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本地证件有办理证件的吗?

关于“西宁市城西区盛世豪庭房产证何时才能办下来”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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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日新华网网友留言反映关于“西宁市城西区盛世豪庭房产证何时才能办下来”的问题,经由我局调查核实,现向网友回复如下:
城西区新宁路4号“盛世豪庭”小区是由西宁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发建设的。该项目建筑面积为81696.70㎡,共有住宅492套。该小区2010年9月份交付使用,小区2012年已完成初始登记,目前155户房产证已办理完毕,住户本周内可去开发商处领取。其余的正在办理中。
最后,我们非常感谢广大群众对我市房地产业管理与发展的关注、关心和大力支持。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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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非本地户籍儿童入学需具备“五证”家长要提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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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西宁9月27日消息(记者 葛修远)2016年秋季学期已经开学近一个月,但是记者从西宁市教育部门获悉,由于部分流动务工人员未能及时为子女办理相关证件,险些影响孩子上学。由于流动务工人员子女在西宁入学需要具备“五证”,特别是要提供现住地居住证明并居住一年以上,教育部门提醒,如果在西宁务工并且家中有在2017年需要入学的孩子,家长现在就要提早准备了。
原标题:西宁非本地户籍儿童入学需具备“五证”家长要提早准备央广网西宁9月27日消息(记者 葛修远)2016年秋季学期已经开学近一个月,但是记者从西宁市教育部门获悉,由于部分流动务工人员未能及时为子女办理相关证件,险些影响孩子上学。由于流动务工人员子女在西宁入学需要具备“五证”,特别是要提供现住地居住证明并居住一年以上,教育部门提醒,如果在西宁务工并且家中有在2017年需要入学的孩子,家长现在就要提早准备了。2016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在西宁市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城东区有近200多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因为“五证”不齐全,险些无法入学。城东区教育局副局长田红霞介绍,目前西宁市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网络预报名制度,非本地户籍孩子入学需要具备“五证”,即法定监护人原籍农牧民户口簿和原籍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原籍乡镇以上原户籍地无监护人或丧失监护能力证明;父母在流入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有在现暂住地居住的租房或购房协议(由房管部门备案);父母具有流入地相关单位、企业或其他用工单位就业卡,或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流动就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这些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在西宁就读的孩子有稳定的居所,家长有稳定收入可以吃饱穿暖。虽然在2016年秋季学期开学前3个多月,教育部门就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相关政策,但仍有些家长不能及时提供“五证”,9月1日开学前,城东区200多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被卡在了门槛外。来自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蒋女士,4年前就和丈夫在西宁购买了房子,根据政策是可以在西宁落户的。但是由于对相关政策不了解,蒋女士一直没有办理户口迁移,也没有办理居住证。今年儿子到了上学的年龄,才发现孩子既无法按照本地户籍孩子办理入学,无法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要求入学。据了解,这200多名入学难的孩子,大都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的没有进行网上预报名、有的没有租房证明,有的没有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有的没有居住证明或者有证明但不满一年。这些孩子的家长都是因为之前没有对相关政策进行过详细了解,临时抱佛脚,才导致子女入学遇到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成东区教育局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协调辖区学校,为这些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困难。当一所学校在接纳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基础上,没有能力继续接纳新生入学时,会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附近学校安排入学。开学后一周左右,蒋女士的儿子同200多名小朋友已经全部入学。城东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西宁市从2015年实施适龄儿童入学网络预报名制度,考虑到家长对互联网的掌握程度的不同,为了保障孩子的入学权益,城东区教育局在辖区内选择了3所学校作为现场报名点,由学校老师协助家长进行网上报名。与此同时城东区教育局还要求辖区内的54所民办幼儿园,协助家长完成适龄儿童入学预报名。据了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一直是城东区教育部门需要面对的巨大压力。2016年该区一年级新生中有56.5%的学生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近三年来这一数字基本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持续上升。青海省人大代表、西宁市康南小学校长何金玉认为,目前,许多地方的学校建设速度已经明显赶不上城市发展速度,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政府应当把学校建设统筹考虑,保障所有的孩子都能有学上,都能就近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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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七省市区人员率先享受办证便利新华网西宁9月1日电(黄钧钧 徐文斌)8月31日,记者从青海省公安厅获悉,根据青海省公安厅党委加大公安改革力度、着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让改革红利更多惠及各界群众的部署和要求,青海省公安厅在已经全面实施本省籍人口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基础上,决定自日开始,在西宁市试点启动部分外省籍人口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工作。据青海省公安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受理对象主要是青海省西宁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重庆、宁夏、陕西、安徽、海南、辽宁、吉林等七省(市、区)籍人员,且已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的,可到试点单位公安机关申请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业务。受理业务范围主要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业务。试点期间,西宁市公安局13个派出所为受理单位。分别是:城东分局林家崖派出所、城中分局礼让街派出所、城西分局兴海路派出所、城北分局祁连路派出所、城北分局三其派出所、大通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大通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湟中县公安局鲁沙尔派出所、湟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湟源县公安局大华派出所、东川分局户政大厅、南川分局户政大厅、甘河分局东区派出所。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青海省公安厅视情再逐步增加试点单位。警方表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青海省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之一,到试点单位提出异地办证申请。试点单位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无误后,登录受理平台采集申请人的相片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收取工本费。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材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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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安局新增三个县级出入境证件受理点
07:46:00 来源:西海都市报
[提要]&&日前,为了方便西宁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新增设三个县级出入境证件受理点。9月11日起,凡城中公安分局、城西公安分局辖区户籍人员(不含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赴台旅游另需出具参团发票原件),湟源县户籍人员在湟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出入境证件。
   日前,为了方便西宁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新增设三个县级出入境证件受理点。
  9月11日起,凡城中公安分局、城西公安分局辖区户籍人员(不含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赴台旅游另需出具参团发票原件),湟源县户籍人员在湟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出入境证件。(作者:何耀军 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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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08:35  
西宁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证和行政执法督查证。行政执法检查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督查证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督查时的资格证明。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部门应将执法证件样本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经统一编号、注册,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方为有效。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证的发放范围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督查证的发放范围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只限在法定权限内,按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执法督查。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并佩戴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不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督查。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由其所在单位声明作废,按程序办理补证手续。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收回证件,并交还发证机关注销。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完毕。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负责监督管理的机关有权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予以暂扣、责令暂缓使用或予以作废。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或行政执法督查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停止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制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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