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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有哪些-
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有哪些-
15-12-7 下午3:37
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有哪些?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十条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 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   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   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订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 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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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年收购银行卡,收购价格80元到400元不等,限中、农、工、建、招五行,带开户单。”日前,记者在网上看到不少这类消息。闲置银行卡也能当成商品来买卖?对此买卖行为该由谁来监管?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 本报记者 曹儒峰    本报通讯员 崔延贵银行卡网上买卖多  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然而,极具私密性的银行卡却在网上热卖。记者在多个大型网站论坛上发现许多关于“收购银行卡”和“出售银行卡”的帖子。而且不论是收购还是出售银行卡的,都信誓旦旦地称“绝对不做非法的事”。  记者联系到一位网名为“卡卡”的收卡人,此人QQ资料显示为广东天河区卡卡公司客服人员。“普通借记卡50元一张,如开通网银则100元,需附带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客服人员介绍说。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中、农、工、建四大银行的卡较为受欢迎。闲置银行卡收购价格一般从50元起价,如果开通了网银功能的银行卡则可以达到100元甚至更高。  记者通过与一些网上“卡贩子”聊天发现,他们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得银行卡:一是从持卡人手中收购其闲置不用的银行卡;二是从特殊渠道购买得到遗失或被盗的个人信息及身份证,然后去办理银行卡倒卖。  买卡的同时,“卡贩子”大多也出售银行卡,而且利润可观。记者从“天涯论坛”上发现许多银行卡出售信息,一张收购价格50元的普通借记卡被抬高到200元以上,开通网银的借记卡则达到500元。  “卡贩子”大多通过一些有影响力的网站传播信息,比如论坛、分类信息网站、微博等,并提供QQ、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同时,“卡贩子”们十分警觉,均称只能淘宝支付,拒绝当面交易。买卡“用途”多样  办理一张借记卡仅需10元工本费,而在“卡贩子”手中购买一张卡则要数百元。这些银行卡买来有什么用呢?  泰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他人银行卡具有隐蔽性,网上买卖的银行卡为洗钱、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开了方便之门。百度贴吧有这样一个广告:“您是否还在为送礼、接受汇款的同时,不想让对方知道你的身份信息而苦恼呢?我们为您解决困难。”  偷税漏税是购买银行卡的又一用途。很多中小企业主购买银行卡,这些人想通过多开账户的方式,将原本一个账户的钱分到几个账户,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此外,网店店主也是购买银行卡的一大主力军。网店店主张旭告诉记者,开一家新网店往往需要开多个账户来炒作信用,因此很多店主在开店初期都会购买大量银行卡。买卖银行卡行为违法违规  泰安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润银告诉记者,买卖银行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出售。  一旦违法出售的银行卡出现逾期还款等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银行卡实名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银行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导致个人资金损失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员表示,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已联合多个部门成立泰安市联合整治银行卡非法买卖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共同打击泰安银行卡非法买卖行为。  该工作人员介绍,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要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以免造成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长期不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要随意丢弃。同时,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本文相关新闻接了个陌生电话&银行卡产生交易&1.3万元成了理财产品
银行:可能是客户不小心泄露网银信息
作者:王海鹏&&&&&来源:&&&&&日08:46
原本正在享受假日的刁先生,却莫名其妙被人从银行卡中转走1.3万元买了理财产品。就在他想把这笔钱转回来时,却发现自己还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昨日,建行周至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可能是客户不小心泄露了网银信息才导致钱被转走。
1.3万元被人买成了理财产品
8月28日,正在内蒙古赤峰休假的刁先生突然接到了一个归属地是广东的电话,打电话的人称刁先生用建行卡在他们公司买了1.3万元的QQ游戏币,需要刁先生亲自查看银行账户,并确认此次交易是否是他本人亲自操作。打电话的人还说出了刁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
刁先生怀疑到这是一个骗局就没有理会。10分钟后,对方又打来电话,刁先生直接挂断后就用微信登录了自己的建行客户端。结果显示,就在他刚才接电话的一段时间内,银行卡交易明细中竟然产生了3笔交易,每笔金额均为4300元。原本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内瞬间余额只剩下1000多元。刁先生当即拨打95533将银行卡挂失。
挂失后,刁先生在电脑上登录建行网银查询,发现那笔钱通过“建行金定投”买了一个名为“贵金属”的理财产品。通过百度搜索“建行金定投”关键字,刁先生发现很多人都有类似遭遇,而且就连骗钱的手段都如出一辙。
骗钱的人全部通过“金定投”将受害人银行卡中的钱转入“贵金属”的理财产品中,然后对受害人称其银行账户被盗,他们知道如何将钱转回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提供手机中的验证码。受害人一旦将手机验证码提供给对方,他们就能立刻将银行卡中所有的钱全部转走。
刁先生庆幸自己第二次没有接对方的电话,但他要把购买理财产品的钱原原本本转回来却没有那么简单。“现在我的钱还在“贵金属”理财产品里,金价却一直在跌,现在想把钱取出来,就得默认损失700多元了。”刁先生说,这几天他一直在联系发卡行――建行周至支行,理财客户经理建议他赶紧把这笔钱先转出来,因为每天金价都在掉,越往后损失越大。
银行称客户网银信息或泄露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建行周至支行的理财经理王先生,他说:“目前由于刁先生人在外地,现在他办理了口头挂失,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所以那笔钱暂时没有办法转出。只有等他本人回来,拿着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激活业务后,才能把钱转出来。
而“金定投”确实是建行的一项理财业务,客户银行卡里的钱是如何转到这里呢?王先生表示,接到客户刁先生的反映后,他们已经向二级行做了汇报,并且通过后台查出了刁先生这笔交易的IP地址,可以确定的是这笔交易是通过网银完成。他们推测很可能是刁先生不小心泄露了自己的网银信息。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若有莫名的电话或短信询问验证码时,千万不要向对方泄露这些信息。尤其在进行网银交易时一定要小心类似事情的发生,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记者王海鹏 实习生张肖菡)
(责任编辑:何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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