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二次入伍条件自主是否可以到入伍省城安置

2015年9月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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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民政局
  一、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今年2015年9月退役义务兵,政府不再安置工作,直接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  二、今年2015年9月退役义务兵接收程序:  1.报到:9月21-23 日,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役证,部队行政介绍信,户口薄,到民政局1208房间报到。  2.落户:报到期间,民政部门根据户口薄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 办理免费培训手续:退役义务兵享受政府免费短期技能培训。我局委托青岛技师学院进行培训,开设汽车驾驶、电工、计算机等40多门专业。士兵可以在报到当天进行报名。  4.办理保险手续: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役证和身份证、户口薄和劳动部门需要的证件材料以及部队的保险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  5.接收审查档案:退役士兵报到后,民政部门要审查退役士兵档案,主要是立功情况、学历情况、服役相关等情况,以此作为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依据。  6.办理学历认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和往届大学毕业生入伍的,需要到海尔路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并将认证证书于10月15日前送民政部门备案,为发放退役金做好准备。  7.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按照财政预算申报规定,2015年9月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大约在2016年3月份左右发放,我们将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提前发放。具体见网站通知。  三、退役义务兵相关安置政策  1、享受一次性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由安置地政府为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约为6万元左右。  2、享受落户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产证书且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允许其凭房产证明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可随其办理落户。  3、享受免费保管档案优惠  自主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代管,退役士兵自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服务费用。  4、享受个体经营优惠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依照国家规定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5、政府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参加培训范围  1、当年退役的义务兵,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教育培训;  2、确有特殊原因1年内不能参训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方式  1、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到指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2、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免试参加政府指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历教育,学制一般2年。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高等学历教育: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报考在青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您现在的位置:&&&&&&&&&&&&&&&&&
退伍军人安置办事指南
珙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一、退伍军人安置办事指南
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退役士兵进行接收安置。
三、退役士兵安置的办理条件
1、退役士兵必须是珙县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2、户籍必须珙县的;
3、报到时间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4、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进行安置工作。
四、退役士兵安置所需材料
1、办理退役士兵报到所需材料
(1)需提供本人入伍通知书。
(2)需提供部队出具的本人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3)需提供本人退伍证。
(4)需提供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
2、办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材料
(1)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登记表》。
(2)需提供本人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需提供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需提供本人由珙县农商银行办理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地点
珙县退伍军人安置管理办公室(珙县民政局)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七、联系电话:。
八、办理流程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其程序为:
1、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办理退役相关手续;
2、退役后持部队出具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等到县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报到;
3、县安置办及时予以接收,做好报到登记;
4、及时接收部队邮寄来退役士兵《兵役档案》,并进行整理归档;
5、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且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进行填写《退役士兵报到登记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登记表》,于翌年6月底前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
6、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以下四种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的退役士兵,县安置办申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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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转业安置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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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3.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士兵退出现役作了规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4.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5.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 为什么要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答:2011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条例出台前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要是政府通过指令性给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给农村退役士兵适当的经济政治优待来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条件下靠政府指令性给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做法难以为继。因为安排工作难,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愿望降低,部分已经入伍的士兵不能安心服役,直接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因此,必须改革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安置办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需要相协调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
7. 改革后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8. 改革后城乡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还有区别吗?
答:改革后,不论是城镇籍退役士兵还是农村籍退役士兵,都享受同样的安置待遇。其安置待遇的区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把士兵的服役年限、个人表现、工作艰苦程度,作为确定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主要因素,而与入伍前户籍性质无关。
9. 全国退役士兵移交、接收的年度计划工作由哪些部门制定?
答: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共同拟制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形式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国家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由民政部、总参谋部的相关部门共同拟制、下达。
10.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1. 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12. 因战致残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易地安置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双亡的。
13. 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14. 如何理解结婚满2年的规定?
答: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兵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满2周年以上。
15.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不能享受与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6.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特殊规定中的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战致残主要是指因作战、训练和执行任务造成的残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7.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政策中,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8.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19. 退役士兵执行易地安置规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具体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条件、审批方式等,由地方安置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0.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1.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5月至6月。
22.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例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3. 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4.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25.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战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战争环境存在的状态,而把无战争存在的状态称之为平时。
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26.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27.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28. 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士兵,如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可以优先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如果是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应当优先安排工作。艰苦地区,通常是指边远地区,那里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和特殊,作出的牺牲贡献较大;特殊岗位,通常是指机要保密、涉放射性、涉生物化学武器、潜艇等岗位。这两个特殊条件下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在就业等方面应当享有更多的关心优待。
29.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0.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集中交接的时间、工资、档案材料有何规定?
答: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集中交接时间,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属于有条件全程退役的,由军队各大单位向省级安置部门提供名单;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31. 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32. 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3.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所谓属地管理,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根据实际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也属于属地管理。所谓保障第一次就业,是指政府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行政激励等手段,切实保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业可就、有岗可上,同时也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的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后即与接收单位建立了人事、劳动关系,属于单位人员,享有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同样待遇。
34.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多长时间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35. 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落实?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规定,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国有企业在新招用员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36. 在什么情况下,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更好地保护退役士兵的权益,在实践中,对服现役满10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退役士兵上岗之日起满1年不与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视为与退役士兵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士兵服现役时间与在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累计计算满10年的,或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需续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7.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8.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39.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40. 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41.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42. 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对部分服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给予安排工作的特殊优待,保障第一次就业,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退役士兵正当权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倍加珍惜荣誉和机会,服从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43.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工作待遇是否被取消?
答:是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4. 哪些士兵退役后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而是采取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均采取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主要是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45.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等待遇。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纳税等方面,对退役士兵实行优待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如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切切实实地扶持退役士兵进行自主就业。
46.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47.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8. 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9. 免费教育培训为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50. 政府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5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可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5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53. 参加免费教育职业和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该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5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学习模式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明确规定,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同时还要求加大实际操作课程的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55. 教育培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的实际需要设置哪些课程?
答: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指导下,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应积极与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通过校企合作培养的方式,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其课程大纲也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来进行设置。采取这种方式,退役士兵的就业效果是最好的。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的一些就业指导类的课程,帮助退役士兵树立起适合社会发展的职业观和择业观,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比如开设职场商务、社交类等课程,开展就业咨询和指导活动等。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的各级公共服务机构可以协助有技能有梦想有激情的退役士兵走创业和自谋职业的道路,积极引导他们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色,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56. 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答:这些机构会有一些推荐活动。比如,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57.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主要有: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及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以上奖励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且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59.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主要是根据本人申请,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60.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61.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6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63.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应当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6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65.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66.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67.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国家专门出台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享有减免税收等优惠。《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明确,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还要求,地方各级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68. 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残疾退役士兵曾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国家各项建设中作出了特殊贡献。他们有的因执行作战、演习、训练任务负伤致残,有的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建设落下残疾,有的因长期驻守边海防、大漠高原等艰苦地区积劳成疾致残,有的因担负急难险重任务患病致残等,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69.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士兵,在退役后还可以入学或者复学吗?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70.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有什么样的优待照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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