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宁波交的养老保险医保可以在外省医保如何报销俭药吗

我在宁波交了13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现在辞职回老家!社保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宁波交了13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现在辞职回老家!社保能退吗?我是农村户口
我是一个在金华务工多年的一个外来人员,现在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我是一个建筑工人!意外发生!多处挫伤!右手腕骨折!腰椎一压缩性骨折!做过手术!内有钢板固定术!能评为
我原是一国家公务员,工作26年后与12年辞职后回老家,现在想办社保,想了解一下要经过那些程序,(户口在老家,与原单位不在一个城市。)
我是杭州人,比如我10年1月去上海工作,公司给我交了一年的综合险,要是11年3月准备回杭州工作好话那个保险怎么处理,要是可以转回的话,可以转回百分之多少
本人日进入X公司工作至今,月薪2000,一缴纳社会综合保险6年,2010年2月上班爬扶梯时不慎摔倒造成颅底骨折,本月劳动局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工伤期间每月2000工资照发,因工伤期间有些不愉快同时对从事的这项工作有些阴影,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一次性与公司了断,请问我该得到那些补偿?谢谢各位律师!
我们现在是每个月的25日左右缴纳员工当月的综合保险费用,若就在当月前几号发生工伤事故,会不会理赔?我想咨询保险公司会不会说没有及时缴纳保险费而不予理赔呢?
我一亲戚在工厂上班时间中署,厂方没有及时送医院而是送回我亲戚的租房后在我们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送去医院。严重耽误了治疗的时间而导致脑出血.厂方以我亲戚接用他人身份证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现在伤情严重由于厂方也没有为他买任何的保险费用需十几万家属无力承担而无法治疗?请问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部保护60周岁的务工人员吗?
借用他人身份证发生事故法律也不保护吗?
我是个来沪的外来城镇户口务工人员,听说劳动局已经规定用工单位要为是城镇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交纳几金,所以现在公司已经有辞退我们的计划了,因为现在公司已经让我们出具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了,《而且我的合同也是12月底到期》如果是因为要多为城镇户口的外来人员交纳几金,公司明年不再与我们续签用工合同,公司对我们应该有什么补偿?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近一年了,可公司没有给交过社保金,我想问一下,我的工资是1400元/月,外阜非农户口,社保金应该交多少?
我的一个朋友是外阜农业户口,月工资1700元,又该交多少呢?
北京市外阜务工人员的社保缴纳方式和金额是多少?
公司为我交了社会保障险五险已经半年了,但我现在想退保,不知可以不,如能退保的话,那以前所交的费用能全部退还吗?请帮忙回答,谢谢! 自己所交部分是全额退还吗?还有退保的相关流程是怎么样的,因我们是公司交的代交的保费,我们作为员工需要做什么?要什么相关手续吗?到哪里办?退保后如果以后还要再办理社保五险话,那以前交的期限会连续相加算上吗?谢谢!
在沪的外来务工人员
与计程车司机发生事故
事故鉴定由计程车司机负全部责任
问,事故赔偿按照上海户口赔偿还是按照原户口所在地赔偿【导语】:宁波社会保险费怎么补缴?如何补缴宁波社会保险费?想必是有些中断保险费缴纳的人很关心的事情,小编整理出了相关办事指南,供市民参考参考。  实施主体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依据  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险〔号)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  3.《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7号)  4.《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医保〔号)  5.《关于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就〔2004〕23号)  申报条件  适用于社会保险登记在市本级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及参保个人。  申报材料  对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要求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表》(05表),《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08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1.中断补缴  (1)养老:提供补缴人的身份证,填写《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05)表,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对06年5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选择按基本或低标准补缴,属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应提供《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  (2)医保:因中断缴费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出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须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职转退休补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要进行一次性补缴时,需填写《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  办理程序  1.在一楼取号机上取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号;  2.在二楼社会保险申报窗口受理;  3.对申报证件、资料核对并录入申报系统;  4.在申报材料上加盖申报专用章,打印相关表格。  受理时间及承诺时限  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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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6]21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全文】【】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
(甬人社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甬政发〔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通知》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降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自2016年2月起按规定统一作申报调整处理。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调后,参保人员退休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时,其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办理按月延缴手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在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按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的比例补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在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按10.5%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补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途调整
  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历年账户资金)不再用于支付个人上年按月缴纳2%部分的费用,即2015年度职工医保个人缴纳的2%部分,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从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中结转,这部分资金继续留存于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中。
  2.日起,历年账户资金用于医保目录外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自费医疗服务项目(限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自费医用材料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 参保人员就医中的主要手术或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中使用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可由历年账户资金支付。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历年账户资金限自费药品购买,其中购买处方药品(包括中药饮片)的,应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购买。
  (3)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药膏方费用作为一项整体费用纳入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4) 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自费药品费用的,用药量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的单次购药总额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号)文件规定执行。
  (5) 历年账户资金支付上述自费费用的,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相关服务时,应按规定核对参保人员医保凭证,确保人证相符。
  (三)关于统一大病保险办法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调整为大病保险办法,自2016职工医保年度起执行。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其他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2015职工医保年度(日至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的医疗费范围,仍按甬劳社医保〔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调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已办理特殊病种治疗医保核准手续的,自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
  扩大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现有范围基础上,本市其它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市)统筹区的二级综合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向所属统筹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机构范围。其中,按《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进行特殊病种第四类项目精神类疾病专科治疗的,就医范围为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进行特殊病种第八类项目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的,就医范围为卫计部门规定的专科就医医院(目前为宁波市第二医院)。
  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外地就医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应在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外地按规定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手续后进行特殊病种治疗的,应在当地地级市内的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其中进行上述特殊病种第四类项目精神类疾病专科治疗的,应在当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就医。
  (五)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及甬政发〔号文件第三条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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