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的一套房子能被强制执行会被执行吗

欠我十几万元钱,目前就一处房子,还没有房产证,能强制执行扣他的房子么?谢谢 - 百姓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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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我十几万元钱,目前就一处房子,还没有房产证,能强制执行扣他的房子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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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个朋友欠我十几万元钱,手机关机,他的家人也不在房子住了,联系不到人。目前就一处房子,还没有房产证,因为他的贷款没有还完。请问我起诉,能行么?能强制执行扣他的房子么?谢谢
这个问题还真是比较复杂。一、如果此处房产是你这个朋友的唯一住房且并非别墅豪宅,那么,通常只会被查封而不会被拍卖。如果确实要执行,一般会采取置换执行或保留租金执行的方式。这两种方式操作起来都有一定的现实难度,尤其是我们这样四线小城。二、抵押权优先于债权。由于你这朋友买房时已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即使拍卖,银行也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你能拿到的,恐怕也没有几个大毛。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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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租金执行的方式是什么意思额? 我想的是强制执行房子 对外出租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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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唯一住房通常不会被强制执行,而且这房子抵押给银行了,就算执行也是先还银行的钱,还不明白?
走司法渠道是值得提倡的,首先要给他整进失信人员名单里,让他以后做任何事情都不好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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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司法渠道是值得提倡的,首先要给他整进失信人员名单里,让他以后做任何事情都不好搞!不守信,那就走司法渠道,不能让他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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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司法渠道是值得提倡的,如何能得到他的欠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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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得到他的欠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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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得到他的欠款呢?
网友您好: 根据您所述的内容,您的朋友欠您十几万元,您可向法院起诉,若法院判决您胜诉且判决书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根据房屋的情况,决定是否能执行。 特此回复。
& && && && && && && && && && && && && & 六安市司法局 & && && && && && && && && && && && && &日房产无土地证,如何协助法院执行过户登记手续?
09:11:19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黄 曦
某单位名下办公用房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土地手续,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拍卖处置这套办公用房,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房屋过户手续。因涉案土地为划拨使用,由此引发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已办理过房屋登记,在办理过户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不需要核查其产权来源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核发只记载房屋权利的不动产证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应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对缺少土地手续的房屋,补办用地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土地及房屋权利完整的不动产权证。
本案中,法院处置房屋涉及的不动产权利不完整,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处置房屋产权时要求一并处置土地使用权,但涉案原房屋所有权人未办理土地手续,土地使用权尚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缺少土地手续的房屋,按第二种意见处理更为妥当。
法院应向国土部门及人民政府征询处置程序及意见,在取得国土资源部门一致意见后,参照司法处置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处理。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法院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对涉案土地的规划意见和涉案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国土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国土部门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对符合要求的地块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拟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将相关处理意见函告法院,法院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组织公开交易处置,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达成交易后,法院向国土部门送达司法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受让方持执行裁定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国土部门应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待受让方缴清出让价款后,再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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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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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改善,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件大事,由于房屋价格高,大部分买房者都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购房款,造就了一大批人们口中所谓的&房奴&。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这些商品房的权属就是以在房管局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来确定的。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这些购房者成为了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就必须面临着名下的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的处置问题。而这些房屋,由于未办理产权证,一般都有银行按揭贷款,甚至没有缴纳契税、维修费等费用,法院执行中,涉及被执行人、开发商、银行等诸多利益相关方,颇为复杂。据不完全统计,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案件21件,2015年至今执行该案件31件,同比增长50%。
  该院在执行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残值有限。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大多数是购买不久,购房人只付了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余款都是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法院在处置这些房屋时,除去银行按揭贷款和处置费用后,实际用于偿还债务的款项所剩无几,更有关者在知道房屋被法院处置后,故而不再支付按揭贷款,不缴纳相关税费,让法院处置后申请人得以偿还的债务少之又少;
  开发商不配合。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只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继而由购房人支付首付后,余款向银行按揭,由银行支付给向开发商,可是,一旦购房人不能按时支付按揭款,银行就会根据与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协议,直接扣划开发商相应数额的房款。法院在处置这些房屋时,只支持银行的优先受偿,而对开发商的追偿权认为是普通债权,要求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以解决。在法院处置房屋后,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就以各种理由来搪塞,不予配合;
  手续繁琐时间长。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往往只是购房者支付了首付款,而没有支付其他费用。对于一些交房的房屋,仍然需要原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包括须取得房门钥匙、缴纳物业费、安装煤气、有线电视等,由于购房者身负债务并且房屋被法院查封处置,不愿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法院出面协调解决,并且办理过户时,首先由开发商将房屋过户到原购房者名下,再由原购房者过户到新的买受人名下,两次过户的时间长、程序复杂、费时耗力,造成执行上困难重重,效率低下;
  制度不完善,款项分配有分歧。未办理产权的房屋大部分都有按揭贷款,并且购房者与按揭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一旦购房者不能按时支付贷款,银行可以处置房屋并有优先受偿权,但有关部门没有预抵押制度,没有产权证,办不了他项权证,没有预抵押,债权人认为抵押只有合同约定,没有登记银行按揭贷款,就没有优先受偿权,不应当被认定,故认为房屋处置款应全部偿还债务,但房管部门在实践中又必须要有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事实上支持了银行的优先受偿,但又没有相关制度保障,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款项分配上的分歧
  为了加大对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的执行力度,打击被执行人利用这些房屋规避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房屋交易秩序,笔者认为:一是事前和开发商沟通。在即将评估拍卖这些房屋时,要求办理相关交房手续,物业管理方面加以配合,并查明房屋付款的支付情况,如果开发商同意退房,并返还首付款,将使执行程序大为简化;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协助义务人,决定予以拘留、罚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三是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预抵押制度。借助一些省市的做法,让未办理产权证房屋在涉及债务纠纷时,执行后款项分配时有法律依据,减少利益相关方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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