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货代公司能不能拉风投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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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推鏖战、平台思维、剩者为王,运满满能否成功再造一个“货运滴滴”?
摘要发展至今,货运APP市场也走过了2013年的起步,2014年的爆发,2015年的混战三部曲,在2016年,主题则是洗牌与整合。当滴滴已经在客运市场一统江湖后,货运市场仍旧需要有说服力的龙头公司和商业模式出现。
  “早知道这么难,我们说不定会选择别的行业。”在上满满总部宽大的会议室里,张晖对《中国企业家》回忆自己选择车货匹配时的心得。
  张晖是创始人兼CEO,从离职后,他就一头扎入创业之海。选择做货运之前,张晖曾经考虑做外卖,但是经过研究观察,他发现,外卖市场的竞争早已是血流成河,而物流相对冷门,其发展空间应该会好一些。这一想法也得到了的、同时也是公司的投资人之一的支持。“这个市场虽然竞争激烈,但是种子选手不多。”张晖分析道。
  眼下,早已发展壮大,而张晖的运满满也逐渐成长起来,公司有了2000多人的规模,注册司机数大约有350万,货主(中介)50万。2015年下半年,运满满已经完成了由领投,原投资方、光速安振跟投的数亿元C轮融资。在重卡市场的500万司机群体中,运满满占有70%以上的市场份额,对张晖而言,运满满的存活不成问题。
  事实上,“滴滴”、“快的”模式的出现,让不少货运企业甚至互联网企业受到启发,他们看到其中的巨机,都希望在这场盛宴中分得一杯羹。从2013年货运APP首次出现,到2015年,全国雨后春笋般涌现出了近200个货运APP,货运行业的平台大战已然打响。
  在激烈竞争的背后,则是货运市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对于滴滴模式能否移植到货运行业这个问题,张晖经历了“相似——不似——再相似”的认知过程。起初,张晖的着眼点是希望解决空车配货这个痛点,让跑长途货运的个体司机避免几百里的空车回家,这一模型有点类似于滴滴设计的车客匹配。同时,张晖选择了以长途干线市场作为自己的切入点,而非同城配货甚至省际配货。
  进入干线配货市场后,张晖很快发现,在空车配货这个大痛点背后,隐藏着很多小的痛点,当这些痛点叠加在一起后,在客运市场看似清晰的匹配模型,到了货运市场又变得无比复杂起来。而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则是非标准化的程度太高,不仅货和货之间差别很大,车和车之间也有差别。“但是现在,我们有百分之百的信心把它转变为一个标准的市场,或者说相对标准的市场,就是在非标中找标准化,一旦这样的话,这个市场就会变得有序。”张晖说道。
  货运市场就是这样复杂且分裂。一方面,货运市场有许多拥有高大上的互联网思维的企业进入,他们希望用先进的信息系统来改造和优化这一行业。例如从出来的张晖,这两年花了很多精力去打磨运满满的后台系统。
  另一方面,货运市场也充满了江湖气息,甚至血雨腥风。一个显著例子是,运满满的地推员工多为90后,这些年轻人一年下来有的走了50多个城市,最少的也走了20多个城市,比一些职业的驴友走的地方还多。但这并非是一个轻松的旅程,“有的员工门牙被打掉了,捂着嘴继续工作。”运满满联合创始人兼地推负责人马桂珍告诉《中国企业家》,发生冲突时,这些血气的年轻人难免冲动,“而我们的要求就是保存好证据。”
  在过去的两年里,线下跑马圈地仍旧是行业的主旋律。张晖认为运满满是个互联网公司,但是运满满从来没有做过线上的推广和运营,每当张晖自己回想起来,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在他看来,运满满现在能有300多万司机的装机量,靠的就是能吃苦能打仗的铁血地推团队,目前运满满有1300多名地推人员,他们是公司的中坚。或许,只有这样做,运满满这样有着浓厚互联网基因的公司,才能够理解中国货运业的痛点与难点,也才能完成从资源平台向服务平台的转身。
  发展至今,货运APP市场也走过了2013年的起步,2014年的爆发,2015年的混战三部曲,在2016年,主题则是洗牌与整合。从2014年初至今的补贴大战,已经成功地教育了国内大部分的物流市场,少数平台已经处于领先地位,货运APP作为一种新事物已经被接受。另一方面,传统物流企业质疑的货运APP们缺少真实货源、同质化发展严重的问题,也亟待有所突破。当滴滴已经在客运市场一统江湖后,货运市场仍旧需要有说服力的龙头公司和商业模式出现。这也是2016年,运满满这样的种子选手要全力去证明的事。
  地推鏖战
  这两年,货运APP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模式上大同小异——先积累司机,当司机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再对接货源。“从模式上,大家没有本质差异,区别就在于执行,在于地推。”张晖说。
  跟张晖一样,运满满联合创始人兼地推负责人马桂珍也是出自阿里巴巴,此前并没有接触过货运行业。当她和同事深入市场后才发现,中国货运市场简直太大了,货运行业的区域性差异非常明显。比如,南方市场多以小黑板的形式发布找货信息。“但是北方不一样,北方是以地方网站为主。地方网站,它的资讯信息就类似于一点通这样的信息平台,它是看不到司机比较聚焦的地方。南方就跟人才市场一样,集中在一个园子里面,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形式。”马桂珍解释道。
  运满满的地推路线,从南京起家,然后逐渐向外扩张。张晖坦言,做货运市场无法像下围棋那样跳着布局,只有由近及远,层层推进,才能做扎实。“我们以南京为点,慢慢辐射周边的一百公里,然后两百公里,然后再辐射长三角,长三角再往外扩,然后我们在去年7月份,基本上全国远到西藏、近到南京,差不多整个的全国网络布局都敲定了。”
  与很多不同,运满满装机时是没有“补贴”的,其地推难度可想而知。有时候地推人员只能给司机送一些随身的小礼物,以表心意。让马桂珍记忆深刻的是,有个员工把自己带的洗澡挂篮送给了装机的司机。
  在地推的早期,有时候一天下来,一个地推人员只能装三五台机,这意味着,一个地推人员一天只能接触并说服三五个司机。但好处在于,货运APP市场的起步是一个,很多APP都在这个时候出现,教育市场的工作是大家一起做。到2015年,很多货运司机对货运APP早已不陌生,甚至会主动比较不同货运APP之间的差别。这个时期,运满满一个比较熟练的地推人员一天可以装机50多台。
  即使如此,在一些重点城市,运满满的扩张仍旧受到了非常大的阻力,比较典型的是成都市场,据张晖回忆,运满满花了差不多六七个月的时间,成都战役才宣告结束。
  作为西部重镇和物流枢纽城市,成都货运市场的司机人数多,而且货主体量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起初,运满满只派了一支小分队赶赴成都,但很快发现“情况不妙”,于是运满满又派出了地推大部队奔赴成都。当时张晖给他们下了死命令,无论如何要拿下成都市场。
  成都物流园众多,有的园区卖门票,有的不卖门票。对于卖门票的,地推部队则分散买票进入,但即使这样,多数物流园并不欢迎货运APP的地推团队。“不欢迎我们也正常,因为我们影响了他们的生意。”马桂珍说道,但是任务必须完成。
  面对物流园区的不欢迎,运满满地推团队中有些胆大的小伙子会设法混入物流园,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被提倡,因为容易和园区发生冲突。更多的时候,运满满的地推团队就在物流园门口截人。后来他们发现了一个窍门,无论怎样,司机们总要吃饭,总要休息。于是地推人员就来到司机们聚集的小饭馆套,或者干脆拎包住在司机们的隔壁,然后晚上逐一敲门,说服司机安装并使用运满满APP。
  当积累了大量的司机以后,成都战役还不算成功,最关键的是,如何对接到当地的货主。
  事实上,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市场,在货运市场都有不同的中介存在,对于以互联网思维发展的运满满而言,是否也要去中介化?经过两年探索,马桂珍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在她看来,运满满要寻求合作,而不是以颠覆者自居。
  起初,运满满团队刚开始做产品时,认为去中介化效率更高效、更匹配。但是,当他们真正深入市场之后,才发现不可以忽视中介的力量。“中介也好,信息黄牛也好,他是从事了十多年、二十多年经验积累下来的。做这件事是有专业度有门槛的。”马桂珍告诉记者,其实,信息部或者黄牛就充当了专业顾问的角色。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内信用体制还不够健全,在货运市场上,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货源的信用背书是关键,“比如我是中小企业,有的黄牛我对他是比较信任的,这个货我可以给他去拉,给一个陌生人拉他可能不大愿意,所以我觉得今天黄牛起到了一用背书、讨价还价和专业基础作用。就像是不能因为有了淘宝跟天猫,商场就没了,所以信息黄牛的存在是有价值的。”马桂珍说。
  正因为在运满满的平台上,有价值的中介成为了合作伙伴而不是敌人,运满满与货运园区的关系也在改善,一些大型物流园也成为了运满满的战略合作伙伴。
  2015年,运满满收到了南京一个姓李的货主写来的一首打油诗,内容颇为有趣:“场内配货写黑板,场外配货运满满,两个方法结合用,赚钱速度翻一番。”原来这位货主年纪较大,不会用智能手机,他整天泡在货运园区里,主要靠电脑找货。但是有时候电脑会出故障,货运市场的人也不会去修,运满满的地推人员是大学生,就去给他修电脑,教他用智能手机,也推荐他用运满满。老李发现用了软件后,真的是多拉了一天货,但他也没有放弃过去的方式,两个结合用,就写了这首打油诗。
  平台思维
  地推重线下,但运满满仍旧是一个轻公司,这或许与张晖的个人经历有关。
  张晖跨界进入物流行业后,阿里巴巴的烙印挥之不去。因此,运满满的商业模式也多少有阿里巴巴的影子,而这其中最大的一个影响就是平台思维,尽量用互联网的方法把一个重的产业做轻。
  起初,张晖和多数货运APP都以滴滴模式为基本模板设计自己的商业模式,但他很快发现了这里面有些东西不对。除了货运市场的非标准化程度更高之外,张晖还得出了一个结论:滴滴模式之所以能够成功,一个重要原因是滴滴模式释放了许多新的需求出来,而不是在存量市场里分食蛋糕,这也使得滴滴可以与传统的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和平相处,不被敌视。但是,货运APP所处的产业环境不同,基本上是用新的方法做存量市场,这时候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不可避免,同时这些新模式的公司又必须找到自己的差异化所在,才有生存的空间。
  张晖也为运满满找到了独特的生存空间。他将运满满的运输类型定位为干线运输,在车型上定位为9米6以上的重卡车型,因为只有这样的车型才有条件跑长途运输。这些车有什么特点呢,张晖打了个比方,长途的车可以加长,比如路上常见的17米5的车,“就是变形金刚里面的模样,那样的车转个弯都很难,所以它们的司机都很厉害。”
  如此一来,运满满就在一开始避开了那些试图大小货通吃的货运APP,而是在全国500万的登记在册的重卡司机群体里进行深耕。要知道,中国的卡车司机总量大约有3000万,重卡司机占六分之一。
  在张晖看来,做干线重卡司机门槛较高,能够避开激烈的竞争。2015年网上流传着一张表格,列举了十多家在这一年新拿到风投的互联网货运企业,“多数是同城的,我没有看到一家新进企业是做干线的。”张晖耸耸肩说道。
  当运满满掌握了超过70%的中国重卡司机用户以后,张晖带领运满满要做的则是:利用沉淀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张晖而言,装机量倒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从中找到所谓的“种子用户”,也就是好司机,在这样一个非标准化的市场,通过个体的代表寻找标准化的可能,把它提炼出来,再进行规范化。
  这样的做法就有点类似于淘宝管理店小二,作为平台,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服务标准,做得好的,就拿出来当榜样,然后要求其他店小二照着做。“就像今天的淘宝,他是有他的游戏规则在里面,其实我们最后公司也不会有一辆车,但是我们其实就提供了一个舞台,司机你诚信的,服务好的,你渐渐会浮出水面,你会接更多的生意。”张晖说。
  但是相比淘宝,货车司机的诚信体系和评价体系建立起来则更为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运满满采用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利用由司机交付定金,以防止车爽约不来。现在在运满满平台上,几乎每个月沉淀的定金数量就超过千万元。
  与淘宝单纯的线上服务不同,很多时候司机与货主的纠纷需要线下解决,于是运满满成立了自己的服务站和服务体系。张晖戏称运满满的服务体系就是“居委会老太太”。现在运满满有40个客服,平均一天收到的纠纷电话是5000个,这些电话的内容很多很琐碎,但是对于运满满而言,这也是数据。
  “我们在里面也找了很多素材,积累了几点东西,第一个,非标准化的原因,我们大概比谁都清楚,如果每天处理5000个纠纷,你想想看,就什么纠纷我们大概都清楚。第二个,我们会把相对不诚信的信息部和司机都打上标记标在后面,所以我们会渐渐的积累很多数据,这个都是实战数据。”张晖说道。
  此外,运满满还在后台设置了交易关系图谱,这个图谱涉及到几个维度:一个是线路维度和位置相关,第二个是关系图谱,第三个是价格图谱,这三个方面运满满积累了丰富的大数据作为支撑。当数据积累到一定量级,整个车的流向就可以重新去做调整。“通常司机跑的路线很多都是点对点(A到B,B到A)来回倒,现在,运满满会建议他们,从A到C再到B,因为A到B之后回来可能就是没有货,而到C以后,你就能配到货,C到B可能也有货,绕一圈就会有很大收获。”张晖举例说。
  剩者为王
  眼下,运满满已经走过了跑马圈地的第一阶段,“流量已经起来了,下一步就是流量+技术双引擎驱动”,张晖说,在2016年,运满满会继续在标准化的工作上做更多工作。不过,这一年运满满也注定要面对更为激烈残酷的竞争环境。
  车货之间供需的不匹配,原因是中国的运力是总体过剩的,相对稀缺的是货源。这让很多人看到了巨大市场的空间,因此,越来越多人和资本涌入这个行业,试图用互联网的手段解决这个行业的不匹配问题。但是随着车货匹配企业增多,现在连“提供解决方案的人”也过剩了,彼此频繁发生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
  运满满也曾遇到过类似问题,“在内部员工会议上,我们从来都是强调我们不要去跟任何人起冲突,保护好自己、不起冲突。因为我是觉得今天运满满有一两千人这样的小伙伴,跟着你,他天天奔波,他家人都会牵挂他的。如果我们教唆员工说,来了就干那就乱套了。”但是如果真的动起手来怎么办?马桂珍说,我们允许员工正当防卫。
  张晖则认为,行业内冲突频发的原因,在于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我从来不觉得谁是我的竞争对手。”张晖说起来甚至有些激动,“这个市场特别大,就包括传统公司,我觉得跟我们也不是竞争对手,为什么?你说整车物流,两万亿的市场,谁能说自己占了千分之一,都挑不出来,你说我们抢谁的呢?蛋糕还在那儿,没有一家独大的,所以我觉得不存在竞争,这个事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是大家要一起努力。”
  张晖不否认团购市场曾经上演的一幕可能会在货运市场重演,中国团购市场曾经上演过“千团大战”,最终也只剩下了等寥寥几个。他认为2016年会是大浪淘沙的一年,很多人都注定没有机会了。有时候张晖甚至觉得,与其说担心对手如何,倒不如担心盟友太少。“这个事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进去把这条路趟平,我倒是不希望竞争对手这么早的就退出。”
  张晖希望运满满成为中国货运业的“互联网大车队”,但是运满满自己又不拥有一辆汽车,就像美国的罗宾逊模式那样。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之上皆盟友,盟友比对手重要得多。“我是为大家服务的,我来制定游戏规则,我从平台中大家挣的钱中,提成效益里漏一点给我。”
  但不可否认的是,和其它车货匹配软件一样,张晖创业两年多来,烧的也是投资人的钱。公司何时能够赚钱?张晖没有给出时间表,他知道现在业内已经有了一些从司机身上赚钱的方法,但是他觉得还不到时候。“我积累大量数据,筛出好的司机,制定游戏规则,再反哺给货主。这上面的所有司机,我们未来如果挣钱的话,都可以想各种办法,管子插进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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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寰鹏投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寰鹏投资有限公司(原上海鹏翔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工业园区联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长红,工作单位上海寰鹏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原妙光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室。  法定代表人白昆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寰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明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寰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德武、陈长红,被上诉人好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寰鹏公司长期委托好明公司提供货物从其工厂至港区的集装箱卡车拖运服务,殷战辉作为好明公司业务员负责与寰鹏公司联系。2009年9月至12月,寰鹏公司又多次委托好明公司办理集装箱卡车拖运业务,共计产生拖车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9,900元,为此好明公司分别于日、日、日、日向寰鹏公司开具了编号为044042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日,好明公司以律师函的形式向寰鹏公司主张上述费用,寰鹏公司向好明公司出示有殷战辉签字确认的《与殷战辉往来付款确认函》,主张有关费用已以支票形式通过殷战辉向好明公司支付完毕,金额总计277,993元。但根据支票记载,除了编号为、金额为60,700元的支票收款人为好明公司、好明公司亦确认收到外,其余支票记载的收款人均为不同的案外人。好明公司确认殷战辉于2009年7月离职。寰鹏公司亦确认,相关支票在交付给殷战辉以支付好明公司拖车费时,应殷战辉要求,支票收款人处均为空白,但支票金额确定。相关支票存根均有殷战辉签字。  原审法院另查明,此前寰鹏公司均以银行转帐方式直接向好明公司支付拖车费。寰鹏公司同时确认,殷战辉从未向其出具过有权代好明公司收取业务费用的收款委托书。  原审法院认为,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双方对于好明公司接受寰鹏公司委托,为寰鹏公司办理其货物从其工厂至港区的集装箱卡车拖运服务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以集装箱拖运为主要内容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在好明公司完成委托事项后,寰鹏公司负有向好明公司支付费用的义务,对此寰鹏公司亦不予否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寰鹏公司是否已向好明公司付清所有拖车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好明公司主张的欠款,寰鹏公司主张其已支付完毕,则寰鹏公司对该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寰鹏公司主张与殷战辉往来付款确认函中收款单位为好明公司的款项共计277,993元均系支付与好明公司业务中产生的拖车费,此外双方无其他债务纠纷。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其中仅60,700元实际支付给好明公司,其余款项共计217,293元均付至案外人处,好明公司未收到。寰鹏公司主张殷战辉系好明公司业务员,向殷战辉交付支票即意味着向好明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审法院认为,殷战辉作为好明公司业务员,与寰鹏公司的联系应仅限于涉案集装箱拖运业务的办理过程。在业务处理完毕、好明公司开具拖车费发票给寰鹏公司后,殷战辉并不必然有权代好明公司收取拖车费。寰鹏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确认,殷战辉从未向其出具过有权代好明公司收取业务费用的收款委托书,好明公司在未收到涉案款项后向寰鹏公司催讨的行为表明好明公司亦不确认殷战辉有权代其收取业务费用,故殷战辉并未取得代好明公司收取拖车费的合法授权。在涉案纠纷产生之前,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之间一直是以银行转帐方式结算拖车费,未出现由殷战辉代好明公司收款的情形,因此殷战辉的收款行为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寰鹏公司向殷战辉付款并不产生向好明公司支付涉案合同下拖车费的法律效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寰鹏公司在向殷战辉交付支票时,支票收款人处为空白,寰鹏公司虽称系应殷战辉的要求在收款人处未填写内容,但寰鹏公司作为建立独立财务制度的公司法人,明知支票收款人空白可能造成实际收款人不确定的情况仍出具收款人空白的支票,对于相关款项最终未能付至好明公司处存在过错,仍应承担向好明公司支付拖车费的义务。好明公司以其未实际收到的217,293元为欠款金额请求寰鹏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好明公司主张诉争款项自涉案最后一张发票开具之次日即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法不悖,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准。遂判决:一、寰鹏公司向好明公司支付拖车费217,293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对好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寰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好明公司在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好明公司通过其业务经理殷战辉与寰鹏公司从2008年9月始就建立了长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持续至2010年3月寰鹏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费用才终结。好明公司关于拖车费的收取均由殷战辉实施,例外的就是本次诉争的五笔拖车费尾款,因殷战辉承担刑事责任失去自由四个月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故原审就双方公司一直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拖车费的认定错误。2、涉案五笔费用发生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共计203,080元,原审认定217,293元是将其中一笔殷战辉的个人业务款14,213元也计算在内,故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二、原审法律适用错误。1、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之间的业务从前期磋商、接受委托、安排出运直至费用结算均由好明公司业务经理殷战辉实际实施,故殷战辉对寰鹏公司所有行为均属职务行为,故原审以殷战辉收款不构成表见代理,寰鹏公司向殷战辉付款并不产生像好明公司付款的法律效力,系法律适用错误。2、好明公司对寰鹏公司将费用全额支付给殷战辉是知晓的,其并未对寰鹏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寰鹏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且殷战辉承认已全额收款,只是因其与好明公司有劳资纠纷,故未将上述款项交付给好明公司。因此,好明公司原审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好明公司辩称:1、涉案的五张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均不是好明公司,而双方之间往来的结算都是由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故寰鹏公司称托运费已全额支付没有事实依据。2、如寰鹏公司所言系根据殷战辉的要求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寰鹏公司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更甚者,寰鹏公司与殷战辉恶意串通,导致好明公司无法收取拖车费,损害好明公司的合法权益,寰鹏公司与殷战辉应当对好明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寰鹏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好明公司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第一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十一张,以证明双方之间的货运合同自2008年始至2010年止,系一个整体以及运输合同总额。好明公司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无法证明寰鹏公司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好明公司。第二组:付款凭证(支票十一张,贷记凭证三张)、殷战辉名片、殷战辉书写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经公证的两份律师函、殷战辉发给好明公司的邮件和与好明公司协商处理劳资纠纷会议记录,以证明寰鹏公司已通过殷战辉将系争拖车费付给了好明公司,殷战辉私扣上述费用是因其与好明公司的劳资纠纷,且好明公司是知晓的。好明公司质证:1、对三张贷记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均认可;十一张支票中有五张寰鹏公司在原审中已提交,好明公司对其真实性确认,但不认可上述费用已支付,对剩余支票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关联性好明公司均无法确认。2、对殷战辉名片的真实性确认,但无法从名片认定涉案业务系殷战辉履行职务行为。3、对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对律师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当以好明公司11月份向寰鹏公司出具的律师函内容为准。5、对殷战辉发给好明公司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6、会议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殷战辉的情况说明,好明公司表示在殷战辉出庭作证后再一并发表质证意见。  好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寰鹏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证明殷战辉与寰鹏公司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殷战辉与寰鹏公司之间还可能存在其他业务关系。寰鹏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二审中,寰鹏公司申请殷战辉出庭作证,殷战辉当庭陈述称其从2007年10月起就在好明公司上班,担任业务经理,其本人独自参与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派单、结账等。除2009年5月因其受刑事处罚四个月,两公司之间的费用结算通过银行转账,其余时间均由殷战辉前往寰鹏公司处收取好明公司的拖车款,好明公司对于其上门向寰鹏公司收取涉案款项都是明知的。殷战辉克扣寰鹏公司向好明公司支付的涉案款项原因在于殷战辉与好明公司有劳资纠纷,好明公司通过诉讼是想达到拒付殷战辉工资的目的。寰鹏公司对殷战辉的证人证言没有异议。好明公司认为,殷战辉与寰鹏公司关系密切,殷战辉作为利害关系人,其证人证言的效力很低,不能证明寰鹏公司已向好明公司支付了涉案运费。  本院结合寰鹏公司、好明公司的证据材料,以及殷战辉的证人证言,发表认证意见如下:  对于寰鹏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对编号为284308的五张支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余支票因并非涉案发生的运费纠纷,故对其真实性不予审查。殷战辉发给好明公司的邮件和与好明公司协商处理劳资纠纷会议记录,从内容来看,与本案纠纷并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本院对寰鹏公司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寰鹏公司的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  本院对好明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份工商材料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对于殷战辉的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一、二审的事实及其证言内容作综合分析认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基于现有的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殷战辉自2007年10月在好明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之间的相关业务。涉案五票运费金额共计217,293元由殷战辉亲自上门收取支票,并签字确认。日和日,好明公司代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向殷战辉发了两份律师函,要求殷战辉归还到寰鹏公司处收取的属于好明公司的运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就涉案217,293元的运费,寰鹏公司是否已经完成了向好明公司的付款义务。  好明公司坚称双方公司之前的拖车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因涉案的五张支票上收货人均为案外公司,故不能单凭殷战辉的证人证言就片面认定寰鹏公司是向好明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殷战辉作证陈述,其一直代表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联系相关业务,除其被执行刑事处罚的四个月,双方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其余费用都是其上门收取支票再交给好明公司。因其在好明公司工作时好明公司欠发工资,故其通过将涉案支票解入其他公司后再套取现金。根据一、二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双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三张支票发生在2009年5月至8月期间,上述期间正是殷战辉被执行拘役的期间。除此之外,并无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的结算方式系银行转账。相反,结合寰鹏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与殷战辉往来付款确认函上,殷战辉就涉案五张支票收讫后签字确认无误,殷战辉在二审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以及好明公司律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殷战辉发送的两份律师函内容“……鉴于你之前作为上海秒光的员工与客户进行接洽,客户有理由认为向你支付运费就是向上海秒光支付运费……”;“……你擅自前往上海秒光的客户上海鹏翔联运公司等,向其收取了其应当支付给上海秒光的运费……,为此,上海秒光多次要求你返还上述运费,你均予以拒绝。……”。本院认为,殷战辉代表好明公司与寰鹏公司进行货运业务的联系,从上述律师函的内容来看,好明公司也明知殷战辉代其向寰鹏公司收取相应运费。好明公司在明知寰鹏公司向殷战辉支付涉案运费后,并未向寰鹏公司提出异议。相反,要求殷渣辉将收取的运费如数缴纳至公司。据此,本院认为,好明公司已经认可了殷战辉代表公司向寰鹏公司收取运费的行为。至于殷战辉收取运费后,以与好明公司之间存在劳资纠纷为由,未将涉案款项如数缴纳至好明公司,系好明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与寰鹏公司无涉。寰鹏公司关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涉案运费的支付义务之上诉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好明公司在明知其员工殷战辉已向寰鹏公司收取了涉案运费的情况下,因向殷战辉追讨未果而再次要求寰鹏公司向其支付涉案运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好明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寰鹏公司之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据二审查明的新的事实依法改判,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  二、对被上诉人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9.40元,均由被上诉人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子龙&&&&&&&&&&&&&&&&&&&&&&&&&&&&&&&&&&&&&&&&&&&&&&&&&&审&&判&&员&&&&nbsp?嶂q &&&&&&&&&&&&&&&&&&&&&&&&&&&&&&&&&&&&&&&&&&&&&&&&&&代理审判员&&&&黄海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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