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策经处罚的能选村书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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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对自己掏钱挥霍消费的党员 组织不能不管
时间: 14:24:39 来源: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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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副书记张军。 中纪委网站 图
  11月18日上午,中纪委副书记张军接受中纪委网站在线访谈,就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等回答网友提问。
  张军指出,《条例》中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此外,张军强调,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
  原党纪处分条例确实存在纪法不分问题
  对于“修订之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如何体现纪法分开”的提问,张军表示,原《条例》确实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这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也不能充分体现党纪的特色。
  张军指出,修订后的《条例》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投敌叛变、走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财产,甚至贩毒这样的条款。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行为底线要求更加严格、明确。特别要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张军介绍,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
  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甚至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张军说。
  张军指出,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
  用自己的钱搞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能不管
  有网友问及,《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群众举报,会不会受到处分?
  张军解释说,《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他指出,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
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党员干部收受同学老乡赠礼等视情况处理
  有网友问及,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比如说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这个“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这个标准能不能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张军表示,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也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确实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张军介绍,《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他指出,所谓“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第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谈党员超生:删除处分条款绝非松绑
  修订之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主持人提问: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是松绑了,是不是要求更松了呢?
  对此,张军表示,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
  张军指出,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
  “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张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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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计生政策并未放松 增城3名违法生育对象受处罚
日前,经广州市增城区人口计生局申请,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对派潭镇3名违法生育对象实施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介绍,派潭镇玉枕村村民何某恩于2012年9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超生)生育一个子女,区人口计生局于日对其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4178元,其已缴部分,但目前仍未缴清。玉枕村村民何某明和妻子张某凤于2014年6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超生)生育一个子女,区人口计生局于日对其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26864元,目前夫妇俩仍没有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经区人口计生局申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今年7月16日对以上2名违法生育对象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威严,以上2名违法生育对象当天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对于拖欠的抚养费,计生部门将继续依法向其追缴。
另外,派潭镇大埔村村民潘某明和妻子马某仪于2012年6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超生)生育一个子女,区人口计生局于日对其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缴社会抚养费148356元。派潭镇计生部门多次上门做两夫妇的思想工作,劝其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但他们拒绝配合,至今仍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经区人口计生局申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今年7月16日对潘某明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其实行司法拘留15日,并继续追缴社会抚养费。
增城区人口计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放松,违法生育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即使入户后仍须接受处罚。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坚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呼吁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广州日报记者杨进 通讯员李丽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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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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