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14)40文件关于非在编司勤人员安置办法问题。

政务公告:
【转】关于印发《泽州县××委(办、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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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泽车改办发〔2015〕1号
关于印发《泽州县××委(办、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制定要求》的通知
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精神,按时保质完成县党政机关公车改革任务,按照县政府12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县公务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全县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制定好实施方案,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上报初审。
请参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工作中,要加强与县车改办各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对接,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任务。
&&&&联系电话:3036313
&&&&报送地址:二招东楼328房间&&&
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要求
全县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批准后的《泽州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泽州县××委(办、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需具有以下部分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参改单位总体情况。包括参改单位的基本构成、单位性质、主要职能等。列明符合参改条件的所属行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名称(参改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时,需将非单列参改单位归口汇总并纳入实施方案)。
2、参改人员情况。说明单位参改人员编制数、在岗在编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其中处(含副处)级、科(含副科)级、科员以下及工勤等各多少名)。
3、现有公务用车情况。包括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按处级干部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中的特种专用技术用车、12个执法执勤部门中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2个部门之外的执法车辆等分类说明。
方案需就以下情况进行说明:车辆登记时,事业单位用车是否落机关户上,是否在原始报表中填报,如填报,填报了几辆,哪个事业单位在用。黄标、老旧车处置多少辆,是否在摸底统计原始报表中填报。
4、司勤人员情况。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本单位涉及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司勤人员总数多少,其中正式干部、正式工人(其中年龄满55岁的)、借调人员、自聘人员、劳务派遣各多少。
5、其他情况。现状统计时间截止2015年11月30日,参改单位、人员、车辆、司勤人员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应当与摸底统计原始报表的情况相同,如发生变化,请说明具体情况。
二、公务用车保留
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保留情况分类说明,内容包括保留原则、保留依据、拟保留数量及车牌号等。拟保留车辆主要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一般公务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调研用车和接待用车、12个执法执勤部门中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2个部门之外的综合执法平台用车等其他用车。其中:
1、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需明确人员编制。需说明单位拟保留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2、一般公务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需明确按照有关要求,承担相关任务,执行何种特殊工作任务,搭载何种专业技术设备,价格多少。
3、调研用车和接待用车。需明确拟保留的何种车辆及详细情况。
4、12个执法执勤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对一般执法执勤车辆,需明确现有编制数、保留比例、保留数量、车牌;对特种执法执勤专业技术用车,需明确现有编制数、保留数量、车牌。
5、12个部门之外的综合执法平台用车。拟纳入综合执法平台保障,需说明承担的执法任务和执法人员编制、执法方式、工作任务量及需要的保障车辆数量及车牌号。
保留车辆不得留用超标车辆,机要通信用车保留以小轿车为主,应急公务用车可以保留7座以下用车(包括商务车和越野车)。调研和接待用车保留编制仅作参考,在保留车辆编制申请表的“其他车辆编制”项中上报。
三、司勤人员安置
1、改革后留用司勤人员情况。根据改革后本单位保留车辆情况,提出改革后留用司勤人员数量及确定方式。留用人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
2、妥善安置未留用的司勤人员。需明确根据《晋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说明未留用司勤人员数量,提出具体安置方式以及拟安置去向,如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内部转岗数量、符合条件提前离岗数量,借调人员回原单位数量,等等。
3、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公务交通补贴
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交通补贴的总体情况,包括参改人员补贴总额和分布情况。按参改人员各职级,分别说明公务交通补贴金额。
五、方案实施
1、组织机构。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2、实施要求。按时基本完成方案实施,促进全面完成方案实施,保障公务出行措施,健全车辆管理机制,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审计及监督检查工作覆盖车改工作全过程。
六、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
为核实全县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表格和内容,请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分内容类别对口对接核实。
&&&&&&&&&&&&&&&
&&&&&&&&&&&&&&&&& &晋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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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寿县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15年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上级人社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改革统揽、依法行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深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人事制度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奋力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一、大力推进更高质量就业
  (一)全力稳定就业形势。贯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增强经济增长拉动就业能力。完善就业工作评价体系,强化乡镇政府促进就业职责。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和稳定就业作用,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措施,推动企业稳定就业规模。改革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实施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确保全年城镇新增就业5000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00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人以上,新转移农业劳动力18000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在8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突出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重中之重,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库,提高跟踪服务质量。扎实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农民工与工业园区、创业园的就业岗位对接活动,扩大转移就业规模。强化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转移就业。统筹推进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农民工、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工作。
  (三)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做好贷后服务和贷款回收,全年计划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600万元。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健全和完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体系,全年计划培训200人次以上。加强创业园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其创业&孵化器&功能。利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掌握我县有创业愿望的人员信息,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吸引更多劳动者创办经济实体,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健全公共创业服务组织机构,建立与工商登记对接的创业服务机制。
  (四)切实加强就业服务。继续实行就业实名制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补贴政策。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组织&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人力资源对接活动。组织用工单位到乡村、校园进行招聘,促进人力资源和企业无缝对接。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稳定基层工作队伍。继续开展劳动力信息调查,维护城乡劳动力信息数据库。继续开展充分就业乡镇、社区和转移就业示范村创建活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和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服务。加强县人力资源市场和新桥国际产业园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继续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
  二、着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五)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巩固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成果。以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为扩面重点,努力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推进建筑业等高风险企业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年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4.27万人、3.51万人、2万人、2.2万人和2.85万人以上。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的日常监督,防止出现新的欠费。
  (六)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部署,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做好&七个老字号&等群体生活补贴代发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延续执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寿人社秘﹝号)文件精神,继续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七)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收缴2014年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机制,继续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工作。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缴费基数的审核和监督。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继续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八)着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着力改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管理服务水平,发挥村级社会保障协理员的作用。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继续优化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办理流程。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落实《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建设的通知》(寿政办﹝2013﹞35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配齐配强县、乡、村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兼职队伍。开展广范围、多层次的培训活动,提高基层人社经办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整合社会保险经办资源,推进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和数据向上集中等基础性工作。
  三、扎实推进五项民生工程
  (九)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700人,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
  (十)组织实施就业扶持工程。通过购买服务,开发3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80个以上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稳定提供119个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定岗位,建立空缺岗位正常补录机制,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一)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74.62万人,其中新增和续保缴费54.9万人,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十二)扎实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全年实现参保缴费人数达12万人以上。
  (十三)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四、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扎实推进人才培养工程。围绕全县重大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努力做好人才服务。加强专家联系,做好专家服务工作。落实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其他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评选活动。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大力实施公务员能力提升计划,组织参加皖北地区基层公务员专题培训班、选调40名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廉政教育实践活动,会同组织部门开展全县干部教育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等专项培训工作。全面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县技工学校为依托,扎实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同时,在县内大中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大师工作室试点,培训高级工300人以上,培养新技师20人以上,职业技能鉴定5500人,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人。
  (十五)切实加大引智工作力度。积极对接省市引智活动和引智项目。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已实施&千村引智&项目的联系和指导,进一步扩大引智项目规模,加快引智成果产业化。
  (十六)统筹做好各项政府人才工作。继续组织实施&特岗&教师和&三支一扶&招募计划,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及待遇执行的通知》(寿政办﹝2013﹞5号)等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深入推进各项改革
  (十七)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实施意见。配合做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根据上级部署,稳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优化工资结构。推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补贴。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十八)推动人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改革措施。深入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
  (十九)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推进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稳步推进工伤预防试点和职业病防治。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配套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和缴费激励机制,增强制度吸引力。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推进服务方式改革。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和市场整合。拓展局门户网站功能,畅通与群众沟通渠道。扎实推进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确保年内持卡人数达79.5万人。加快金融社保卡用卡环境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级业务专网服务功能,发挥村级信息服务优势,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协调合作银行,加快建设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村(社区)的金融服务网点。探索建立人社业务网上办理模式,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服务。
  六、全面加强人事管理
  (二十一)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认真做好2015年度公务员招录计划申报、考察录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直机关公务员遴选工作。会同县委组织部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参加第六届安徽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
  (二十二)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巩固全县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成果。规范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推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积极参与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等行业体制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二十三)稳妥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完成年度军转安置任务。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困难企业军转干解困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七、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四)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积极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深入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集体合同覆盖率达80%以上。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做好企业薪酬试调查。加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规范企业减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合理设置并配备人员,加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完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依法处理各类争议案件。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时限内结案率达98%以上。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全县乡镇调解组织组建率达100%。加强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调解仲裁办案系统上线运行。
  (二十六)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落实《寿县建设领域预防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寿政办﹝2015﹞5号),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基层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覆盖率达95%以上。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维护等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率保持在98%以上。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十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信访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加大群体性事件苗头、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处置突发事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加强部门自身建设
  (二十八)加强干部队伍和作风建设。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推进年&活动,增强人社干部职工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推进人社工作的发展环境。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重要事项决策机制、推进工作执行机制、公共权力约束机制、关键环节监督机制、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依法推进职能转变,开展&两单&清理,优化运行流程。巩固提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不断推进作风建设。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六型&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重要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树立人社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深入推进效能建设,深化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二十九)加强宣传、党建等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联动,及时有效应对社会舆情热点。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有关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出台政策的集中宣传,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做好重点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宣传,为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局门户网站建设,建立交流互动平台,拓宽与群众的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务、政务信息服务。继续做好城乡结对共建、扶贫联络、工、青、妇和老干部等工作。
信息来源: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改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的通知-发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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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车改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的通知
& & &&屯公车改字〔201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车改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的通知&各车改单位:我区车改工作在动员会后,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市车改领导组要求和区公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车辆涉改单位司勤人员的安置分流工作通知如下:一、在编司勤人员除自谋创业和按政策规定离岗的外,要尽快做好转岗工作。各车改单位自聘人员原则必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时间为日。二、编外司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和补缴社会保险按屯发改字〔号《关于屯溪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各车改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政策。三、各车改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在日之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于2月3日之前报车改办,区车改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屯溪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span style="font-size:21font-family:仿宋_GB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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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共茂南区高山镇委办公室文件
高委办[2015]8号
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镇直部门、圩镇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按照中央和省、市、区车改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市委办、市府办《茂名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区委办、区府办《茂名市茂南区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茂名市茂南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围绕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建立起符合高山镇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坚持厉行节约,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整体节支率达到7%。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高山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镇党工委、政府机关,区直单位派出机构,镇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在编在岗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镇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单位自购用于公务的非定编车辆)。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方式。
&&& 1.对参改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镇驻地交通补贴区域(下同)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范围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程序审定。(牵头单位:镇行政综合执法办、财务办公室)
&&& 2.鼓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可以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不再领取交通补贴。(牵头单位:镇行政综合执法办)
&&& 3.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对改革前后的公务交通支出进行认真统计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保证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根据中办发〔2014〕40号关于地方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同一地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高山镇交通补贴按市的划分为4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50元,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车辆封存停驶并经区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标准变化适时调整。(牵头单位:高山镇财务办公室)
&4.保留车辆数量标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根据我镇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3辆车辆。
(牵头单位:高山镇党政办、行政综合执法办、财务办公室)
&&& 5.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在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保留比例不超过7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具体方案在《茂名市高山镇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牵头单位:高山镇党政办、行政综合执法办、财务办公室)
&&& 6.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其中:在车辆两侧前门喷涂&茂南公务&;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在车辆两侧前门喷涂&茂南执法执勤&;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内的执法执勤车辆,按照原来各级有权限部门制定的统一标识图案执行),实行各自管理,根据需要集中使用,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择新能源汽车。具体方案在《茂名市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牵头单位:高山镇财务办公室)
7.车改单位参改人员在交通补贴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选择利用单位留用车辆和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必须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审核批准,由后勤管理部门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下乡、出差的区域范围,调整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区域范围与差旅费管理区域范围的衔接。(牵头单位:高山镇财务办公室)
8.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高山镇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及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高山镇财会安排。(牵头单位:高山镇党政办、财务办公室)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涉改司勤人员安置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镇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牵头单位:高山镇党政办)
2.对其他司勤人员,分类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提前离岗的人员限制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高山镇党政办负责制定《茂名市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牵头单位:高山镇党政办)
(四)规范处置核定取消的公务车辆。
对核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拍卖等方式公正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对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由区财政部门登记造册备案,并抓紧组织拍卖,尽快消化车辆。具体方案在《茂名市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中予以明确。(牵头单位:高山镇党政办、财务办公室)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镇党工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已另行发文成立)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山镇党政办,负责本实施方案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山镇党政办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改革纪律。
镇要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三)注重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派出机构可参照本方案实施(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除外)。
中共茂南区高山镇委员会
茂南区高山镇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1、茂名市高山镇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2、茂名市高山镇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3、茂名市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办法
4、茂名市高山镇公务用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5、茂名市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
&茂名市高山镇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高山镇公务交通补贴管理,推进我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市委办、市府办《茂名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区委办、区府办《茂名市茂南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茂名市茂南区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茂名市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补贴,是指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为保障普通公务出行,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发放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交通费用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公务交通补贴管理遵循保证公务、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财会负责审核当月镇应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数额,每月将补贴的审定情况送财政部门。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制度,将公务交通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镇纪工委负责对公务交通补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行政综合执法办负责对公务交通补贴的审计监督。将公务交通补贴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九条&镇负责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管理,按照规定的补贴范围、标准及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章&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十条&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是镇党政机关在编在岗的公务人员。
公务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不含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以上具体范围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定。
&&& 第十一条 &镇公务交通补贴区域范围为镇党工委、政府驻地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红旗街道、河西街道、河东街道、露天矿街道、新华街道、官渡街道、站前街道、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新坡镇、高山镇和羊角镇的南香、石槽、爱群村委会。以上城区范围以外区域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 差旅费保障范围为茂南区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区域。
&&& 第十二条&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应根据中央、省和市、区的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并经镇党工委、政府同意后实施。
&&& 第十四条&区驻镇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公务交通补贴按镇标准执行,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
第四章&补贴发放
第十五条&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结余结转资金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超过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相应扣减各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少于或等于编制数7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7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允许保留的必要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
&&& 第十七条&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对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后,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其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使用私家车在镇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进行公务活动,经所在单位批准,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镇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职级核定补贴数额,按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行政经费考核范围。
(一)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方式。
公务交通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财政部门以公务经费的形式拨到镇发放。
(二)公务交通补贴的停发、扣发、增发和减发。
&&&& (1)已办理退休、离岗退养的,从批准退休、离岗退养次月起停发。
&(2)参加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以外区域的在职或离职培训,自报到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停发公务交通补贴。以30日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日的不停发。
&&&& (3)因病住院、休病假、产假、事假的,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至上班之日止,停发交通补贴。以30日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日的不停发。
&&& (4)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开之月的次月起停发。
&&& (5)因行政开除或旷工、死亡、失踪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开之月的次月起停发。
&&& (6)因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受扣发公务交通补贴处罚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月的次月起扣发。
&&& (7)公务人员晋升职务或新任用(聘用)为公务员的,自报到上任之月起,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公务交通补贴。
&&& (8)公务人员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有关组织作出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原职务的公务交通补贴,执照降职、撤职处分所明确的职级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公务交通补贴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各车改单位镇要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主动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情况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镇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出现1次的,除收缴、补偿相关费用外,扣发两个月的个人公务交通补贴,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2次的,除收缴、补偿相关费用外,扣发半年个人公务交通补贴,并通报批评;出现3次的,除收缴、补偿相关费用外,扣发全年个人公务交通补贴,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利用职权占用、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供本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各项开支费用的;
(三)为节省交通费用,利用职权要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进行接送;
(四)为节省交通费用而影响公务活动的;
(五)虚增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向单位报销费用的;
(六)除镇接待外,将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用于接待、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七)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运用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的;
(八)擅自将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停放于单位规定停车场以外地方过夜的(因维修保养需将车辆停放于维修场地的除外);
(九)将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和参加区内会议的;
(十)将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一)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镇纪工委、行政综合执法办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高山镇机关执法执勤用车
&&&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改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推进全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按照市委办、市府办《茂名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区委办、区府办《茂名市茂南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茂名市茂南区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茂名市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巡逻、办案、监察、稽查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
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是指要经常到现场、或和工作对象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车改单位范围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地税、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海洋渔业等12个部门(系统)。除上述核定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确属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司法执法执勤用车由区委政法委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由区财政局核定,经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予以保留。
第二章&核定原则
第五条&镇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经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包括皮卡、大中巴、货车等非定编车辆)予以保留。非定编的执法执勤用车(剔除经核定保留的非定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律取消。具体核定原则如下:
(一)编制内的执法执勤车辆保留比例不超过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的70%。
(二)执法执勤车辆根据行政执法编制(指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等)人数核定,没有行政执法编制人数不予核定执法执勤用车。
(三)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按照每4-5个行政执法编制人数配备1辆执法执勤用车核定,其他执法执勤岗位按照每8-10个行政执法编制人数配备1辆执法执勤用车核定。
(四)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含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用途的车辆)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章&核定程序
第六条&镇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车辆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核定。具体核定程序如下:
&(一)公务用车改革期间,有行政执法编制的部门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保留和取消执法执勤车辆方案,司法执法执勤用车先送区委政法委审核、行政执法用车先送区财政局审核,再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二)公务用车改革完成后,因机构和人员编制变动需调整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的,经区编办由所在单位报政法委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程序核定。
(三)公务用车改革完成后,已核定执法执勤用车正常报废更新的,由区财政局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其他相关政策
第七条 &超过核准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相应扣减相应车改单位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车辆少于或等于编制数7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7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取消的执法执勤车辆根据《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按照公正公平、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处置。
第九条&镇应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
本办法由镇财务办公室会同行政执法办、纪工委、党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改单位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推进我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按照市委办、市府办《茂名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区委办、区府办《茂名市茂南区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茂名市茂南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茂名市高山镇&&&&&&&&&&&&&&&&&&&&&&&&&&&&&&&&&&&&&&&&&&&&&&&&&&&&&&&&&&&&&&&&&&&&&&&&&&&&&&&&&&&&&&&&&&&&&&&&&&&&&&&&&&& 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政务接待、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用车,和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包括皮卡、大中巴、货车等原非定编车辆)。其中: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各单位按规定配备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
应急用车:是指各单位按规定配备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车、地震监测车、无线电监测车、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政务接待用车:是指党委、政府用于在迎接检查、指导、考察、交流、来访、洽谈、重要会议等行政事务过程中的专用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是指按照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的相关岗位配备工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二章&配备规定
第三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
(一)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镇配备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根据镇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按照一般镇的标准保留车辆不超过3辆。但在改革前没有配备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得增配车辆。
除三防、应急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配备应急用车小轿车不得超过18万元和1.8升排气量(含带T),吉普车不得超过25万元(车辆发票价格)
(二)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按照《茂名市高山镇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配备。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按照保障实际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数量。
&(四)各类保留公务车辆,保障车辆运行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 (五)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配备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程序。
(一)镇根据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数量,向区财政局报送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方案。同时,已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一律不准购买新车,在现有处置车辆中择优调剂选用。
&(二)镇所需保留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制定方案,并报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务用车改革完成后,因机构和人员编制变动需调整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数量,由区财政局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程序核定。
(四)已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正常报废更新的,由区财政局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其他相关政策
第五条&配备更新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六条 &加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和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外,其他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不喷涂统一标识的车辆必须报区纪委监察局核准。
&由区财政局负责对核定保留车辆统一标识喷涂。镇的车辆,在车辆两侧前门喷涂&茂南公务&;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在车辆两侧前门喷涂&茂南执法执勤&;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内的执法执勤车辆,按照原来各级有权限部门制定的统一标识图案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严格按规定使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严禁改变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用途;严禁将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对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进行改装和豪华装修。
第八条&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建立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燃油费、维修费等内容;加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工作,降低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镇要每季度对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镇纪工委、行政执法办、财务办公室对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镇财务办公室会同行政执法办、纪工委、党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茂名市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 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按照市委办、市府办《茂名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区委办、区府办《茂名市茂南区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茂名市茂南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茂名市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党工委、政府及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及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勤人员,是指在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驾驶、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司勤人员包括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或其他司勤人员(下同)。
第四条&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采取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切实维护好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第五条&选用保留公务用车司勤人员,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编在岗的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途径。
(一)内部转岗。挖掘内部潜力,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调整到本部门(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尚有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工勤岗位,从机关调整到事业单位的司勤人员,不再保留原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转岗人员按规定参加转岗培训,适应新岗位要求,按新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二)提前离岗。以车改方案批准日为车改基准日,在基准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予以保留并不再晋升晋级,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自谋职业。有条件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自愿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解除人事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其他司勤人员安置途径。
(一)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车改基准日前劳动合同到期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车改基准日前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其相关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并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条&对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按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失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 第九条&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符合本部门(单位)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的,可鼓励其参加公开招聘。
&&& 第十条&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依法依规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涉及补缴条件和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补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组,负责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的统筹协调工作,所需支出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要充分认识到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依据本办法抓紧研究制定司勤人员安置方案,经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要强化动态管理,妥善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改革涉及人员,各部门(单位)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改革涉及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四条&做好改革涉及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变更、经济补偿金(离职补助费)发放、社保关系处理等工作,充分尊重和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改革涉及相关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离职补助费由各部门(单位)报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组审核后发放,同时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制定应急预案,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要求。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车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管理工作,推进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按照市委办、市府办《茂名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区委办、区府办《茂名市茂南区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茂名市茂南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茂名市高山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茂名市茂南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茂名市茂南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的镇党工委、政府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镇经批准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包括定编和非定编的车辆)。
第四条&& 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以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不得压价、低价出售,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车辆处置管理制度,审批车辆处置申请,确定并公布车辆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指导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车改单位具体开展车辆处置工作。
&&& 第六条&镇在本单位车辆处置过程中,负责本单位处置车辆的清点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移交,申请转移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镇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车改单位(包括直属或下属单位)的车辆进行清查登记,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汇总交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统一组织开展拍卖工作。
第三章&交易平台
&&& 第八条&车辆的拍卖应依托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拍卖机构对相关车辆进行公开、规范拍卖。
&&& 第九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车辆拍卖过程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定竞拍交易规则,针对公车转让受理、受让登记、交易签约、资金结算等交易环节制定操作细则;
(二)负责承接拍卖机构统一接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拍卖活动,与拍卖机构一同发布拍卖信息,协助拍卖机构进行公车拍卖;
(三)协助拍卖行做好交易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提供与车辆交易配套的相关服务,协助组织车辆
的签约交易,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四章&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
第十条&& 区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中,选定若干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和拍卖。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费用,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若干家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分别包干完成处置车辆的评估和拍卖,评估和拍卖费用由财政从拍卖收入中统一支付。
区财政局组织处置拍卖车辆,应采用摇珠等方式选定拍卖机构,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拍卖工作。
第十一条&& 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
(二)具备国家核发的相应资质;
&&& (三)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近3年正常开展业务;
(四)拍卖机构应具有一定规模的车辆停放展示场地。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车辆的处置程序:
(一)车辆清查盘点。
镇在规定时间内对处置车辆进行清查盘点,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车辆购置税凭证、交通强制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齐备、合法有效,车辆产权清晰、权属明确。
镇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要及时归还,不得保留。若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而下属单位又属于参改单位的,车辆归由下属单位进行车改;下属单位不属于参改单位的,车辆由下属单位收回,暂不参加本次车改。
(二)委托鉴定评估。
镇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处置车辆信息,并送区财政局招标确定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三)申请与处置审核备案。
镇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向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并填报《茂名市茂南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镇主管部门提出的车辆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后,再报区财政局审批。作出处置审核意见后,由镇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分类处置。
车辆分类处置如下:
&&& 1.拍卖。经财政局批复同意拍卖后,车辆处置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单位分类、分批次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确定的拍卖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对应拍卖的车辆实行公开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拍卖车辆。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
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镇和拍卖机构统计清点并出具流拍证明先报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再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仍未成交的,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80%的原则,进行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知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向原鉴定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再重新组织拍卖。
2.报废。对经批准实行报废的车辆,按照《茂名市茂南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镇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五)收入上缴。
车辆处置收入由统一交易平台和拍卖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后缴入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定账户。经镇与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对账后,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上缴区财政专户。
(六)财务、资产账目调整。
车辆处置后,镇统计车辆处置情况,填报资产处置表,附上有关手续资料,送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凭车辆处置文件、车辆过户凭证(交易凭证)或报废凭证等,按财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调整财务、资产科目。
(七)汇总上报。
镇主管部门在全部车辆处置完成后,向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报送车辆处置和收入明细情况。
&& &第十三条&& 对暂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仍由原单位保管,由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登记造册备案,并抓紧组织拍卖处置。
第十四条&&车辆拍卖成交后,由区车改办协调相关单位在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竞得者自办理提车手续之日起,车辆管理和相关费用、行车责任等,均由竞得者自负。区政法委要联系市交警部门开通办理车改车辆过户手续的绿色通道,并制定相关措施,解决车辆产权登记单位撤销或相关资料缺失的公务用车的过户问题。
第六章&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
(二)违反《茂名市茂南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茂名市茂南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管理办法》的;
(三)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四)瞒报、错报、漏报保留车辆、处置车辆以及车辆关键信息的;
(五)不配合车辆处置工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应处置车辆的;
(六)违规进行处置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舆情反馈机制。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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