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北海义务兵退伍军事演练后可以退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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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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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义务兵退伍时间,山东省老兵退伍时间
日期: 16:27:24 && 编辑:27军事网 && 来源:27军事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信息。鲁民〔2014〕21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工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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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2014〕2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应当按照鼓励先进、公开公平、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考试考核计分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化考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内容:初、高中文化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及时事政治等综合知识。
(三)文化考试,按实际得分不得高于50%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第六条&档案考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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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当年是第二年义务兵(上等兵),没有考上是完全可以退伍的,不过我建议还是转一期士官较为理想.2、也是可以的,不过在你的连队中会有很大压力,家庭我想也会有不同意见的,要知道不能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军队考军校也没你想的那么简单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你还是好自为之吧.你在哪里服役?我是济空司令部任职.
人的追求不同嘛,不能强求,明年考不考得上我肯定都是要走的,考试只是迫于家里的压力,他们什么关系都找好了。我在成联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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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退伍义务兵生活待遇政策怎么样?一组问答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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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今年,士兵首次实行“两次选退”,2013年入伍的上等兵9月初退出现役。随着退役日期的临近,战士们对退役时能享受哪些生活待遇倍加关心。我们对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以期对广大战友有所帮助。1.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生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2.退伍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义务兵退伍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时间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3.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4.离队下月津贴的发放规定是如何明确的?义务兵在规定的退伍期间离队,发给离队下月的津贴费(不含职务津贴和其他岗位津贴),目前,上等兵第二年的津贴标准为每月750元。不在规定退伍期间离队的,只发离队当月的津贴费。5.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的发放规定是如何明确的?义务兵在规定的退伍期间离队,发给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下月伙食费(按当地一类灶标准计发),目前,每人每天一类区一类灶18元、二类区一类灶19元、三类区一类灶21元。不在规定退伍期间离队的,只发离队当月剩余伙食费。义务兵退伍在发放离队下月伙食费时,虽然逢有节日,但是伙食单位不能将过节费发给个人,也不能领报已退伍义务兵的过节费。6.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等功10%、三等功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退伍义务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安置地的退役金专用卡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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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北海市民政局  日期: 10:14:45 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1987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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