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担保公司

案例:诉前财产保全可让担保公司担保
本报讯近日,四川籍妇女李某和女儿在温州一家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后,才得以通过法院对被告的诉前财产保全,这意味着一旦她们打赢官司,将能及时得到赔付。经济补偿对于失去家庭支柱的这对母女来说,显得那么紧迫。在此之前,李某的丈夫余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
  今年5月7日凌晨2时25分,谢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经温州大道与龙霞路交叉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后座上的余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余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调解未果。5月29日,余某妻子李某及其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连带赔偿其591453元。为了能在打赢官司后及时得到赔偿,就必须对被告暂存放在交警部门的11万元交通事故预付款及肇事车辆诉前财产保全。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担保,然而身在异乡的李某母女根本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担保。受理李某母女这起官司的崔律师为她们联系本地的担保公司,希望能得到担保。
  “这是一项全新的担保业务。”6月10日,温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华建对当事母女表示同情,他说,此前一些大城市的担保公司有涉足司法领域担保业务,温州似乎没有过。此事对他们来说是新的尝试,对当事人来说更是解了燃眉之急。6月11日,温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得到鹿城区人民法院的认可。
  我市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通过担保公司对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对于自身没有能力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来说,是一条可行的新途径。
  本报记者 潘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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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jg 点击量:568 更新时间: 9:11:06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试析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华平
  【内容摘要】在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发生错误,并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通常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对于财产保全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但我国法律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当事人无法正确预期自己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易产生较大的争议,本文试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特点、保证期间及裁判方式等法律问题,以期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时能对此予以关注。
  【关键词】财产保全担保 保证期间 司法裁判方式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1]而财产保全担保则是指当事人(或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由自己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对因申请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财产保全的分类方法,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两种。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性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财产保全担保属于担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也存在分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1、财产保全担保属于对公权力的担保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不同于一般私法领域内的担保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当事人不能凭私力对他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亦不是当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是经过依法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行为,而财产保全担保本身就是对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行为的担保。[2]在担保关系中体现了很强的公权力性质。从财产保全担保的产生程序看,申请人是应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也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接受后方能生效。财产保全担保与私权利上的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财产保全担保不适用《担保法》调整,而应根据其担保的特殊性制订特别规定进行调整。
  2、财产保全担保属于对私权利的担保
  与前一种观点完全相反,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虽然涉及公权力因素,但从本质上分析,财产保全担保仍然属于受私法领域调整的担保行为。虽然财产保全担保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以法院同意为保全担保生效的前提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一方面,从担保的客体上看,财产保全担保是担保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行为,并非担保法院的财产保全行为,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所导致的损失,被申请人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予以救济。[3]另一方面,从担保的受益人看,申请人赔偿的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担保的受益人是被申请人而非法院,是对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担保。因此,无论从财产保全的客体还是从财产保全的受益人分析,财产保全都具有私法领域担保的特征。因此,财产保全担保行为理应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
  3、财产保全担保兼有对公权力和对私权利担保的性质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简单地以对公权力或对私权利的担保作为划分的标准,财产保全担保既包含了对公权力担保的因素同时又具备对私权利担保的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成立并无需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而是需要法院的认可,同时财产保全担保虽向法院出具但受益人又为被申请人。因此,仅从单方面认识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性质是不全面的,财产保全担保应综合其对公权力和对私权利担保的特点决定所适用的法律。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失之偏颇,第三种观点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性质,但在财产保全担保兼具对公权力和对私权利担保的同时,应以对私权利担保为主,故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担保法》等属于私法领域内的法律。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
  由于财产保全担保兼具对公权力和对私权利担保的性质,故其与《担保法》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又存在明显区别,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财产保全担保关系由单方意思表示成立
  《担保法》所指的担保是由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承诺而成立的,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一致,[4]单方提出要约或单方表示承诺均不能使担保行为成立;在财产保全担保关系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需要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申请人单方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就足以使财产保全担保行为成立。
  2、财产保全担保涉及三方面关系
  一般的担保关系仅涉及担保人和受益人两方,由担保人直接向受益人提供担保,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无需第三方介入。财产保全担保关系则不同,其涉及到三方,包括担保人、受益人和法院,担保人不是向受益人而是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该担保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并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形式上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法院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关系中的一方不可或缺。
  3、财产保全担保的生效要件与一般的担保不同
  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在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在财产保全担保关系中,财产保全担保至申请人出具担保书之日起成立,但要经法院审查接受后方可生效。
  三、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其中对于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承担责任的期限方面一般争议不大,但对保证期间却广泛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从《担保法》颁布以前一直延续到《担保法》司法解释实施以后。[5]具体到以保证方式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特殊性,不应设定保证期间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保函所承诺的期间确定;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从申请保全行为被依法认定为错误时开始计算。对此,笔者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当根据主债权的性质予以确定,从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保全行为错误之日起算。具体地说,在制度设计上可考虑规定从相关案件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1、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从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保全行为错误之日起算。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6]由此可见,主债务履行期对于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财产保全担保关系当中,主债务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因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等债务属于或然债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全担保与履约保函的性质相似,二者均具有为或然债务担保的性质。就或然债务而言,其是否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不发生,则由于主债务不存在,无讨论财产保全担保之必要;如有发生,根据《民通法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得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此时财产保全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财产保全保证期间开始计算。
  2、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被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减少当事人的争议,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可考虑规定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从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从理论上说,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从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保全行为错误之日起算,但是如何判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民法上一般采取主观推定的方法认定。在实践中对此的分歧相当大,如果采用上述标准计算保证期间,则易使本来就复杂的保证期间问题变得更加难以把握,发生纠纷的几率也将大大增加,给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势必不利于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规定相对较为确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以减少因保证期间而产生的争议。在财产保全担保关系中,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保全行为一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受损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因此,很难想象当事人在取得相关案件的生效判决时仍然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情况,由此可以判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保全行为错误的时间最迟不超过相关案件判决生效的时间。此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的规定考虑,在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才更加容易最终判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正确与否,从而确定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将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保全行为错误的时间推定为相关案件判决生效的时间是比较合理的。
  四、财产保全担保责任承担的司法裁判方式
  目前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担保责任承担如何裁判未作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向担保人进行追偿还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7]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由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财产保全担保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属于裁定事项,而裁定是人民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并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之争,而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了使财产保全的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与财产保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属于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处理财产保全担保这一程序性事项上亦应采取裁定的方式。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担保由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而执行担保是财产保全担保在执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因此执行担保的处理方式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处理方式是有借鉴意义的,根据“类比推理”的法律解释方法,[8]以及立法体系统一性的要求,对财产保全担保应以裁定的方式处理。
  2、财产保全担保应当与财产保全的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承担是由财产保全的合法性所决定的,要判断财产保全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就必须先明确财产保全行为是否正确,只有在财产保全被认定为错误时,才可能追究担保人的责任。由于财产保全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的,因此,如果财产保全确有错误,则应当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错误的保全裁定,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予以纠正。该裁定一经作出即为生效裁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没有上诉的权利,而对于财产保全担保人而言,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应大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否则不仅造成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失衡,同时也会影响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及一致性。因此,对于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应当在撤销原保全裁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人作出相应的裁定。
  综上,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规定还很不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保全担保的不断增加,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本文仅前瞻性地对财产保全担保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希望能够对促进我国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发挥一定的作用。
[1]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547页。
[2] 刘作翔:《迈向民主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76页。
[3]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553页。
[4]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120—126页。
[5] 梅瑞琪:《保证期间性质再探》,武汉大学法学院。
[6] 李国光、奚晓明、金剑锋、曹士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147页。
[7] 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民事诉讼专业硕士研究生洪朱丹:《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解读》,日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有奖征文参赛作品。
[8] 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00页及以下。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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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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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前财产保全费用计算、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四、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弄清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
在去法院起诉之前,必须想办法弄清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构成、价值和分布情况,确定该被保全的财产系对方所有,而不是案外人的财产,否则一旦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而财产是他人的,就构成侵权,申请人要承担责任。
2、把握好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
财产保全申请一般应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这样可以避免惊动对方,使其难以有时间转移、隐藏财产。
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写诉讼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但申请人就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3、申请财产保全手续要齐全,符合程序要求
申请财产保全应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请求保全款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需要保全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原则上要提供担保,为不错过诉讼保全的良机,申请人应该将有关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财产的权属证书)等材料准备齐全。
4、申请人应积极协助法院
申请人应当将所知道的对方财产情况以及有关财产线索告诉法官,以便法官迅速组织力量采取保全措施。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自己满意,这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可退回一半。
五、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请求事项: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万元的财产...什么是诉讼保全,如何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物可以是现金、房产、土地,也可以是书面保证。什么是诉讼保全...离婚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离婚如何...如何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如何解除财产保...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怎样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应提供保全财产线索。如何申请财产保...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保证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什么是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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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用车辆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需要向法院提供有关车辆的什麽材料及其他什麽材料?
经过:因民事诉争原告拿出一套房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我公司帐户,公司老板知道后也拿出一套房子为公司担保解封了公司帐户.
1法院保全裁定书中没有关于查封帐户多长时间的裁定,帐户又被担保解封了,这样一来是否查封时间还最多为6个月?
2如果老板在6个月后不想在为公司担保的话,如何解除担保?谢谢!
请教各位大状,我方08年5月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公司资金进行财产保全,09年2月被告拿自己名下的物业(电站)担保,解冻了之前的资金。我想咨询一下,他的物业(电站)是他名下的,是否进行其他的抵押我们不清楚,当时法院更换时没有通知我方,如果之前已经进行其他的抵押或者被其他法院查封,我方是否可以追究法院的责任?还有,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保全期限快到了,不用再申请继续保全了,对吗?谢谢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怕对方将已购房屋转卖,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官说,除了要交保全费,财产保全要有经济担保,且还需交担保费用,是吗?
有人欠了我钱,我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准备将对方的一辆出租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问要交多少担保金?担保金啥时候退还?谢谢
请问一下,我有个亲戚因为别人欠他28万,有借条,欠款人现在成了通缉犯,但是他有套房产,价值100万左右,现在要做诉前财产保全,要用我的房屋购房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做担保,之前说的是复印件就可以,现在要原件,我想问一下,不管是复印件还是原价,对我有何影响,我有何风险,感谢!
借款纠纷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尚未判决发现其中一担保人,马上要分到征地款申请财产保全,交多少担保金,交多少保全费用?需要向法院提交什么材料?在征地款分到该担保人账户之前,能否保全征地款的对公户上的这部分钱?
律师好,我想诉前保全债务人的一辆车.我的债权是2万元,我必须提供给法院2万元的现金吗?不能给法院一个2万元的存折用于担保吗?我是天津的,为什么有的人案件的担保就是用一个定期存折交于法院就行呢?难道法院的程序这么随便吗?
你好律师朋友向我借款三万元有借据。借据上担保人是他父亲。借据上写明借款日还款日【还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三分、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金和利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一切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多次催要借款人现在一无所有无力偿还!担保人现在有农村自己居住的房屋。我可以起诉担保人的农村房屋财产保全吗!法院可以查封房屋拍卖偿还我的欠款吗这种情况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啊谢谢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查封担保人的房屋拍卖偿还我的欠款吗!胜诉之后法院...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标的额仅为十几万元,却被原告保全了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屋,被告要求提供财产担保解除已被保全的房屋,却被法官告知必须用被告本人名下的财产!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
另外,此前被告的朋友曾和被告一起见过法官,表明以被告朋友的房子担保,法官没有任何疑义,但法官要求把房产证抵押在他那儿,等第二天再去办理时法官就提出了要求被告名下的财产做担保才给解除保全。
如此出尔反尔,令人不解!
您好:我想咨询您一下,别人欠我们三万多元钱,快两年多次让他还他不还,还故意拖,我现在用去法院起诉那个人,我这边有他开的收条,手条上写了他的身份证号和驾照号和车牌号,我们要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话,财产保全他的车可能比我的欠款要值钱,我们申请的同时是不是要提供财产担保,如果担保是不是跟他车等价值的担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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