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保险自己交,教师退休后工资怎么算是否能能仲裁一年一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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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交社保才划算?看看退休后能领多少钱
[导读]:很多人都非常关心自己现在每月交的社保,更关注退休后能领多少钱。那么,养老金该如何计算?怎样交社保才划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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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非常关心自己现在每月交的,更关注退休后能领多少钱。那么,该如何计算?怎样交社保才划算呢?
  【养老金如何计算】
  养老金的计算有个公式: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存额除以120。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来,你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占了养老金的重要部分,所以那些假设工资几十年不变的计算,都是错的。
  以北京为例,201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假设平均工资按照每年4%增长,那么30年后,社会平均工资为19218元。
  假设你22岁时月工资4000元,每年工资涨4%,缴纳30年社保,等你退休时,能领到的养老金大概为8000多元,听起来挺多的,但其实只是届时社会平均工资的45%左右,要想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你必须手上有足够的存款。
  【你将靠哪个城市养老?】
  1.户口在A地,工作在A地,已交满10年社保
  由A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A地基本待遇。
  2.户口在A地,工作在B地,已交满10年社保
  由B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B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户口在A地,工作在B地,未交满10年社保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户口在A地,曾在B、C、D等地工作,都未交满10年社保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A地,由A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A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最好在平均工资高的地方交满10年社保,这样退休后可以领到相对较高的养老金。
  【异地工作如何交社保划算】
  如果你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社保交了9年,打算明年回老家,如果不是非常好的机遇,建议你缓一年,在大城市交满10年社保。一线城市和你老家的平均工资相差悬殊,这样退休时,可以选择在一线城市享受养老待遇,只要在一线城市补齐5年的社保费用。
  【你将遭遇的问题】
  1、未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可以只交医保吗?
  目前的国家政策规定,要交,必须交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可以单交,但医疗保险不行。
  2、未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医保也缴满了年限,是否可以停缴医保?
  退休前,一旦停缴医保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只有到了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但医疗保险不够年限怎么办?
  这时只需要继续交纳医疗保险到规定年限就可以了,同时可以正常领取养老保险金。
  养老虽然离很多人还很远,但是也要未雨绸缪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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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仲裁时效已过用人单位还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保吗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编辑:刘慧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他在发现一年后才申请仲裁,已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此时用人单位该不该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去年11月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例,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案情劳动者离职后 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2004年8月9日,湖南籍的成某进入上海某包装(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9年5月10日,双方才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5日,成某从该公司离职。
  离职当日,成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进公司到离职这近6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支付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1.43万元。同年8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于公司已为成某缴纳2005年6月、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裁定公司替成某补缴剩余工作时间(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2005年7月、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综合保险1.11万余元,对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称:双方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建立自这一天,且成某申请仲裁时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限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为成某缴纳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这一年的综合保险。被告成某则辩称双方于2004年8月9日建立劳动关系,直至2010年7月5日,这期间公司未按规定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
  焦点一 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了多久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其一,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其二,被告的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关于焦点一,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是一段特殊的时间。印刷公司称:上述期间因公司员工赵某承包了公司的运输业务,成某系由赵某雇佣,这段时间成某一直从赵某处领取工资,故成某与赵某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法院认为,赵某向成某发放工资的行为并不能否认印刷公司与成某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上述期间成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报酬计算方式并未发生变化。
  法院认为,印刷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在上述期间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所以,上述期间双方仍具有劳动关系。综合全案而言,双方的劳动关系起于2004年8月9日,止于2010年7月5日,印刷公司理应在上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成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焦点二 被告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被告成某主张其于2004年8月进入印刷公司处工作,2008年9月成某已经知道印刷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综合保险,成某于2010年7月申请仲裁,其要求印刷公司补缴2004年8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院认为,虽然成某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丧失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权,但印刷公司为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消灭,故对印刷公司主张不缴纳上述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成某对仲裁裁决的印刷公司应补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未提起诉讼,视为接受裁决结果,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应补缴的月份予以确认,但仲裁裁决的金额计算有误,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印刷公司补缴成某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2005年7月、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1.08万余元。
  律师观点 劳动者就补缴社保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启辉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提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应重视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在发生争议时才不会被动。
  既然认定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给成某办理受保手续,缴过几次综合保险,关于综合保险的争议就是补缴保险费的问题,与一般的社会保险争议应区别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答记者问,这种因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处理,自然也就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
  法院在判决时一方面认定成某超过仲裁时效,另一方面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法定义务,从而支持了成某的诉求。判决结果没有问题,但《解释三》在法院判决前已经公布,而该案的裁决文书显示,法院并未明确将之作为对后者认定的法律依据,这实难令人信服。
&日前,到外地工作一年又回到北京的小邓致电本报说,他原来所在的公司还拖欠他6000多元工资,并且有三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没有缴纳。他本想通过仲裁讨回工资,却因超过了申诉时效被驳回。小邓问:“我能不能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公司为我补交社会保险金,仲裁机构和法院会不会继续以同样的理由予以拒绝?”
记者咨询韩律师后得到的答复是,劳动者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不受仲裁申请期限约束,该公司应该为小邓补交上述社会保险费用。如果该公司拒不办理,小邓可通过仲裁或其他司法途径,强制公司办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韩律师说,该条款涉及的“一年”通常被称为仲裁申请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该仲裁申请期限在性质上等同于诉讼时效,在效力上产生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后果。
确定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是否应受仲裁申请期限的限制,关键在于对社会保险性质的认定。我国的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法律共同向国家缴纳,是一项在劳动者发生年老、疾病、工伤、死亡、失业、生育等情况时给予其必要补偿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这种特征要求职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通过用人单位以代扣代缴的方式来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提供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通过缴纳社会保险,将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转移给国家。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履行的一般性合同义务,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适用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不应受仲裁申请期限的约束。
韩律师说,因为公司没有及时为小邓缴纳社会保险金,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交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需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这样一来,小邓原来所在的公司不仅没有省下钱,相反,除应该补交的社保金外,还要支付一笔不菲的滞纳金费用。两相比较,该公司的违法成本实在不能算低。
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社会保险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或由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等,尽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对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过于笼统,甚至对相关问题根本就没有规定,导致法律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内部的裁判尺度不一致,使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所适从。下面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经验,就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总结: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分区间进行讨论:
  第一个区间:在日之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劳动法》并未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只是在该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的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是否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劳动条件,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35条的规定实际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个区间:在日之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取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者在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日开始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注:这里法律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也可以口头通知用人单位,但应注意保留证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而且一般也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我国法律也是作出了相应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但由于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什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导致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否受仲裁前置程序的制约,笔者下面将分开讨论:
  第一种情况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上均按劳动争议处理,而且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条第5款,也将工伤医疗费用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围。
  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对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也基本上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例如:1、《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2、《广东高院、广东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3、《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争议:(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因此,劳动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虽然理论上存有争议,但实践中做法基本还是比较统一的,一般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
  各地法院的实践做法:1、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三条规定: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未予办理,或用人单位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对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仲裁委和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5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新时期北京市劳动争议的审判情况与对策》的报告中指出:对企业不上或拖欠三险属企业内普遍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对企业不上或拖欠个别职工三险的,法院应发挥司法监督的职能,对此类案件应当受理。因此,在北京,企业整体上了社会保险,但未给个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三、用人单位未给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限于北京)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能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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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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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自行补缴社保后能向用人单位追偿吗
&&&&沈某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的职工。2015年6月底,沈某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餐饮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近3年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共计65482元,其退休手续无法办理。为了能尽快退休,沈某自己缴纳了上述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他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沈某要求单位返还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单位认为这是他自愿缴纳的,单位不应承担。那么,职工对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怎么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自行补缴费用后可否向单位追偿?&&&&&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该案中,由于沈某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使得餐饮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沈某不能通过上述几种途径维权。不过,沈某替单位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自己蒙受了损失,而单位因此获得了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沈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向沈某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沈某所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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