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房子抵押后又被保全了还能享受学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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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冻结学区房学籍:诉讼过程中不享有学籍使用权
北京法院首次裁定冻结学区房学籍(网络配图)
  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自己享有涉案房屋对应学籍的使用权。目前廖某单方违约,且有恶意使用涉案房屋学籍的可能。
  根据当前学籍政策,学籍被使用后六年内,该房屋学籍不得再次使用,如果被告恶意使用该学籍,将造成原告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为保障其享有使用该房屋学籍的权利,王某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学籍进行冻结。
  北京首例相关裁定
  海淀法院经审查发现,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廖某确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在与廖某的沟通询问中,廖某表示自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王某和中介公司在网签合同中虚构较低的价格逃避税款,可能使其诚信记录出现问题,也给将来的交易带来风险。
  鉴于此,海淀法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由于该保全行为具有一定风险,一旦王某的主张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廖某可以就王某的保全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对此风险,海淀法院向王某进行了充分告知,王某表示坚持要求法院依法进行保全,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最终,海淀法院于日前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并及时向相关小学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小学则表示将按照法院裁定书的内容予以执行。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在积极开展庭外和解,力求在本年度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前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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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冻结学区房学籍是维护契约精神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张智全
  作为现代法治最为重要精神的契约精神,必须被信仰,才能更好地促进交易,规范市场行为。
  2016年4月,王某与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廖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的学区房一套,廖某在合同中承诺房屋的学籍没有使用。后学区房涨价,廖某不想再出售房子,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担心廖某单方违约,且有可能恶意使用涉案房屋的学籍,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禁止他人使用该房屋的学籍。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房屋相关户口的学位。据悉,这是北京地区法院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首次裁定冻结学区房学籍。
  这是一起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却因为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是学区房而格外引人注目。在学区房价格畸高且一房难求的现实语境下,卖方待价而沽,交易中反悔的现象屡见不鲜,纠纷时有发生。学区房交易纠纷早已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合同的契约精神愈发重要。
  契约精神是重要的现代法治精神,在我国合同法中通篇都有体现。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只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就应当履行。否则,违约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生了有违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被告廖某在合同中承诺卖房,并承诺所卖房子的学籍没有被使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自愿行为,原告并未对其进行欺诈、胁迫,其合同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理应不折不扣地履行。事后,廖某以房屋涨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王某带来所买房子的学籍有可能被恶意使用的不良后果,显然违背了平等、自愿、守信的契约精神,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冻结学区房学籍,于法有据,完全正确。
  作为现代法治最为重要精神的契约精神,必须被信仰,才能更好地促进交易,规范市场行为。在这起学区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首次裁定冻结学区房学籍,是司法对契约精神的依法维护,既为那些任性违约变卖学区房的人敲响了警钟,又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判例样本,对统一司法标准,无疑具有现实针对性。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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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平顶山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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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冻结学区房学籍真相
  首冻结学区房学籍真相。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房屋属于学区房,购房者在买房时,卖房人曾经在合同中承诺房屋的学籍没有使用。后因为学区房涨价,卖房者不想再出售,双方发生纠纷。
  首冻结学区房学籍
  购房者担心卖方单方违约,且有可能恶意使用涉案房屋学籍,便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禁止他人使用涉案房屋的学籍。海淀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相关户口的学位。这也是地区法院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首次裁定冻结学区房学籍。
  王某起诉称,2016年4月,经过中介公司,他与被告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廖某出售的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天,王某按照合同支付了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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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在积极开展庭外和解,力求在本年度小学招生结束前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学区房持续升温 三类纠纷易出现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相关判决书发现,近年来随着家长们对子女教育问题的持续关注,学区房的买卖不断升温。而由此引发纠纷、诉至法庭的事例也屡有发生。其中一些涉及购买学区房后的户口迁移,一些与能就读重点学校有关,还有些纠纷则发生在亲属之间。
  现象一
  购学区房时常现户口纠纷
  在这些纠纷中,因为房子户口未迁出进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多次出现,在这些案件中,购房者往往跟卖房者约定购房后,卖房人要将户口迁出,但买完房之后却发现户口没有迁出。
  比如,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为了将来上学打算,王从刘先生手里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在买房的时候,刘先生称房子没有登记户口,然而王先生后来在咨询房屋所在学区学校事宜时却得知房屋内有他人户口,并且登记户口的人就在房屋所在的学区就读,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后来双方对簿公堂,刘先生称他根本不知道王先生要买的是学区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房子没有迁出的户口并不是刘先生的户口,但刘先生在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时,应协助王先生了解房屋的有关信息。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向王先生赔付违约金。
  现象二
  购房后发现无法上重点小学
  家住朝阳区的王女士为了能买新房子,就卖了名下的一套房子给赵女士,后双方约定以340万成交。签订合同后,这套房子的价格一直向下跌,赵女士通知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双方随后对簿法庭。
  赵女士说,她之所以当时买王女士的房子是为了自己的孩子能上重点学校,因此才委托中介寻找合适的学区房。后通过中介找到王女士时,她卖的房子可以上北京市和平里四小,还出示了儿子的毕业证作为证明。赵女士经过查询后发现,当时王女士的房子确实属于学区房,而根据当时的就学政策,赵女士买房后孩子确实可以在北京市和平里四小就读。
  赵女士说,她后来之所以决定不再买王女士的房子并不是因为房价下跌,而是发现由于北京市就学政策变化,即使自己购买了房屋,自己的孩子也没法在和平里四小就读了。另外,如果不是为了孩子上学,自己也不会花那么多钱买房子,因为经过权威机构评估,王女士的房屋正常市场价值只有248.39万元,所以自己并不是因为房价下跌而恶意违约。
  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赵女士赔偿王女士81万余元,王女士退还房款。
  现象三
  因学区房亲属起纠纷
  在一些学区房案件中,出现过一些为了孩子上学借亲属名义,但最终双方发生纠纷的案件。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赵女士称, 2012年的时候她想购买一套房屋,对海淀区的一套学区房有出资购买意向。她的亲属李女士听说后找到她,称想入读中关村第一小学,因赵女士看中的房屋属于中关村第一小学的入学片区,因此向她借一个入学名额。
  由于当时中关村第一小学入学时必须提前三年落户,故在日前户籍必须迁入才能获得入学名额。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她同意房屋暂时落至李女士的名下,但以后需无偿转给她以便子女能够继续获得入学名额。
  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赵女士全部出资购买房屋,暂落在李女士名下,为李女士提供中关村第一小学学区房入学名额,在建立好学籍的前提下,李女士要无偿将此房屋转到赵女士名下。如果双方约定的时间没有建立好学籍,则在建立好学籍之后,将此房屋转到赵女士名下。后赵女士发现,因为买的房子上涨,李女士瞒着自己与拆迁公司磋商。赵女士于是起诉到法院。
  后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都认可李女士的女儿还未取得中关村第一小学学区房入学名额,赵女士要求李女士进行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女士并没有将名下涉诉房产出卖的行为,且其女儿上学的学籍取得要依赖于涉诉房产产权的持有,因此不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赵女士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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