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办的外地人员流动生育服务苏州生育联系单20166年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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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2016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那么怎么领取呢?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看看吧。  关于核准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核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的手续办理。  二、在日(含)以后生育,参保职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且要求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得与晚育津贴重复享受),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见附件1),送交参保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补发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三、日(含)以后生育的,申领生育津贴时,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生育津贴后,其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留存复印件备查,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备查。  四、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生育信息登记模块中“新登记表”页签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见附件3);申领晚育津贴的,在生育信息登记模块中“旧登记表”页签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原《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五、申请生育津贴登记信息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后,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支付新流程/支付管理/生育支付/生育信息变更模块,办理生育津贴登记信息变更,系统将根据参保职工发生引流产或分娩时间,以及变更前业务经办时间,自动选择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六、在生育信息登记和生育信息变更两模块中,新增了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功能,于日完成系统升级改造。  关于办理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区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及《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精神,现将我区办理生育津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与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通常涉及以下诸种:  1.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8.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9.《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10.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该人员申领生育津贴信息登记时由社保中心开具的)(复印件)  11.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常规业务提交申报材料  生育津贴信息登记所需材料生育、引流产情况所需材料引流产4、6、8生育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本市户籍1、4、5、7外埠户籍2、4、5、72016年3月24日以后本市户籍1、4、5、8外埠户籍2、4、5、82016年1月1日至日之间本市户籍领取奖励假津贴1、4、5、8领取晚育假津贴1、4、5、7不符合晚育条件的1、4、5、8外埠户籍领取奖励假津贴2、4、5、8领取晚育假津贴2、4、5、7不符合晚育条件的2、4、5、8外籍及港澳台4、5、8备注:1.男女双方一方为本市户籍,即按“本市户籍”提供材料;&2.外埠人员日(含)前发生的生育、引流产,另需提供材料3。  2. 生育津贴信息变更所需材料要求  参保单位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材料9、10,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11。  三、过渡阶段补支业务所需材料  生育日期在日以后,于日前在我区办理过除30天奖励假津贴以外的津贴申领业务的参保人员,需按具体情况,按照下列相应要求办理补支业务:  1.日以后生育的需要提供材料9、10。  2.日至日之间生育的,如果符合晚育条件,女方享受晚育假津贴的均以奖励假津贴名义发放,要求男方享受晚育假津贴的,由男方单位按照常规业务所需材料进行申领。晚育假津贴与奖励假津贴不可同时享受(要求享受晚育假津贴的,则不能享受奖励假津贴;要求申领奖励假津贴的则不能享受晚育假津贴)。  符合晚育条件的本市参保职工办理补支奖励假津贴的,需要提供材料1、9、10;  符合晚育条件的外埠参保职工办理补支奖励假津贴的,需要提供材料2、9、10;  3.日至日之间生育的,不符合晚育条件的人员,目前无法补支奖励假津贴。  四、根据《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及《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等文件要求,提交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2.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应明确体现原有子女与现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条件。  3.《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应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及《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并盖章的。  4. 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不符合要求,并导致无法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应由出具材料的单位负责更正或重新出具。  6. 报表内容须打印或使用黑色签字笔进行填写。  7. 业务报表及复印件等材料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无效)。  8. 复印件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和传真纸),复印件内容字迹清晰可见,印章清楚,否则无法作为待遇支付依据。  五、2016年8月财务回款前生育津贴仍按2015年度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进行核算,待2016年8月财务回款后,生育津贴按2016年度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进行核算。建议各参保单位待8月财务回款后再行办理2016年度生育津贴及补支业务。若因个别情况亟需办理,用人单位可持2016年7月(2016年8月初收到)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到我中心财务科办理“回款”后,再到我支付科办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  办理2016年度基数补差工作,需提供材料9、10。  六、相应政策变化,请参看《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见附件4)、《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见附件5)。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日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参保人员在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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