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6年工资调整九月份能够调整工资吗

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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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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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未长满级差的,这次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但对原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化课教师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以下简称“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一九七七年升级时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受七元限制,现又调回原工作岗位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教职工,补级差增加的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增减地区差。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不升级的教职工,也应补齐级差。  8.靠级: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凡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均靠到相应级的工资额;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  原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其它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原执行中小学、中专、技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五种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执行“五种工资标准”过去调资升半级的教职工,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的,应按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不升级的教职工,凡符合靠级规定的,也应靠级。  9.升级: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可以升一级。  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尚未定级的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不予升级。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入学前工龄不满五年虽已定级的,也不予升级。  10.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教职工和研究生、留学生(不含在职进修和考入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七·二一”大学学习的人员),不予升级。  11.对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部门长期(一年以上)占用的教职工至今未回原单位工作的,不予升级。  12.长期病休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13.因触犯法律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人员;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暂不升级,升级指标予以保留,待结论后,再按这次调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14.教学、工作表现很差的教职工和一九八○年以来曾经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教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升级,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  15.这次升级的教职工,均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现岗位是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按新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调整小学教员工资等级序号。见附表)。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这次升级,均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上的,按上一级级差增加工资;不足一半的,按下一级级差增加工资。下同)。  凡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有半级的教职工,升级时应按本级的半级和上一级半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有半级的教职工,升级时应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16.园、托儿所保教人员的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除经市劳动局批准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单位,可按其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外,其它园、所的教养员按小学教员工资标准执行,保育员按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公社专职人员,这次升级可按“国家机关表(一)”级差增加工资。  17.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六)”)的工人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工勤人员,其工资已分别达到“国家机关表(六)”最高等级和“国家机关表(一)”十八级的,不予升级。工资已分别达到“国家机关表(六)”一级半和“国家机关表(一)”十八级半的,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国家机关表(六)”和“国家机关表(一)”的技工、工勤人员(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分别在八十元五角和七十八元及其以下的,可升一级;超过八十元五角和七十八元的,不予升级。  18.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实习场的工人,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其工资已达到最高等级的,不予升级;其工资与最高等级相差半级的,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实习场工人(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在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最高等级下一级工资额及其以下的,可升一级;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最高等级下一级工资额的,不予升级。  19.现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四级、中教一级、中专教师三级、技校教师二级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中教二级、中专教师四级、技校教师三级的教职工,一般不升级,少数需要升级的,也应从严掌握,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级。  现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四级半、中教一级半、中专教师三级半、技校教师二级半的教职工,除对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一级外,其余可升半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半、中教二级半、中专教师四级半、技校教师三级半的教职工,除对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一级外,其余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五种工资标准”和“国家机关表(一)”的教职工(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规定原则上或一般(指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的)不升级的等级工资额的,不予升级;其工资额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规定原则上或一般不升级的等级的下一级工资额的(例如: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现任行政管理工作,其工资在一百二十四元零一分至一百三十八元之间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也可以升级。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问题:  20.有附加工资的教职工,这次补级差、靠级增加的工资,应先冲销其附加工资。如再升级的,应继续冲销附加工资:升一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两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半级的,将其增加工资超过二元五角以上的部分的销。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  21.这次增加工资的教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补级差、靠级和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的教职工,抵销保留工资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22.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的规定,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23.中、小学特级教师升级的,其特级教师补贴不予冲销。  四、其它问题:  24.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教职工,凡经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外出执行任务(如援外、援藏、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等),其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25.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党员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升级后其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及其以上的,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26.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并计发退职、退休、离休费待遇的教职工,不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在调资期间(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死亡、退职、退休的教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后的工资额,按有关规定计发。  27.一九七一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时,属于国家内,常年顶岗位未改为固定工,现仍在原单位继续做临时工的,可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28.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教职工,按规定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符合靠级规定的,应按所在地区工资标准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升级时,也应按所在地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29.对于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截止到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假期未满的,应按这次调整工资的规定办理。超假未归的暂缓升级。自超假之日起,在半年以内回国工作的,予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恢复工资之月起计发。超假半年以上的不再补升。  30.对于违反生育的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因撤销、合并而未分配工作的教职工,调整工资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32.这次调整工资涉及职工的参加工作年限问题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3.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这一期间,长期病休发给病假工资的教职工,其补、靠和升级补发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的比例发给。  34.上述调整工资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人员调整工资,按本规定执行。  35.今后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定级、升级,均按新工资标准执行。  36.关于升两级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及国家劳动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和对象:  1.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所)、门诊部(所)、医务室或保健站、校医室、专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设有门诊和病床的临床研究单位,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精神病院和按摩诊所等属于医疗性质的单位,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均属这次调资范围。  2.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处、科等,不论是企事业编制还是行政编制)、高等医学院校(包括临时或轮流带领学生到医院、防疫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实习和工作的人员)、医药科研单位(指未设病床和门诊,仅与临床单位挂钩协作、实验、实习的人员)、医药学术群众团体、报刊出版和生物制品、养老院、休养院(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脱产的红医工、非医疗部门从事生育的人员和其它兼职人员,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3.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中小学、园、托儿所中的教职工,按《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  4.这次调资,以一九八一年九月实有发薪人数为准。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从调资范围内单位调出的职工(含九月份发薪后当月调出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和新增加的职工,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也不得随调资范围内的职工补级差和靠级。  5.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它各类人员,都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6.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这次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但对原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化课教师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以下简称“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一九七七年升级时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受七元限制,现又调回原工作岗位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补级差增加的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增减地区差。  这次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职工,也应补齐级差。  7.靠级: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凡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均靠到相应级的工资额;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  原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其它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原执行中小学、中专、技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五种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执行“五种工资标准”过去调资升半级的职工,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的,应按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原卫技十六级半的,应靠到新卫技十六级。  这次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职工,符合靠级规定的,也应靠级。  8.凡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区、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而取得护士、助产士、医士、药剂士、检验士、技士等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七八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一般升一级。现工资已达卫技十级及其以上的人员,这次不予升级。现工资是卫技十级半的,可升半级。  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关于升两级的问题,另作具体规定。  9.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各类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均按现任工作岗位确定。工人现未做技工、工勤工作的,这次调资,按照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升一级。    工作年限     高级卫技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初级卫技人员  1956年以前    低于卫技11级 低于行政19级 低于卫技13级    低于卫技12级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卫技14级    低于卫技13级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卫技15级    低于卫技14级 低于行政22级 低于卫技16级    低于卫技15级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卫技17级  1977年以后    暂    不    升    级    备注:①“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已取得医师、护师、药师、检验师、技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  ②“工作年限”,对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属于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的,是指毕业时间(由于不服从分配或长期生病等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以正式到达的时间为准);对通过晋升而取得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的调干生,可按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参加工作的时间。  ③上表所列“低于××级”均不包括所列的本级别(下同);“卫技××级”系指新卫技工资标准。  ④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人员中有半级的,均按升半级前的级别进行对照(下同)。  10.中医、中药人员已取得高、中级卫生技术职称的,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未明确技术职称的,一般参照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但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一九五八年底以前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可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规定的上一级对照,确定是否升级。  11.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和执行国家卫生事业机构技工(包括司机、炊事员、电话员、缝纫洗衣工)工资标准表(以下简称“卫生事业技工”)的工勤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可升一级。   工作年限   执行“国家机关表(一)”  执行“卫生事业技工”            工资标准的工勤人员    工资标准的工人  1956年底以前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技工3级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技工4级    低于行政22级     低于技工5级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技工6级    低于行政24级     低于技工7级  1977年以后    暂    不    升    级  12.“文化大革命”中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制满二年以上者,可按高等院校毕业生对待。  13.卫生技术人员中的复员军人,凡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考核取得技术职称的,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未取得技术职称的,可参照原部队正式确定的技术职称,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在地方和部队均未取得技术职称的,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14.行政管理人员中,凡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可分别按照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但增加工资仍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非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虽已取得高、中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不得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仍应按行政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15.八年制的中国医科大学毕业生,确已学满八年毕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现工资低于卫技十三级的,提到卫技十三级。  16.对于一九五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以后又未升过级的,属于“国家机关表(一)”十六级及其以下、卫技十级及其以下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十九级及其以下或执行“卫生事业技工”二级及其以下的职工,可升一级。  对于一九五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以后只升过半级的,属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半、卫技九级半、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十八级半或执行“卫生事业技工”一级半的可升半级。在上述人员的级别或工资额以下的,可升一级。  17.以上各项,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现有半级的),均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的级别进行对照,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下的,按下一个级别对待;超过一半的,按上一个级别对待。执行企业勤杂、通讯工资标准的工勤人员,可按本人工资额与上表所列工勤人员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的规定对照,确定是否升级。  18.这次升级的职工,均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现有半级的职工升级时,应按本级的半级和上一级半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现有半级的),这次升级,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上的,按上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不足一半的,按下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现岗位是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按新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见附表)  19.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尚未定级的职工,不予升级。  20.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和研究生、留学生(不含在职进修和考入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七·二一”大学学习的人员),不予升级。  21.长期病休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升一级。  22.因触犯法律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人员;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暂不升级,升级指标予以保留。待结论后,再按这次调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23.工作表现很差的职工和一九八○年以来曾经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升级,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发给;表现不好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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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6年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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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6年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一: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四川省2016年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二:
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一月涨120元
省人社厅3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l日起,为我省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最低每人每月提高120元。新增加的养老金将于4月底前发放到位。
连续11年提高今年每人每月最低增加120元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这是我省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着力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国家所确定的调待标准是各省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0%,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10%。这意味着,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际增加额可能超过本人退休金的10%,也有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际增加额可能达不到其本人退休金的10%。
鼓励长缴多得超过15年最低年限每超1年加7元
今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高的最大亮点在于,挂钩调整待遇提高,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按每超过1年增加7元计算,而在去年调整时规定的是每超过最低缴费年限1年增加5元。“此举进一步体现了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底,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平均年限不长,相当部分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为15年。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要求,我省从2013年开始对超过15年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进行增发,按每超过一年增加5元调整。
截至2016年底,全省有企业退休职工611.4万人。
养老保险待遇怎么调?
此次调整方案:
筅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筅挂钩调整: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年增加7元。
筅适当倾斜的对象为三类:
一、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增发。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二、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发。2016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每月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发。对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平均养老金水平保底后,再另增加30元。符合挂钩调整办法和适当倾斜对象及标准的,可以重复累加享受。
以张三为例。张三退休前连续缴费15年,目前每月领养老金1000元,本人不是倾斜对象,那么本次调整后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 1000元 +120元=1120元。但如果张三退休前连续缴费40年,本人又是倾斜对象,那么调整后他的养老金计算为1000元+120元+(40年缴费年限-15年最低缴费年限)×7+倾斜标准=1295元+倾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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