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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胶国土告字[2014]2号日 & 信息来源:胶州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胶州市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胶国土告字[2014]2号
经胶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十四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格,本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是指成交楼面地价与公告规划建筑面积的乘积。
本次拍卖出让地块上的住宅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发[2006]28号)等现行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在工商部门已经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制或拍卖出让文件中《出让须知》约定禁止参加者外,均可申请参加。
本次拍卖可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非胶州市工商注册的竞得人,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成立注册地为胶州市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并由新公司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建设主体进行开发经营,竞买人在报名时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三、拍卖文件的获取
申请人可于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20日(节假日除外),到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四、竞买申请的办理
申请人必须于2014年2月18日先电话联系登记(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联系电话0532-。并于2014年2月20日16:00前到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提交申请报名材料及保证金缴纳证明。
申请单位和保证金缴纳单位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市监察局、国土局、交管办将联合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公证处参加公证,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竞买资格。
五、拍卖时间和地点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4年2月21日上午10:00在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举办。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三)出让人将于2014年2月12日组织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集合时间、地点:上午10:00在胶州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有意参加竞买者也可自行踏勘现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事项如有变动,出让人将于拍卖会5日前在《青岛日报》刊登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七、本次拍卖工作出让人、承办人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出 让 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大楼东楼8楼
承 办 人:胶州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联系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东楼8楼0813房间
联系电话:0532-
联 系 人:张桂勇、王允祥
开户单位:胶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阜安支行新城分理处
账&&& 号: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
中共胶州市委、胶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胶州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成光存与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全文】CLI.C.
成光存与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鲁02行终226号  委托代理人夏洪政,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晓轩,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青岛金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
  上诉人成光存因诉被上诉人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金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胶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胶州市因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拟将原胶东镇、九龙镇2个镇包括南庄二村在内的6个村23.1324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日,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胶州市2003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胶政发(2003)46号),同时提报了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资金准备情况说明、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等材料。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胶州市2003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青政地发(号),日,省政府作出了《关于胶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字(号),同意上述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用于胶州市的城市建设。原告因对上述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曾于2011年8月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农用地转用并征收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批复程序合法为由予以维持。之后,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于日作出国复(201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认定,批准征地符合法定条件,占用耕地已按规定予以补充,征地报批材料齐全并经过逐级审批,最终裁决维持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批复。
  日,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南庄二村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明确拟征收该村土地116631平方米,其中耕地补偿费计1049400元,安置补助费计1049400元,青苗补偿费计87450元,其他87450元,征地费用总计2273700元。并约定补偿费用向南庄二村支付后,由南庄二村负责对土地承包者进行补偿并终止承包合同。协议签订后,国土资源局已于日将以上补偿费用支付到位,绝大多数村民均已如数领取补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土地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第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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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图为青岛市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柯富发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杨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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