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的湖南省直属机关党校公司是什么名称?

中央党校召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何毅亭宣读赵长茂王东京职务任免通知
日07:18&&&来源:
原标题:中央党校召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中央党校3月26日召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宣布校领导人员调整。常务副校长何毅亭主持并讲话。在校校委成员出席会议。
经中央批准,赵长茂同志任中央党校副校长,明确王东京同志为副部长级干部。经校委会议研究,决定王东京同志任教育长,免去赵长茂同志教育长职务。会上,何毅亭宣读了赵长茂、王东京同志职务任免通知,赵长茂、王东京同志作了表态发言。
何毅亭在讲话中指出,此次人事调整,反映出中央对党校干部和党校工作的高度信任和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党校干部的素质是高的。他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和刘云山校长对中央党校工作非常重视,非常关心,当前党校事业正处在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我们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牢牢把握这一重要机遇期,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争取在新的伟大斗争进程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校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60多人参加了会议。(郭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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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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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素质能力
——机关党委举办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培训班
文章来源:中央党校网 [作者:李伟]  发布时间:
  11月25日至28日,机关党委举办中央党校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副校长、机关党委书记赵长茂出席培训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李庆华主持培训班开班式。机关党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张进勇、机关党委副书记沈黎萍,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机关党委工作人员共40余人参加培训。
  开班式上,长茂同志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提出五点要求:一是紧扣培训主题。培训要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党组织负责人素质和能力”这一主题展开,要在全面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重点理解和把握中央对党建工作的新要求、新思路,并结合党校实际认真思考“如何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思路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问题。二是增强责任意识。党务工作者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把机关党务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事业来做,保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压力,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主动探索机关党的工作的规律性,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把机关党的工作做得有声有色。三是学习知识方法。2014年是“换届年”,通过换届改选,产生了一批新的党务干部,这在客观上提出了培训需求。同志们要通过学习培训,熟悉规定,把握程序,研究方法,为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加强沟通交流。许多党组织书记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值得推广和复制的经验做法,借这次培训,新老书记要充分交流,深入沟通,互相学习。五是严格遵守纪律。同志们要处理好工学矛盾,集中精力、潜心学习,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堂课,每一次讨论。在党性教育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服从管理、服从安排,以严谨的学风、优良的作风展示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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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的计划单列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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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综合管理,统一立卷归档办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本单位行政、管理、科研、生产、基建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直属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记述和反映本单位行政业务、科学研究、技术设计、生产、试验、基本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材料,都是档案,均应按归档要求立卷归档。
第三条 档案是本单位工作活动、科学技术研究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宝贵财富,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
第四条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科技活动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及其全体工作人员,都应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并将与之相关的工作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档案工作必须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计划管理和成果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科技工作与相应的档案工作应实行“四同步”,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档案材料积累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签定相关档案材料同步; 申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档案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 各单位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计划,在人员配备、经费以及办公用房、档案库房等工作设施、设备及条件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的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档案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档案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 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3.参与本单位的科研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科研项目的鉴定,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和开发技术市场等业务活动,及时提出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 4.指导、监督、检查和协助本单位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使之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与要求。 5.负责本单位全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组织鉴定、统计等项档案业务工作。 6.积极组织开发本单位的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负责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等,主动提供利用,努力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7.按照有关规定,向指定部门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8.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和科技保密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维护本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产权。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事宜。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归档工作,根据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一项管理、科研、生产、基建等业务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 1.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由各级文书部门或文书人员负责,文书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主动向承办人收集办理完毕的文件和相关的材料,对其进行整理,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2.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由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负责,从制定项目起,即要向与项目有关的人员布置积累科技文件材料的任务,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管理部门也应按项目分别收集、积累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在归档时交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统一汇总立卷。 档案部门负责按项目发放科技档案积累袋和与建档有关的科技报告、实验记录等统一用纸。 3.档案工作人员要深入各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文书人员或科技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 一、分类 分类就是把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按照一定的要求分成若干类别,并有次序地按照类别排列。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照以下几种方法分类: 按组织机构分类。 下面再按年度分开。 问题分类。 年度。 案划分类别。 二、组卷 对经过分类整理的文件材料,根据以问题(项目、课题)为主、兼顾其它特征的原则,将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材料进行组合,形成案卷。其方法和要求是: 1.不同年度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组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设想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各种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立卷;跨年度处理的文件放在制发年立卷。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和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同一文件的多种文本组合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 3.调研材料、制度、条例、法规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卷。 4.会议文件,根据文件材料的多少,可一会一卷或一会数卷。 5.统计报表,一般同一格式、名称、地区的组为一卷。 6.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一般可按制发机关或名称组卷。 7.案件材料,可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8.简报、大事记和各种出版物等可按名称一期一卷或数期一卷。 9.重要的会议记录按年度组合为一本或数本。 10.上级制发的文件材料: ①一般普发性文件可放在一起组卷。 ②有针对性的文件和上级机关对本单位请示的批复等可单独组卷。 11.科研、生产、基建工程等按项目组卷。 ①项目(包括课题、产品、基建工程等,下同)结束(含最终完成、阶段完成、中断或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项目所形成的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组卷工作。管理部门应将与项目关系密切的管理性文件交项目负责人,与该项目的技术文件材料统一汇总整理组卷。 ②科研项目、委托试验、产品生产、仪器设备、基建项目等方面的文件按其阶段、结构、部件等分别组合。根据文件材料的多少,可一题数卷或一题一卷。 ③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反映科研、生产、基建和有关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 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种类、情况进行组织排列。 1.密不可分的文件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一般文件材料只保留最后定稿)依次排在定稿之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可按重要程度日期或文件字号排列。 2.科研项目文件,按准备阶段、研究实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申报、奖励和推广应用等时间阶段排列。 3.产品生产文件,按设计、试制、小批量生产、产品创优等工作顺序排列。 4.仪器设备文件,按购置的依据性材料、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随机图样等的顺序排列。随机图样也可单独组卷。 5.基建项目文件,按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排列。 四、卷内文件材料编目 1.卷内文件材料编页 经排列整理完毕的案卷,其卷内文件材料应逐页编写页号,编写页号时,一律使用铅笔。文书案卷,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累计编写页号。卷内如有铅印的规程、规范等已编有页码的小册子,其整体可按一页编号,并写在首页的右上角。科技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单面书写的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应在装具上或其背面逐件编号。 2.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由顺序号、文号(文件编号)、责任者、题名、文件标题、日期、页号及备注组成,卷内文件目录由立卷人逐项填写。 3.填写卷内备考表卷内备考表由立卷人和档案人员分别填写并放置卷尾。备考表由卷内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日期组成。用以记载和说明卷内文件的有关情况,如案卷的完整程度、文件数量增减、修改补充情况等。 4.填写案卷封面 案卷封面以一定格式概要介绍案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和成份。由案卷标题、编制单位、文件起止日期或编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或档案号等组成。案卷封面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其中,文书案卷的标题由立卷人拟定,档案部门核定。标题文字应力求简炼,概括准确,最多不超过50个字。科技案卷,以立项时的科研项目、基建工程项目、产品、仪器设备的名称为案卷标题。
第十二条 案卷的验收 案卷在归档前,要由有关领导和档案部门审查验收。 1.为确保案卷质量,各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在初步将文件材料分类、组合、排列后,应及时通知档案部门,经检查审定后再进行编目工作。 2.文书案卷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查,档案部门验收。科技案卷,送室主任审查,重要的需再送所领导审查后,档案部门进行验收。 3.已完成的科研项目、产品试制、基建工程等在进行结算、鉴定、验收之前,必须通知本单位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结算、鉴定、验收。凡未经档案部门验收的项目,成果不得上报,不能评奖,不能重开新项目。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正在上报或已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经检查发现其档案不符合要求,除责成有关单位、人员补充归档外,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推迟或撤销对该项目成果的奖励。 4.审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案卷材料能准确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做到收集齐全完整,问题单一,年代不混,便于保管和利用。 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将原稿(定稿)与正本一起归档,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或使用频繁的应酌加副本。 ③归档案卷应符合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审查手续完备。书写、制成材料优良,符合标准;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禁用字迹不牢的铅笔、圆珠笔等书写工具。④归档的声像材料,应用文字在其背面或标签上标明摄像、照片、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主要参加者及摄录、制作者。
第十三条 案卷的装订 凡能够装订的案卷均应装订,不能装订的也应具有相应的装具。案卷在装订前,须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并逐页检查文件。凡未留装订线的应补贴加边,残破文件应修补,大张文件须折叠,幅面过小不便装订的文件材料应另用大纸粘贴,使卷内文件材料大小整齐,装订后的案卷其卷内文件应无倒置、脱漏、压字等现象。
第十四条 案卷的移交归档 各部门应在当年的上半年内,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形成的案卷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立卷人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存查。为方便工作,当年形成的会计帐薄、凭证,自本年度终了起,由会计部门自行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科技档案材料,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的,在其任务结束后一次归档,超过2年的按阶段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或取得阶段成果后2个月内向档案部门移交。 基建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全部竣工后3个月内将其全部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大型仪器设备开箱前一个星期,有关部门应通知档案部门,准备验收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一个全宗不能肢解、分散,不同全宗不能混淆、合并。一个单位的档案必须按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抓好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除做好立卷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外,应严格按照有关档案分类的规定,对所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为逐步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档案,经过检查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须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以提高案卷质量。
第十八条 档案的修改与补充 1.对已归档的档案要修改时,应由立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到档案部门修改,未经批准,严禁修改已归档的任何档案。 2.档案部门对补充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整理。文件材料不多时,可归入相关的案卷内,并填写案卷目录。文件材料较多的,可单独组卷、编目。对因某些原因积存下来的零散文件,档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立卷、编目等全过程的工作。
第十九条 档案应有专用库房保管。档案库房门窗要坚固。库房内必须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腐、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每2至3年应对库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检查,写出书面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破损的档案,须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档案,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同时根据档案的历史、现实和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1.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部门提出建议,并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鉴定,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需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存档,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档案的销毁工作由档案部门负责执行。销毁时应指派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档案部门在部分档案销毁后应及时调整柜架,并在相应的检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统计 1.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按年进行档案的数量、鉴定情况、利用交流情况、档案干部、库房状况的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档案部门应根据统计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写出统计,评价各项工作效能,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机构变化、单位撤销、合并、改组时,应妥善保管档案,经请示上一级档案主篇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1979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较大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此进行了继承,仍旧规定了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三类城市。 较大的市 共有49个,名单如下: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 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太原市、济南市、合肥市、南京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乌鲁木齐市、兰州市、银川市、西安市、西宁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拉萨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 深圳市、汕头市、厦门市、珠海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1984年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 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 (重庆市198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但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不再是“较大的市”。 )副省级城市源自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当时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根据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省会城市不再进行计划单列,同时成立“副省级市”,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确定为副省级市。其最高官员(中共市委书记、市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长级。因重庆于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减少为15个。具体为:大连、长春、哈尔滨、沈阳、杭州、济南、南京、宁波、青岛、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后,为加快一些大城市的经济发展,赋予其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根据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发布并施行中编[1994]1号文件,取消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同时成立“副省级城市”,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被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城市。这样,计划单列市仅存重庆市等6个非省会城市。1997年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计划单列市为以下5个:深圳市、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宁波市篇三: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86-3)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各类科研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科研事业费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为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对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分类工作,并依照国家科委综合局所编制的科技活动分类统计文件中有关各类活动类别区分的边界特征,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各部门根据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承担课题的类型,及本规定对各种类型工作的定义和界线,将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划分为下列四种类型:(一)技术开发类型;(二)基础研究类型;(三)多种类型; (四)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上述研究与开发机构是指各部门直属的独立经济核算的研究所和直属的研究院下属的研究所。 第二条 技术开发类型的确定。凡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含试验发展、设计与试制、推广示范与技术服务及小批量单件常规生产)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技术开发类型。其中技术开发工作和应用研究工作的定义和界限分别如附表所示。第三条 基础研究类型的确定。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基础研究类型。其中基础研究工作和应用研究工作的定义和界限亦如附表所示。 第四条 多种类型的确定。凡同时从事上述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两种类型工作,其中每种类型工作均占相当的比重,但又均不占明显优势的单位属多种类型。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的确定。凡专门从事以下三方面工作之一的单位属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和农业科学研究类型: (一)社会公益事业,如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 (二)技术基础工作,如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三)农业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各类活动类别区分的边界特征 附表: 各类活动类别区分的边界特征
篇四:5个计划单列市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青岛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简称“计划单列市”。目前,全国仅有5个,自北向南依次是: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计划单列市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让一些大城市在中国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而不是省一级行政级别。设立计划单列市之初,并未对行政级别做明确解释。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出任这一行政区官员的品级为副省级。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中文名: 列市 简称: 计划单列市 总数: 5个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设立时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地位优势: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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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大连 哈尔滨市、西安市、广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南京市、成都市、长春市等相继实行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城市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同省的行政隶属关系,仍受省的“统筹、服务、协调、监督 ”等方面的领导,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出任计划单列市市长的官员级别为副省级(副部级)。 计划单列市的设立是分批的,1983年02月,中央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第一个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了搞好这次试点,发挥重庆作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作用,从1984年起,对重庆市实行国家计划单列体制。随后,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等城市先后也实行了计划单列。1985年09月,国家体改委和国家计委在沈阳召开计划单列工作会议,会上形成了《关于继续落实和完善大城市计划单列工作的报告》。重庆成为全国首批计划单列市。 到1993年共设立计划单列市14个: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1993年,国务院决定撤销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市只剩6个。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通知(中编[1994]1号),原先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济南两市行政级别为副省级,包括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和6个计划单列市,而这些城市统称副省级城市。 1997年,重庆设立直辖市,不再是计划单列市。因此中国目前一共有5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大连。 编辑本段词语解释 计划单列市是中国对省辖市(区)实行计划单位列,就是在行政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省辖市(区)在国家计划中列入户头。即中国把这些城市(区)视同一级的计划单位,在国家计划中单位列户头,并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即:1、中国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省、直辖市的中长期的年度计划中,在所在的省、市的名义下,列出“其中:某某市”的指标,并直接下达。统计数字也照此办理。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宁波 2、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召开省、直辖市参加的会议和其他专业会议,均这些城市场参加。3、发给省市文件,同样发给这些城市4、对这些城市进行政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试点。到1986年底,有九个城市列为计划单列: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和海南行政区。1987年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宁波为计划单列。现在省会城市已取消计划单列,中国五个计划单列市为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 &计划单列市&通常具有雄厚工商业基础和科技力量,社会总产值150亿元以上,人口100万以上,具有开放搞活重要地位,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有特别作用的特大城市。计划单列市在中国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由国家直接下达计划,在经济上享有相当于省一级的计划决策权和经济管理权。设立计划单列市的目的是要解决条块分割、城乡分割,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大城市为依托的经济区,政治与经济适当分开来发展经济的路子。计划单列城市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同省的行政隶属关系,仍受省的“统筹、服务、协调、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 编辑本段行政级别 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计划单列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 计划单列市机构的行政级别 计划单列市市政府--副省级 市辖区政府--副地(厅)级 市辖县政府--正处级(使用等同副厅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深圳 --副厅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使用等同正处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室)--正处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科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股级(使用等同正科级) 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对照 计划单列市序列 国家标准序列 正市级 副省(部)级 副市级 正厅(局)级 正局级 副厅(局)级 副局级 正处(县)级(注:计划单列市副局级干部是一个介于副厅级与正处级之间的特殊级别) 正处级 正处(县)级 副处级 副处(县)级 正科级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厦门 正科级 副科级 副科级 科员级 科员级 办事员级 办事员级 例:大连市(计划单列市)和无锡市(地级市) 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省级)=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副省级)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厅级)= 无锡市人民政府市长(正厅级)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厅级)= 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厅级)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介于副厅级和正处级之间的特殊级别,只出现在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 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街道办事处主任(正处级)=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区长(正处级)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处级)=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副处级) 注: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级别正厅级,并非干部高配的情况,举出此例对应同级别无锡市人民政府市长。 编辑本段设立时间 根据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中编[1994]1号文件,省会城市取消计划单列,同时设立“副省级城市”,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被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减少为6个,即重庆市等6个非省会城市。1997年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计划单列市为以下5个: 大连市(日批准)青岛市(日批准)宁波市(日批准)厦门市(日批准)深圳市(日批准) 编辑本段特别提示 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中国目前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省会城市不可能再设为计划单列市,因为过去的计划单列省会都已经相继取消了,现在的计划单列市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等5个非省会城市,虽然他们同其他10个省会副省级城市是一个级别,但概念上已有所区别。 直辖市:是中国一级行政区,政治、经济各方面都直接与中央挂钩。 两者主要区别是:直辖市是一级行政区。计划单列市仅仅是在经济上享受省级待遇。篇五: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24) 中央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政策研究院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央外事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文明委办公室 中央党校 《人民日报》社 《求是》杂志社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编译局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中央警卫局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二、国务院(共88个部门) 1、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4、国务院办事机构(4)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7) 新华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1)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三、全国人大(36)
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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