农民工工资预储金金怎样可以启用资金

保定市人民政府网——我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前位置: >>
>> 今日保定
我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这个扼住欠薪问题咽喉的举措出自5月5日公布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将从6月1日开始实施。
  在这份可操作性极强的管理办法中,可以归结出三个明显的特点。
  先“付”钱——
  预储金先存入银行,&预留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要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付”多少——
  金额必须达到建设施工合同总价的20%
  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金额要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20%。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好处多——
  工资账户必须有钱,否则企业停止施工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月20日,记者从市清欠办了解到,此前,我市为了规范建设领域的工资管理、减少拖欠,从2004年就开始逐步推行保证金制度。清欠办负责人介绍,6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预储金制度与现行的保证金并不冲突,两年内可以并轨执行,也就是说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可以在保证金框架内执行,而新建项目则按预储金制度施行,两年后全面取消保证金制度。清欠办已经做好了运行新制度的准备。2016年河北新开工工程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_河北新闻网关于印发《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当前位置: > 承德市人民政府
题材分类: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来源网站发布日期:
所属地区:
文&&&&号:
关 键 词:
公文发布日期:
关于印发《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办字【2014】3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总工会&&&&&&&&&&&&&&&&&&&&&&&&&&&&&&&&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联系人:王卫东&&&&&&&&&&&&&&&联系电话:抄送: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印发附件: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承办字【2014】30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细则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费用的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工程监理单位在进场服务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各项目监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监理合同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用工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的防欠、清欠工作。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和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未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不得承办预储金业务。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预储金账户划转预储金。预储金的总额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20%。预储金划转数额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分为一次性全额划转和按阶段分批划转两种方式。即:合同工期一年(含)以内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账户。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一次性全部划转到账户,也可分批划转,划转时间节点和比例为:开工前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6%将预储金划转到账户,并允许办理施工许可证;主体施工一半(形象进度)时,房屋项目预储金划转比例不少于合同总价的14%,否则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市政道路项目预储金全额划转;主体结构封顶时,房屋项目预储金全额划转(即不少于合同总价的20%)。七、预储金总量的92.5%(即施工合同总价的18.5%),专用于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储金;预储金总量的7.5%(即施工合同总价的1.5%),专用于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服务费预储金。分批划转预储金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和区分两个专用预储金。八、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和按规定比例支付该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九、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新开工建设项目一律执行预储金制度,已开工的继续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十、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银行根据监理企业提供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签章齐全(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它印章替代)的工程监理服务费支付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帐户向监理企业帐户划转支付,监理企业按划转支付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监理服务费发票。由预储金帐户支付的工程监理服务费数额,不得突破本细则规定比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十一、当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工程监理服务费预储金足额划转到位并全部支付工程监理单位后,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自行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支付,存在不履约行为或其它较大分歧的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十二、银行应每月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表格形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预储金账户的余额和流水等相关使用情况。十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帐户已支付占预储金总量7.5%的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2、农民工资预储金帐户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书&3、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帐户监管协议书&&&&&附件1&&&&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 议 书&&&&&&&&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企业):&&&&&&&&&&&&&&&&&&&&&&&&&&&&&&&&&&&&&&丙方(预储金开户银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 &&&&(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号:&&&&&&&&&&&&&&&&&&&&,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第一条&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和《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甲方缴存预储金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条&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第三条&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开户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账户管理协议)及丙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由乙方财务人员持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乙方必须保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丙方免费批量开户完毕后,通知乙方财务人员携带乙方单位授权领卡(折)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领卡(折)手续,并在丙方打印出此批卡(折)的花名册上做好签收确认手续,注明领卡(折)具体时间。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折)免收年费。第五条&乙方应加强对批量办理的卡(折)发放工作的管理:&1、乙方在其财务人员领回卡(折)后,应及时将卡(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乙方及其财务人员应当对农民工提交的身份信息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对乙方财务人员代领卡(折)后发生的卡(折)内现金被冒领等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关于批量办理的卡(折)使用或启用方式,按照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在开立预储金账户后,第一次工资发放前,应将工资签认单的乙方劳资专管员、乙方、监理单位、甲方的签章向丙方备案,并上报监管部门。如发生变更,需重新向丙方和监管部门报备。第七条&每月&&日前,由乙方向丙方提交加盖该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甲方的签认文件,同时上报电子版,丙方收到以上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应具有以下内容:(1)农民工序号(2)农民工姓名(3)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号(4)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折)号(5)农民工日工资额(6)农民工出勤天数(7)工资额合计(8)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手印)、乙方劳资专管员、乙方、监理单位、甲方的签章。第八条&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丙方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第九条&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丙方从预储金账户按规定比例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提请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该项目预储金账户的监管。第十条&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和监理企业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部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本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经监管部门核实无误,丙方有权不经甲、乙方同意,强制扣划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到监管部门指定账户,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承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本协议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年 月 日    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2&&&&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书&&&&&&&&建设单位:         监理企业:            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书&甲方(建设单位):&&&&&&&&&&&&&&&&&&&&&&&&&&&&&&&&&&&乙方(监理企业):&&&&&&&&&&&&&&&&&&&&&&&&&&&&&&&&&&&丙方(预储金开户银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在丙方开立的&&&&&&&&&&&&& &&&&(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号:&&&&&&&&&&&&&&&&&&&&,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实施细则规定比例范围内),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第一条&依据《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甲方缴存预储金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其中7.5%专项用于乙方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第二条&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费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第三条&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工程监理服务费支付签认文件及丙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由乙方财务人员持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乙方必须保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开立预储金账户后,第一次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前,应将签认单的甲方、乙方及乙方负责具体承办财务人员的签章向丙方备案,并上报监管部门。如发生变更,需重新向丙方和监管部门报备。第五条&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前,由乙方向丙方提交甲乙双方签章齐全(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签认文件,丙方收到以上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账户如数划转工程监理服务费。第六条&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丙方从预储金帐户已支付占预储金总量的7.5%的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甲方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共同提请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监理单位应签署同意意见。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该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该项目预储金账户的监管。第七条&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和监理企业支付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   。第九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承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条&本协议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年 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3&&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监管协议书&&&&&&&&&&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监管协议书&&&&甲方(住建部门):&&&&&&&&&&&&&&&&&&&&&&&&&&&&&&&&&&&&乙方(人社部门):&&&&&&&&&&&&&&&&&&&&&&&&&&&&&&&&&&&&丙方(商业银行):&&&&&&&&&&&&&&&&&&&&&&&&&&&&&&&&&为加强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和《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预储金账户监管订立本协议。第一条&丙方与甲、乙方合作承办预储金业务,并接受甲、乙方监管。此后,依据建设项目区域分布,本着&合理布局、方便快捷&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体承办预储金业务网点。第二条&丙方必须保证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或监理企业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费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丙方不得为预储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第三条&丙方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的工资(或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发放(或支付)协议,必须报甲、乙方备案。第四条&甲、乙方在法规规定权限范围内,可授权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了解预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丙方应每月以书面或电子表格形式向甲、乙方提供预储金账户的余额和流水等相关使用情况。第五条&对符合预储金账户用途的支付,丙方应按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审核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凭证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工资表签认文件或工程监理服务费支付签认文件报备的签章一致。加盖的印鉴与报备签章不一致的,丙方应拒绝办理。第六条&经甲、乙方核实无误,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甲、乙方可以不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书面通知丙方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比例范围内),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七条&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丙方应当向甲、乙方报告。第八条&工程项目预储金账户在甲、乙、丙三方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或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和全部支付实施细则规定比例部分的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甲、乙方备案。甲、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第十条&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及时纠正,违约方应立即纠正并书面回复守约方。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第十二条&对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京ICP备号 Tel:(+86 10)45360
Copyright(C)National Library of China.All rights reserved.您现在的位置:>>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市〔2015〕20号&&&&
发布日期: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印发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在全省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落实,规范全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并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减轻企业负担,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落实,全面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是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各设区市要在市区内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工作的基础上,加大督导力度,明确工作进度,推动各县(市、区)加快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省直管县(市)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好工作落实。&
& & 二、完善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
  (一)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未缴存或未按规定比例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要强化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主体责任,预储金由建设单位缴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付,不得在工程款支付中转嫁预储金缴存的责任。&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细化与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的监管协议,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款专用。要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简化办卡手续,避免重复开卡,明确办卡和汇款等相关资费优惠政策。&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价格相一致。占工程施工合同价格20%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一般均可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批次缴存到位。鼓励各地对预储金的缴存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两年内均无相应拖欠记录的,首次可按不少于施工合同价格的4%缴存;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两年内存在拖欠记录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首次缴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格的10%;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两年内均存在拖欠记录的,应一次性按施工合同价格的20%缴存。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据项目工期、造价、信用等因素修订并完善实施细则,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建设单位按要求足额缴存。&
  (四)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预储金缴存方法,采用银行保函、商业担保等方式,减轻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 & 三、明确职责,加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
  (一)各地要强化预储金的监管,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防止私自挪用或套取预储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基础上,扩充预储金管理相关功能,为规范预储金管理提供网络和系统支持,实现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发预储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做好与全省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和共享。&
  (三)建设单位要提高认识,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在启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筹备和开展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工作,确保预储金足额缴存到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规范用工,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各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动态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河北省总工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11月9日&
主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政编码:05005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承办: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许可证号:冀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津农民工预储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