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根据资本充足率测算财务公司同业借款款的金额

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发展和测算方法_金融读书会-爱微帮
&& &&& 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发展和测算方法
编者语:银行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但是由于银行的规模不同、风险水平不同,所以不能以资本的绝对数量来考察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本文讲述了衡量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一个相对指标,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是,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和分母的选择也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变化,它和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监管目标乃至经济和金融的发展阶段也是密不可分的。 文/尹煜(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研究员)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历史发展 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随着银行业的发展,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与储蓄存款比率” 1694年,在政府的帮助下,英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开始形成以及商业银行的产生。但是,在此后200多年的时间里,信用工具及金融市场还并不发达,商业银行的负债绝大部分是活期存款,而缺乏其他途径的资金来源,因此,约束银行因盲目扩大贷款规模而造成的经营风险,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在诞生之初的主要目标,资本与存款比率也成为资本充足率指标的最初形式。19世纪,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规定,银行储蓄和资本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到1893年,国民银行规每发行9美元银行券必须在货币监理署存放10美元的联邦政府债券,这意味着银行必须拿出1美元资本。若一家银行倒闭,货币监理署出售该银行存放的联邦政府债券以偿付银行券的持有人。20世纪初,资本/总存款不低于10%已演化为一般的资本充足标准。(王胜邦,2008)。资本充足率以资本与存款比率为衡量指标,与当时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管理理念,相辅相成,着重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力。 (二)20世纪30年代后的“资本与总资产比率” 20世纪30年代以后,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在各国都得到了强化,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市场扩张迅速,而金融市场也获得了较快发展。一些人开始认为,银行保持流动性的关键不在于存贷期限的一致,而在于银行所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银行在资金安排中,可以购入一定数量的安全性高、价值稳定、流通性好的政府债券,增加盈利性而又并不会降低流动性,这也被称为银行业经营的可转换理论。可转换理论推动了各国商业银行业务向经营中长期设备贷款、分期付款的消费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等方面扩展,但是,同时也使得银行部分贷款由于期限长、预期收入难以把握等,加大了银行信贷经营上的风险。因此,银行开始重视清偿能力的衡量,转而用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来代替资本与储蓄存款的比率。也是从这时开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开始与资产风险管理紧密相联。美国曾采用资本与总资产比率不低于7%的标准,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 (三)20世纪50年代后的“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 在使用“资本与总资产比率”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美国就曾使用过资本与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现金和政府债券)的比率不低于20%、资本与调整风险资产(风险资产减去经保险或联邦政府及其代理机构保证的贷款)不低于1/6的标准,对银行的风险资产进行控制,但当时并没有对风险资产作细分,只能算是“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监管方法的萌芽期。到1952年,美联储开始对所有资产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对每一类资产提出不同比例的资本要求,规定总资本不得低于对各类资产的资本要求之和。不过,由于当时并未就监管标准达成共识,引起了一些问题。20世纪60年代,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监管方法一度被放弃,美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不断下降。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银行业资本与资产比率始终低于6%,1982年最大银行持股公司的股本与资产比率低至4%。而同一时期,美国经济遭遇了长久的滞胀困难期,银行倒闭日益增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重新得到重视。 1981年,美国联邦银行监管当局提出了两套资本充足率量化方案。一套是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制定的,适用于国民银行、州会员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另一套是联邦保险公司制定的,用来监督参加存款保险的非会员州银行。两个方案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略有区别,但基本都在5%或6%左右。1983年,拉美爆发债务危机,对美国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贷款和监管法案》(ILSA),推动了统一资本监管标准的出台。 这一时期,法国(1979年)、英国(1980年)、联邦德国(1985年)也开始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法国和英国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比较先进,已开始使用比较复杂的“风险加权”计算方法。1986年1月,美国也公布了以风险加权计量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此方案受到了美国银行家协会的反对,认为这将削弱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为防止因提出较高的资本要求而损害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ILSA强调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资本标准,以保持公平竞争。出于国内政治的雪要,美国借助于其在国际标准制定上的主导地位,联合英国、日本等国家,与巴塞尔委员会其他成员国谈判,最终形成了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重要作用是:对银行资本进行统一定义,规定采用风险加权方法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将所有表外项目纳入计算中,并且,巴塞尔资本协议I还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达成了核心资本充足率4%、总资本充足率8%的监管标准。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诞生,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I进行了不断修订,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巴塞尔资本协议III。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I、II、III与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巴塞尔资本协议I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为监管核心的审慎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巴塞尔资本协议II、III相对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监管核心仍然是资本充足率。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原则和办法虽然也面临诸多争议,但是对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方法的发展和应用,无疑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I与银行资本充足监管 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带来的重大损失,银行业的发展及监管都迫切需要改革。但是各国最低资本要求不统一,会造成国际银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在此背景下,在美英等国的积极支持和推动下,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发布《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规定了以资本与风险资产为衡量口径的资本充足率的详细计算方法和标准,并对资本充足率设定了统一的标准,以促进不同国家银行间的平等竞争。该协议公布后,又经过了数次重要修改:1991年11月的修订稿,允许将一般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当中;1994年7月的修订稿修改了经合组织风险权重系数的使用范围;1995年4月的修订稿将一些表外科目和以经合组织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机构所发行的证券当作可抵押的债权。这些修订在1997年4月公布的修订版中,都作了明确说明。但这些修订针对的都是信用风险,风险覆盖不完全。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又特别公布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增加了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1997年9月,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还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更加系统、全面的风险管理原则。从广义上而言,除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外,巴塞尔资本协议I也包括以上所有文件。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第一,资本的分类。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属于核心资本,其他银行准备金和次级债券等属于附属资本。第二,资产的分类和风险系数。巴塞尔资本协议I对银行资产进行了分类,不同类别资产赋予0%、20%、50%和100%等不同的风险权重,按风险加权方法计算银行的总风险资产。第三,表外业务换算成相应的表内项目计算资本要求。第四,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巴塞尔资本协议I规定,10国集团中的“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2年底前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风险测量框架。商业银行应以量化的方式,准确计量市场风险,包括交易性债券、股票和相关表外科目的价格变动风险及外汇买卖、商品买卖风险,量化模型包括标准测量法和内部模型法。二是资本计量和要求。补充规定中增加了三级资本的概念,对风险资产的计算,规定将市场风险预测值乘以12.5,加权计算总的风险资产。 巴塞尔资本协议I提出了统一的国际资本充足率标准,覆盖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对国际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防止不公平竞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巴塞尔资本协议I也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巴塞尔资本协议I虽然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尤其是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风险计量,缺乏具体操作方法。在覆盖范围方面,虽然也考虑了表外业务风险问题,涵盖范围较窄,对银行资产证券化、全能银行和影子银行等游离于监管之外。第二,巴塞尔资本协议I对风险权重的级次比较粗糙,仅包括0%、20%、50%、100%四种,风险区分和计量不准确。第三,国家信用风险计算问题。巴塞尔资本协议I对OECD成员国和非OECD成员国的100%和20%的风险权重歧视明显,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造成不公平竞争和扭曲的市场秩序。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II与银行资本充足监管 为了弥补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大力改革,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3年三次发布了修订意见稿,并于2004年公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资本协议II。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了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和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的更加成熟的监管框架。 相对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巴塞尔资本协议II有以下重要改进: (1)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扩大资本约束范围。巴塞尔资本协议II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覆盖,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道德风险、法律风险、IT风险等操作风险,也明确规定要单独配备资本准备金。 (2)改进风险计量方法,鼓励使用内部评估法。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计量方法作了许多改进。对于信用风险,巴塞尔资本协议II规定可采用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评估。标准法虽然是沿用自巴塞尔资本协议I,但作了重要改进,消除了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风险权重上的国别歧视,风险权重方面增加了50%和150%两个级次(对公司风险)。巴塞尔资本协议II提出的内部评估法是一个重要创新,鼓励有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它提出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敞口和年期四个基本要素。初级法中,除了违约概率要计算外,其余要素只依照监管机构规定的参数。高级法下,四个要素均要由银行自行确定。银行使用高级法,会拥有更大的自由度,但需先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高级法很好地体现了激励相容原则,但是可能会带来顺周期问题和增加系统性风险。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包括基本指数法、标准法和内部评估法三种。 (3)改革监管方式,加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巴塞尔资本协议II要求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必要的监管,强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使得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有制度化的保障。 (4)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巴塞尔资本协议II放弃了银行业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要纳入评估。 与巴塞尔资本协议I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相比,巴塞尔资本协议II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与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互为支撑,强调监管当局对资本和风险的监督检查和及时干预,以及银行资本管理的市场透明度,使银行监管的要求和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三)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与银行资本充足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中的诸多不足,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加快了对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修订工作,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于2010年11月在G20峰会上获得一致通过。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从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方面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在微观审慎层面,提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主要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的完善和流动性标准的建立。在宏观审慎层面,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主要是利用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建立逆周期机制。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所做的重要改革和修订有以下几点: (1)提高资本充足率数量标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规定,作为吸收损失资本的最高形式,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至4.5%,并增设2.5%的留存缓冲资本,即普通股资本充足率要求和资本存留缓释要求下,总计需达到7%的最低标准。同时,为了冲抵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增设一项新的资本充足要求,即逆周期缓冲资本充足率,数量标准在0-2.5%之间。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还要增加1%-2.5%(特殊条件下最高可增加3.5%)的附加资本充足要求。虽然8%的总资本充足率指标,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未作改变,但是实际上,资本监管的数量标准,已大大提高。 (2)提升资本质量要求。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对监管资本的定义和结构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更严格的资本工具的合格性标准,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统一了资本扣除和有关调整项目。巴塞尔资本协议III要求银行必须披露监管资本的所有要素及与财务报告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提高了资本结构的透明度,加强了对监管资本的质量保证。 (3)逆周期资本缓释。为了缓解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巴塞尔资本协议III规定各国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逆周期资本缓释,提取标准在0-2.5%间。 (4)留存资本缓释。巴塞尔资本协议III要求商业银行在市场繁荣时期保留一部分资本,作为银行在危机时期吸收损失的资本缓释,标准为2.5%。 (5)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巴塞尔资本协议III规定,对于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或对整个金融体系有重大影响的容易产生较大系统性风险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增强其吸收损失的能力,以降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资本充足率衡量指标发展的总结与评价 从19世纪末利用资本充足率衡量和管理银行业的风险开始,100多年的时间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经历了“资本与储蓄存款比率”阶段、“资本与总资产比率”阶段、“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阶段,其中,“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阶段,又可以细分成“资本与固定风险资产比率”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比率”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后,又形成了全球统一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比率”的资本充足率计量方法和标准。从这个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适应当时的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管理目标,最初仅重视存款风险的抵御和计量;后来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风险来源的扩大,更加重视清偿能力的衡量;接着,由于银行业务的范围的进一步扩大,银行的风险资产种类增多,为了区分不同资产的风险大小,更准确地衡量银行的风险计算相应的资本额,产生了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比率。但是,这些历史阶段,总的来说,对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设计,仍主要从衡量和有效抵御银行业风险的角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银行和研究者开始考虑不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监管成本问题。为了防范风险,也为了确保公平的竞争,英国和美国联合在全球推广统一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经过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协商合作,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形成了全球性质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这说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改革,已不仅仅关注对银行风险的作用,还考虑了对银行成本和收益的影响。而危机后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修订和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形成,更体现了资本充足率监管对系统性风险和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说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目标已从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开始向兼顾社会总体经济和福利转变。因此,从资本充足率衡量指标的历史发展过程也可以看出,资本充足率监管目标是多重的,适度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需要考虑对银行成本、风险和收益及社会总收益的综合影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四.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的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方法 我国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资本要求、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全面风险治理等各方面,都与巴塞尔III相一致。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基本继承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是包括我国在内目前世界众多国家普遍承诺实施的全球性资本监管标准,其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本节对此进行简要论述,并作为后文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计算基础。 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规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总资本(TCR)/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 关于总资本,一般银行理论认为,银行的资本金仅是用以抵御意外损失(Unexpected Loss ,UL)的部分,抵御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L)的是保证金和准备金。但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对总资本的计算,两者均有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统一了资本扣除和有关调整项目。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不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正的现金流储备(负的追回)、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除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对于总风险加权资产,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 =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 + 市场风险CRMR × 12.5 + 操作风险CROR × 12.5 (1)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巴塞尔资本协议允许使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标准法是巴塞尔资本协议I向巴塞尔协议II过渡的方法,主要是利用外部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和借款人的评级结果计算风险资产,为各类风险设定固定权重,提高对风险的敏感度。而内部评级法更强调银行内部对其具体风险特征的评估,需要确定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有效期限(M)四个参数,进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内部评级法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初级法仅允许银行采用和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参数由监管机构确定。高级法下,银行可以采用所需的所有数值,包括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有效期限。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敏感性和激励相容度都比标准法更高,是风险管理方法的主流。但是,由于银行实际经营状况、管理体制、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等原因,实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难度很大。但是,从2003年开始,我国国内一些银行已经开始进行内部评级法的实践。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内部评级法的数据库和模型,具备了实行初步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从资本充足见监管制度角度看,内部评级法更具有风险敏感性,能够更加深入地体现资本充足监管的制度的特点,因此下文主要介绍内部评级法的计算方法。 内部评级法的原理为:按照资本(抵御信用损失)的定义,资产组合的适度资本要求等于风险价值VaR。在具体测算时,为了更科学地定义参数,巴塞尔委员会对于不同风险暴露进行了明确区分。与公司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银行同业风险暴露相比,零售风险暴露在基准风险权重的计算上有一定的差异,且没有期限调整。股权风险暴露要视银行持有的股权性质决定,不以重新出售并获得资本利得为目的的股权投资,计算公式与公司风险暴露相同。股权投资以获得资本利得为目的,风险暴露应以市场风险或压力测试方法计算。项目融资风险暴露,处理方法单独规定。由于公司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较为相似,而其中又以公司风险暴露计算方法应用最多,这里以其为例作具体解释说明(沈沛龙,任若恩,2002): 首先,计算期限调整因子b(PD)。期限调整因子b(PD)与银行所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有关。 在DM模型(违约模型)下,期限调整因,子b(PD)的计算公式为:
在MTM模型(市场模型,包括CreditMetricsTM模型、CreditMonitorTM模型等)下,期限调整因子b(PD)的计算公式为(闻绍石,2005):
其次,计算基准风险权重BRW(PD): 式中:N(x)、G(x)分别为标准正态分布累计分布函数以及它的反函数。 接下来,计算单位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RWi):
最后,计算风险暴露的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
(2)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内部计量法三种。其中,内部计量法的风险敏感度最高,这里以其为例,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计算方法作以具体说明(闻绍石,2005): 首先,根据银行不同类别的业务和风险组合(i,j),确定风险暴露指标(EI),并根据内部损失数据计算损失概率(PE)和损失程度(LGE),及确定换算因子γ。 其次,计算单个业务和风险组合的预期损失E(i,j):
最后,计算操作风险总的资本要求(沈沛龙,任若恩,2002): 操作风险总的资本要求= (3)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我国,一方面,我国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都尚未完成,利率风险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并未形成实际的损失,而单独计提汇率风险也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和深化,又在快速进行,商业银行的经营受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股票、商品和期权风险的影响,又在与日俱增,因此,市场风险的测算和资本计提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越来越重要。我国在承诺遵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同时,2012年新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市场风险也提出了详细的市场风险的资本计提要求和办法,具体包括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两种方法。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和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而其中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和股票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之和。具体算法是,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等分别计提资本,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最好求其总和。巴塞尔委员会推荐使用基于VAR的内部模型法,下面以基于VAR的内部模型法为例作以说明。 按照规定,内部模型法下,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要为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即:
式中:为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为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mc最小为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为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为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ms最小为3。 从式中可以看出,依据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最主要的是选取合适的方法计算VAR值。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使用的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法,都需要大量的数据,而我国目前受数据选取所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其中,比较简便的是组合-正态模型,具体算法如下(李勇,2006): 假设组合-正态模型资产组合回报服从正态分布,。计算时,对内部模型法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设定基本相同的定量标准,比如,每日使用99%的单侧置信区间(One-tailed confidence interval);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可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模型应包含不少于1年的观察期。在持有期时间内,按照组合-正态模型,有:
(3) 式中:为分位数;为标准差;为持续期;为相对风险价值;为绝对风险价值;为市场风险因子(规定取值为3);为期初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为市场风险资产。利用资资产回报率的数据,计算出分位数、标准差,代入公式(1)中,即可求得相对的风险价值,与期初资产组合相乘,即可求得绝对的风险价值;最后乘以市场风险因子,即可求得市场风险的资产价值。最低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要为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完) 文章来源:本文节选自苏州大学尹煜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第3章(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本篇编辑:李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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