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非法集资罪与集资诈骗经济诈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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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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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印富律师(咨询)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利用“经济互助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非法集资3404万余元,并用上述资金加入他人组织的集资活动,“放会”款3222万余元,利用所得会款购买房屋、家具等使用、挥霍,造成181万余元无法返还。一审法院认为以“邀会”的形式集资诈骗181万余元,并大肆用于个人及家庭挥霍,导致他人自杀致残,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经济互助会”为名,非法融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撤销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5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二、争议焦点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三、法律评析集资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本案一、二审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最高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10年有期徒刑。定性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还是“非法营利”,从全案证据上看应该认定为“非法营利”,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第一、行为人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本质的区别。虽然两罪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的表现形式,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从本案被告人收到“邀会”款后,将其中的绝大部分款项用于“放会”、“上会”这一事实来看,应认定被告人“邀会”的目的在于通过用邀来的会款去上他人同类型的“邀会”营利。从对集资款的处置来看,在总集资款中,绝大部分被用于返还给投资者和参与其他集资活动,被告人仅使用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不宜认定肆意挥霍。故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第二、被告人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方式是“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虽然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不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但未使用诈骗方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肯定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所在地区民间这种通过会、社方式非法集资的情形中,投资者大多是为了获得高额回报以及有资格成为会首而自愿参加,对这种方式的运作模式和风险都有所认知,并未受到发起人的欺诈。故本案被告人并未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进行集资。第三,定罪的事实根据,只能是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的案件事实,不能唯结果论。本案被告人在“炸会”后尚有180万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利用“邀来”的会款去“上会”,其他会首未能返还,形成了连环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是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拒不返还。张印富律师认为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不能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因素。决定被告人行为性质的,是其主观上的非法营利目的和客观上非法集资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不能唯结果论。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主任,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主要承办业务:刑事辩护、民商诉讼、公司法律。电话:&&&传真:邮编:网址:.c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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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株遭经销商联名举报 涉嫌非法集资编造“暴富神话”
14:43:1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直销道道网 &
&  今日凌晨,来自全国各地的部分三株区县经销商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一封举报信,联名举报三株集团编造&暴富神话&,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偷逃税款,暴力恐吓,殴打维权代理商等犯罪行为。
  据该举报信内容指,部分经销商在在三株灌输式的洗脑及引荐人的鼓动下,采取转让原有生意、卖房、贷款、借放贷等办法多方筹钱取得三株会员资格,而后又投入数十万元拿下三株的县区代理,但在对三株了解的逐步深入后,其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偷逃税款等各种不法行为也不断被发现。
  三株经销商在举报信中表示,三株除了存在超区域、超范围经营等非法行为外,与他们签订的合同也出现几个不同版本,而且合同内容不经过他们同意私自更改;与此同时,三株高层管理随意,制度混乱,政策朝令夕改,并以各种理由强迫经销商大量囤货,致大量产品过期失效,且没有后续保障,对于标注生产日期且过期的产品不收回调换,还大肆宣传时间越长效果越好,误导经销商和消费者。
  另一方面,三株经销商在举报信中透露,自2014年4月开始,三株鼓吹和宣导两年内公司要整体上市并配送原始期权股为诱饵,诱骗代理商加盟,变相向社会聚敛钱财,而其所承诺的股权无法实现,涉嫌非法集资;不仅如此,三株集团财务账目也十分混乱,会员和经销商加盟、购货汇款绝大多数打给个人账户,三株先后安排新入会员和代理商把加盟费打到朱某、李某、刘某、齐某等人帐户,涉嫌偷税漏税。
  而在市场制度方面,该举报信指三株集团14年刚拿牌时,实行的是级差制的奖金制度。在15年初更换了双轨加级差的制度,而钱港基接管直销业务后,再次更换了双轨制的奖金制度,而入门费也跟随奖金制度的变更而变化,进入六月份,三株推出更疯狂的&叠加&计划,号称&在原有奖金制度的基础上,让每个三株人都有均富出彩的机会,提前享受类似股权上市分红的三株财富梦&。更吊诡的是,三株的每次奖金制度的讲解,都如临大敌,必须有可靠的熟人引荐才能听课。
  三株经销商在实际开拓市场的过程中,发现三株的违法犯罪事实后,在今年4月向三株要求退店并赔偿。在交涉过程中不仅遭到三株的推托、恐吓,在济南市公安局门口维权的经销商还遭到了来路不明的不法分子的暴力殴打,两名经销商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到现在没有康复,而打人者至今逍遥法外。
  据悉,目前三株部分经销商已自发成立维权群组,并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并联名请求查实三株的违法行为。
  以下是三株经销商的举报信全文:
  举报信原文链接地址:/post-develop-.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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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人才剖析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四大特点:涉案金额大挽回损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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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剖析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四大特点:涉案金额大挽回损失难  原标题: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记者从1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诈骗犯罪、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1月至10月,重庆市五中院受理诈骗、非法集资案件41件,涉案被告人105人,涉案金额高达5.7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增长近一倍,涉案人数增长近两倍。   重庆市五中院刑二庭庭长周S珏介绍,诈骗犯罪、非法集资这两类案件犯罪人数、案件数量以及涉案金额的上升,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给经济秩序带来隐患。两类案件还呈现出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犯罪手法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涉案人数众多   在重庆市五中院受理的诈骗、非法集资案件中,部分案件被害人达上千人,调查取证难,且一旦案款难以追回,被害人集访、信访的可能性很大,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该院受理的唐张川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唐张川等人成立了重庆皇威系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没有金融监管机构授权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不特定人群为对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8.05亿元,参与投资人达8700多人次。其中,被告人所在的南岸分部吸存2.56亿元,参与投资人达2271人次。   涉案金额大挽回损失难   由于不法分子非法集资活动持续的时间相对较长,且多为资金链断裂或无力还贷,特别是有的案件直到不法分子潜逃才会案发,这些人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这也是处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困难最大的一项工作。重庆市五中院正在审理的李静、张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存在这种问题。   重庆邦家公司在重庆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南坪分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5.02亿元,公司负责人张讯和李静共吸收公众存款约1.22亿元,给存款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案发时大部分财产已被转移,涉案资金难以追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周S珏表示,涉案公司或组织大多是利用人们贪图利益、幻想暴富的心理,非法吸纳社会资金,作案时间长、涉案地域广、被骗人数多。如果资金链不断,群众一般不会报案,一旦案发,涉案资金便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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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北京警方公布嫌疑人非法集资诈骗五种手段
作者:唐宁
来源:法制晚报
日 21:01:45
&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今天下午,北京警方针对今年以来全市打击经济犯罪总体工作情况做了公布,今年以来,截至4月30日,市公安局经侦系统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10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60余名,其中主要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制假售假犯罪、涉税犯罪、食品药品犯罪,以及&猎狐2016&境外追逃行动等8类专项领域。(微信ID:fzwb_)
  同时,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本市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投资咨询、私募股权投资、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非融资性担保、养老投资、贵金属交易、外汇期货等8类领域问题突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市公安局连续侦破了多起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体庞大、社会影响广泛的大要案件,总结梳理了不法分子惯用的犯罪手段。
  其一,涉案公司往往在市内商务核心区域承租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营造公司资质合法、实力雄厚的假象,以博取投资人信任。
  其二,涉案公司通常以投资房产、矿产、公路、基建、理财产品等项目为名,甚至借助政府、大型金融机构的旗号,向投资人推介虚假或风险极高的项目。
  其三,犯罪嫌疑人紧紧抓住人们的逐利性心理,不仅向投资人许以远高于存款、理财、基金等产品的投资回报率,还承诺政府担保、银行托管,保本付息,保证安全。经统计,几乎所有涉案公司对外宣称的预期年投资回报率往往都超过了10%,有的甚至达到了100%。此外,他们往往采取网络宣传、街头及超市拉客、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蛊惑性宣传,大肆敛财。(微信ID:fzwb_)
  其四,营销渠道是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涉案公司除内部员工进行推销外,相当一部分还采取了拉拢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内部职员代其销售的方式(金融机构并不知情,中间人可按销售额获取不菲的佣金),让投资人误以为买到的是正规渠道提供的低风险、高回报产品。
  其五,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之所以会蒙受损失,一部分是由于涉案公司不履行合同,没有将客户的资金用于约定的投资行为,而是多用于项目间拆借或填补前期亏空,甚至被犯罪嫌疑人直接挥霍。
民警展示起获的部分假冒注册知名品牌服装。 摄影/通讯员 傅祖兴
  3个犯罪团伙11个人在西城区某服装市场开了三间门脸,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服装,被西城大妈举报。
  接到报案后,西城警方抽调警力,历时两个月,掌握了的成员结构以及他们犯罪的过程。
  经查,这些团伙日常5时许开市,10时许为销售高峰,且活动频繁。他们作案时隐蔽性极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藏在角落的仓库内,店面仅存放普通商品,以逃避打击,而这些商品全是他们从广东地区进购的低价次品货,在经营时,他们也不会明码标价,基本上是有顾客问起,他们随口要价,低于正品服装价格。
  获取了大量证据后,警方通知正品服装店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经过鉴定,涉案物品为非法经营的劣质商品。4月14日,西城警方会同工商局,一举打掉3个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团伙,当场起获假冒注册知名品牌服装约2万件,涉案价值上百万元。目前,涉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西城警方处以刑事拘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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