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公司资质如需进行更换有哪些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由?

分包合同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
)认可。A.设计单位 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 D.监理工程师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A.债务抵消 B.合同解除C.提存 D.合同终止2
3A.风险影响范围 B.可否管理C.风险来源 D.风险涉及的当事人4A.前锋线法和S曲线比较法B.前锋线法和列表比较法C.S曲线比较法和香蕉曲线比较法D.列表比较法和排列图比较法5A.计划评审技术法 B.蒙特卡洛模拟法C.调查打分法 D.敏感性分析法
热门相关试卷
最新相关试卷建筑总承包资质和专业分包资质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纠纷
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池锝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篇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核心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有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简要案情】2006年5月,蔡某与兰州※※大厦建设工程项目部经理徐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兰州※※大厦建设工程中的钢筋工程由蔡某工程队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蔡某工程队购置钢筋材料及人工费用等共计515万元,兰州※※大厦建设工程项目部按照工程进度陆续支付工程款435万元,剩余工程款80万元经多次催促尚未支付,蔡某即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兰州※※大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系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项目部经理徐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系职务行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项目已基本竣工的情况下,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80万元工程款及其迟延付款利息。 原告蔡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蔡某个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工程承包协议》――以证明其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被告辩称】承办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兰州※※大厦建设项目钢筋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原告与项目部经理徐某某,系自然人之间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该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擅离职守,钢筋工程施工无人进行日常具体管理,造成钢筋工程施工混乱、散漫、滞后、工期延误,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整个施工进度计划;且原告所诉“钢筋工程购置材料及人工费用等共计515万元”,已超出了单项钢筋工程施工预算和中标价格; 3、兰州※※大厦建设工程项目时至日尚未完工,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条件,且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还存在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可能性,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经修复后仍然不合格,可以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缺乏合法依据。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工程承包协议》――以证明协议主体、单项钢筋工程承包内容等事实; 证据二:工程项目部2007年3月、5月、7月《误工报告》,《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以证明钢筋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致使总体工期延误调整工程进度计划的事实; 证据三:工程项目部2007年12月《工程停工报告》、2008年1月《用工请示报告、批复》――以证明原告在2007年12月之后终止施工,项目部另行雇佣其他人员进行钢筋工程施工的事实; 证据四:《工程量签证单》――以证明原告工程队施工终止日期及施工累计工程总量的事实; 证据五:《监理工程师通知》、《施工现场摄像资料》――以证明兰州※※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及钢筋工程施工在本案诉讼后尚未完工的事实; 证据六:《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中标价格确认书》――以证明兰州※※大厦建设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施工预算及中标价格的事实。 【争议焦点】1、本案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单项钢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是否得以实际、全面履行;3、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4、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原告于2006年5月开始带领其工程队承建兰州※※大厦建设项目中的单项钢筋工程;2、双方约定钢筋材料用量和施工劳务费用以项目部工程量签证为依据协商计算; 3、兰州※※大厦建设项目部已按工程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435万元;4、原告工程队施工进度缓慢与工程总体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单项钢筋工程施工在本案诉讼后尚未完工。 庭审过程中,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对本案所涉单项钢筋工程价款进行司法审价。 《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结论为:兰州※※大厦建设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合计482.56万元;原告承建部分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合计446.12万元。 庭审后,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涉讼建设项目应付工程款总额446.12万元,已付435万元,未付11.12万元;因原告施工延误,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按照未付工程款的70%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7.8万元,原告蔡某申请撤消诉讼,本案终结。 【法律分析】 1、本案涉讼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当事人双方虽均系自然人主体,但原告承建项目工程的事实客观真实,且被告因原告履行该协议的行为而获得实际经济利益,被告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 2、被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成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工程队管理不当,施工进度缓慢,致使建设项目总体工期延误,且在单项钢筋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终止施工,《工程承包协议》没有得到全面履行,原告存在违约行为;3、建设工程施工价款支付条件:1工程已经竣工且经验收合格;2合同双方应当进行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文件予以确认;3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如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本案原告蔡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分包建设工程项目,其与兰州※※大厦建设工程项目部经理徐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但其所承建单项工程量施工质量已经被告工程代表确认和工程监理签证,即为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诉请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与法有据; 5、调解结案: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经济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之 一。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消除隔阂,平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 本案经调解结案,既及时、彻底地解决了权益之争,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强团结,又有利于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篇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杜绝与业主方结算前就与分包商结算)案例 分析 案件详情:日,甲建筑公司(以下称被告)将承建的某住宅工程室外土建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以下称原告),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价格为业主最终批准给被告的室外工程结算价的83%给原告,支付方式为被告于日审核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70%,余款在工程结算后30日内付至95%,其余5%的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完后支付原告。原告按时完成工程施工,被告自2010年6月分期支付工程款1509000万。2012年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1299769元,扣除质保金外的1159331元被告应于日前支付。因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案情进展:双方于日在法院调解并达成一致,约定分期付款,原告同意放弃利息并愿意承担诉讼费用,但如果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被告须加付利息,原告可就被告未支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建筑的总承包商因合同签订的疏漏可能面对巨大的风险。建筑总承包商作为业主方与分包方的中间环节,如果在与业主方结算前与分包方结算,很可能会造成项目上资金的断接。一方面,业主方可以未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分包方可以总承包商与自己已结算为由要求付款。此时,总承包商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建议:作为建筑施工中的总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分包工程款以最终与甲方结算为依据支付,在与甲方结算前 ,还要防止项目经理或工程的实际负责人与分包商单独结算,在合同中约定限制条款,以与业主方的最终结算价作为付款依据,作为单独的条款,并约定此条款不得更改,即使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实际负责人单独与分包商结算也是无效的。篇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日至日。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06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2006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2006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07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法院经审理于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日前。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付款时间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 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 (1)起算点没有根据 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 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该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日内付款。 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什么? 第四、鉴定机构也未采纳原告所谓的结算书,即说明原告所说的确认不成立。 (2)、索赔没有根据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6.4条的规定:此类索赔,原告应于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1天内,向被告发出索赔通知,被告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给予回复。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曾按合同向被告主张过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请求的赶工措施费、人员误工损失费、租赁费损失费用在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费用已支付完毕 《鉴定报告》第5、6、7页对相关费用评估如下: 1、赶工措施费 《鉴定报告》第六条“相关事项的说明”的第1项已明确指出该部分费用不应支付:“关于劳务承包人申请的赶工措施费20万元,依据的补充合同的第九条:‘延期超过十天的,甲方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的规定及实际的情况,不予记取;”。 2、人员误工损失 《鉴定报告》中“综合楼结构已完工程劳务书”第六项第3、4、6、8条对春节后人员窝工损失、停工令造成的损失、解除合同造成周转材料次数减少损失、门卫等管理人员误工损失评定的金额分别为:000、670元。 3、租赁费损失 《鉴定报告》“综合楼结构已完工程劳务书”第六项第9条已对本项费用作出评定,金额15000元。 上述费用,被告已按日的《协议书》向原告支付完毕,原告对双方已解决的事项又提起诉讼,显属滥诉。 三、原告请求遣散费不能成立 1、原告本身是劳务公司,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工程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关联性,公司对其员工可以继续留用,也可以辞退,这是公司自己权利。 2、原告遣散费损失不成立原告提供的遣散费损失证明资料,是否确实存在相关人员无法确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人员当时就在工地;另外费用支出没有领款人的签字,显然违背常理。 四、本案违约的是原告 原告在工期上严重违约,且在钢管焊接等施工质量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应在日完工,但至日解除合同时,原告仍未施工出地面,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篇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宋士祥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参加上诉人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士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根据刚才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在,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主体正确 日, 张虎、付海涛以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锅炉管 道一公司通州项目部施工一部(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名义,将由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北京市通州区卫星城污水管工程滨河路污水截流管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管道分公司施工,被上诉人张虎、付海涛分别作为21号---24号井段的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组织了该井段的施工。2003年3月,被上诉人张虎和付海涛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宋士祥进行施工,当时双方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日, 张虎与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宋士祥施工已完成的21号—24号井段工程量进行验收,张虎在被上诉人宋士祥的施工工程量清单上签字认可,同时,该清单上也记载了被上诉人宋士祥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及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2003年8月份,被上诉人张虎和付海涛在被上诉人宋士祥出具的滨河路污水管线工程21号---24号井段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上签字,该清单上记载了被上诉人在21号---24号井段施工的工程量及相应的施工技术参数,但对被上诉人宋士祥的施工造价未确认。由于当时被上诉人宋士祥委托雇佣人员姚士顺对工地进行现场管理,在2004年5月,被上诉人宋士祥本着谁负责的施工工地谁清欠施工费用的管理原则,受雇人员姚士顺以其名义就本案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姚士顺不能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本案上诉人的被告主体不合格,依法驳回了姚士顺的起诉。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宋士祥在原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佐证。 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导致诉讼主体错误”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理由,是与本案事实不符的。其理由是: 第一、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宋士祥只是“濮阳蓝盾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宋士祥签订施工合同,不等于被上诉人宋士祥与其下属锅炉管道分公司施工的工作人员张虎和付海涛实际履行了施工工程合同,并进行了相关的交接手续。第二、上诉人一再声称“与濮阳蓝盾公司之间有劳务分包合同” 等,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与被上诉人宋士祥更不存在任何关联,是上诉人的另外民事行为。 第三、有无建设施工资质,与被上诉人宋士祥是否提供了劳务,并承包了该项目工程,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不能以被上诉人宋士祥没有建设施工资质,就否认了被上诉人宋士祥实际施工的事实,而社会上那些有施工资质的单 位,就以此来认定该项目工程是他们施工的。案件注重的是事实,而不是什么资质。 第四、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张虎和付海涛与被上诉宋士祥人签定的完成21号---24号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的施工技术参数,“不等于确认被上诉人宋士祥已完成的工程量,而只是确认濮阳蓝盾公司的工程量,”那么,被上诉人要问了,既然如上诉人所说,被上诉人宋士祥与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仅是濮阳蓝盾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被上诉人张虎和付海涛还有什么理由与被上诉人宋士祥确认施工工程量及提供施工技术参数呢?况且被上诉人宋士祥已年逾50岁,自己还有一个加工厂,他有必要给濮阳蓝盾公司打工吗?更何况到目前为止,上诉人没有提供出任何有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宋士祥是濮阳蓝盾公司的施工人员。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均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审判决不存在对证据认定有误一说,上诉人没有提供出其诉讼主张的抗辩证据。 首先,在2004年姚士顺向法院起诉上诉人给付工程款,提交王子木提交濮阳蓝盾公司于日签字的21号---24号井段的工程决算单,与被上诉人宋士祥在原审法院提交的施工工程量清单,不是一个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一是两个案件的主体不一样;二是要证明的事实不一样,姚士顺案件是将王子木误认为是上诉人公司的代表,而并非什么濮阳蓝盾公司;三是这张决算单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上诉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是强加给被上诉人意愿的一种行为,被上诉人从来也没有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表示承认上诉人所说的所谓事实。上诉人不能够提供证据,王子木也未出庭作证,王子木与上诉人也均未提供被上诉人宋士祥与濮阳蓝盾公司的关系,上诉人凭什么说原审判决对证据认定有误呢? 更为简单的是,上诉人口口声声说他只与濮阳蓝盾公司有承包合同,而被上诉人宋士祥只是濮阳蓝盾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那既然这样,上诉人就让濮阳蓝盾公司或王子木出具被上诉人与其关系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工资关系不就足够了么? 还干吗让濮阳蓝盾公司或王子木羞羞答答的躲躲闪闪呢?看来,上诉人在这一点上还是底气不足。其次、至于王子木提供的21号---24号井段工程决算单,无论是否存在差价问题,这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上诉人与谁结算,结算多少工程款,包括是否真的结算了,这与本案都没无关,除非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他与被上诉人宋士祥已经就该项目工程款结算完毕了。其实,上诉人也不必要一个劲的篼圈子了,既然断定被上诉人宋士祥是濮阳蓝盾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上诉人也已经与濮阳蓝盾公司结算请工程款了,那就把濮阳蓝盾公司找来,让其把被上诉人宋士祥与张虎、付海涛签订的手续要回去,并当着法庭的面说清楚,被上诉人宋士祥到底是何许人也,不久结了嘛,还用的着絮絮叨叨的、拐弯抹角的来来回回的说个没完没了吗? 三、原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结果实公正的 欠账还钱,这历来都是天经地义的,一个几十万元的工程承包费,对于建筑领域里是司空见惯的。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看,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非常明确。如果说,上诉人硬要把被上诉人编造成是濮阳蓝盾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那不但有点乱了套数,上诉人还想用搅混水的手段来逃避债务。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究竟应当适用什么程序,不是因是否涉及到什么专业问题,况且本案也不涉及到专业问题,就是一个给付工程款普通之诉。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就由此也来左右法院去这样认定,这就未免太过分了,也么有法律依据。同时,法庭多次开庭,篇五:刘超律师成功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判决书 刘超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追回工程款
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案,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作为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参与本案全程诉讼过程,通过对本案细致的法律分析,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委托 人追回了工程款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0)海民初字第96 7 3号 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 X路X号。注册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本公司职工,住本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 河东X路甲X号,注册号: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某公司)诉被告北京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兴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 刘超、孙某;被告某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泰兴某公司诉称,日,某装饰公司将“解放军总医院西 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中劳务部分发包给我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 分包合同》,就分包范围、机具设备提供、舍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2008 年1 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 承包范围和项目费用进行了调整。月1 2日,双方签订《脚手架搭设、 租赁协议》,作为以上合同的补充就脚手架等材料提供、租赁费用负担及退场费 等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某装饰公司多次变更 施工图纸,致使我公司施工成本大大增加,加之其多次供应材料不按时,致使工 期严重延误。2009年春节过后,某装饰公司自行组织施工,拒绝我公司继续施 工,并单方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遂向其提交《结算书》, 但虽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其均拒绝结算,截至目前尚拖欠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元。综上,某装饰公司提供材料迟延、无故单方终止合同、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无故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极大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某装饰公司:1、支付拖欠工程款元,并按年利率5.4%支付该款自2 009年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支付违约金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装饰公司辩称,我公司已足额向泰兴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总计1819769元;因泰兴某公司施工币专业导致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而大量返工,且其管理极端松散,出现施工人员强行断电、聚众闹事、罢工等现象,造成工期延误;且因上述原因致双方合同终止。 7日,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再三督促泰兴某公司,并要求其更正不当行为,但其仍未能按时完工,为抢工期,我公司协商劝其退场,故当天双方达成撤场协议书,并确认其在合同内没有完成的工作量,由我公司另行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剩余工作并进行返工。故我公司不同意泰兴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泰兴某公司:1、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90 989.8元、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违约金5万元、未完成约定任务违约金11.5万元;2、负担我公司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剩余工作及返工违约金5万元;3、赔偿因其不当违约行为给我公司带来的建设单位罚款14万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泰兴某公司针对某装饰公司的反诉辩称,我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违约责任应当由某装饰公司承担,其违约行为包括:不断变更施工图纸、延期提供建筑材料、拖欠工人劳务工资、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要求我公司退场。我公司是迫于某装饰公司的强行违约才退场的,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其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泰兴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劳务发包人某装饰公司就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工程自日至2 008年11月30日止;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83668元,其中于2 008年11月1 5日前支付30%,日前支付20%,日前支付45%,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劳务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劳务发包人应按照施工计划向劳务承包人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如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则应相应延长工期并赔偿误工费用;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在施工开始前3日内由泰兴某公司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施工中所需的周转、低值易耗材料由某装饰公司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劳务作业工作完成,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支付;劳务发包人收到劳务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劳务发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28天内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尾款。合同中第1 2条违约责任条款还约定如下:1 2.1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务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劳务发包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12.2劳务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劳务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2.3劳务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j万元,劳务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12.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承包人座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承包人固自身臣固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j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发包人可以要求劳务承包人返工,劳务承包人无法完成的,劳务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劳务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该“分包合同》还对双方的具体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 008年1 0月,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书》,就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的承包范围增加项目及其计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予以约乏.其甲因增加施工项目共计支付补偿费61万元,取一自《分包合同》中关于现场材料、设备机具保管费8400元。日,双方订立《脚手架搭设、租赁协议书》,就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之钢网架、屋面板安装工程所需要的脚手架的提供、租期、品种、数量、费用等予以约定。 2 009年1月1 7日,泰兴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与某装饰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存在尚未完工部分和甲方为乙方垫资部分,甲方同意给乙方再预支45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劳务费,乙方承诺将此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该工程的劳务费,并保证不再发生任何劳务人员聚众滋事事件,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因此带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后果;乙方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及与施工无关物资在2009午春节前全部撤出,不能撤出的,在2 009年春节前由甲乙双方现场进行清点数量,交由甲方进行保管;对乙方合同内尚未完成的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各派代表,在此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进行现场签证:结算工程价款时,所有的增项及扣款要有甲乙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及在工程中与工程有关的事实为准,并遵循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 泰兴某公司就某装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主张,提交本公司于2 009年1月5日编制的《结算书》及于日做出的《关于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结算的报告》(以下简称&关于结算的报告》)。其中,《结算书》分“合约内工程款”、“合约内材料款”、“洽商变更汇总”、“协议变更汇总”、“签证汇总”五部分,合计结算总金额为2 880 677.5元。&关于结算的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提请某装饰公司尽快就其施工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工程劳务结算。该报告下方有手写“此件已收到”、“6/4”及署名为史某的手写签名。某装饰公司主张(转自: 千 池锝 网:工程建设分包纠纷)没有收到过泰兴某公司提供的任何有关结算的文件,针对《结算书》中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提出异议,如合约内工程款的计价平米数应为3435. 36而非3472.洽商变更汇总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和造价要求、协议变更汇总应当是1 78 000元而非307 295.2元、签证汇总的子项中有些并未实际发生且主张的价格畸高,但并未提供反证以证明其异议成立。经核对,《关于结算的报告》上史某的笔迹与其他文本上史某的笔迹有明显不同。 就工程款的给付,某装饰公司出示郭某作为借款人《借款单》10份及对应转账支票存根1 4份,累计金额为1 7 5万元;日期力2 008年1 2月1 7日、金额为69 769元的《借款单》1份及日期为日、收款人为许国珲的转账支票存根1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共计1 81 9 769元。泰兴某公司认可以郭某的名义借款的1 7 5万元部分,对于收款人为许国辉的69 769元,则以其并非本公司职员、借款单与转账支票存根日期不对应为由不予认可。某装饰公司未就该笔款项亦应视为向泰兴某公司支付的事实提交其他辅证。 双方对于工程延期的事实均予以确认,但对于责任归属存有较大争议,均指责应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泰兴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由徐余勇、滕云、史某等人签字的《工作联系单&及梧关签收记录、签证单若干,证明施工期间某装饰公司曾口共通知推迟地下室外墙拆模时间,并因钢筋进场延误工期、吊车停吊、砌筑砖或砂浆未到场等原因导致窝工及延误工期;2.《协议书》,证明因群盛装饰公司拖欠工程劳务费导致工人讨要工资及最终被迫退场:3、该公司于2 008年11月2 7日发给某装饰公司的《关于施工工期的顺延及工程款补偿的报告》(以下简称&顺延工期及工程款补偿报告》),主要内容为:由于图纸不断改变,造成泰兴某公司工程人工费及管理成本增加、施工材料费用的增加、施工工期的顺延等问题,要求某装饰公司尽快予以解决。 该报告下方有史某手写“此函已收到”及其手写签名。证明因某装饰公司不断改变施工图纸构成违约,泰兴某公司曾向该公司提出索赔。对于上述证据,某装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认可其中有其项目经理史某、滕云签字的部分材料的真实性,对其他人签署的均不予认可,且对其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证据2、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事项,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恰可证明某装饰公司系基于泰关中兴公司管理松散、不专业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才劝其退场,双方协商一致由某装饰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及返工;证据3、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泰兴某公司的证明目的。 某装饰公司就违约责任的归属提交如下证据:1,泰兴某公司分别于2 008年10月3日、5日做出的《承诺书》各一份。其甲月3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后期由于我公司技术人员的失误以及劳动力组织和配置方面的问题,导致施工进度比计划延误3-5天。在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在2 008年11月1 5日前完成结构封顶。如果因为我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建设单位做出经济处罚,我方将承担一切责任。”;2 008年1 0月5《书》的主要内容为:“自2 008年9月1 2日开工以来,由于受气候、材料供应及其它各方面的影响,导致施工进度比计划滞后3-5天。在贵司材料供应及时和天气正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承诺本项目结构在 5日顺利封顶”;上述证据因泰兴某公司愿因导致延误工期;2、《书》,证明泰兴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管理松散导致劳务工人聚众滋事,至 7日仍未完工,某装饰公司遂与其协商终止《分包协议》并约定结算事宜;3、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监理单位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康复楼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发出的《监理》6份;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建设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房地集团)六项目部及某装饰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10份;北京房地集团六项目部发出的《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24份;由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监督员于2 008年11月11日制作的《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北京房地集团项目管理部于2 008年12月10日制作的《检查记录》;北京房地集团六项目部作为移交单位与江4苏飞天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接收单位)于2 008年1 2月1 9日制作^的《交接检查记录》。上述证据显示泰兴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直螺纹加工操作人员未培训及无操作证书、加工丝头无专用检测工具、施工单位对直螺纹加工管理极其不规范、施工中技术措施滞后,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方法及规范要求不清楚、所有的柱模制作不合格、基础柱混凝土烂根等质量问题,需进行检查整改、返工、修复等措施,并存在c项工作钢筋绑扎缓慢影响施工进度、劳动力人员不足等问题。另,某装饰公司提交双方于2 008年1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一份,证明泰兴某公司未完成约定任务,依约应向其支付11.5万元违约金。该《协议》除逐项列明工作内容外,还在每项后手写标注其完成情况及比例,落款处有某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腾云手写签名,并手写补记“以上八项完成及未完成项目均有现场记录”,泰兴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庆中、徐宇勇手写签名。泰兴某公司对某装饰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亦未能提供反证。某装饰公司就其因泰兴某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罚款损失一节,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 月2日,北京房地集团六项目部向泰兴某公司就饮用水问题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请你公司管理好食堂的饮用水,若再次出现水:龙头不关,任水自流的情况,造成业主方给本项目停水而引起的一切问题由你方承担”;2、北京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建设办)于月1 2日发出的、关于工地浪费水现象严室、如再发现类似情况,将处以每次5000元罚款的函件;3、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建设办分别于日、12月1 0日,向北京房地集团分别发出的《关于首:层柱子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通知》和《对冬施存在问题处罚的通F知》,分别就存在的质量问题罚款2万元;4、 3日,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建设办向各参建单位发出的《通告》,主要内容为:某装饰公司工人三番五次以讨要工钱为由围攻东大门,影响正常行政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此,相关热词搜索:
[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纠纷]相关的文章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合同范本】图文推荐
Copyright & 2006 -
All Rights Reserved
池锝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