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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作者:&&&
2015年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审判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各类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受理赔偿案件,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按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法官专业培训工作;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所属法官培训中心。
(十二)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制定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关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及人员构成情况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2个职能部门(科级建制)。具体机构设置为:
(一)办公室;(二)组织人事处;(三)教育处;(四)新闻处;(五)立案一庭;(六)立案二庭;(七)刑事审判第一庭;(八)刑事审判第二庭;(九)民事审判第一庭;(十)民事审判第二庭;(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十二)民事审判第四庭;(十三)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十四)审判监督庭;(十五)执行实施处;(十六)执行裁决处;(十七)综合协调处;(十八)研究室;(十九)司法鉴定处;(二十)行政装备处;(二十一)直属行政机构:司法警察支队;(二十二)审管办。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机构(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机关党委、老干部处、法官培训中心。
我院中央政法机关人员编制数为181人,现有162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为7人,现有7人;法官培训中心事业人员编制数为45人,现有33人。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5年,在市委领导和市人大监督下,在上级法院指导和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截至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85404件(含减刑假释及特赦案件4793件),审执结68871件,同比分别上升20.71%和17.72%。其中,市中级法院受理11975件,审执结10690件,同比分别上升20.51%和20.7%。全市法院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4.79%,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48%,审判质效运行态势平稳。
(一)聚焦审判执行中心工作,严格公正高效司法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受理刑事一审案件2919件,审结2672件,判处罪犯2810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72人,对1306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法及时审结一批特赦案件,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一审审结毒品案件251件295人,同比分别上升56.88%和62.09%。审结镇江建市以来数额最大的毒品犯罪案,陈正忠等12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海洛因等毒品数量达3万余克,市中级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陈正忠等3名被告人死刑,2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加大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一审审结贪污贿赂及渎职犯罪案件53件60人,依法对被告人尤廉、朱冬生、滕道远、陈善乐、戴荣林等8名原县处级干部作出刑事判决。
――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46545件,审结36782件,同比分别上升10.74%和7.84%。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4261件,审结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9025件,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审理的“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审结股权转让、企业破产等案件67件,推动“僵尸企业”清理处置,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3631件,解决争议标的171.52亿元,依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受理涉侵害中国银联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全球知名品牌路易威登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73件,同比上升42.19%。
――着力提升执行实效。受理执行案件24986件,执结19446件,执结标的58.55亿元。加大执行查控平台建设,目前已与25家银行以及公安边防、工商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查询机制,与市车管所建成车辆查控微信平台。全市法院共进行司法网拍1690次,成交金额9.47亿元。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8745人次,市中级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集中开展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采取“凌晨行动”、“假日执行”等举措,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央视《经济与法》栏目予以报道。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发展大局
――依法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开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司法应对专题调研。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妥善审理金融借款、企业互保融资等案件,促进银企关系和谐。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扬中亚钢金属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和职工下岗,促进生产要素优化整合。丹阳法院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工作对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合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市中级法院审结非法集资金额达26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翔宏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加强集体商标司法保护,深入镇江醋业协会、丹阳眼镜行业协会等开展司法调研,促进企业创业创新。
――全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44件,审结525件。完善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联合检察、环保等单位,为丹阳眼镜生产企业妥善处置树脂镜片粉末固体废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审结全国最大走私废物案,3被告单位、8名被告人走私高炉灰和高炉渣等废物6万余吨,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对何粤萍等被告人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央视《新闻联播》、《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30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强化恢复性司法措施的运用,对4件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全部强制被告人及时修复耕地,既严厉打击犯罪又保护了环境资源。镇江法院创新环资案件审理方式的相关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简报作为经验向全国法院推介。
――积极推进法治镇江建设。全市法院全年发送各类司法建议168份。其中,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等3份司法建议,被表彰为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市中级法院有关拆迁涉诉问题的情况反映,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深化涉军维权工作,扎实开展“双进双聘六个一”活动,全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市中级法院被评为全市法治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法院文化建设再创佳绩,润州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并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作先进典型发言;句容法院下蜀法庭、润州法院金山湖法庭被评为全省法庭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三)坚持立足全市法院实际,稳步推进司法改革
――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市中级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先行过滤机制,严格限缩讨论范围和数量,讨论案件同比减少26.73%。全市法院有6个人民法庭被省法院确定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积极构建“1+N+N”审判团队办案模式,全面落实主审法官负责制。扬中法院在扬中市委关心支持下给予审判团队考核激励,促进了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积极缓解人案矛盾,全市法院院庭长主办或参与办理案件31141件,实现了院庭长办案工作常态化。
――探索裁执分离工作模式。推动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市中级法院成立立案二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裁决案件,试点裁执分离工作。京口法院探索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和“强制执行实施权”,分别交由执行长、主办执行员和司法警察行使,增强执行工作的机动性和强制性,取得初步成效。
――深化书记员制度改革。坚持“逢进必考”,市中级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经省法院定岗培训考核通过率92.86%,居全省法院前列。出台《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坚持日常考核与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切实提升审判辅助能力水平。市中级法院获得全省法院书记员业务技能竞赛第三名,1名书记员被省总工会、省人社厅授予“江苏省五一创新能手”、“江苏省技术能手”。镇江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改革做法被《人民日报》等多家中央媒体报道,《法制日报》内参专题介绍,并得到中央领导批示肯定。
(四)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认真践行司法为民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全面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市中级法院改造升级高清科技法庭8个,建成户外公告屏,每日更新微博、微信和法院互联网站,及时公布法院重大活动、开庭公告等重要审务信息。全市法院网络庭审直播2054次,居全省法院第三。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36912份,召开新闻发布会28场次,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市中级法院在全省法院首家开通与辖区全部监狱联通的远程视频开庭系统,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147件,省法院将镇江法院做法向全省推广。
――大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加强与妇联、残联以及保险、汽贸、医疗等行业协会诉调对接工作,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扬中法院“朱沪生调解工作室”,着重化解基层群体性矛盾纠纷。丹徒法院“郭正英调解工作室”,化解家事矛盾纠纷效果好。丹阳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实行“一站式”办理,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上专门予以表扬。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全年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603人次,市中级法院院庭长工作日接访1010人次。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437件,审结再审案件77件。
――不断完善诉讼服务制度。健全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体系。句容法院建成便民服务中心,开发区法院开通APP办公办案平台,京口法院推进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工作,丹徒法院开展进村居、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巡回审判,切实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全市法院为诉讼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396.56万元,申请发放司法救助资金145.95万元。市中级法院自主研发诉讼费及案款管理系统,简化退费退息手续,全年退还利息5.29万元,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简报转发全国法院。
第二部分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收入、支出总计 5804.58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均减少 660.98万元,收、支均减少10.22%。主要原因是我院在2014年基本完成了高清科技法庭和审委会会议室改建等项目,2015年大型改建项目有所减少。
(一)收入总计5804.5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804.58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660.98万元,减少10.22%。主要原因是我院在2014年基本完成了高清科技法庭和审委会会议室改建等项目,2015年大型改建项目有所减少。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5804.58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5510.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审判执行业务经费。与上年相比减少712.19万元,减少11.45%。主要原因是我院在2014年基本完成了高清科技法庭和审委会会议室改建等项目,2015年大型改建项目有所减少。
2.住房保障支出290.2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与上年相比增加47.17万元,增长19.41%。主要原因是行政人员工资调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相应增加。
3.年末结转和结余4.04万元,主要为年底库存现金结余。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5804.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804.58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5800.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76.27万元,占73.72%;项目支出1524.27万元,占26.28%;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5804.58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减少660.98万元,减少10.22%。主要原因是我院在2014年基本完成了高清科技法庭和审委会会议室改建等项目,2015年大型改建项目有所减少。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5800.5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665.02万元,减少10.28%。主要原因是我院在2014年基本完成了高清科技法庭和审委会会议室改建等项目,2015年大型改建项目有所减少。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4002.08万元,支出决算为5800.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5%。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行政人员工资调整及人员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追加法院信息化及安保物业管理经费。其中:
(一)行政运行。年初预算为3361.84万元,支出决算为3909.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行政人员工资调整及人员增加。
(二)案件审判。年初预算为350万元,支出决算为699.33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349.3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拨付。
(三)案件执行。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853.81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853.8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追加法院信息化及安保物业管理经费。
(四)其他法院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48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48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财政追加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
(五)住房公积金。年初预算为213.03万元,支出决算为213.03万元。
(六)提租补贴。年初预算为77.21万元,支出决算为77.21万元。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276.27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852.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80.42万元、津贴补贴1064.66万元、奖金5.1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53.36万元、伙食补助费91.37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036.35万元、离休费115.06万元、退休费434.85万元、抚恤金42.82万元、生活补助7.55万元、医疗费9.82万元、住房公积金213.03万元、提租补贴77.2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09万元。
(二)公用经费423.5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17.19万元、水费3.05万元、电费79.76万元、邮电费0.0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14.2万元、维修(护)费25.4万元、会议费4.1万元、公务接待费39.42万元、专用材料费1.2万元、工会经费16.5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2.5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31.6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5.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94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5800.5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665.02万元,减少10.28%。主要原因是我院在2014年基本完成了高清科技法庭和审委会会议室改建等项目,2015年大型改建项目有所减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002.08万元,支出决算为5800.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5%。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行政人员工资调整及人员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追加法院信息化及安保物业管理经费。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276.27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852.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80.42万元、津贴补贴1064.66万元、奖金5.1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53.36万元、伙食补助费91.37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036.35万元、离休费115.06万元、退休费434.85万元、抚恤金42.82万元、生活补助7.55万元、医疗费9.82万元、住房公积金213.03万元、提租补贴77.2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09万元。
(二)公用经费423.5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17.19万元、水费3.05万元、电费79.76万元、邮电费0.0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14.2万元、维修(护)费25.4万元、会议费4.1万元、公务接待费39.42万元、专用材料费1.2万元、工会经费16.5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2.5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31.6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5.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94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4.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35%;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70.08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6.03%;公务接待费支出39.4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7.6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14.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因公出国(境)费由市外办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5年因公出国(境)计划统一编制。与上年相比增加1.18万元,增加9.06%,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出国培训的国家不同,费用有所增加。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2个,累计2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由省高院统一组织赴加拿大、美国进行法官业务培训。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70.08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70.08 万元,完成预算的156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我院公车保有量为45辆,市财政年初只核定33辆公车的经费预算;二是我院案件审判执行任务比较重,用车比较频繁,车辆损耗较大。与上年相比减少11.59万元,减少6.3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加强了公车运行维护的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保险、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45辆。
3.公务接待费39.42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9.42万元,完成预算的63.5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对公务接待的标准严格审核和审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狠抓公务接待管理,公务接待费下降比较明显。与上年相比减少4.37万元,减少9.9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加强了公务接待的管理。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外省市兄弟单位来我单位工作交流和学习考察等,2015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248批次,2728人次。主要为接待外省市兄弟单位来我单位工作交流和学习考察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16.16万元,完成预算的10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会议办公耗材在会议过程中需要增加。与上年相比减少28.0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尽量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减少了会议费的支出。2015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33个,参加会议541人次。主要为召开案件审判研讨会议。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19.07万元,完成预算的95.3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培训费标准列支经费。与上年相比减少29.06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尽量采用视频培训的方式进行,减少了培训费的支出。2015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46个,组织培训1376人次。主要为培训法官业务技能,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83.48万元,比2014年增加56.4万元,增长17.24 %。主要原因是:2015年经费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1.4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7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47.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89.1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8.4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4.1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4.35%。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2016年车改后,我院保留车辆24辆。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25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具体到单位主要反映法院人员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等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主要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主要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主要反映法院其他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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