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一回事吗

法治与社会: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一回事吗?
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一回事吗?
作者:崔厚元、黎启海、翟峰、武春、张天科
来源:陕西法治与社会2015年第2期
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但在人大常委会设立的若干个具体的机构中,那些属于办事机构,那些属于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又有何区别,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对此谈谈您的看法。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笔者以为,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都是人大常委会内设职能部门,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们。
&& && 一、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区别表现为:
&&& &概念不同。地方组织法第19条,代表法第24条、第40条,监督法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27条,都有人关于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明确表述。代表法第40条,监督法第9条、第12条、第14条、第17条、第23条、第27条和第32条,都有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明确表述。显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不是一回事,法律虽然没有对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具体概念和含义作出规定,但也不能将它们相提并论,混为一谈。
&&&& 名称不同。在工作实践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大都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3条规定,大都设置了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且组织名称也有所区别。关于办事机构名称,一般冠名为“某某室”,如办公厅或者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室等。关于工作机构名称,一般冠名为“某某工作委员会”,简称某某工委。如人选工委、财经工委、内司工委、农工委、教科工委等。
& && 职能不同。办事机构职能具有综合性,主要是办理常委会机关日常事务,是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各项职权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主要职能:一是会务服务,包括人代会、常委会及主任会等相关会议的会务工作;二是协调服务,配合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好各类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三是管理服务,负责文秘、资料、档案、信访、后勤、接待等工作;四是负责人大理论研究、文稿起草、信息宣传等工作。工作机构职能具有专业性,主要是为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强化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议题的审议,督促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要职能:一是围绕主任会议、常委会审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等相关工作;二是起草相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三是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或视察;四是按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安排,负责监督、检查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 &&& 二、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联系主要表现为:
&&&&& 在履行人大常委会法定职责时,办事机构要为工作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此时办事机构就是工作机构的后勤部。但在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中,工作机构要接受办事机构依据相关组织人事制度进行必要管理和约束,此时的工作机构又成为办事机构的管理对象。它们之间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辅助,紧密相联,缺一不可。
&&&& 不论是办事机构服务,还是工作机构服务都属于人大常委会机关整体。它们虽然职责不同,但工作目标一致,只不过是各有侧重。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成效一般取决于工作机构水平,而常委会机关的运转效率则主要取决于办事机构的服务质量。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包含“办事机构” (略)
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省域范畴内各级常委会内设机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略)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没有本质区别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起源于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当时没有工作机构一说)。82年、86年相继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但关于“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一直未变。
自79年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可谓五花八门。如办公室(厅)、研究室、调研室、代表联络组(科、室)、法制办公室(组、科)、政务科以及相关工作委员会等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95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前,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机构都是办事机构。
95年地方组织法把“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修改为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直到现在未变。但关于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何区别,法律未能给出解释。
笔者认为,在95年以前,虽然法律只规定设立办事机构而没有规定设立其他工作机构,但这对人大常委会具体设立什么样的机构并没有任何影响,或者说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任何机构都是办事机构。这表明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机构叫办事机构也好,称为工作机构也罢(95年后),并不影响人大常委会具体机构的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都只是具体机构的统称,没有本质区别。地方组织法之所以在办事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工作机构,可能是由于我国语言文字的多样性、丰富性。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就象丈夫和老公一样。当然增加“其他工作机构”也可能是修法考虑不周所致,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也是为了解决法律存在的这些问题。
到目前为止,各地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具体机构,经过不断相互借鉴、整合,尽管还不尽一致,但基本模式已趋于统一。也即办公室(厅)、研究室(有的地方研究室设在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从这些机构所要履行的职责来看,办公室(厅)、研究室主要以服务为主,工作委员会主要以人大业务为主。当然各个机构的职责可能会有交叉。
如果非要把具体的机构归为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也未尝不可,但毕竟不是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没有法律依据。近年来,较为流行以服务为主还是以人大业务为主的划分办法,把偏重于服务为主的机构叫办事机构,偏重于人大业务为主的机构叫工作机构。也即办公室(厅)、研究室是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是工作机构。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但要使这种划分具有权威性,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不能混为一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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