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公司被经侦查封了,深圳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生育保险还能领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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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津贴公司还应该发放工资吗?
我在,12年刚要了孩子,公司给交了生育保险,请问如果我领取了生育保险津贴,公司这边工资还应该发吗?公司如果不再发工资,领的津贴比我工资少,这部分应该由公司补发吗?现在法定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啊?
公众采纳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18615***帮助网友:14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
产假工资应该正常发放,产假和正常工资一样, 16:22 16:50华律网用户公司为职工交了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就由社会支付吗?公司就不用支付了吗?另外如果公司不支付了,社会支付的工资比职工原来的工资少这部分差额还应该由公司补发上吗? 17:02。。怀孕期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同意续签,生育险还能享受吗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当前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上海就很宽松,只要曾经缴过费就可以正常享受生育医疗报销和相关生育津贴.建议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确认一下,以他们回答为准。至于公司不给续签合同合不合理?这个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当前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上海就很宽松,只要曾经缴过费就可以正常享受生育医疗报销和相关生育津贴.建议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确认一下,以他们回答为准。至于公司不给续签合同合不合理?这个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2 您好,同城朋友,我是中新大东方人寿的寿险顾问。单位在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不可以解除合同和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必须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与你的合同,你可以去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准确的说:你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了,必须顺延至哺乳期后才能算是到期(要为计划生育,不是超生),这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你单位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应该是违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如果用工方一定要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针对你这个有点复杂,按建议你得考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我们寿险顾问也只能解释道这里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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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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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ickinroom 于
23:34 编辑
我上网翻了一下,大部分公司是这种做法:
1、女职工生育期间先按休产假发工资;
2、产假结束后,收到生育津贴,冲已发放工资,多余部分发放职工,不足部分由职工交上,冲工资。
假如女职工产假4个月,产假工资每月3000元,生育津贴每月3200元。那么收到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后,将多于产假工资的部分打给员工,账务处理这样对不对:
借:银行存款 3200×4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 200×4
& && &管理费用--应付工资 3000×4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 200×4
贷:银行存款&&200×4
另外,在网上还看到一种做法,就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发给员工,虽然这是比较好的福利,但是不是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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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及生育津贴领取程序
一、& &女职工产假时间概述
【简要列明】
一般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难产(剖腹产):+15天;
多胞胎:每多一个,+15天;
上海市晚育:+30天。
【【具体法律规定及解释】】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释义与说明】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8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晚育假】特别提醒1:晚育者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配偶晚育护理假】特别提醒2: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具体时间不一。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二、&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1996》
1、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2、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3、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领取条件、标准及手续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9年修改
1、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3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参照执行的妇女)【第24条】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其他有关事项)【第25条】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上述费用由员工个人办理,公司无办理义务:员工生产后持相关证件至社保局申请,告知卡号后,社保局会将费用打至员工个人账户。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日之前的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生活津贴】【第14条】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日之后的生育津贴天数】
根据日生效并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规定计算。(90天调整为98天)
【日之前的生育津贴标准】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第15条】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日之前的生育津贴标准】
日实施的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1年各省市的生育津贴基本调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上海市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 &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 &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贴】【16条】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与员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关系
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异:
生育津贴:由社保划拨给公司作为产假工资用途。
产假工资:由公司在产假期间计发给员工本人。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产假期间工资应当扣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成都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员缴纳生育生育保险费用。参保人生育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及领取生育津贴。那么成都产假有多少天呢?陪产假又有多少天呢?
成都产假规定
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增加产假30天。
【温馨提示】:
1、女职工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的,还可享受一个月的纯母乳喂养假。
2、生育津贴金额为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乘以产假天数。
男职工护理假规定
护理假:15天;
护理假工资: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成都产假问题咨询】
一、刘女士,聋哑人,成都龙泉人,现第二胎流产,打算向公司请产假,不知公司应该给予几天假期?
【回复】:根据成都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本人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规定应该享受多少天产假?再加上爱婴医院出具的盖有“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证明纯母乳喂养还可以享受几天产假?
【回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女职工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的,还可享受一个月的纯母乳喂养假。
三、成都有陪产假吗?大概几天?产假工资怎么算?
【回复】:成都陪产假为15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四川地区如何计发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视为职工正常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生育女职工产前月工资标准,包含津贴、奖金等。
我之前也问过这个问题,我也是这样做的。
之前产假工资正常计提&&发完生育津贴 多了部分支付,其余直接冲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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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也问过这个问题,我也是这样做的。
之前产假工资正常计提&&发完生育津贴 多了部分支付,其余直接冲 ...
谢谢版主和网友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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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从生育津贴中扣除已发给产假女工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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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与产假员工发放了部分工资,后来又从生育津贴中予以对等扣除,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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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百度网友&amy197821&提问,小芳(化名)产假前与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公司每月给小芳发放800元工资,一共4个月直到小芳产假结束。后来,发放的3200元工资,又被公司从生育津贴中扣除了。请问,公司给与产假员工发放了部分工资,后来又从生育津贴中予以对等扣除,这种做法合法吗?
  法律链接:员工领取生育津贴 是否发工资公司说了算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由社保部门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发放生育津贴,以此保障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依法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可以不给休产假的女职工发工资。如果公司发放了工资,再从生育津贴中予以扣除,这种做法并无不妥。
  当然了,也有些单位,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单位照常发放相应比例的工资,这作为单位的员工福利,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可自由裁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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