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库伦旗政府网检查院办公室

欢迎莅临 内蒙古人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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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1月2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永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关心支持下,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八次、第九次党代会和十一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的内蒙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大局,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十四项措施、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富民强区服务的意见,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认真履行检察环节维稳职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坚决做好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十八大等安保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和多发性侵财等犯罪。五年来,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1070人、起诉116014人,不批捕11966人、不起诉5621人。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起诉涉黑犯罪被告人245人。着力化解涉检信访积案,涉检信访总量逐年下降,2010年中政委交办的29件进京访案件全部化解息诉,2011年9月至今实现了“零交办”。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24747人次,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积极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自治区检察院连续9年被评为全区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机制,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对不批捕不起诉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对不服法院、公安机关正确裁判和处理决定的,积极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包头市东河区西井湾村部分村民对所举报的一起贪污案判决不服,上访长达5年。检察机关在确认法院判决正确后,召开公开答复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通过辨法析理,使上访群众消除疑虑、息诉罢访。
  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坚持惩防并举,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210件4540人,提起公诉4128人,法院已判决3579人。2012年,五起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三十件精品案件”和“百件优质案件”。一是突出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1571件,其中县处级干部187人、厅级干部13人(2012年查办厅级干部6人)。与自治区纪委密切配合,查办了徐国元、蔚小平、白志明、李石贵、赵云翔、武志忠、宋文代等贪污贿赂大要案;组织查办了部分法官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张建平等35人徇私枉法、行受贿系列案,张和平等人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等大要案。特别是在宋文代“零口供”的情况下,查清其贪污公款6500余万元、挪用公款2100万元,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二是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审批权、司法权搞权钱交易、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320人。查处了兴安盟国土资源系统在工程招投标和干部提拔中涉嫌行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8件11人。三是严肃查办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的国企人员788人。惩办了赤峰市水泵厂原厂长刘景臣等8人,使这个职工不断集体上访、面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2012年11月,这个厂的职工代表为自治区检察院送来“清正廉洁、大公无私,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锦旗和63名股东签名的感谢信。四是更加注重预防。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全区成员单位增加到4207个。举办了各级党政领导和13万干部群众参观的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展,建成238个警示教育基地,受教育人数达121万余人次。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启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为党委、人大提供决策依据,得到自治区党委领导的充分肯定。配合有关部门对2331个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开展了专项预防。2012年,自治区检察院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联手护航总投资173亿元的云计算内蒙古信息园工程。
  着力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依法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1749人,起诉1833人。查办工程建设、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职务犯罪1075件1373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原书记巴雅尔滥用职权,造成9610多亩草场被非法开垦,侵害了牧民的切身利益,引起公愤。检察机关既严肃查处又积极督促有关部门恢复草原植被,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针对非法开垦草原现象严重但无明确量刑标准的状况,兴安盟检察机关积极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得到自治区检察院及盟委的支持,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这一事件被评为2012年“全区十大法治事件”之一。兴安盟检察分院制作的整治非法开垦草原的检察建议,被评为全国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建议书。针对一些行政机关、企业单位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状况,依法办理督促、支持起诉案件137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3亿元。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民生,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依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加大保障民生力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依法批捕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嫌疑人577人、起诉675人,严肃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背后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人。赤峰市宁城县马格桃等人将500余头病死猪销售到多家饭店,刘花青等人将6000斤病死猪肉制成肉肠销售到多家饭店和熟食店,被媒体曝光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检察机关依法快速批捕19人、起诉24人,同时严肃查处了监管失职的3名行政执法人员。2012年,自治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意见》,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先后开展了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征地补偿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91件1363人。依法查办了呼铁局社保处财务科原科长王玉文贪污社保资金2300余万元案,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在党委的领导支持下,严肃查办了扶贫系统工作人员与一些基层干部相互勾结,套取扶贫项目返还款窝案8件10人。他们的经验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充分肯定,在全国推广。集中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被评为2012年“全区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依法监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为契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执法不公、执行难以及刑讯逼供、久押不决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突出问题,加大各项诉讼监督力度。五年来,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3363件,纠正漏捕漏诉4876人,提出刑事抗诉428件、民事行政抗诉1016件,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145人。2009年和2010年,自治区检察院办理民行抗诉案件人均结案数在全国位居第4位和第6位;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被评为“2006—2010年影响内蒙古法治进程十大法治事件”之一,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以来监督执行案件741件,法院采纳率达78?8%,这项工作被评为2011年度“全区十大法治事件”之一。2012年,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另案处理”的案件开展了专项检查,共审查2329件4269人,监督立案、撤案、纠正漏捕、追逃320人。通辽市库伦旗扣河子村村主任张贺军等人将农民兰学辉打伤并砸毁车辆,但只受到行政处罚。检察机关接到被害人申诉后监督立案,并在监督中发现多人多起犯罪,最终被告人张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余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369人。
  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机制,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积极搭建群众工作平台,将检察工作向下延伸,在全区94?4%的乡镇苏木设立了派驻、巡回检察室等工作机构,深入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就地受理群众诉求5498件、开展法制宣传2508次、提供法律服务22466人次、化解矛盾纠纷1083件。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三级院检察长共接待群众来访9635次,开通12309举报电话,推进文明接待窗口建设,建立控申接待大厅和网络接待平台,创新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畅通民生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向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69万元。乌海市70多岁的退休工人单某某因一起故意伤害犯罪失去儿子,他对处理不服,上访长达18年。自己年迈多病,老伴病瘫在床,使其处于绝望。检察机关在说法释理、热心帮扶、抚平创伤的同时,为他申请解决救助资金3万元,使他信法息诉,重燃生活希望。
  三、自觉接受监督,坚持从严治检,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努力做到“四个及时”。一是专项工作和履行职责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诉讼监督、基层检察院建设、民事行政检察等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二是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及时通报。自治区检察院向代表委员寄送《检察工作通报》季刊19期,连续3年编发《内蒙古检察》代表委员特刊,2012年开通手机短信联络平台以来已发送15个方面的重大工作信息近万条。三是重要活动及时邀请。各级检察院邀请人大、政协领导和代表委员视察评议、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案件听证等446人次。四是人大、政协交办事项和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人大交办事项和信访案件161件,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68件。2012年,自治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意见》,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自治区检察院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全部深入到全区12个盟市地区,与代表委员建立了直接联系。
  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自身执法活动监督。一是构筑“不想为”的思想防线。举办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览,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专项教育和检查活动。二是构筑“不能为”的制度防线。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一案三卡”等制度,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案件管理新机制,加大巡视和检务督察力度,完成了对13个分市院领导班子的首轮巡视,推广阿拉善左旗检察院首创的“制度加科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模式,连续3年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评查案件6243件,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经验在全国会议上作了介绍。2012年,首次开展了分市院检察长向自治区院述职述廉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现场评议并向三级院同步视频播放。三是构筑“不敢为”的警示防线。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五年来,给予纪律处分35人,追究刑事责任3人。严肃查处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原检察长付有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和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郭云玮等2人徇私枉法案。
  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以公开促公正。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搭建“四位一体”的检察宣传平台,在省级以上媒体刊播新闻稿件6012篇。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制定《内蒙古检察机关涉检舆情引导及应急处置实施意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大力推行阳光检务,能公开的事项全部依法公开,将检察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广泛监督之下。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771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监督“七种情形”案件471件。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各级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社会各界代表814人次走进检察机关。2012年12月,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检察人员及各界群众300多人走进自治区检察院,全程观摩了全区公诉人论辩赛。
  四、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筑牢核心价值观。创建了系统抓党建工作机制,部署开展“抓党建带队建,强素质树形象”实践活动,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和执法公信力。自治区检察院连续3年被评为自治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在2012年全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视频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规范执法等主题教育,发现、培养和树立了全国重大先进典型——包头市土右旗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张章宝,全面推广以“融入群众、公正执法、情理兼容、促进和谐”为内涵的张章宝工作模式,把张章宝同志确立为全区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楷模。以他的事迹为原型,合作拍摄了电影《乡村检察官》并公映。高度重视文化的引领和凝聚作用,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成立了内蒙古检察官文联,积极培育和践行内蒙古检察精神,营造创先争优、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五年来,全区受到自治区检察院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445个、先进个人662名。继张章宝同志之后,又涌现出了“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孟志春、“全国十大优秀派驻女检察官”王海萍和“全国最美青年检察官”韩丽春等一批先进楷模。
  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打造学习型、团结型、实干型、廉洁型领导班子。结合换届,选拔、调整盟市旗县检察长70名。2012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在全区政法系统推广。五年中,93个检察院306次被当地党委评为“实绩突出领导班子”。实施素质兴检工程,强化学历教育,举办司法考试培训班,推动考录补员,依托自治区检察官进修学院和网上培训学校,推进大规模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举办培训班371期、培训39256人次,连续两年举办了7大业务系统全员参与的业务技能竞赛,开展全区十佳优秀公诉人和优秀侦查监督检察官评选、全区公诉人论辩赛、全区监所检察业务竞赛等活动,评审检察业务专家和专门人才,促进了执法能力的提高。招录蒙汉兼通双语人才122名,建立了“全国检察机关蒙汉双语培训基地”,我区蒙汉双语培训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2012年,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在执法理念、办案方式、工作机制、执法保障等方面带来的严峻挑战,掀起了学习贯彻和积极应对“两法”的热潮,确保各项新要求落实到位。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夯实检察工作根基。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与内蒙古电视台等媒体合作,在全社会组织开展“十佳基层检察院”、“十佳检察官”评选,深入开展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年”活动,涌现出了13个全国模范、先进基层检察院,44个全区先进基层检察院,4个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大力加强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设施装备、办案条件都有了明显改善。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区“十二五”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建成二、三级检察专线网和分支网,2012年启动“信息化建设应用系列年”活动,举办了首届内蒙古检察科技装备建设应用展示会,加快了科技强检的步伐。
  过去的五年,我区检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成绩的取得,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和政协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区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代表和委员,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才能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必须坚持服务大局,才能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坚持执法为民,以忠诚爱民之心,时刻感恩人民,体察民情,牵挂民生,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盼;必须坚定不移地强化法律监督,毫不手软地查办职务犯罪,理直气壮地监督纠正违法,才能让社会普享公平正义的阳光;必须坚持强化自身监督,诚心诚意地接受社会监督,才能保证检察队伍风清气正,做到自身净、自身硬;必须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才能为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距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一是服务大局意识和执法理念与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二是检察队伍量少质弱的状况与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执法办案的力度、质量、效果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不相适应,仍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和畏难情绪。四是科学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程度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五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与提高执法公信力的要求不相适应,少数检察人员作风不正、为检不廉,甚至贪赃枉法。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描绘了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以加强执法办案为中心,以理念、能力、机制建设为关键,进一步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要求,大力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全力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法治内蒙古建设,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着力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主题主线的决策部署,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完善服务和保障措施。二是着力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全力做好检察环节各项维护稳定工作,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三是着力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重点,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制权威,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把深入开展“抓党建带队建,强素质树形象”实践活动与扎实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检察队伍思想政治、能力素质、纪律作风、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牢记全区各族人民的重托,求真务实、勇创一流,为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第2页第8行):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公正进行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2?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第2页第11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检察机关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行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主要内容就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是否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风险进行论证评估,对存在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发出预警通报,以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
  3?检调对接(第2页第11行):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
  4?刑事和解(第2页第12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并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缓化处理的制度,和解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表现形式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的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诚悔罪,对被害人情感的抚慰及民事赔偿。
  5?徐国元等大要案(第3页第2行):
  (1)徐国元案:赤峰市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徐国元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8余万元;另有1410余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法院以徐国元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蔚小平案:锡林郭勒盟盟委原副书记蔚小平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8?3万元、7万美元、2万欧元、10万港币;另有人民币5976118?87元、71000欧元、53054?6英镑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法院以蔚小平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白志明案: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4元、20000美元、10000欧元;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款物价值人民币4900000元;另有价值人民币6000748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法院以白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李石贵案: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36万元、1万美元、价值人民币616000元的黄金。法院以李石贵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赵云翔案:兴安盟原副盟长赵云翔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7?3万元、29万美元;另还涉嫌玩忽职守罪,造成471?1736万元的经济损失。此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6)武志忠案: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武志忠,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被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现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7)宋文代案: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文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款物价值人民币6504余万元、挪用公款2100万元。法院以宋文代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张建平案:自治区公安厅安康医院原副院长张建平等人利用司法机关委托其为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徇私枉法,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或被从轻、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张建平、达日玛分别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000元,被告人赵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000元。法院以张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达日玛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赵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系列案其他人员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9)张和平案: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张和平在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服刑罪犯捆绑杀害民警脱逃事故中,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以张和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涉案的其他4人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玩忽职守罪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6?督促、支持起诉(第4页第17行):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根据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支持起诉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有权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第8页第11行):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制度。推行这一制度的目的,一是监督检察人员,促进规范执法,保障人权;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8?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第8页第12行):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内容是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原来本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为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9?“一案三卡”制度(第8页第12行):是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区检察机关推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每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要有向案件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和办案人员应遵守的办案纪律的“办案告知卡”;由办案人员填写廉洁自律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廉洁自律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回访,经被回访人签署意见的“回访反馈卡”。
  10?检务督察(第8页第14行):是指上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所属各级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主要方式是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弥补了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手段上的不足,增强了监督的刚性和效力。
  11?“制度加科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模式(第8页第16行):是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结合起来,将制度化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结合起来,这一管理模式,概括为以规范“三权”运行为目的,即规范检察权、人事权、财物权的运行;推行“四步走”措施,即教育引导、深入查摆、堵漏建制、防范卡死;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管理模式,即从一般检察人员到检察长全覆盖,从业务工作到综合工作全覆盖。
  12?人民监督员制度、“七种情形”(第9页第10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报经中央同意试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我区是全国先行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10个省区市之一,2003年11月确定32个试点院,2004年3月新增了45个试点院,2004年10月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0年10月底,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主要为七种情形: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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