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单位有征零退零的出口货物征税率税率,请问像这样情况用不用进行进项

出口退税12.0新政及操作要点
&&&&出口退税新政要点、操作常见问题aug 黄蜂收集整理 出口新政重要变化点: 1、扩大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2、将部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实行免税; 3、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作价加工退税政策; 4、明确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凭证; 5、取消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 6、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单证提交期限。 2014 年起,需要注意几点操作:&&&& 1、免税申报和来料加工的出口,不用录入。 2、直接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才需录入;当月没有发生的,也必须申 报免抵退报表,即 0 申报。 3、不收齐单证(黄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 ,不要录入。 4、单证收齐后预申报,再进行电子信息比对(税局会反馈) 5、单证齐全,且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才能做正式申报。 6、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某些栏目数据有口径和时间的差异。 出口按照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出口收入填在增值税申报免抵退销 售收入一栏,等单证收齐信息收齐之后正式申报退税,并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填在增值税申报进项转出一栏,存在时间差。免抵退销售收入,出口系统和 增值税申报的口径是不一致,可以不同。 当月信息不齐的记录不必删除,通过“出口信息不齐数据调整”模块,将申 报所属期修改为下一个月,下月再比对。 7、差额收汇的要及时联系税局,做“收汇信息录入” 。30 号公告所规定 9 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无需每月操作。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升级 v12.0 疑难问题 1、 出口退税系统重装问题(请教我的电脑出现帮障,所有文件和档案丢失, 现重装出口退税系统, 已经在国税分局拷贝了数据, 但是在系统数据导入时提示: 路径下不包含数据文件,请选择导入数据文件路径!--何解决) 答:税局反馈的信息只能进行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和“处理”操作, 不能“导入”,你操作的模块错了. 2、关于免抵退申报系统升级后的免抵退操作 根据 61 号文件,现在进行免抵退申报:1、当期出口未收到的黄单需要录入 吗还是只录入收到黄单的部分 答: 单证和电子信息都不齐全的,均不用进行录入申报;单证信息齐全的应 进行申报。(当月单证不齐全的,不用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方面, 则应按当月的出口收入和当月取得的进项税额进 行填报。 1 月 15 日前未收齐信息的,对应的出口货物不用在当月进行申报;1 月 15 日后收到信息的,应在次月将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进行申报。 3、升级到 v12.0 系统后免抵退操作步骤上有何变化 从所属期 2013 年 12 月开始,企业须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比对相符的情况 下才可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电子纳税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应 按当月出口所取得的收入进行申报。 (1)企业必须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比对相符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免抵退税 的正式申报,因此,“单证不齐”栏不用填列有关标志。 (2)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及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与免抵退税 汇总表存在的差异,属于正常情况,可不用理会。 (3)2013 年第 65 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增值税 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2013 年 12 月份转厂出口的货物,不用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申报免税。 (4)2013 年 12 月份的出口货物应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比对相符的情况 下才可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并根据企业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 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纳税申报方面,企业应按实际出口收入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方面,企 业应按文件规定以单证信息齐的出口额进行申报。 (6)根据新的免抵退申报政策,2013 年 12 月份有出口,但是黄单未收齐, 在增值税主表申报该笔出口收入,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作零申报。待下月收齐 后再按照实际出口日期录入。 4;请问没有读入 2013 年 12 月正审反馈信息前可以录入 2014 年 1 月黄单吗 答:应在读入信息后进行申报。 5、系统里如何查看已收到且电子口岸报送过的黄单税局和海关信息对碰到 否 答:只有你以单证信息齐申报录入后,通过预审后,读入并处理预审的反馈 信息后,如报关单对应的“信息不齐标志”栏有 b,就是无信息,没有 b,就表 示信息已收到。 6; 2013 年 12 月份出口额计算 问题: 我在 1 月份收齐了 11 月份的黄单 300 万, 12 月份出口没黄单没收齐, 免抵退税汇总表栏次 1-10 当期都是 0,而且 24 栏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抵 减额也是 0,我想问一下汇总表显示对吗 答: 对。 7; 免抵退 2013 年 61 号公告--“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对 于“免抵退 2013 年 61 号公告”中“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 售额 (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 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资料(二)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 18 栏) 、 《免抵 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 25 栏) 。 ”这句话 如何理解, 公告前后的区别在哪里请问在此公告前是按“单证收齐”的销售额 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吗之后是按全部销售计算呢) 答: 公告生效前,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单证信息不齐的情况下 已计算了,但公告生效后,“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按单证信息齐全的 出口销售额计算的。 问题: 8;黄单收齐在哪个模块输入(免抵退升级到 v12.0 版 2013 年 11 月的黄单 收齐在哪个模块输入) 答: 前期已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以“单证不齐”名义录入的, 本 期只能在“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作收齐单证申报。 前期从未在“出口货物明 细申报录入”中录入的报关单,本期必须在单证信息齐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 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 9; 据国税局 2013 年 30 号文关于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明细表)是不是在文 件九类情况之一的才要填报,不在九类情况之内就不用填报 答:一般来说,是。但如果企业属于国税局 2013 年 30 号文第九第十点情况 的,根据税局要求,企业也必须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明细表(未认定) 》 。 10; 要怎样才知道公司在不在九类情况之内 答:企业是否属于九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会有相关通知书发给企业的,税 局如果没有发给你们,就表示你们不属于该情况内。 11;请问零申报,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12.0 版如何打印出汇总表 答: 企业必须按“向导”一步一步操作,先生成明细数据,再录入纳税申报 表数据,再生成汇总数据后,才能打印出汇总表。 12; 成品退换业务(请问退税系统中成品退换的业务类型该选哪个) 答: 应选“hzcj”。 13; 备案单证(我司通过快递公司出口了一票货物,由于数量少,是拼柜委 托快递公司的报关行进行报关出口的,因拼柜的票数多达 100 多票,我司只是其 中的一票,所以备案单证司机纸(即载货清单)上的件数和公斤数和我司的报关 单上是不一致,而报关行那边也没有相应的明细清单,但快递单上的数量及件数 是和报关单的一致的,想请问下:这种备案单证会不会影响到出口退税(我司 是首次出口,上面所说的快递公司是兼代理报关服务的) 答: 不影响。 14; 电子信息(我是外贸企业的。今天我到税局进行预审,可是出来疑点说 是没有本公司进项票的信息,询问下说要与对方的电子信息能够对碰情况下,这 边才可以读到信息。那我有点疑问,怎样才知道这边有对方的信息呢难道要每 天去税局进行预审才知道我们纳税人怎样方便知道是电子信息齐全呢) 答: 一般情况下,企业信息是每星期读入系统一次,因此企业可隔星期做一 次预审。现时我市已开通了外贸企业网上预审功能,外贸企业可通过税企通进行 网上预审, 无需到分局进行审核。 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外贸企业申报系统, 反馈信息中会提示是否信息齐全的, 然后将无疑点的单证信息制作正式申报就可 以了。 15; 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之前收 2013 年出口的全部货款(国税 2013 年 30 号 公告规定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 《公告》附件 3 所列情形)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 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 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 。上 面是文件的内容, 那是不是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之前收 2013 年出口的全部货款) 答:是. 16; 如果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是 2013 年 12 月份,但 2014 年才收到黄单,请 问录入 2014 年 1 月免抵退时,记销售日期是录入 2013 年 12 月 31 号还是 2014 年 1 月 31 日,所属期标识是录入 2013 年还是 2014 年 答: 2013 年。 17; 新公告新系统的增值税税负率 (出口退税系统升级后按收齐单证来确 认销售收入, 请问增值税税负率是按电子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还是按出口退税收齐 黄单的销售额来计算) 答: 后者。 18; 收齐信息无报表显示(10 月和 11 月份信息收齐录入了,12 月份还没有 收齐没有录入,但前期信息收齐没有报表,汇总表也当期也没有数据,请教一下 怎么处理) 答 :“信息”是不需要作收齐录入的,企业只能作收齐前期“纸质单证” 录入申报,但“单证”齐,信息不一定同时齐,因此本期收齐单证,前期信息收 齐没有报表,汇总表没有数据是有可能的。 19; 信息不齐,急!( 由于 61 号文件要求企业须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比 对相符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那如果当月全部比对不符还需要 申报吗最近几个月我司在电子口岸确认报关单后, 第二个星期查询时显示国税 总局已接收,但是预申报时总是要到第三个星期才能在预申报时反馈信息收齐, 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答: 企业在单证信息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式申报。 税局一般会收集企业上 星期报送的信息,在下星期一集中读入审核系统的,因此才会出现此情况。 20; 2013 年 11 月前出口的货物,现在预审时还是信息不齐,需要在系统中 删除吗 答: 要删除。 21; 出口退稅单证备案(請問東莞市的《出口退稅單證備案》所需資料具體 有哪些) 答: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 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 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 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 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 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 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 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 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22; 跨市迁移对退税有无影响(我公司在东莞,是出口退税企业,现打算跨市 迁移,请问这个对退税有无影响,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出口退税管理是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如你司打算跨市迁移的,即可能 意味着东莞的企业将办理结业,在另一个地方重新开办企业,因此,东莞的企业 应按正常注销手续办理, 即待所有出口退税业务申报、 办理完退税后才办理注销。 如在东莞市内迁移的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可随时办理迁移。 23; 请问现在转厂出口的报关单还要在免抵退系统里面录入申报吗 答: 转厂出口货物不用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申报. 从 2014 年 1 月起, 转厂出口无需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 从 2013 年 12 月份开始转厂收入不在免抵退系统里做了,那么产生与增值 税申报的收入有差异,这个差额怎么办呢 答: 无须理会。 24; 收汇率不能低于 70%(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第三条中所 指"不能收汇金额",对于进料加工企业来说,是否可以指进口的材料金额即出 口收入-进口材料=企业收汇(差额收汇).还是进口需付汇,出口需收汇,否则企 业的收汇率都将低于 70%.) 答: 对于该问题,我局已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但仍未得到明确答复,待 上级部门明确后我局将及时公布处理方法。 25; 什么是“购进法”是如何计算的,什么时候实施的,相关的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规定,从今年 7 月份开始,我市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已取消“购进法”,改为采用“实耗法”。 “实耗法”对 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是按出口货物的计划分配率计算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 再在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进行调整。 12.0 系统答疑指引 1、新政策适用开始时间:新规定 61 号规定实行日 2014 年 1 月 1 日,是指 出口日期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还是所属期为 2013 年 12 月的数据也要按照新规 定执行呀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61 号公告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实行日期不 是指出口日期,是指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所属期 2013 年 12 月的数据也要 按照 61 号公告执行。报关单出口日期在 2013 年 12 月份的,也是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 2013 年 61 号公告的办法申报出口退税。 2、一般贸易明细录入操作:我们这个月没有单证收齐录入,只有前期单证 不齐的记录在本月收齐,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也是等到单证收齐的时候再录入吗 是的。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单证信息齐全的才能进行正式出口退税申报, 没收回报关单原件的,不能录入当期明细,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免抵退税销售额和财务上记账一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包括 当月单证不齐和齐全的出口销售收入。 免抵退税汇总表上免抵退税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销售额,两者口径不同, 企业在录入退税申报系统时据实录入,生成汇总数据后,免抵退税汇总表第 6 行 c 列会自动形成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可对审通过。 3、以前出口数据操作:对于 2013 年 11 月之前出口且已经申报未单证收齐 的,在本月接到原单以后是否可以接单做单证收齐 是的,可直接做前期的单证收齐,等过渡完毕后,以后就没有不齐申报,收 齐前期单证一说了。 4、转厂免税明细录入操作:我公司是出口型免税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有这么一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手续,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是说我们不用再录入系统,不用报送了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规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报送《免 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是说出口企业不用再录入申报系统,不 用报送了。 5、增值税申报表录入操作:请问 12 月有单证不齐的出口额,在 1 月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中不填写可行待单证收齐后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行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销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当期的出口额 填写,因此所属期 12 月有单证不齐的出口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填写是 不行的。 6、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如何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若首次出口的, 根据第一本进料加工手册计算全年的计划 分配率,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再乘 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7、手册核销操作:我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可是还有一本进料手册没有核销, 可是现在好像还没出台这方面的操作说明,请问什么时间才可以操作呢 暂时先不办理,待请示上级之后再统一指导 8、出口申报期限问题:生产企业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在出口货物报关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 (免)税” 。如 2013 年 12 月 30 日出口的货物,最晚什麽时候收齐单证 出口企业的最迟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是在出口之日的次年 4 月 15 日之前,遇 节假日顺延,如果是 2013 年 12 月 30 出口的货物,最晚是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 前,遇节假日顺延 9、增值税进项转出计算填写问题:请问现在增值税表二中的进项税额转出 是按照单证收齐计算还是按照实际销售计算的 回复: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是按照单证收齐计算。生产型出口企业按照单证信息收齐的出口额(剔除以 前单证不齐时已计算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进项税转出必 须按信息、单证齐全出口额(剔除前期单证不齐时已计算的) 乘以增值税征、 退税率之差计算。 10、汇率问题:如果本月出口了单证下月收齐的,那下月单证收齐录入时按 照出口月的汇率还是下月的汇率 如果企业本月出口了, 单证要是下月收齐, 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时, 按照出口月份的汇率录入出口明细记录。 11、前期出口申报错误冲减问题:前出口日期错误的,我在申报 12 月的退 税资料的时候,61 号公告后还能冲减吗 在收齐前期单证时,通过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选择要收齐的出口明细,点击“批量接单”可更改出口日期。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只有单证信息齐全的免抵退业务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没有单证不齐申报 b 了 ,故“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消化完以前业务后就不使用了。 1、增值税申报表中相关项目金额的确定: (1)免抵退税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12 号公告】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 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企 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的销售额计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的 “免抵退税 销售收入”一栏。此项内容与原计算方法相比未发生变化。 (2)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61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 二中的“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 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 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金额 合计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与原政策相比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3)与免抵退税汇总表的差额: i.差额①(即:免抵退税销售收入差额) : 由于增值税申报表中记录的免抵退税销售收入是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 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这其中可能包括前期出口货物、当期出口货物及出口退运货 物的冲减等等, 而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销售收入仅包含出口货物当期单 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数据,因此两项比较,该差额将普遍存在。 ii.差额②(即: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差额)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61 号公告】规定的计算方法,企业以后 只有在申报数据中包含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才会形成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 征抵扣税额,如果企业零申报或申报数据中仅有前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数据, 则不计算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61 号公告】规定方法申报,计算方法调整后,出 口企业应确保该差额为 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1)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 : ①录入单证齐全的出口申报数据;对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暂未收 汇的出口货物,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 齐标志”栏(第 20 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 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②前期错误数据使用【生成货物冲减明细】模块冲减错误数据;对升级前申 报的“单证不齐”出口明细数据,在取得相关单证后通过【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 入】模块,收齐相关单证(该模块仅用于过度期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单证 不齐数据不允许录入系统进行申报) ; ③根据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收汇资料,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 】 或【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 】模块中录入出口收汇数据; (2)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税预申报” ,生成免抵退税预申报信息并 将预申报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进行预审。 (3)打开“退税申报向导→预审反馈疑点调整” : ①读入企业预审反馈数据并进行预审反馈处理 ②通过【出口信息不齐情况查询】模块查询“信息不齐”申报数据,对当期 “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的数据”使用“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中 的【信息不齐数据调整】模块依照前述方法进行调整; ③修改申报数据后,通过【撤销已申报数据】模块撤销“申报明细表数据” 。 (4)打开“退税申报向导→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 ①对于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 9 类企业, 直接选择 【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模块, 该明细申报数据中包含企业的收汇明细申报数据; ②对于不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非 9 类企业,首先选择【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模块,生成企业出口申报明细数据;然后选择【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 】 模块生成出口收汇明细申报数据,如发现错误可通过【撤销收汇申报数据(未认 定) 】模块撤销申报,调整后重新生成。 注意:非 9 类企业并非必须每月均需录入收汇信息,仅在税务机关要求其提 供当月出口申报数据收汇信息时才进行录入; 申报时正式申报时申报数据及出口 收汇数据两个文件夹均应报送税务机关。 同时视税务机关的要求确定是否提供纸 质收汇资料! (5)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增值税申报表数据采集” ,录入企业当期增值税 申报表。 (6)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汇总表数据采集” ,录入企业当期免抵退 汇总表及其附表、申报资料情况表。 (7)打开“退税申报向导→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首先选择【生成汇总申报 数据】模块,生成汇总数据,然后打印相关申报表。 (8)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纸质资料及电子申报信息。 (9)打开“退税申报向导→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 ,读入税务机关的正式 反馈信息。 &&&&你现在的位置:& > &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
则该笔进项税额应填入附表2的“已开具抵扣证明的进项法虎瘁臼诓铰搭歇但忙税额”栏内。注意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无需申报出口退税。另外,必须注意的是一旦税局同意进项抵扣并开出证明的话,那么必须于开出证明的所在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抵扣申报,这样有利于盈亏核算。2.在电子申报系统内,视同内销所征收的销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附表1的“未开具专用发票”列的税额栏中,上方的销售收入按所征销项税额倒除税率得出,过期税局则不予抵扣,再填即可。3.如果税局核定同意该笔视同内销的进项税可以进项抵扣的话:申请该笔进项抵扣最好与该笔出口业务申报视同内销征税同时进行
热心网友 9-29 16:58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是需要交增值税的,而关税除了特殊商品不用交以为,其他都需要缴纳。   一般贸易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出口企...
货物在生产及流通环节都要纳税,包括增值税。不退税不意味着可以不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的前提必须已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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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营改增”中的 零税率与免税要分清
“营改增”中的 零税率与免税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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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辉“营改增”后,部分试点企业的纳税人对“零税率”和“免税”优惠区分不清,认为免税和零税率实质上都不需要纳税人缴税,为何要出台规定加以区分呢?本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详细列举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试点企业纳税人有所帮助和启发。&一、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四种情形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二)航天运输服务。(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上述项目均平移财税〔号、财税〔号相关政策,但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根据本附件第七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六种情形适用增值税免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新增条款。本条的处理原则与3-7条保持一致,原因在于建筑服务有较为清晰的劳务发生地,与第(三)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处理原则不一样。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新增条款。工程监理与建筑服务紧密相关,同时给予免税政策。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本条“文化体育服务”免税是对财税〔号第三条规定的平移。新增“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两项。(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的免税政策是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的平移。(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同财税〔号文附件4比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免征增值税的服务的范围扩大到了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值得注意的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免征增值税的服务必须完全在境外消费,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新增项目(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新增项目(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二、零税率与免税共同点1. 均负有纳税义务。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2. 不缴纳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3.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零税率应和免税服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 同时适用时可以选择。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三、零税率与免税的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时适用征收率,但是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所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又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2. 优惠幅度不同。增值税零税率不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以前各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累积增值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具体通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来实现。但增值税免税政策仅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计入交易成本,如果税务和会计上已经抵扣了,需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3. 会计核算不同。实行零税率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涉及进项税额的退还。同时,销售零税率的货物,其销售额计入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为0.因此,零税率货物进项税额需要进行核算,销项税额不需要进行核算。增值税免税核算中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会计核算中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的成本。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收入计入销售收入,不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都不需进行核算。4. 税收管理不同。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增值税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 收入影响不同。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的区别还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而财政性资金要时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具体文件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都无法同时达到这三条,往往被税务机关检查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则不视为财政性收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财税〔号文件)。试点纳税人适用零税率而产生的退税,是否比照出口退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尚无规定。但还需要有新文件进一步明确。&四、实际操作注意事项1.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外贸企业参照一般贸易的申报方式,在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办理免抵退税。纳税人无论是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均需要符合规定条件、适用范围、操作规程和备齐有关资料。2、注意适用的条件和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3.可以放弃免税优惠或适用零税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但如何办理放弃适用零税率手续,暂无规定。&五、案例分析一般来说,零税率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其实这是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但如果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很小,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4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政策。案例一:A公司从事设计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账面记载的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为100万元(全部为外销),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应如何计算?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应如何计算?解析: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的规定,A公司提供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4条规定的公式,计算过程如下: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100×6%=6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此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万元。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允许抵扣进项。参考上述计算结果,A公司适用零税率时,可退税6万元;当放弃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时,当期应纳税额为零。适用零税率的优势显而易见。案例二:B公司从事设计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装设计服务,账面记载的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为100万元,该营业收入全部为外销。当期取得进项税额0.1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应如何计算?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又应如何计算?解析: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的规定,B公司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4条规定的公式,计算过程如下: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100×6%=6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1万元,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此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1万元。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允许抵扣进项。考虑上述计算结果,对于一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企业而言,免抵退税办法操作起来可能既麻烦,抵扣又很少,因此这些企业可以权衡成本效益原则,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办法,简单、方便。(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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