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痛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 58 号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
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
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
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
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
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
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
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
险员工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
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
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
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 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第八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
(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996)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
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
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
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
鉴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
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
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
通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
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生伤亡的,按条例第七
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
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总额核定,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标准的
基础上,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对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最多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凡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
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核算。各县(区)
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除留相当于上年度应收金额的30%作为周转金外,其余
基金应上缴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核算前,实行省、市两级调剂制度。因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伤残人员异地安置、遗属待遇负担重等原因造成市级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困难的,应由省级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给予调剂。调剂办法由省社会保险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费由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
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的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
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及
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由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
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
专项用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条例第六章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及追回被非法骗取的款项,直接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罚款单,被处罚的单
位或个人到指定的银行交款,罚款收入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工伤抢救应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在情况危急时,
也可以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的医院继续治疗。对伤情稳定仍不转送指定医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被保险人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
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经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安装进口康复器具产品,或自行更换美容性、装
饰性假肢,或故意损坏康复器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付安装、维修、更换
  第二十三条 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必须是将
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异地安置;在异地工作,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回户
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属异地安置,单位不支付安家费。?
  第二十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险
人,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
休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护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
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
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
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
  第二十六条 残疾退休金的调整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
  第二十七条 医疗终结后办理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的护理费发放条件
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遗属抚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但条例颁布前经当地政府发文规定遗属抚恤金的水平
高于48个月的,可继续按原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亲属必须符合国家关于
供养直系亲属规定的条件。配偶有劳动能力或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或其他足以
维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不发给配偶生活补
  第三十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的被保险人应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由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
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其有
关待遇,待其补报生存证明或本人前来时予以补发,补发部分按同期城乡居民储
蓄活期利率计息。?
  长期生活补助费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全额调整,
但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时,按旧伤复发死亡办理,
遗属抚恤金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后,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参照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三十二条 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
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
费,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
付渠道发放。?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
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
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
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
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发
生的工伤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1998年1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
条例和本细则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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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9时40分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2009年我部在河南、广东、海南等3省的12个地市开展了工伤预防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一些试点城市工伤事故发生率呈现下降趋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企业守法意识有所增强。为进一步推动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我部决定在2009年初步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扩大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伤预防是“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扩大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伤预防项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规范,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扩大试点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试点目标。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我国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审慎稳妥,逐步推开。工伤预防工作政策性强,管理复杂,要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先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城市(设区的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2.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在确定项目、编制方案、选择项目实施的组织等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项目的具体实施要由相应的社会、经济组织负责,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水平。
  3.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流程,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
  三、试点城市的确定
  (一)试点城市范围。每个省(区、市)确定不超过2个地(市、区)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条件不具备的可暂不确定试点城市;前期纳入我部工伤预防试点的省份(河南、广东、海南),不再确定新的试点城市,原试点城市可继续试点;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可以省(区、市)为统筹地区试点,也可以确定2个地(市、区)进行试点。
  (二)试点城市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工伤保险基金已实现市级统筹;二是保证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有一定结余;三是经办机构有专门的工伤保险科室和人员;四是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管理规范,具备本地区工伤保险完整数据、统计分析手段和能力;五是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的社会、经济组织相对成熟。
  (三)试点城市的确定。试点城市由各省(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地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申请确定。
  四、扩大试点内容
  (一)预防费使用比例。试点城市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
  (二)预防费使用项目。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
  (三)项目实施流程。
  1.项目确定。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具体实施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的组织实施。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中选择提供具体服务的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与选定的组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实施项目的社会、经济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二是有足够数量的可承担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任务的专业人员;三是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四是具备相应的资质;五是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四)费用支付。
  1.实行预算管理。试点城市在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时,按照确定的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2.支付程序。合同签订后先支付一定比例或数额的预付款;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余款。
  (五)加强监督。试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加强对提供服务的组织开展的宣传、培训等活动的监督,确保合同的规定落到实处;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探索建立绩效评估机制。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绩效评估办法,提高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项目管理。试点城市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画、手册、标语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宣传、培训工作的开展要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严禁直接提取预防费用。
  (二)突出工作重点。试点城市应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优先作为宣传、培训对象,注重宣传、培训实效。
  (三)规范工作程序。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落实项目的确定、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验收、评估等工作,进一步细化各环节工作流程,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严格费用支付。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合同规定,先支付30%的费用。项目完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定支出。
  六、加强组织领导
  1.省(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相关办法,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2.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组织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与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各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开展。
  3.建立部、省(区、市)、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系报告制度。试点城市每年2月底前应将本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上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项目确定、具体执行及基金支出等)分别报送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部工伤保险司。
  4.省(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试点城市名单在2013年8月底前报部工伤保险司。部里将适时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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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将工伤预防费纳入保险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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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4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109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泰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
  开展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健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和程序,建立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工伤预防制度。
  二、工作范围及对象
  全市所有工伤保险管理地区及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三、工作内容
  1.工伤预防费收入:
  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根据实际发生额列支。
  2.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教育培训,不超过工伤预防费预算总额的40%。宣传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和标志、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举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研究及专题调研等费用。
  (2)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补助,不超过工伤预防费预算总额的30%。对工伤认定中发现的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经人社部门会同安监、卫生部门确认后组织职工进行专项体检。
  (3)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不超过工伤预防费预算总额的30%。包括组织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和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测、对用人单位职工技能掌握情况的抽测、重点岗位职工就业准入技能培训补贴等费用。
  3.工伤预防费使用程序:
  (1)年度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和工伤预防费提取的最高比例,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2)项目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预防费用预算情况和工伤保险预防工作需要,会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中选择确定具体服务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选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相关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3)费用申报和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申请表》,并附委托协议和相关费用票据原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结算支付。
  4.工伤预防费监督管理:
  (1)工伤预防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冒领使用、虚假使用,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预防费用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工伤预防费的违规使用有权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举报及时调查,查实按规定处理。
  四、组织领导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安监、卫生、经信等职能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职能部门会议,研究分析预防工作形势,了解预防费用使用情况,协调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2.落实配套措施。建立工伤预防工作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能力建设,加强工伤预防的舆论宣传。
主题词:工伤保险 预防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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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时报&&
云南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
发布时间:
  都市时报讯&(记者&杨雁)&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云南省人民政府拟定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向社会公示及广泛征求意见。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适用范围;提出了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强化了工伤待遇先行垫付追偿机制的建立;加大强制参保或拒不协助认定调查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使工伤人员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按照新条例,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申请人申请先行支付相关费用时,应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相关费用。  新条例还提出,除了该《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视同工伤处理,包括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确诊的;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职工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伤害的;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伤害的。  记者留意到,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期持续到11月3日,但该新的办法草案从今年初已开始执行。  为何已开始执行的新条例现在才来征求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姓李的工作人员解释:“这主要是因为要等国家一些配套规章今年出来后,对照看云南省这一新条例是否有与之相悖之处。所以今年以来都是采取工伤保险待遇先行预支或垫支的方式。在参考了国家的有关新政策,并通过近期征求各方意见后,将尽快完善云南省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并在年底之前,对预支、垫支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最终的结算,兑现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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