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招标审计公司审计通常需要多长时间间

如何审计发现招投标中的问题
宿州市审计局牛香芹
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程是否具备招投标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审计招投标的范围是否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投标法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工程规模,目前各个地方自行采用的标准都不一致,比如安徽省,有两个相关的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公布),而两者的规定范围就不一致,各个地市具体执行时更是各行其令,很多建设单位投机取巧,将整个项目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而对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则基本不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小范围招标,直接或间接的确定自己“心仪”的乙方。基建上的许多腐败问题产生于此环节,为此,我们审计人员一定要注意工程招标范围的审核。
三、审计招标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目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招标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了议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此外的工程均要要公开招标。审计人员要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审计。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有无故意抬高造价、向施工单位泄露标底、串通围标等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有时候我们会碰到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标底极其相似,有的甚至清单分项工程的组价都一样,只是个别项目稍作改动,内行一看便知。另外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对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核建设单位的组织招标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五、评标过程的审计。首先看评委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系统内招标评委易发生问题。例如笔者曾参加某水利工程的审计,该工程系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其招标评委均为当地水利系统内部人员,而其下的水建公司亦参加投标,该工程虽然名为公开招标,但结果可想而知。其次看评标是否规范,是否遵循了评标规则。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查评标记录观看评标现场录像来发现问题,并通过一些硬性参数来判定,而柔性指标很难作为判定标准。此过程需要取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配合,方能顺利开展。
六、审计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我国招投标法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通常合同备案机关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一定是甲乙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通常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管,而合同管理机关不会参与工程最后的决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结果管理机关管理不到,正是这种体制上的不衔接使人有机可乘。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到合同备案机关查询。
七、审计工程招投标结果的最终履行情况。经济利益是各方谋求的最终利益、根本利益,竣工决算是关键的一步。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招投标过程进行的再规范再科学,但如果最终未能在竣工决算中得到实施,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将变的毫无意义。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决算是重复签证计算招标包死范围内的工程,多计算招标文件中排除建设单位经济责任的工程,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计,很多问题都会浮现出来,虽然只是事后审计,但也能根据书面、视听材料,再现招投标现场,具有一定的追溯力和现实作用,起到事后把关的作用,树立审计人员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审计监督形象。HTTP Error 404. The requested resource is not found.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
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规定。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项目介绍;
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评标标准;
拟签定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它相关财务指标)等。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事务所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事务所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事务所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招标单位在做出投标事务所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要求时,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务所参加。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务所。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
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事务所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相关工作经验
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商务响应程度
注:对于报价的评审,应当以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异的绝对值作为评审标准,差异绝对值越小,所得分值越高。当前位置:
年度最新审计项目招标汇总
项目简介:审查核定财政收支、预算、决算等。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全国招标信息网凭借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多年的招投标行业经验积累,以庞大的中国建设市场为背景,以深厚的政府资源为基础,以深度信息开发为核心,给广大投标企业提供全国最新的审计项目采购信息,如想了解跟多有关审计项目信息,请注册会员加盟供应商后查看。点击
审计项目-最新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中标公示】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中标公示】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中标公示】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会员注册登录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号-2 京公安网安备0号 技术支持:审计应对违背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说不
  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它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目标和依据,也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按照规定经过招标的工程而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招标人和中标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的执行,还应结合招标文件内容, 先行判别其是否违背招标文件精神。
  审计实践中,有不少被审计单位认为,合同既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时间在招标文件之后,因此即使出现两者内容背离的情况,也应执行合同条款。因此,有的在合同中改变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结算方式,有的随意缩小施工单位的风险范围,有的随意扩大认质认价范围;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义务等。这其实是片面理解了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招标文件的发布对象是所有投标人,是招投标过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更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因此,它是整个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所有投标人都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且遵循的时间应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始终,而中标单位作为众多投标人之一,其一切与工程实施有关的行为理应遵守招标文件规定。如果在中标后双方签订背离招标文件精神的合同条款,则使招标文件成为一纸空文,也使招标流于形式,失去了其本来意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如前文所述的规定,其要义也正在于此。如此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而《合同法》明确规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就招标文件中的重要规定进行细化或补充,但决不能改变其基本精神。不光是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还包括在实施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及相关签证等,都必须遵循此原则。
  审计中应警惕为使施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在合同条款中改变招标文件精神的现象,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合法途径加以纠正,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更要毫不留情地揭露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审计需要多长时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