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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方3年查处上千名贪污受贿的国企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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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通钢事件”正在酝酿!是否要等到打死人了才有人出面来管?
原湘潭电缆厂破产过程存在天大严重违规。还有湘潭其它各大厂矿企业破产也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贪污腐败问题,市领导彭宪法一伙利用单位破产谋取私利少则有几千万多则有几亿,具体情况请中央领导派工作组湘潭调查被害人,因为湘潭的市领导一手遮天,多次欺上瞒下,我们被害人没有机会告知真相。下面是有关人员写的调查报告,敬请细阅:
国企改制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表大会通过
湘缆违法违规破产带来系列问题的再次反映
湘潭电缆厂原系省属大型一类企业,有职工8767人。(包括现有退休职工2500多人)工厂曾在全国同行中排名为三位,是全国500强大型企业之一,最高年产值20亿元,税利6300多万元,1951年建厂,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所谓湘缆集团公司资不抵债宣布破产。且湘缆的改制、破产和职工安置方案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实属违法违规破产,因此9年多来,职工围绕企业所谓资不抵债破产带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受损等系列问题一直不服,上访上诉不止,现将情况再次反应如下:
一、分立重组破产,而未重组就宣布破产违背了国务院20号文件精神
截止1999年底,湘缆资产总额为7.398亿元,负债总额为14.58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83.7%。
但在2000年初,上报国务院经原总理朱镕基先后三次批示,为湘缆集团公司已核销了银行呆坏帐12.8亿元,相抵之下,湘缆还有资产6.11亿元,因此仍以湘缆资不抵债破产与事实不符。
针对以上情况,日,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湘缆集团公司下达了20号文件《关于下达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分立重组项目的通知》这个文件同意湘缆集团公司分立重组破产。
所谓分立重组破产:
一是对湘缆集团公司的4个合资控股企业实行股权拍卖,所得权益纳入破产财产。二是集体企业实行脱钩,让其自主经营。三是学校医院移交地方政府。四是将集团公司10个全资公司和销售、供应公司等12个单位重组一个新企业。
6月19日湘潭市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根据20号文件精神,对湘缆集团公司分立重组破产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
7月5日湘缆集团公司根据20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了湘缆集团公司第一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一致通过了“关于湘缆集团公司分立重组破产的决议”
紧接着重组的新企业在新任厂长魏其南的积极带领下没有生产启动资金,他就发动职工很快筹集了300多万元,使生产起动,但因很快承接了上亿元的订单业务,这时需要大量生产启动资金,已经折腾了几年的电缆厂,职工无法自身解决,时任湖南省主管工业的副省长周伯华,时任湘潭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彭宪法率领省市银行负责人来到湘缆帮助新企业解困,当场拍板为新企业贷款7000万元全面启动生产。谁知贷款迟迟没有到位,有关领导出耳反耳,仍以湘缆资不抵债为由,既没有重新向国务院报批材料,又没有重新召开湘缆职工代表大会,瞒上欺下,把20号文件和职代会的决议甩在一边,就在8月24日由湘潭市政府派出破产工作组,进驻湘潭电缆厂,不顾广大职工强烈反对,强行宣布湘缆集团公司和湘潭电缆厂全部破产,就这样把一个好端端的国营大型一类企业扼杀在摇篮里。因此湘缆的重组变破产,不仅违背了20号文件精神,而且破产从未公开,破产的改制的方案又未经职代会通过,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实属违法违规破产,职工不予承认,视为无效。
二、资产不评估,不公开拍卖,违背了国务院59号文件精神
日,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指出“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还指出“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抵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湘缆在所谓资不抵债强行破产后,实际仍有资产20多亿元:1、截止1999年底,湘缆还有资产6.11亿元。2、厂区内的土地1400多亩,每亩只按最低起拍价80万元计算,仅土地资产11亿元(厂区外的露天菜市场公开拍卖仅9亩土地就拍卖了2500多元)3、“金凤牌”电线电缆商标曾荣获国家银质奖,无形资产是无价之宝,如果公开拍卖,至少可拍卖3-5亿元(上海电线二厂熊猫牌电视机商标就拍卖1.2亿元)。
既然湘缆仍有这么多资产,是怎样处理的呢?于年,被时任市委书记陈润儿、市长彭宪法等有关领导以湘缆资产整体拍卖没有人要为由。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仅作2亿元分别卖给了湖南华菱线缆和湘电集团公司及两个私人老板了。因而使湘缆国有资产化股东资产为私有资产,五马分尸,严重流失,少数人大发国企改制财。
三、湘缆未分立重组就宣布破产,毁厂灭口,关门走人,使广大职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湘潭市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日题为“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分立重组破产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新企业安置职工3553人,集体企业与新企业脱钩,让其自主经营,有职工917人,学校医院移交地方政府223人,再加上部分内退、病退和工伤退休的职工近千人,那么湘缆几乎没有职工失业,由于有关领导违背了20号文件,任意违法破产,毁厂灭口,关门走人,给湘缆职工带来了莫大的灾难,使湘缆职工无辜深受破产之苦,
湘缆应安置就业的5000多名职工,被迫买断后人均打发1万多元安置费推向社会,生死不顾,且既无医保又无社保,有的上有父母要抚养,下有子女要读书,这叫人怎么安家,怎么生活?广大职工被迫买断后,不仅群体性生活限入困境,而且由于贫变交加等原因,不少家庭妻离子散,还有的家破人亡,近几年来,非正常死亡的职工频繁发生,至今无人过问,使人心寒。“以人以本”的理念在我们这个角落里被遗忘。
四、湘缆职工的要求
1、湘缆资不抵债与事实不符,加之企业的重组变破产一直未公开,改制的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因此湘缆的破产既违法又违规,要求依法纠正。
2、湘缆的资产处理没有按照国务院59号文件进行评估拍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且湘缆资产的处理至今合同没有公开,其中猫腻到底有多少鬼知道。要求合同公开,资产重新评估,公开拍卖,对流失的国有资产要求全部追回,不能让官商勾结,化全民为私有。
3、为了使湘缆广大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强烈要求按照20号文件和湘潭市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制定的湘缆分立重组破产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职工安置。如果领导认为湘缆破产难以恢复原来面目,&那么就请领导根据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湘缆原系省属国营大型企业,因此对湘缆职工的买断安置待遇和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就请参照省属国营大型企业湘钢、湘机、江麓的安置办法处理。
五、破产要一视同仁
1、不能只破职工不破领导。2、既然湘缆全破,而借湘缆钱、财、人物起家的信泰物业又不破,反而在破产中划拨数仟万元的资产给信泰物业,要求查清讨个说法。
以上种种,我们曾数百次口头和书面上诉上方,但至今都石沉大海,尚无音讯,为了防止和避免吉林通钢事件在湘潭重演,我们怀着“盼星星、盼月亮”的心情,再次给贵报写信请求派记者来厂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症下药,督促有关领导依法依规解决湘缆违法违规破产带来的系列问题,从而确保一方平安。
湘缆广大职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经过近三年的酝酿,新一轮员工持股顶层意见终于露脸。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个央企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国资委的部署,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除了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在推进员工持股时,试点思路与中央也将保持一致。  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股权不同,这一轮的员工持股改革置身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语境之下。  这次对持股比例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考量。《意见》明确,此轮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曾参与过去职工持股文件起草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评价《意见》:“这次的顶层意见总结了20年来员工持股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总体上讲写得不错。但是,文件最大的遗憾是未明确提出‘分红权改革’的试点要求”。  而且,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在试点企业的选择上,“增量优先”,从子企业优先试水。  举例来看,经济观察报获悉,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一家资源型中央企业集团曾提交试点员工持股方案,便没有获批。  在持股对象圈定上,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多方妥协的1%  在持股比例的界定上,《意见》思路清晰:“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一名国资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持股比例的界定经过了多次讨论,最终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的比例,是“多方妥协”的结果。  上述国资人士进一步表示,在讨论过程中,“多方妥协”主要是指国资委和央企之间的商议,“从央企的实际情况看,因为中央企业的资产量很大,但是地方上国有企业的资产量相对较小,同等比例下,地方国企的资产量可能都比不过中央企业。在股权多元化的思路下,加上不能影响国家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考虑,最终确定了最终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的比例”。  一名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央企业人士认为,上述比例的设定,有利于保持国有相对控股,但是以一些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为例,从其总股数的量上看,百分之一比例的持股也还是比较可观的。  与上世纪90年代职工持股的探索比例不同,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号)中,对于员工持股的比例曾规定“总比例不超过49%”,而且对于高科技企业的持股比例更进一步放宽。  周放生对此的理解是,虽然这次《意见》中规定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是,这一轮员工持股试点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推动的,“角度不完全一样,我认为这次出台的比例还是合理的。现阶段混改最合理的股权架构就是三足鼎立:国有股、骨干员工股、民营股。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周放生对经济观察报说。  经济观察报从《意见》中获悉,在持股方式上,未来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意见》称,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根据《意见》,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增量优先  这一轮的员工持股,将在“增量”上做功夫。即“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试点意见》规定,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除了顶层意见在“增量”上的考量,地方国有企业在推进员工持股时,同样以此为试点方向。  前述国资人士表示,这一次员工持股顶层意见起草时的考虑,主要落点在于“增量”,也就是新设立的企业,即通过国有资本的放大作用,进一步引入混合所有制,在不影响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其他企业都有可能参与进来。  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二是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有些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即将改组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三是不少企业经营业务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  考虑到上述情况,在试点企业选择时,应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试点,并统筹考虑组建两类公司、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等改革措施。因此,《试点意见》提出,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再从地方上的情况看,福建省对员工持股的规定中便直言“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实行同股同权”。  除了福建省,上海市今年刚刚出台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中对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做出明确规划:企业实施增资引入社会资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者。增资行为涉及改制的,应同时符合改制有关要求。增资过程中,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增资扩股涉及引入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操作。而企业以股权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新公司的,应参照增资扩股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名国资研究人士曾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现在选择“增量优先”,与过去推行员工持股改革时造成一些企业国资流失的问题有关,增量改革由于不涉及存量国资的转手,所以更易被国资监管部门接受。  据了解,下一步,将被纳入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需符合下述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而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两步走”实施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周放生表示,从近三年的情况看,骨干员工持股工作主要是等待中央顶层设计完成后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比如山东省早已拟定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指导意见》,准备等中央出台顶层文件后推开试点。周放生对经济观察报说:“地方上一直等着放枪,在这之前并没有太多实质性举动,现在顶层操作规范出来了,企业也有了依据,下一步选好企业便可以先行试点了”。  不过周放生也直言,本次《意见》中的改革措施最大的遗憾是未明确提出“分红权改革”的试点要求。在周放生看来,在当前大环境下,为了改革脱困,最直接有效的改革措施就是“分红权改革”,道理在于,人力既然是资本,就可以参与分红。“分红权改革”与骨干员工持股是两个不同的逻辑,但目的是一样的。如果不将企业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改革效果或受影响。  经济观察报获悉,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地方国有企业开展试点,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国资委表示,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  而且,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试点企业也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着力规范关联交易。  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国资委还表示,未来的员工持股试点应注重试点质量和工作进度的有机统一,不得为了片面追求数量而强行在条件不成熟的企业中开展试点,也不得一味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具体来看,试点阶段在时间进度上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2016年内启动首批试点,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企业。  二是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深入分析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和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员工持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实践基础。(来源:经济观察报 记者: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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