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带一帮农民工在上海一家轻舟装饰 转包公司里做了几个工程,因项目几次转包到

工程项目遭多次转包 16名农民工被欠近20万工资_福建新闻_新闻频道_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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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遭多次转包 16名农民工被欠近20万工资
14:45:55  作者:林积平  来源:
  中新网宁德1月19日电 (林积平 叶茂 王晓珍)供电公司发包的工程遭承包商多次转包,16名农民工被欠近20万元人民币的工资,不知向谁讨要。福建周宁县法院19日披露,陈某等16人历经3年的讨薪路,终于尘埃落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国网福建周宁供电有限公司将周宁县35KV东湾线路杆工程发包给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事后,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郑某承包,郑某又于日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胡某施工。  日,该工程开工,于2013年8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国网福建周宁供电有限公司也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包括工资款在内的相应工程款。  然而,陈某等16人的工资却无处讨要。据悉,陈某等16人于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胡某招用在上述工程工地作业,此间被拖欠了7个月共计193730元的工资。  工资被拖欠时,胡某声称工程已转由他人承包,他已不再负责工程的施工事宜,陈某等人的工资将来可向工程业主索要。于是,陈某等人便向国网福建周宁供电有限公司、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讨要,但均遭到拒绝。首页上一页1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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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Mail:建设工程中违法分包、转包中,包工头雇佣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不再认定劳动关系
建设工程中违法分包、转包中,包工头雇佣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不再认定劳动关系
【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电话:,邮编:
蔡开剑律师最近通过研究四川省、成都市及各区法院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对于在建筑施工中建筑企业发包给不具备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包工头,法院在认定民工与建筑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持否定态度。这类案件一般是劳动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上诉到了成都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如刘建敏法院主审的黄忠国与肖体兵、胡劲松、陈胜、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一案【(2014)成民终字第2609号】、周文法官审理的钟云彬与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一案【(2014)成民终字第2941号】、臧永法官主审的汤洪全与李兴富、唐汉章、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2014)成民终字第2911号】、刘世法官主审的彭寿兵与成都崇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一案【(2013)川民申字第2328号】。
与此类案件相似的就是实际车主挂靠在运输公司,驾驶员与运输公司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法院也持否定态度。如杨丽法官主审的卢红波与自贡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一案【(2013)川民申字第261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此类案中,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与包工头直接联系,民工由包工头招聘进场,由包工头负责管理,劳动报酬也由陈胜发放,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和民工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民工未接受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因此,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民工一般会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上诉,要求认定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用工主体并不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由于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二审院不予支持上诉意见。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车牌号为川C16681号的货车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但自运输公司未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而驾驶员实际上是接受实际车主的雇请,驾驶该车主要为实际车主从事拉沙运输业务,其工作安排和劳动报酬均由实际车主负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驾驶员工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经济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其关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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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是外地在上海打工的农民工,在一家公司里做保安马上就满四年了,我们上班时间是按照保安队长的排班表安_百度知道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然后以合同方式转包给两位私人老板,私人老板又以合同方式转包给农民工包工头(合同标_百度知道我装饰公司,我把工转包给了个人小包工头(有合同),他找的农民工宊发急病死了,现在家属把棺材抬工地闹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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