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没代扣代缴税费会计分录向个人支付的利息税费,税务局会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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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江宁地税局在对一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本单位职工筹资1200万元,合同约定按年10%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去年5月一年到期时,该企业对其借款按约定利率计提利息120万元并在企业往来账上挂记到其借款人名下,但直至税务检查时尚未实际支付。为此,该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补扣缴其职工借款利息所得税款24万元的税务决定。
  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法第八条还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扣缴义务人何时履行扣缴义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发出通知,明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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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勿忘扣缴个税
来源:江苏地税&   |
案情简介:近期,某税务分局在对某石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风险应对中,发现该公司2015年1月支付给个人的集资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约谈了解到,该公司2013年12月以企业名义向个人集资620万元,合同约定为年利率8%,每年1月份向职工支付上年度集资利息。该公司认为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高于银行利率,属于福利性质,无需申报纳税。
税法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公司应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提醒:近年来,不少企业为筹集经营资金,会向员工等个人集资借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这时取得利息的个人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支付利息的单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请扣缴单位及时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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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勿忘扣缴个税
来源:南京日报&   |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中的个人集资,在2011年至2014年底共支付个人借款利息137万多元,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要求该公司补扣税款27.4万元,并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同时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公司应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向税务机关缴纳。
对此检查人员提醒:近年来,不少企业为筹集经营资金,会向员工等个人集资借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这时取得利息的个人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支付利息的单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请扣缴单位及时履行义务扣缴税款。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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