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确权之后法院会判决承包地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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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判决入账的抵债土地,其摊销额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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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第三方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对方以土地作为反担保抵押物。现对方无力还贷,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为其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后,将对方诉之法院,要求其将反担保物——土地转让给本公司。
经法院判决,本公司胜诉,经后续协调,双方办理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本公司依法院判决书中土地价值将土地入账(判决书中土地价值依据评估报告得出)。但在这其间,对方公司倒闭,无法开具发票。
请问,该项土地的摊销额能否税前扣除?若其在日后向他方转让,是否会存在税务上的风险(取得时未取得合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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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rbarians 于
11:01 编辑
看公司的属性和拿土地做什么了;如果是自用无形资产,摊销应该可以抵扣;如果你公司是做房地产的,可能将它处理成存货,那就不应该折旧摊销。请大家拍砖。
谢谢,是自用的,计入无形资产,也就是就法院判决书可以做为合法的入账依据。该规定相关政策文件,能否告知?多谢!
本帖最后由 barbarians 于
11:17 编辑
契税你得交吧?税务让你交契税时,你拿法院判决和评估报告,他给你核了,交了就说明他们认可了该公允价值。
关于扣除和计税基础,请参阅企业所得税法和它的实施条例中的资产处理相关章节。
我不是专业人员,请大家拍砖。
条例66条第三款。
谢谢两位的热心,契税确实已交,地税按评估价值计算契税,如此说来,在该业务中,法院判决书是合法有效的入账凭据,该项土地的摊销能够税前扣除;假设日后发生转让,可以以转让差额缴纳营业税。
这样理解对否?
本帖最后由 battle 于
19:26 编辑
如果贷款方通过法院破产的话,这是一个设计完美的避税计划。在所得税上,抵债土地的计税基础应为实付现金还款额。
请问实付现金还款额是什么概念?&
按楼上老师的意见“抵债土地的计税基础应为实付现金还款额”,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对方开具了发票,则可以遵循实施条例第66条第三款“(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但现在对方没有开具发票,则只能以实付现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在本例中,即以本公司实际代对方偿还的银行本息总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基础?
有烦解答,多谢!
一、本案例中买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好确定,因为买方取得该资产支付的对价是现金。
二、本案例有争议的地方应该是资产让渡方的应纳税款的确认。让渡方关闭显然不能了解该项业务应纳的税款,破产方式可以。
多谢。您指的是转让方在破产状态下合理避税,但我现在是受让方,我这面土地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
我账面上现对其除应收款外,还有对其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将该科目余额加总后,作为土地入账价值?如此,土地摊销能够合理税前扣除?
则评估价值在此无大意义,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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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山林土地确权的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发布时间: 09:40:23【基本案情】
& & 原告大新队与被告岭岗队一直以来对坐落在两队所在地的马斯山地名为&风告边底&,四至为&东周屋山岭其、南横路界、西大队茶场边、北田背界&的山场界址存在争议,且双方争议至今尚未解决。日,原告大新队原队长梁某未经其本队村民或户主代表共同议定,便与被告岭岗队队长陈某签订了涉及上述山地界址的《山界协议》。原告大新队共有62户村民,而该协议未获得原告大新队大部分村民的认可。为此,原告大新队53户村民曾联名向容县罗江镇党委、政府提交过《关于要求撤销大新队与岭岗队马斯山山界协议书的请求》,并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的原队长梁某与被告岭岗队的队长陈某于日签订的《山界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岭岗队返还原告的山场15亩;3、判决被告岭岗队、陈某、梁某负连带责任赔偿林木损失19000元给原告。
【案件焦点】
& & 梁某与陈某于日签订的《山界协议》是否属于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的受理范围,是否由合同法调整。
【法院裁判要旨】
&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大新队与被告岭岗队一直对梁某与陈某签订的《山界协议》所指的林地界址存在争议,而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和界址的争议,应当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协商解决或有权的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原告大新队原队长梁某未经其本队村民或户主代表共同议定,便与被告岭岗队队长签订确定争议林地界址的合同,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原告该项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岭岗队返还存在权属争议的山场林地和赔偿林木损失的主张属对侵权行为的主张,因争议林地的权属尚未最终确定,故,原告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 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1、原告大新队原队长梁某与被告岭岗队队长陈某于日签订的《山界协议》无效;2、驳回原告大新队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山界协议》是否属于法院关于民事纠纷的受理范围,由合同法调整。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有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山界协议》属于涉及农村山林确权的协议,是历史遗留的山林权属争议纠纷,非一般民商事合同,应当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因此,法院应告知大新队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容县罗江镇竹良村大新队的起诉。然而本案大新队的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梁某与陈某签订的《山界协议》无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确认合同的效力,认为本案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而最终确认合同无效。这并非对山林权属问题的确认,此问题仍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最终确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 & 从以上案例可知,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应认真审查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上述案例中的合同虽然内容涉及山林权属问题,但合同签订过程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合同形式违法,不涉及土地确权的实质内容,应属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和受理范围。
& & 以上案例也提醒我们,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存在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人数多、原因错综复杂等特点,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随着经济发展,此类纠纷不断增多,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村民法律意识不强,往往是旧案未结新案又起,本案即是很好的例证。我们应加强与辖区各政法部门联动,联合各方力量快速、和谐、稳妥解决好此类纠纷,同时加强对村民的普法教育,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第1页&&共1页编辑:覃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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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l 土地确权后难“获地”? 律师:调处不成只能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18:17:26
本报记者 胡明兵当下,各地土地确权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有些地方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下发。定远县定城镇一农民却遭遇了确权之后拿不到地的困境,近日他向记者倾诉了这一烦心事。王灯明是定远县定城镇连环村农民,他告诉记者,上世纪九十年代,二轮承包之后,他将自己的部分耕地交给他人耕种,自己则外出务工。近几年,他考虑到年龄大了,想回来种田,但他人却不愿归还。恰好赶上现在正在搞土地确权,他担心土地被确权给他人,一直在向各个部门反映问题。2016年6月初,他和老伴一起来到本报,诉说了自己的无奈。他说,经过多方努力,土地是被确权到他名下了,并且他已经拿到新的承包经营权证。在王灯明给记者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者看到,他家共有土地22亩多,他说这是他全家人的土地,现在被对方占去14亩多。但问题还是没解决,对方就是不愿归还土地,还在继续耕种,对方的理由是“你当年把地丢给我种,就是我的。 ”王灯明非常无奈。 “为了这点土地,我总不能和他家打架吧。 ”为此,他多次找村委会,甚至报过警,但村委会领导说土地确权给他就是他的,但对方不还土地,这事村委会只能调解,无法解决。找警方,民警则说此事他们无法处理。为核实王灯明所说事情真伪,记者电话联系了连环村支部闻书记,他表示,王灯明所说的确有此事。王家和对方两家的纠纷由来已久,一直没处理好,村里也介入协调过,但没有结果。现在,土地已经确权给王灯明,按照法律规定,那就是王灯明拥有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现在对方不愿归还,村里也没有执法权,王灯明可以向上级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对此,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土地是不动产,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王灯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归还土地。韩宝律师同时表示,此事在农村比较普遍,处理起来比较复杂,最省时省力的方式是协商。当然,如果协商不好,那就只能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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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号,上映了一部电影,《星球大战7:原力觉醒》,里面火了一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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