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则的实施,P2P到底是转型好还是坚持实施政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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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出炉,P2P转型与洗牌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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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的出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逐渐清晰。继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互金指导意见之后,7月31号央行又发布了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管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
&&   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的出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逐渐清晰。继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互金指导意见之后,7月31号央行又发布了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管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利率上、“去担保化”等方面明确规定。相关政策的出台说明,监管思路已经敲定,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未来P2P的转型与新一轮洗牌将会逐步开始。    利率过高的平台将会面临问题。    在P2P网贷投资中,收益一直是投资人关心的问题,但往往收益与风险共存,很多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过度关心收益,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此次相关政策法规的出炉,势必会影响高息平台。在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中中明确规定了24%和36%两个分界点,从原则上规定24%以下的年利率是合法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已经支付了得部分依旧是合法的,但是超过36%的年利率属于高利贷,如果借款人请求,法院应判决出借人返还。这项规定明企鹅地址了P2P行业中的高息交易,在保护借款人的同时也规范了P2P行业的交易标准,P2P行业高息利率将不会存在,整个行业将朝着健康化方向发展。    担保平台将面临整改    现在P2P市场上很多平台在安全保障中,很多都以兜底、担保为宣传口号,这似乎是对投资很有利的保障,但平台从此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通过P2P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只是为双方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有专业人士指出,惯性兜底与担保让出借人产生了错误的投资理念,从而忽略了投资存在的风险,而没有考虑平台提供担保是否合理。此次规定中的“去担保化”,预示着P2P网贷市场将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借贷信息将会逐步透明化    在P2P网贷平台上,关于出借人的借款用途与相关合同不清晰,作假与信息不透明现象频频出现,误导了投资人对投资项目风险的认识。日前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ASIFI)发布了《上海个体网络借贷行业(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指出,网贷企业应向平台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鼓励网贷企业在遵循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涉及本企业的更多信息。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指出,当前由于逾期情况、财务信息等仍较敏感,多数平台公布此类信息的意愿普遍不强,即使公布,也可能并不准确。但这些信息,又是投资人判断一家平台风控水平、盈利能力、资金流动情况的重要指标。早先,P2P平台存在大量信息披露方面的缺失,不同平台按照各自的方式和标准披露。未来随着监管法规增加、细则出炉,P2P平台的披露将更加规范。&&&&&&&监管相关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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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P2P监管细则
  连日来,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8月24日又一重磅消息来袭&&当天15:00,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征求意见稿发布近8个月之后,P2P监管细则正式落地。会上,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明确了&双负责&制 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明确小额分散设置单一个体借款上限
  《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也是与征求意见稿区别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体规定。监管细则中明确了P2P网贷小额、分散定位,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其实,这一额度限制在前几日已有媒体&剧透&,引发巨大争论。虽然当天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这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但这一额度设置已经划定。业内人士坦言,这会对行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业务都超过这一额度限制。
  12个月过渡期 多项配套办法待发
  为减轻政策出台后对行业产生的冲击,《暂行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我们已经开始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上述德众金融董事长表示,虽然从短期来看,《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将产生一定冲击,但无疑有利行业的规范发展:一是让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当前处于整治期的网贷行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动行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规之后,调整、转型将成为网贷行业新的关键词。
  此外,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许圣明表示,投资人不必过分担忧。近期监管政策的相继落地、行业自律的逐步推进,是行业发展向好的标志,也是对投资人的更好保障。不过,在过渡期内,可能会出现平台洗牌、退出潮,投资者需要提高警惕,选择合规、有实力的平台投资。《办法》对投资人也提出了要求,&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所以,选择投资P2P需要加强学习,了解政策要求,成为合格的网贷投资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 暂行办法》八问:
  1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 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截至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3 《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4《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应协同监管。
  5《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6《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7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有哪些规范作用?
  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另外,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银监会拟在有关细则中,对行业的相应指标明确定义。
  8《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有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工作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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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财网
作者:安卓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而就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同时,在广州,中信银行与中国电信旗下的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甜橙金融”)签署协议,就互联网金融交易资金存管达成合作。
  中信银行一位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尽管P2P资金存管业务在其整个托管业务体量中占比及其微小,为此还要专门设计一套存管系统,但就互联网金融整个的发展前景来说,依旧值得一试。
  “监管的缺失导致行业呈非理性发展态势。如果再不出监管细则,行业整体风险爆发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这个背景下,监管细则指导意见赶在今年年底底出来,还是比较及时。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行业来说重大利好。若没有监管,行业要不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要不就是良币被迫同流合污,e租宝就是典型的事件。”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说。
  托管与存管有着本质不同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罗浩杰表示,P2P平台与银行合作是战略趋势,一方面紧跟国家监管政策,使平台在法律合规方面,承受的法律风险少一点。另一方面可以让银行以一种提供服务的方式涉足互联网金融,实施双边多步骤交叉核实客户身份,客户的真实性、账户的安全性都将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三是投资人更愿意看到P2P与银行之间的战略合作,可以更有效的掌控资金安全性,避免资金池、自融等慢性毒药在行业内的持续蔓延,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但罗浩杰同时表示,如今,银行对P2P平台资金存管的门槛普遍较高,按照当前市场流传标准,大部分平台都将阻碍在外。首先,从门槛上来看,一些银行要求P2P平台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而目前业内能达到这一要求的平台不到20%。
  其次,部分银行要求平台控股股东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金融机构、知名互联网企业等。同时,银行还要求高层管理人员需要具备5年以上金融、金融风险管理或者互联网技术领域的相关工作经验。仅仅上述三项门槛,就已经将大多数P2P企业挡在了门外。
  另外,银行资金存管收费标准在一次性收取3000万元保证金后,资金进出还要分别收取2%―3%的交易费用,而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仅收取0.4%的交易费。因此,即便P2P平台满足了银行存管门槛,后续能否承受较高的费用也还是个问号,因此真正能满足银行存管要求的P2P平台并不多。
  上述中信银行内部人士也说,银行从审慎的角度出发,对于合作的P2P会加以慎重的挑选,“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为P2P提供资金存管,就算上是信用背书。”他说。
  该人士解释,资金存管和资金托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的资金托管指商业银行要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但银行为P2P提供的资金存管业务仅仅是为了实现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之间的账户分开功能。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据了解,目前进入P2P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有:华兴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以及各地方农商行等。
  而近期,国有大行也开始行动。据了解,在P2P较为活跃的广东地区,工商银行已经率先展开部署,其中位于深圳的某一级分行目前已经有工作人员主动和一些平台接触,希望能够尽早抢到部分实力较强的平台资源。
  各大银行陆续加入,而银行存管门槛又高高在上,这就导致少数优质P2P平台成为银行的争夺对象。目前多家银行竞争一个P2P平台的情况不在少数。
  壹宝贷执行董事陈雄辉就透露,除华兴银行外,包括南昌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等其它5家银行都在向其寻求合作。可见,优质平台已成为银行争夺的香饽饽。
  负面清单将成最低甄选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引发了业内人士的热烈讨论。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认为,这是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明确表述针对网络借贷这一细分领域,给从业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其次,《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及几个部委牵头,落实到地方的金融办去进行备案制管理,类似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另外,随着注册制的改革,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也将尽快对优秀的P2P企业开放。
  PPmoney万惠联合创始人 胡新认为,负面清单式的《征求意见稿》在年底前落地,这是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监管者、从业者、投资者共同努力的结果。监管细则反映了监管层在行业监管工作上的创新思维。
  随手科技CEO谷风认为,作为未来行业发展的根本性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肯定了网贷行业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对于缓解近期因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造成的行业整体性信誉下滑有正面作用,但同时,信息中介定位、银行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以及12项禁止性行为等,将让整个行业呈现优胜劣汰,预计将有相当一部分不合法、不合规的网贷平台面临转型压力或者被淘汰的命运。
  方颂认为,整个《征求意见稿》比预料中更严格的有:首先,建立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这个工程量很大,全部都要开发接口去对接。其次,对投资人的保护更严格。对投资人进行分级管理,如需要投资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的人才具备P2P网贷投资资格,并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警示,对借款人信息披露更加严格等。
  同时,平台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平台需披露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等数据,对大客户风险集中度进行披露,要交审计报告、信息安全检测报告等。
  “监管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从业者要在短时间内做出调整,管理和运营成本将大幅度提高,迅速提升管理和运营水平,满足监管要求。若不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在整改期内选择退出这个行业,这既是保护自己,也有利于行业发展。”他说。
  麦子金服相关负责人也说,监管采用负面清单和信用中介要求资质要求 对行业要求是很严格的 势必将对线下理财以及股票配资等模式带来洗牌,银行存管要求进一步严格,对借款人和出借人信息披露和保护要求增加,这是健康发展的必然一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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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P2P监管细则影响有多大? 听听从业者怎么说|界面新闻o商业网贷监管政策犹如悬在P2P网贷行业从业者头上的靴子,如今终于落地。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办法》的焦点集中在借款规模设上限一事。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同时,为避免《办法》出台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
就P2P借款上限的设置、债权转让等限制和禁止新政,究竟对P2P网贷行业影响几何,听听网贷从业人员怎么说。
面对《办法》,行业从业者各方心态十分微妙。第三方平台站在全行业的角度,认为新政设借款上限一事对行业整体影响颇大,且难以落地执行,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政策的情况&;从8月24日下午至晚上,那些频繁发声的是本身就以小额消费贷业务为基础的P2P平台,纷纷表明自己的合规之处;而像红岭创投这类以大额项目为主的P2P平台则暂未发表自己的观点,思考在未来12个月内转型之路成为当务之急。
从业人员普遍认为,《办法》偏严格,各种限制、禁令红线叠加几乎影响所有平台。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借款者金额限制对行业影响很大
变化最大的当属第十七条,界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对借款者的金额做了严格限制。这一条对行业的影响很大,现有平台开展的许多业务都不符合这条规定,绝大多数平台将面临业务转型。比如过去成熟的红本抵押、赎楼业务、企业过桥、供应链金融都会受很大影响,车贷业务也会有部分影响。如果这些比较成熟的业务不能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话,未来还是会转入线下的民间市场。
整体来说,本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行业的规范、长期发展垫底了法律基础,平台从业者有了标准的尺度来指导自己企业的行为,规范的企业将得到市场的更多认可,而不规范的企业也会逐步被淘汰出局,整体上对于行业是好事。因为是暂行办法,关于额度的限制未来还是有调整的空间。
投之家创始人兼CEO黄诗樵:金额上限较低不符合现实情况
总的来说,《办法》总体偏严,对当前的大多数平台有较大影响,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和国家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普惠金融的实施都将造成深远影响。
对网贷平台而言,《暂行办法》整体显得比较严格,规定得很细很具体,对之前平台常见的一些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可以看出监管层本次整治的决心之大。由于行业发展早期没有既定规则,市场上有很多平台涉及到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也给平台的合规治理带来较大压力,有些平台需要调整业务模式,甚至需要关停。网贷行业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终于在近期被戴上了紧箍咒,开始步入规范和稳定发展的周期。
《办法》规定了网贷平台不得从事资管、配资和债权转让业务,这条规定涉及几乎所有平台,债权转让是目前平台普遍使用的业务模式,如果被禁止,影响面较大,平台的业务模式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短期内对平台运营有较大影响。
《办法》规定自然人在单个平台借款上限为20万,企业为100万,最多不超过5个平台进行借款。这个金额上限比较低,不太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供应链金融等有抵押业务,这个金额都太低了,按照当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就算抵押成数按五成计算,20万元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没法正常做业务,借款人不能正常借贷。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没有,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暂行办法并未提出牌照制度,可以看出整体的监管思路依旧是事后监管为主,行业的准入门槛不会设置过高,接下来依然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这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业的创新。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我们完全能达到标准
首先,《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
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我觉得监管层是非常有智慧的,也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的。
目前看来,我们完全能够达到标准。我们一直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虽然我们的服务对象以小微企业为主,但2016年上半年,我们的平均单笔借款金额只有23万元。老板们用厂房、自己的车子、房产等做抵押,借款上限大部分也都在500万元以内。只有很少量的超过500万元,这部分我们将在12个月的整改期内尽快整改完善。而今年新增的、跟正合普惠合作的消费金融及普惠金融一块,金额就更加小了,消费金融只有几千元,普惠金融一般在4-5万元。所以,政策的正式出台,对我们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投哪网CEO吴显勇:与小额分散的车贷业务契合
监管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小额分散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办法中提到网贷平台应该以小额分散为主,从目前各个平台的借款人(资产端)来看,由于车辆抵押贷款具有小额、分散、流动性强等特点,监管办法出台后将对以车贷业务为主的平台是一大政策利好。
小额分散这一政策思路和导向,与投哪网一直以来坚持的&小额、分散、抵押、直营&的经营模式相契合。目前,投哪网平台的借款标的以车辆抵押贷款为主,平均借款金额大多也在10万元左右。
网贷监管办法还提出了平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这将从政策层面,更好的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避免和降低平台经营者的道德风险。目前,投哪网的资金存管已经落地。
PPmoney万惠联合创始人胡新:限额要求影响不太大
目前我们主要做3C类的消费信贷,其整体的借款规模单品在3800元左右。第二类是我们今年发力的汽车金融,它也是几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资产。所以,目前的这个限额的条款,对我们的业务影响的并不是特别大。
未来,我们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占比也将不断提升。另外还有一个方向,我们会把线下的这种消费信贷为基础积累的大量数据,作为我们的风控模型,逐步的转化成线上消费贷,或者是现金贷这么一种新的业务方向。这个业务方向目前的单笔借款也都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所以这个限额的要求对PPmoney万惠来讲,整体的影响并不太大。
目前这个限额的设计,至少能保证单笔的损失相对来讲比较小。
未来小额分散肯定是一个大趋势。所以一定会让很多做大额资产的平台积极转型。我们PPmoney万惠现在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小额分散的资产。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行业整改时间紧、任务重
管理办法对网贷机构的定位更加清晰,此次是直接在中央层面明确了网贷机构的定位为:普惠金融、小额分散。
管理办法&双负责&管理模式: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考虑到网贷平台经营的跨区域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的不一致性,银监会带头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平台监管行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登记、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机构等。大家齐抓共管,更有利于行业健康的监管。
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明确日常管理的操作难题,如备案登记的条件、流程等,明确并简化了操作程序,实现了从&无监管&到&有监管&的无缝对接和转化。
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大加强,要求网贷机构以醒目方式提示出借人投资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同时也对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划定应履行的义务,表明除了借款人监管外,出借人的监管,特别是洗钱,也将是监管的重点。
整改时间紧、任务重,以前是18个月完成资金存管,现在12个月既要实现资金存管,又要规范借款额度,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随着政策的逐步明朗,更多资本将涌入行业。
有利网CEO吴逸然:人均借款规模1.02万元 限额无影响
目前有利网借款人的人均借款规模只有1.02万元,限额对有利网没有影响。
在合规方面,目前有利网不止符合借款限额要求,同时运作方面也严守了13条底线。
资金存管方面,目前有利网即将和一家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还在逐一敲定对接的细节。
此外,在银行实施资金存管不仅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备案认可,也需要工信部发放的ICP证,有利网也是网贷行业较早持有ICP证的企业之一。
网贷管理实施确实有一些同业公司可能会受到影响。大家的核心竞争力会逐渐凸显出来。比如要做小额分散,资产端的开拓能力很重要,同时,如何利用信息化的能力,组织和处理大量的小额分散的交易也非常重要。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已基本符合监管要求
我们仔细对照过意见稿的各种版本,拍拍贷基本都符合监管的要求。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这些方面拍拍贷的业务和监管的思路、大众的需求不谋而合。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单笔借款金额8.35万元低于上限
个人、企业借款上限划定这一细则明确了网贷平台发展的方向应该以小额分散为主,借款上限划定有助于防范借款额度集中带来的信用风险,将网贷平台的本质回归到普惠金融,引导网络借贷平台走向良性的发展,最终更好地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以人人贷为例,2016年上半年平台平均单笔核批借款金额为8.35万元,远低于监管条例规定的20万元。
银行资金存管落定,行业隐性门槛提升。这意味着银行资金存管成为行业唯一受认可的存管模式。这对平台的业务实力、技术实力要求都更为严格,相信会为行业设立更高的隐性门槛。
在《暂行办法》真正施行后,可能会使大量不合规平台以及技术能力无法达到的平台退出,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可以大幅降低用户的筛选成本。
《暂行办法》的落地会加速行业的两极分化,优质合规平台的业务可以稳步推进,能力不足的平台或将因为无法满足监管要求而逐步退出。12个月业务整改期,为行业的去劣存优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窗口期。
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超限占比不超过5% 将调整
金额上限规定有利于资产模式为个人信用贷款的平台,这些平台的贷款额度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下;对于车贷和房贷等上百万贷款额度的平台,影响会比较大。特别是企业贷款,目前贷款额度普遍在几百万和几千万之间,影响会更大。
麻袋理财的主要资产来自战略合作伙伴中腾信的小额信用借款,始终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平均单笔借款金额约为5万元,单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符合监管要求。针对企业借款100万元上限,麻袋理财的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占比不超过5%,未来会根据监管要求做相应调整。
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说明监管层希望尽快规范网贷行业,因此对大额业务的平台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主要资产为企业贷款的平台很难短期转型为个人信用贷款,不少平台可能会被淘汰出局。同时对于监管层来说也是一个考验,需要在12个月内尽快上线数据共享平台,否则监管无法知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不同平台的贷款总额情况。
监管细则已出台,接下去会有资金存管细则,需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去备案,ICP证等要办理,无论是对监管层还是平台,未来的一年都会有很多事要落实。
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将网贷资金驱赶回中小微企业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坚持了小额分散原则,对投资人不做投资限额,这个与美国的乔布斯法案有一致之处&&小额豁免原则,美国的小额是定位为100万美元以下的,我觉得这是企业组织最高500万,其实也是接近美国乔布斯法案的设定。
《办法》也为网贷平台做了定位,P2P行业已经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那么就势必不能对现用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另一个层面目前监管层对P2P行业要求是不能做债权转让,也就是说P2P平台上的底层资产必须是穿透式的,也就是投资人直接借款给借款人。这个更有利于平台的发展和监管。
上个月银行新增贷款,大部分是房贷,而实体企业根本得不到金融机构的反哺。我这认为是网贷暂行办法会提前下发的原因。
e路同心总经理闫梓:100万元以上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出路在哪里?
从监管细则来看,把行业的定位、模式、业务和规范都做了梳理,算是给行业指明了一个努力的方向,能看出监管架构希望P2P行业趋向普惠金融的定位。但是我们比较疑惑的是借款上限的规定,个人20万元和企业100万元的上限意义在哪里,会不会限制p2p行业的创新,或者说对融资需求在100万以上的小微企业的融资出路在哪里?再回到民间高利贷的灰色阴霾里?我们期待政策能够更加的考虑到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把p2p行业真正建设成为小微企业的源头活水,灌溉小微企业发展之树。
粤科金服CEO李卫武:超90%平台面临转型和调整
监管《办法》出台,意味着行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合规发展阶段,小额分散的借贷要求也充分保护了投资人的安全,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有积极促进作用。
但是,短期来看,对行业也是一次严峻考验,特别是设置借款上限一条,让90%上平台面临着业务转型和调整的境地。
总体来说,《办法》对于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是利好的。
新联在线首席运营官陈智诚:一刀切限制让平台必须转型
行业会迎来大洗牌,禁止债权转让,房贷、车贷、企业融资等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业务面临转型。
正式明确了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这样使得包括供应链金融、企业贷款在内的业务额度将会大幅受限。由于单户借款金额上限的限制,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受限,这会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收窄,中小企业少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供需关系的改变将会使融资成本上升。
暂行办法提供12个月整改期,将导致大量的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办法》将是对消费金融行业的鼓励,但同时限制了其他类型存量资产的发展。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秘书长徐北:资产端穿透式披露利好投资人
《办法》出台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特别惊喜是:监管层要求平台对资产端的信息公布,是一种穿透式的披露,是极度有利于线上投资人的。但很多具体细节的执行还有待各个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协调。比如:网站平台到当地金融办(局)是备案制;而电信增值许可证又需要到省一级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批;但银行&存管&又是各银行执行自己标准。所以还要看这12个月内的整改调整效果。
另外我还关注到:对比意见征求稿里面新增两个&禁止&,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事实在项目的贷后管理执行层面,平台将会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电子合同签章在法律层面上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有效,怎么签署属于有效,一对多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二、是债务人真正违约后,追讨主体;三、平台是否具有进行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等多项现实操作问题。
至于大家最关心的单一客户在多个平台借款上限问题,个人认为更多是信息共享问题,而且基本是堵死平台有抵押贷款问题。
0界面记者关注上市公司、互联网金融等与资本市场相关的那些事儿。常驻广州。相关文章您至少需输入5个字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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