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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加盟欺诈||加盟中的“欺诈”及其法律应对
 北京特许经营法律咨询律师梁宏刚,法律咨询电话:。  法律分析:  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欺诈的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一般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的行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与订立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虚假情况;  2、须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主观上需有故意。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欺诈将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根据当事人过错承担损失的赔偿。  特许人经营合同被撤销后,恢复原状的形式一般是返还财产,即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费、保证金、货款及上述款项的利息;被特许人返还货物、赠品以及特许经营所得利润。被特许人已经卖出的货物应当按供货价返还货款,由此产生的利益也应该视同“因可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一并返还给特许人,最起码也应该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缴,不能使得被特许人因为履行了可被撤销的合同而获取利益。  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后,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缔约费用;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等。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有关专家表示,市民投资连锁加盟要谨防三大陷阱。  陷阱一:以加盟为幌实为卖设备  记者曾在某连锁经营展上看到一家洗衣品牌的连锁加盟资料,发现资料上除了罗列设备、材料投入的费用预算,并未提及加盟费和管理费等费用。而对加盟者享受的后续服务,接待人员也讲得比较含糊。专家认为,连锁加盟这一业态目前正在快速而不断地向多行业、跨区域方向拓展。在这种趋势下,难免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有人会利用这一概念,将商品销售装入连锁加盟的“瓶子”,打着连锁加盟的名头,而实质却可能是卖设备。劣质高价产品中不少都套着“全进口”、“国际专利”、“认证”等光环。  陷阱二:搞特许加盟背后“大圈钱”  目前,特许加盟成了某些不法分子快速圈钱的“新战场”。如本市前年兴起的“智慧鸟”玩具租赁店,其创意和潜力被很多投资者看好。可是一段时间以后,一些加盟者对记者抱怨,位于武汉的总部似乎更注重铺设连锁点,对交了加盟费后的每家店却缺乏必要的“照顾”,以至于玩具周转不畅,最后天津所有加盟店都走向了倒闭。专家称,区别真正致力于事业发展的加盟主和以“圈钱”为实的加盟主其实不难。(励志创业)通常,正常的加盟行为表现有三:一次性加盟金应该不超过总项目投入的5%至10%;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以后加盟主理应奉还;每月的管理费在营业额的3%至5%范围内。而在实际的接触中,不少加盟主会向加盟方“狮子大开口”,而一些加盟方赚钱心切,又经不起高额回报的诱惑,往往上当。  陷阱三:“委托加盟”诱人实则金融诈骗  在某创业展上,一家咖啡连锁加盟商提出,只需交12万元至14万元的加盟费,然后委托公司经营,每月就能坐收5000元的红利。如此轻松的投资回报,不加盟才怪!结果钱交了,“盟主”却人去楼空。同正常经营一样,一个加盟项目也有一个投资回收过程,一般在1年至1年半比较合理,而“委托加盟”,当月加盟,当月收益,而且收益率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就值得怀疑。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特许加盟行业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委托加盟”很容易被非法集资钻空子,所谓的加盟主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链,实际上就是金融诈骗。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特许经营律师网是一个专注于提供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网站。本网站致力于服务 广大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为特许经营事业保驾护航。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代理,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文书起草、修订、审查,商业特许经营法 律风险分析,商业特许经营法律纠纷解决等。由梁宏刚律师创办。  梁宏刚律师,男,汉族,山东大学法律与计算机双学士。2007年正式执业,执业证号:32571。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已经8年,以“诚信、专业、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在当事人及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律师声誉。  自执业以来,梁律师恪守理念,注重办案细节,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满意的审理结果,赢得了企业客户及当事人的赞赏。曾代理数十起涉及商标、著作权、特许经营、劳动合同、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等纠纷的仲裁及诉讼,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专业领域:精通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加盟法律领域  梁宏刚律师现专业代理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加盟等领域法律纠纷案件,创办特许经营律师网(/),专注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及加盟领域的法律钻研工作,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更快捷专业的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诚信敬业,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1、英国艾尔弗雷德有限公司诉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厉峰国际有限公司诉南昌泰耐克酒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3、温某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商事仲裁案……  代表性客户(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地区:北京爱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天乐川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名品世家(北京)酒业连锁有限公司、北京禧灸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地区:深圳市尚品佳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绿知堂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牛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施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苏美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市长风美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如有特许经营及加盟商方面的法律问题或纠纷需要咨询律师,你可直接联系梁宏刚律师免费咨询,咨询热线0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知识产权所在地区:北京-东城区手&&机: Q Q号码: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会员联系地址:Ta收到的一对一咨询热门经销代理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如何识别加盟欺诈
  特许经营这种加盟方式是一种好的商业模式,大多数连锁企业都是正规的,但是有少数存在加盟欺诈,如何识别加盟欺诈,识别少数急功近利者的加盟欺诈行为呢。
  加盟商作为连锁加盟欺诈的受害主体越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原本为了规避风险的加盟商由于受到连锁总部的欺诈,从而陷入更大的风险之中。这体现出加盟商对连锁加盟的入行经验太缺乏,无法识别加盟欺诈,因而轻易上当。结合几种常见的识别加盟欺诈识别连锁加盟欺诈的黑洞。
  识别加盟欺诈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向加盟商夸大利润,承诺无风险或低风险是骗子的常用手段。诸如“投资三五万,年入上百万”、“没有风险的赚钱项目”、“投资某某项目几代生活不用愁”都是需要特别警惕的连锁招商陷阱。事实上,一夜暴富是不可能的,毕竟加盟和和炒股不一样,炒股的投机性很大,而投资却不会这样,它的投入到产出是有一个过程的。有一个道理投资者要很清楚,加盟本身就是在借助别人的招牌做生意,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风险或降低了风险,将风险降远远低于自主创业,因此就必须在利润上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天上不会掉“低风险高利润”的馅饼,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个道理古人都看的很清楚,在处处陷阱的商界,投资者更应该有深刻的体会。比如某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打着“高科技、高收益、低成本、低风险”的幌子,两个月里骗取被害人“加盟费”29.4万元人民币后“蒸发”,被害人波及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因此投资者们要立足商界就不能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识别加盟欺诈 传销诈骗
  随着直销业的逐步发展和放开,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有了自己的诈骗战术,他们推出了会权消费、连锁经营、层次奖励等营销方式,实际就是变相的传销或非法集资。跟一般形式上的传销不同,进行连锁欺诈的传销方式的公司有自己的一系列产品,以连锁加盟的名义发展传销网,对传销进行隐蔽经营,通过虚假宣传,极力夸大公司的实力,骗取投资者的的信任,巧骗投资者进入。某集团的非法传销经营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多位原某集团的员工说:“招聘其实就是招商”。2004年成立后就开始唱高调,广告铺天盖地,一年365天都在招聘,越来越多的投资商在某集团投资,同时也成为某集团的销售员,再寻找更多的投资商,传销网就这样形成了。在经营过程中对投资商进行洗脑,夸大经营实力,找知名明星代言,一系列的骗局将传销的行径隐蔽的很好。
  识别加盟欺诈 来者不拒有掺假
  从上面的叙述知道连锁经营虽然降低了一定的风险,但在利润上要做出让步。为了投资者能够在合理的经营周期内收回投资成本获得投资利润,那么连锁经营总部对投资者要有一定的要求,比如:投资者要有多少资金实力;经营场地要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对利润的实现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你要加盟的连锁总部对自己的投资者负责,那么他就一定要按自己的要求进行招商,而不是来者不拒。
  识别加盟欺诈 持久战与游击战
  有些公司利用连锁加盟的方式进行欺诈,这些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灵活机动的游击式,一类是经营稳固的持久式。游击式的公司大都没有固定的场所,只是某一段时间在一个地方,擅长用灵活的方式快速让投资者上当,出现问题以后立即转移;持久式的则是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经营方式,公司各方面都很稳定,他们往往不到彻底崩溃不会撤离。游击战常见的骗人方式是四处流窜作案,骗钱后玩搬家、失踪、变换法人代表等。持久战则有自己的律师团队,利用法律漏洞在合同上做文章,一旦投资者感觉受骗去找他们,他们的律师团队就出来解决问题,通常是一边打官司一边诈骗,根本不用逃跑,让经营者防不胜防,让政府无可奈何。
  以上就是几种常见的连锁欺诈方式,不法分子利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卷走了大量的资金,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也给连锁业带来了很大影响,各位投资者要学会识别加盟欺诈,减少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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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创业致富,少投资多回报,基于加盟投资商这种心理,各大媒体,打着“低投入,高获益”的旗号,招商加盟广告满天飞,让广大投资加盟商分不清楚,很容易上当受骗,甚至有的投资者倾家荡产。有的招商加盟广告,名为招商、诚邀各地区代理商,实为销售产品,代理商成为最终的消费者。找法网专家说法本期嘉宾张学琴律师为大家分析,代理商如何成为了消费者?
加盟商怎样自我保护
案件回放:
某加盟商在电视台看到招商公司广招代理商的广告,并且广告中承诺考察公司报销差旅费,某加盟商心动,就去了招商公司的办公地点考察,本想等考察完产品工厂之后再决定是否代理产品,然招商公司极力劝诱加盟商“赶紧签合同,否则当地代理商就是别人了”,“当日签订代理合同,代理折扣优惠多、赠品多,代理价格为市场价的2折”等等说辞,一再催促加盟商签订代理合同。
当代理商真的要签订代理合同时,又说必须先交4万元,才能签代理合同。签了代理合同还不给,告知必须把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15万元全部交齐,才能够给代理合同。加盟商分批交齐费用,才拿到了代理合同,取得了代理商的资格,招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
后招商公司违反代理商价格约定,按照市场价价格供货并由加盟商承担运费,向加盟商发了15万元的货,加盟商收货后,发现所有产品均是“三无“产品,根本就无法销售,只卖出一台,两天电机就烧坏,被消费者退货返款了。
后来加盟商多次要求招商公司提供符合产品上市销售的相关证件,招商公司都不能提供。加盟商无法销售,无法实现代理目的,加盟商多次要求招商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都被无理拒绝。
加盟商如何自救?
首先,应积极取证工作,查询招商公司的工商档案,看看招商公司的信用信息、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工商备案经营范围?其次,查询代理产品的生产信息,看产品是否有明确的产品名称、产地及厂家,是否符合上市销售的条件?最后,加盟商可选择行政途径及司法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所谓行政途径,就是向工商、质检、税务局、商务局等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招商公司。所谓司法诉讼途径,就是如有涉嫌诈骗嫌疑的,可报警解决;无法报警的,可起诉。
加盟商名为“代理商”怎么就变成了“消费者”?
招商公司采用欺诈、步步深入诱骗的手段订立《代理合同》,签订程序有瑕疵,不知不觉中,加盟商就成了《代理合同》的受害方。
招商公司诱骗加盟商签订的名为《代理合同》,实为变相“买卖合同”。招商公司按市场价格发货且由加盟商承担运费并按市场价格销售,究其本质,加盟商根本就不是代理商,实际上招商公司就是卖方,是销售者,而加盟商就是买方,是最终端的消费者。
招商公司,有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1、招商公司伪造产品产地,无权特许销售三无产品。
招商公司对外宣称,自行研发、生产、销售垃圾处理器,经加盟商查证,招商公司在北京没有生产厂家,在广东省没有生产厂家,在当地工商局也没有工商注册信息。
招商公司销售的就是“三无产品”,且无政府部门的产品质量认证、无3C认证、无销售许可证,同时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极大危险。招商公司的行为,同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6、27、49、53、54条的规定。
招商公司特许销售的是“三无”产品,无权对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产品根本上就不能上市销售,招商公司更无权对外招特许加盟代理商。
2、招商公司虚假宣传,诱导代理商投资加盟,欺诈消费者。
招商公司电视宣传、合同/文件使用的商标,自称是“央视上榜品牌”、“央视十佳创业品牌”、而实际上该商标不是招商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商标,或是无效商标,或是外国公司的商标,且该商标都是没有在代理合同产品类别上注册,属于违规跨类别使用商标。
招商公司用无效的商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加盟商在网络媒体上发现很多代理商投诉、举报招商公司是“骗子公司”,各地代理商分别起诉、投诉、解除合同。
卡地斯帕以广告宣传报销考察费的形式,诱骗不特定人来考察签订代理合同,实际上并不给报销考察费。
招商公司的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方式,诱骗不特定人加盟,招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欺诈代理商、消费者,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3、招商公司收款不开发票,已经违反了相关税法、刑法的规定,招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行为。
4、招商公司违法不备案、脱离主管部门监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8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招商公司为恶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未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违背了法律规定,脱离了主管部门监管。
针对招商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加盟商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相互返还、赔偿损失。
值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季,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构建健康的经济环境,规范特许经营招商加盟行业,净化招商加盟行业环境,降低加盟商的投资风险,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张律师将此类案例分享给广大加盟商及寻求投资致富的人们,并特提醒,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明辨招商信息,慎防加盟陷阱!
本期说法专家
 北京-北京
专长:企业改制,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股份转让,劳动合同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简介:张学琴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访谈时代先锋》特约专访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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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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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经营后发现欺诈 加盟商需理性行使撤销权作者:王哲&&发布时间: 10:35:18&&&&当前,许多人怀揣着创业梦想,在面对网络、电视、报纸上林林总总的加盟商机时,往往容易被诱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不得已选择走入司法程序,而维权效果却不甚理想。现选取四个有关合同撤销权的典型案例,希望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和提示。&&&&&案例一:正确区分“欺诈”与“违约”&&&&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自己经营的童装品牌采用韩版面料,款式新颖,质优价廉,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正处于创业初期的袁先生颇为心动,于是签订合同并进货。但收到货之后袁先生傻眼了,因为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袁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童装公司退还已收货款。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法官解读:&&&&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若童装公司违约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的,那么袁先生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在诉讼维权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案例二:撤销权须及时在1年内行使山东的赵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A公司承诺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赵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一直未予提供。期间赵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后一年半,赵先生发现A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继而认为A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A公司退还8万元加盟费。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法官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作为商事主体,赵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是,赵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且亦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因此,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赵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案例三:&撤销权可以自身行为放弃&&&&山东的顾先生为销售“超可爱”品牌的换面鞋,与B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B公司自称拥有“超可爱”商标专有权。但签订合同后,顾先生发现B公司实际上并未申请注册该商标。知晓此事后,顾先生与B公司多次交涉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赠送150双鞋作为补偿,并明确约定这是对之前所有问题的一个完整解决。后顾先生与B公司合作并不愉快,遂以B公司提供商标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法官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据此,当事人放弃撤销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放弃,可以是口头明确表示,也可以是书面明确表示,此为典型的权利处分方式。另一种是默示放弃,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比如本案例中顾先生与B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的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案例四:合同撤销后,主张损失赔偿应提供相应证据&&&&湖北的张先生与C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签订后不久,张先生发现C公司隐瞒了其特许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C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为履行加盟合同而产生的门店房租、装修费等损失。为此,张先生提交了房东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将商铺转租给张先生,一年租金9万元,以及两份某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花费装修费1.5万元。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加盟合同,C公司向张先生退还其已收取的加盟费,张先生向C公司返还其已收到的货物,但并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官提醒:&&&&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上述案件中,张先生提交的书面证明信系证人证言形式,证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实际支付凭证,故法院未采信;从装修费收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其系张先生因履行涉案协议所产生,法院亦难以采信。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时应将证据准备充分,比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发票等。只有提交了实际支付凭证且能证明系因履行加盟协议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官提醒:特许经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商业发展模式。在它的支持下,可口可乐卖到了全球各个角落,麦当劳则在世界各地开设了3万余家餐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存在极少数企业抛弃诚信经营理念,肆意利用此种模式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加盟商往往因特许人精心设计的“完美合同”而吃哑巴亏,自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创业者,想要防止上当受骗,在加盟前期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执行“三步考察”。即,第一步要事先考察欲加盟项目的市场前景,第二步要考察特许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第三步要考察其他加盟商的盈利情况,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力争做到“知己知彼”。第二,注意审查合同。不要被特许人公司销售人员的美好承诺和诱人的广告宣传所吸引和蒙蔽,注意仔细审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谈妥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事项是否已写入合同条款,因为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书面合同是最有力的书证。第三,主动核查信息。加盟商可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查询相关信息,判断特许人主体资质的真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缺乏特许人资质,往往以销售代理合同为名,行特许经营合同之实,这些企业通常宣称自己拥有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在对方未出示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加盟商亦可利用便捷的互联网进行查询,比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分别输入商标名称、专利号等检索词,特许人所述是否属实一查便知。第1页&&共1页编辑:韩蕾&&&&工商揭开加盟骗局:绝不让加盟者达到合同要求
楚天金报讯 (记者李晓璐 通讯员郝金奇)东西湖工商局统计表明,去年9月以来每天接到加盟投诉超过10件。从今年3月起,该局针对特许加盟欺诈等5类违法行为展开专项执法行动,目前已查处商业欺诈案件28件,涉案金额1700.30万元,处罚301万元。
该局局长杨三明说,在这些加盟骗局的投诉、举报中,加盟公司一开始就没想要履行合同,他们采取发货时少给某类原材料、发货价高于合同价、发送问题产品、拖延发货时间、指责加盟店面不合要求等手段,使加盟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目标或产品根本无法销售,造成加盟商违约,加盟公司收取的培训费、加盟费就不退。已查获的骗子公司有的内部文件还规定:绝对不能让加盟者达到合同要求。
工商部门提醒,看到加盟广告时一定要头脑清醒,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生效时间、约定交货时间、责任条款等仔细阅读。另外,还要特别关注企业有无本地加盟商。
(作者:李晓璐&&编辑:高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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