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店塔到红岩煤矿电视塔的辐射有多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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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隶属神木县德林矿业有限公司,地处神府矿区张家峁井田北部,行政区隶属神木县麻家塔乡管辖。矿井批复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井田面积2.9839平方千米,保有储量5200.6万吨。井田内煤层赋存稳定&& [详细]
地址: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
技术支持: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企领网商铺
主营业务: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筹建于1999年3月,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麻家塔乡麻家塔村,主营业务为: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多年来我们一直以质量赢取市场,欢迎你选择我们的产品与服务,咨询电话:,联系人:张强。
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是一家守信用、重质量的企业。一直以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经营信誉,取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所有的产品均已于通过内部质量标准。竭诚欢迎广大的新、老客户来电洽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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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麻家塔乡麻家塔村
联系人:张强云南小伙神木挖煤发生意外全身瘫痪 赔偿金难协商_榆林新闻_新闻_榆林网
云南小伙神木挖煤发生意外全身瘫痪 赔偿金难协商
核心提示:
云南小伙神木挖煤发生意外全身瘫痪 赔偿金难协商
伤者要280万 矿方只给100万
  23岁小伙李某在神木店塔煤矿上打工,没想到在一次挖煤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终生瘫痪,如今有孕在身的妻子即将临盆,然而他的赔偿 ...
云南小伙神木挖煤发生意外全身瘫痪 赔偿金难协商伤者要280万 矿方只给100万
23岁小伙李某在神木店塔煤矿上打工,没想到在一次挖煤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终生瘫痪,如今有孕在身的妻子即将临盆,然而他的赔偿事宜仍未能商定,这让李某和怀有8个月身孕的妻子非常着急。
挖煤时突发意外致全身瘫痪
据妻子高家永介绍,她和丈夫李某都是云南人,2010年经朋友介绍,他们来到神木店塔红岩煤矿上打工。李某回忆,去年11月份,在一次井下作业时,因井下采煤巷道低矮,加之巷道顶部存在0.4米危顶,巷道高度不足1.6米(正常情况下应是2米),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当时他建议不要再挖煤了,矿方却一再坚持,这时,李某在驾驶装载机(没驾驶舱)时头部撞击在危顶上,造成头部颈椎严重受伤。
高家永说,丈夫受伤后,他们先后在神木二院、西安唐都医院、北京武警总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伤情为颈4、5椎体滑落,造成颈髓损伤,导致全身瘫痪,只有思维还算清晰。李某家属经过咨询律师算出赔偿费是280万元,然而在与矿方沟通过程中,矿方一位负责人给出赔偿100万元。“他毕竟才23岁啊,而且医院说如果治疗得当的话,以后至少胳膊可以活动。”高家永说,只要有希望,她一定要救丈夫。
需要劳动仲裁部门鉴定
记者致电该煤矿上一直负责协商此事的董某,但几次都在记者还没说完话的情况下他就挂掉了电话。现在,李某的孩子即将出生,面对这样的家庭情况,一家人都不知道如何是好。“我们现在算出的赔偿是以工商赔偿来算的,而且他现在还需要住院治疗,全部算下来需要280多万元,矿方给出的赔偿与我们的实际需要差异太大,我们不能接受。”李某父亲说。
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周大兵律师表示,李某是在煤矿上发生的意外,应以工商事故赔偿来算,所以煤矿肯定需要承担责任。但是究竟该如何赔偿,如果双方拒绝私了,那就需要劳动仲裁部门做出医疗鉴定才能确定。
责任编辑:高丽在169个日日夜夜里我痛彻心扉,夫君可好_记者的权益谁来买单_天涯博客
在2010年的12月12日记者到神木县调查雷管事件之时记者以信任的态度将调查事件给当地有关领导汇报之后却把记者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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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因我老公工作需要到陕西省神木县暗访,不想一去不回。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在我老公被抓的第140天才了解到了全部的情况。那是因为一审终于开庭了。  
        首先十分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反映材料,关注我的丈夫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胡某的特殊不幸遭遇,切实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    在日至29日,我旁听了胡某、柴某等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庭审过程,现将庭审中本案的一些疑点问题做详细的说明,希望陕西省相关部门领导能关注和重视一下本案,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还我老公一个公道。    一、案情基本简介:    张某(提供新闻线索之人)打电话给姚某(第三被告)说有人在煤矿上捡到雷管看是否做报道,姚某就电话告知了在《教育导刊》当编辑的柴某,当晚柴某又将该情况告知了胡某,问胡某是否愿意去采访,后胡某与柴某当晚开车从西安出发前往神木调查核实该雷管的来源,二人先是到宜君接上了姚某,后又到延安接上了张某,四人于12月11日凌晨到达神木县店塔镇,后又到神木红岩煤矿找到持有雷管的被告人康某,在红岩煤矿张民生下了车,后康某带着胡某、柴某、姚某来到神木县孙家岔镇柠条塔村找到埋藏在地里的六枚雷管,胡某给雷管拍了照,柴某抄写了雷管的编码,随后康某也下了车,后胡某、柴某、姚某三人驱车来到神木县石岩沟煤矿,大约日上午11点到达该煤矿,胡某将雷管的编码告诉煤矿值班室的人,让矿上核实一下雷管是不是他们的,临走时,胡某给矿上留了一张名片,让核实以后与其联系,随后三人离开了煤矿,在返回店塔镇时,姚某下了车。胡某与柴某于12月11日下午3点左右到神木县瑞银宾馆入住,在休息前,胡某给神木县县政府办公室王主任打电话欲汇报落实一下石岩沟煤矿雷管遗失的情况,王主任称其在北京看病,随后,胡某又给神木县委书记及煤炭局王副局长均发了一个短息,该短信的内容为:“贵县石岩沟煤矿因管理不善导致该矿6根雷管被遗失在外,后果难料,本报在刊登前特通知贵单位认真调查,消除隐患,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胡某”。之后,二人休息,大约晚上19时许,自称是石岩沟煤矿矿长的李凤祥给胡某打电话称想与胡某见个面,日晚8时许,自称是该矿矿主的李某及其“司机”贺某(身份不详)到了胡某入住的瑞银宾馆,胡某问雷管是不是他们的,李某没有直接回答,胡某又问,你们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了怎么还在生产,李某回答,他们正在实行安全改革,随后李某又对胡某说,拿雷管的人无非就是想要点钱,到时就给他点钱,就在此时,他的司机贺某把话接过去,对胡某说,能不能给我们煤矿做个正面宣传,给报社一些宣传费,在当时的情况下,记者胡某为了更深度的了解神木煤矿安全管理等问题,采取及其危险的特殊的暗访手段,为收集更多的证据在做着将计就计的方式做准备。胡某说如果做宣传,我们的费用很高,一个版面12万元,两个版面24万元。随后,李凤祥说明天再联系。12月12日早上8时许,李凤祥给胡某再次打电话说想与胡某见个面,大约九时许,李凤祥及贺伟再次来到瑞银宾馆,费用最后说到20万元,此时,柴某去办理退房手续及到胡某开的车上热车,胡某与李某一起下楼离开瑞银宾馆到了宾馆门口李某的车上,大约十分钟左右,李某的一个朋友还是其员工王某送给李某一包东西,上车后李某将现金展示给胡某某,胡某看到钱后立即离开了李某的车辆,在返回自己驾驶的车上与柴某准备离开宾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关于本案的几个疑点问题:    1、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质疑。该证据显示李某报案的具体时间为日晚6时,该证据说明李凤祥12月11日晚8时与胡某见面前,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知悉胡某已给神木县相关领导反映雷管遗失的情况,这让人不可理解的是,胡某作为一名正式记者,他到石岩沟煤矿调查落实雷管的来源问题,这难道有错吗?李某与胡某还未曾见面,李某是如何知道胡某已向相关部门反映过雷管的问题?是如何又知道胡某要敲诈勒索煤矿?因此,我个人认为,李某11日晚与胡某见面并采取诱导式的谈话方式系明显地在给胡某寻找犯罪的“罪责”证据,是在给胡某设置罪恶的陷阱。此外,11日当晚,李某问胡某是否给相关领导反映雷管的情况,胡某给李某说了其给县委书记雷某发短息反映该情况的事实,这进一步印证了日上午10时许李某与胡某第二次谈话并进行录音以及胡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系李某与警方联合给胡某设置的罪责圈套,系明显的报复陷害,该《登记表》也有明显的事后编造制作的重大嫌疑,    2、对证人贺某身份的质疑。到目前为止,证人贺某的身份尚不清楚,在《日询问笔录》中,公安机关未对其工作单位进行调查,其身份详细信息也没有充分显示,这不符合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一般行为逻辑,庭审中,贺某也未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调查,据此,我对贺某的身份有重大异议,其是李某的朋友抑或公安人员请省厅、省检进一步督办查证。    3、对李某供的录音的几点疑问。在庭审播放中,该录音音质嘈杂,听不清楚,且该录音的内容还有诸多剪辑、删改、编辑的嫌疑,与此同时,根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柴某供述》、《李某及贺某陈述》等证据可以印证该录音完全系李某与公安机关联合为追究胡某的“罪责”而设置的一个陷阱,该录音系非法取得,其不能作为指控胡某犯罪的依据,请求省厅、省俭对该证据的取得情况进行督办查证,还原事实真相。    4、对李某陈述的几点疑问。李某陈述的诸多事实与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系明显地编造谎言给胡某设置“罪责”陷阱,系明显地对胡某进行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请求省厅、省俭对该证据进行督办查证,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     5、日下午,神木县相关领导在收到胡某的短息后,为何既没有及时给胡某联系并确认有无此事?为何也没有吩咐相关主管单位与胡某及时联系确认此事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而是任由事态一直无序的发展??这是不是另有其他让人无法得知的原因??    6、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2010年第1号“关于注销榆林市永乐煤矿等22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就石岩沟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了吊销,为何2010年12月,石岩沟煤矿还继续在正常生产?这是当地政府一时工作疏忽还是有意纵容?当地相关部门为何将社会的公共安全视为儿戏一直抛掷于脑后??     7、日晚8时胡某与李某的谈话录音问题。这是胡某当晚为调查核实雷管遗失问题进行的一次暗访和取证,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并未向法庭出示,在胡某辩护律师的要求下,公诉机关向法庭解释,公安机关向其移送该录音笔时,该录音笔中没有任何文件,据此,我个人认为,为何对胡某有利的证据,公诉机关一概轻描淡写?又一概不予出示?我对警方故意删除、销毁该录音证据的行为有重大怀疑,请求省厅、省检对该情况予以充分地注意,必要时,对胡某的录音笔进行司法鉴定,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    8、关于李某的身份问题。日晚,胡某曾问李某,石岩沟煤矿的矿长是谁,李回答其是石岩沟煤矿的副矿长,煤矿的矿长姓高。同时,在《日李某询问笔录》中显示李某自称是该矿的矿长,在证人《李海军的证言》中李海军提到该矿的矿长叫姚某和陈某,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系该矿矿长,李某是否系该矿矿长抑或公安人员不得而知,请求省厅、省检进一步督查核实李凤祥的身份,消除疑惑,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对法律不了解的一般人,在庭审中,我感觉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的诸多事实都系明显的有罪推定,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很多都自相矛盾,我个人认为,本案明显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刑事案件,是李某编造谎言并利用公安人员进行个人打击报复的一起并非刑事案件的案件,当地公安机关也因为有特殊因素的促成使一个够不上刑事案件的一般新闻采访事件变得错综复杂,扑朔迷离,我真心寄望我的这份材料能够引起领导的重视,能够引起领导的同情,我也相信在贵单位领导的关注和重视下,贵单位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匡扶正义,为民作主,维护社会和谐。我更加希望我丈夫胡某的合法权益能够早日得到维护和支持,记者正当的新闻采访权利能够得到合法有力的切实保护,不再让记者谈“采访”色变,谈“采访”心死,早日结束我惶恐不安的生活,我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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