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法院领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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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原告孙??,男,1992年7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菅桂珍(系原告之母),女,1956年3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某牧场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姚远,男,1992年1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原告张??,女,1962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包头市某厂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闫??,女,1954年10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某支行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张??诉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审理程序:一审原告曹??,女,1956年12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码均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址:??????。
原告曹??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被告因开发房地产需要向原告借款后偿还了部分借款...(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刑初???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公诉机关包头市?????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4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某某烤鱼店负责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原告包头市望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统一社会信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其他原告张??,男,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潘??,女,1965年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原告张??,男,1959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70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原告赵?,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徐锦元,包头市“148”指挥协调中心一所。
被告内蒙古圣鹿?????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餐馆(经营者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原告姚??,男,1964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043655,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万达花园9号楼1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徐锦元,包头市“148”指挥协调中心一所。
被告内蒙古圣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110国道724公里南侧...(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6)内0204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原告周??,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赵峰利,内蒙古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许?,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赵??,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周??诉被告赵??、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洁适用简易程序公...
共有3195条记录&&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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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0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面积27768平方公里,人口230万。目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0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面积27768平方公里,人口230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机构简介
包头市人民法院始建于,1955年8月正式更名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0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面积27768平方公里,人口230万。其中5个城区法院(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石拐区、九原区),1个矿区法院(白云鄂博矿区),3个农牧业旗县法院(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1个开发区法院(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
包头中院的机构设置为18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政治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三个综合管理部门内设11个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机构设置
包头中院的机构设置为18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政治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三个综合管理部门内设11个科。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要求,设立 7个专项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特设4个专项工作临时领导小组。各机构及其职能配置为: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配置
(一)立案一庭
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及诉讼费收取等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的分配、排期、审限督促等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负责立案后双方当事人即时申请调解的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负责审查处理不予受理、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等程序性问题;负责诉前保全的裁定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业务工作。
(二)立案二庭
负责接待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协调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负责各类申诉、再审申请案件的接待、审查及再审立案工作;负责各类执行案件裁决事项的审查处理;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业务工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类犯罪的一、二审刑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刑事审判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判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等各类财产型犯罪的一、二审刑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刑事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判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等一、二审民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民事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判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纠纷(不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涉及公司(含股东权)、证券、票据、破产等类商事纠纷的一、二审民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权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各类人身侵权纠纷和法定特殊侵权纠纷等一、二审民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民事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判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所有权相关的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等权利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和劳动(雇佣)合同纠纷等一、二审民事案件;负责审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民事审判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判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负责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十)审判监督庭
负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各类案件的审判;负责办理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业务工作。
(十一)执行局
负责本院一审各类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和行政、刑事裁判文书中财产部分的执行;负责本院诉前、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负责法律规定应当由中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负责上级法院指令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决定提级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应请求协助做好外地法院在本地区的执行工作;负责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类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法院的统一执行工作。
(十二)研究室
负责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和审判经验总结,组织法规汇编及学术研究刊物的出版;负责审委会会务组织和审判案件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统一对上对下请示、答复;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落实;监督、指导基层法院调查研究和其它相应的业务工作。
(十三)司法鉴定技术处
负责全市法院涉案评估、拍卖及法医和技术专业鉴定事项的统一对外委托和管理;负责死刑执行中的相关医学评定工作。
(十四)法警支队
负责押解罪犯、警卫法庭、机关安全保卫等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执行死刑;负责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负责指挥、协调基层法院法警工作。
(十五)政治部
内设3科,其职能分别为:
1、人事科: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和队伍管理等工作,负责院党组协管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法官等级和司法警察警衔的评定、审核、申报工作;协助协调法官协会的工作。
2、干部教育培训科:负责干部教育培训、评比表彰及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3、老干部管理科: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计划生育及妇女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监察室
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相应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相应人员的违纪事项;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全市法院的错案追究工作。
(十七)办公室
内设5科,其职能分别为:
1、秘书科: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协助院领导对重大工作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部署;负责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重要会议的筹办和全院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全院综合性文件和领导讲话稿的起草;负责本院文秘、机要、保密、印章管理、文印及接待等工作。
2、宣传科:负责全市法院新闻宣传,信息、简报的编报等工作。
3、督查科:负责本院各项决策督办;负责上级有关机关和领导批示的具体案件和事项的督办等。
4、档案科:负责本院各类诉讼档案、行政档案的归档、管理、查阅和利用等工作;负责院阅览室的管理工作等。
5、计算机通讯网络科:负责全市法院通讯网络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本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办案自动化智能化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本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音响、摄影像等技术性工作。
(十八)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内设3科,其职能分别为:
1、财务科:负责本院财政划拨经费的计划、管理、使用以及诉讼费的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及诉讼费的管理、统计和收缴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各项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计划和分配,并按规定管理、使用本院各项经费;按要求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和用款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相关的落实情况。
2、装备科:负责全市法院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统一计划、购买、保管和配发工作;负责本院办公、办案用品的统一计划、购买、配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两庭”、网络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工作。
3、总务科:负责本院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干警值班、干警食堂管理及机关日常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院机动车辆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全院机动车辆的统一年检、维修和用油管理;负责司机的安全教育和统一调配、管理。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专项工作办公室及其职能设置
(一)院长接待办公室(与立案二庭合署办公):负责院长接待工作的预约、安排及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与办公室督查科合署办公):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联络及其建议和提案的督办和答复等工作。
(三)评估拍卖监管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涉案财产评估、拍卖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
(四)审判流程管理办公室(与立案一庭合署办公):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业务工作。
(五)岗位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岗位目标量化管理和实绩考核。
(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负责本院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被再审改判及上级机关交办和社会关注等各类重大疑难案件的质量监督与评查。
(七)志史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志史的整理和编撰等工作。
三、专项工作临时领导小组
成立人民法庭建设、法警训练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住宅建设4个临时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相应专项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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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和打分都将是其他网友的参考依据,并影响该商户评分。 马上成为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第一点评人,获得更多积分。企图非法侵占房东的私有财产。通过深入了解笔者又发现更为离奇的在包头市中级法院也存在“荡妇”院长的家属、直系亲属与案件人与人之间的特殊“肉体”关系。使合法房东陷入黑暗的枉法裁判痛苦之中。要诠释冤案之谜,敬请网友细细阅读下文,保证够味道…。故事一、包头市风流女韩银花与表兄 “绯闻”人物介绍:韩银花一个贯以情窃财“色女”家里丈夫因没有能力挣钱,经常在外以偷食野情为生,接触她的人都知道,她家的女儿都是她在外寻觅回来的食物“养种成长”,还经常多次因作风问题与丈夫大打出手,最为严重的是:在市体育局的单位里又因作风同流乱搞,跟情人夜宿在单位的办公地同居尽兴…..当场让韩女士的丈夫抓了个正着,又大打出手,把对方脑袋打得开了卢,韩女士的胳臂、手指打断,当时影响到了工作…….所以这种女人在这个社会环境下最吃香。由于她与其表哥马占勇长期保持暧昧关系。所以,彼此之间不分你我。而韩银花的丈夫常年游手好闲。只是指望自己的女人为他赚钱养家糊口,就是绿帽子戴到头上还感觉非常舒服…。就这样韩银花经常还有一个特长,喜欢与人拉拉皮条,说说媒勾当。所以,就5年前的在2014年3月的一天,韩银花找到自己的同事张某的妻子贺某说:“她有个表哥,儿子在离贺某一套住房附近上学,想租赁贺某家房屋”由于韩女再三求情:贺某就答应了,后来韩银花给贺某1万元房租,贺某给她开具收到三年租金的“收到条”一张。这真是无巧不成故事,到2014年年底贺某房屋经包头市青山区招商局招商,市政府规划在拆迁范围。由于贺某丈夫因房价补偿过低与青山区招商局发生冲出。这一事实恰好被好以情窃财的韩银花得知。于是,她通过从中利用肉体关系与青山区某主管腐败分子偷情得到这一消息,就准备利用其表哥情夫租客关系非法侵占房东拆迁补偿款,于是她和情夫就与青山区主管拆迁人员勾结在一起,在2014年4月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协议书”于是,青山区招商局拆迁办就将贺某的合法房产给偷偷的拆了,等贺某夫妇知道后找青山区招商局理论,招商局明知理亏与贺某夫妇玩起了“躲猫猫。”由于韩银花是一个“色女”骗子,所以她周围也经常与这些同类搅合在一起。韩银花的情夫很多,无法数清。所以这次她千方百计的利用自己的肉体关系联系同类,以各种方式企图达到侵占房东数伍十万元房屋补偿款的目的。为此,她与自己的另外情人的妻子现任包头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霍英辉勾结在一起,并采取受贿手段让霍英辉帮忙出面操纵,一个没有事实根据的租房客侵占房东房产的奇案。故事二、谈谈市中院女院长“淫妇”霍英辉 早年霍英辉的妈妈为了给自己的儿女创造升官发财的机会。就靠自己的肉体长期与包头市某领导姘居,以某领导把她弄大了肚子为由要挟领导把一个投递员的女儿霍英辉调到法院做书记员。尔后霍英辉妈妈去世。霍英辉也效仿自己的妈妈,依靠肉体创造业绩往上爬,结果与自己的二婚丈夫,又因作风问题闹出了离奇的笑话,按照常理:霍英辉女院长找了一个比自己大10多岁的二婚男人,做自己的丈夫应该很享受才对嘛!结果也是经常在外偷食、乱搞…,就这样,霍英辉在家没人管,在外与领导经常保持“特殊关系”慢慢的弄到了今天这个副院长的位置。据说霍英辉还是一个“瘾君子”。他的丈夫、弟弟都与韩银花是情人关系,这样他们黄鼠狼与老鼠相互媾和在一起,搓麻将,搞不正当乱伦关系不分你我。据说一次记忆犹新的是:由于霍英辉的丈夫,因作风乱搞,被霍英辉弟媳吃醋,把韩银花开的饭店砸了个稀巴烂,真好奇啊!竟然能发生在霍英辉的家庭里….为此,这次是“色女”与“荡妇”狼狈为奸,利用金钱、肉体勾结腐败分子,设计了具有震撼力的“包头奇案”在包头市上演了一场“租房客”变“房东”闹剧。通过对这些披着法官、官服外衣的荡妇、色鬼、赌博鬼、大烟鬼们同流合污,给善良的人们带来的是怨恨悲伤。请广大网友认清他们腐化堕落,好逸恶劳的本质。大胆的在网上曝光揭露他们本质。让他们早日得到报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我今天无意看见人家写积分3000什么的,我看了下我的资料,登录45次了,才只有70个积分,我很惊讶,难道我潜水太深了。可能我之前看天涯都不登陆账号的。从今天开始,我决定为我的3000分努力,所以我写下了以上的文字,并且复制下来,每帖必回赚积分。在她眼里国法就是她自己的。不管你的案件有多少铁证,在法院主管院长眼里都可信可不信,说白了现在的法院是谁送钱谁有理。就在去年我们判决一个租房案件时,案件的事实是房东有房本,而租房客在借助政府拆迁与拆迁办签了一个无效拆迁协议,就可以采取恶人先告状,通过受贿法院,硬把一个3年前超过诉讼时效死案子给买活了,这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呀。可怜房东手持房本证据在霍院的操控下,租房客找了几个亲戚朋友作为证人。竟把手持房本的证据给推翻了。我在法院这么多时间也没见过在民事庭证人证言能把事实证据推翻。这完全违背了证据倒置规则。在庭审后合议庭合议时霍院一个人拿着案卷让我们签字同意,我们也是无奈呀,有谁敢得罪主管院长?不知霍院收了人家多少贿赂,据说是4-5万的好处费。租房客就变成了判决“房东”哈哈,冤不冤我们法官谁都明白,一个超过诉讼时效的死案竟还你在法院折腾3年多,这法院还叫法院吗?现在造成现在房东还在上访申诉,做这个法官真感到丢人。不管你的案件有多少铁证,在法院主管院长眼里都可信可不信,说白了现在的法院是谁送钱谁有理。就在去年我们判决一个租房案件时,案件的事实是房东有房本,而租房客在借助政府拆迁与拆迁办签了一个无效拆迁协议,就可以采取恶人先告状,通过受贿法院,硬把一个3年前超过诉讼时效死案子给买活了,这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呀。可怜房东手持房本证据在霍院的操控下,租房客找了几个亲戚朋友作为证人。竟把手持房本的证据给推翻了。我在法院这么多时间也没见过在民事庭证人证言能把事实证据推翻。这完全违背了证据倒置规则。在庭审后合议庭合议时霍院一个人拿着案卷让我们签字同意,我们也是无奈呀,有谁敢得罪主管院长?不知霍院收了人家多少贿赂,据说是4-5万的好处费。租房客就变成了判决“房东”哈哈,冤不冤我们法官谁都明白,一个超过诉讼时效的死案竟还你在法院折腾3年多,这法院还叫法院吗?现在造成现在房东还在上访申诉,做这个法官真感到丢人。不管你的案件有多少铁证,在法院主管院长眼里都可信可不信,说白了现在的法院是谁送钱谁有理。就在去年我们判决一个租房案件时,案件的事实是房东有房本,而租房客在借助政府拆迁与拆迁办签了一个无效拆迁协议,就可以采取恶人先告状,通过受贿法院,硬把一个3年前超过诉讼时效死案子给买活了,这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呀。可怜房东手持房本证据在霍院的操控下,租房客找了几个亲戚朋友作为证人。竟把手持房本的证据给推翻了。我在法院这么多时间也没见过在民事庭证人证言能把事实证据推翻。这完全违背了证据倒置规则。在庭审后合议庭合议时霍院一个人拿着案卷让我们签字同意,我们也是无奈呀,有谁敢得罪主管院长?不知霍院收了人家多少贿赂,据说是4-5万的好处费。租房客就变成了判决“房东”哈哈,冤不冤我们法官谁都明白,一个超过诉讼时效的死案竟还你在法院折腾3年多,这法院还叫法院吗?现在造成现在房东还在上访申诉,做这个法官真感到丢人。最近在昆区法院打了个官司。本来是铁证如山的。可还是背法官判输了。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薄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陈茂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董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对董娜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闫雪松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被告人刘冬升、王丽琼、马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单位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被告单位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薄连根、闫雪松受贿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茂勇诈骗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薄连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乌海市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合计人民币万元、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薄连根当庭表示上诉。
原标题:薄连根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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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剖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的三种情形中,除了程序违法比较好界定外,其余两种情况如何判断难以把握。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引起上下级法院的争议,实际适用过程中亦产生了种种问题。通过对发回重审案件的观察和评析,我们发现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和扩大化倾向值得引起重视。一是为了单纯追求结案率,把发回重审作为结案手段加以适用,延迟了诉讼进程;二是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处理难度较大时,将矛盾下交而发回重审;三是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一定难度时,通过发回重审一推了之;四是受案外因素影响,为平衡关系而将案件发回重审;五是惧怕监督和责任追究,可发可改的发回重审,推卸审判责任。笔者认为,产生上述种种问题的原因固然与二审法官缺乏责任与担当有关,但其主要根源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的标准的规定存在缺陷。法律规定缺乏明确性和科学性,必然导致发回重审的随意性。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如果一个案件被发回重审,这个案件的原一审判决肯定存在错误。但是由于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判断标准本身就是模糊的,加之有些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亦无法查清,此时将这些案件发回重审,必然使原审法院不知所措,甚至产生对立情绪,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同样的判决,出现相互“发回”的尴尬情况。在2002年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一个案件被反复发回重审的情况时常发生,导致纠纷久拖不决。该司法解释限定了发回重审的次数,规定一个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再次上诉后发现仍然存在此类问题,只能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这一司法解释遏制了反复发回重审的混乱局面,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二审民事案件在发回重审中存在的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因此,必须彻底检讨发回重审的设置标准。
二、“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为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
上诉审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赋予案件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机会,通过上诉审法院纠正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我国民事二审制度采取的是“续审”原则,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续。同时,二审程序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二审法官同一审法官一样,既负责审查法律适用问题,又负责审查事实认定问题。这是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标准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可以对我国民事诉讼关于发回重审的几种情形(标准)作进一步分析。诉讼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出现重大瑕疵,当然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侵害。如果一审判决的程序出现了重大瑕疵,二审法院囿于审级划分,不能予以纠正,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等诉讼权利,当无疑异。这也是各国立法的共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程序严重违法而发回重审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因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问题而发回重审的规定则不具有说服力。如上所述,既然二审法官同时要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的审查,那么一审法官未查清案件事实,二审法官有无责任查清事实呢?如果有的话,还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吗?另外,如果二审法官经过审理仍然无法查明事实,那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官又怎么去查明呢?更值得追问的是,二审法官是依据什么判断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呢?因此,将“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在逻辑上站不住脚。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综合行使审判权,不像刑事诉讼那样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分属不同机关。刑事二审法官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这是刑事诉讼架构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都是由法官(或合议庭)完成的,而且一二审法官的职责范围并无区别,所以民事诉讼中亦采用同样的发回重审标准则缺乏正当性。另外,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亦有所区别。通常认为,刑事诉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则要求“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仍然贯彻一元化证明标准,将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与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完全等同,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种规定源于我国长期坚持“客观真实说”的证明要求和任务的理论观点。可是审判实践表明,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程序追求的理念或目标方向是正确的,但将其作为法院解决任何案件的最终标准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我们知道,有些民事案件由于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还原到原来的真实情况,甚至有时会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对此,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裁决,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规则亦作了明确规定。既然如此,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就颇值怀疑,亦与二审法官应该担当的职责相悖。
从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也不宜将“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重审的法定标准和理由。在英美法国家,上诉审程序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因此不会产生此类问题。在大陆法国家,上诉审程序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诉审法官要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审理。但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材料和询问当事人的情况,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给出自己的判决,而不是选择发回重审。在德国民事诉讼的“上诉重审”(控诉)中,如果上诉有法律依据,判决将被撤销,上诉审法院会作出自己的判决;只有极少数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第一审诉讼程序有重大瑕疵并有必要重新进行第一审辩论时,才将案件发回重审。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起草和制定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很大程度上受前苏联法学理论和立法的影响,关于发回重审的规定也是如此。可是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前苏联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的任务并不是调取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通常不从实质上解决案件,所以,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如果上级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判断时,并不就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自己的判决,而是将案件发回重审。而我国二审法院的任务和审理模式与一审法院并无二致,照搬前苏联的模式是不恰当的。同时,我国曾长期坚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所以,关于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笼统,执行时难免会出现偏差。从比较法的观点出发,基于我国二审法院设置的功能和任务,“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应该成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
三、关于重塑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般认为,上诉审制度的功能包括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等。而如何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更高的效率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同样是公正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公民满意、社会秩序稳定。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发回重审的规定应该做必要的修改,以督促二审法官履行纠正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职责,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不满情绪。
1.明确发回重审的原则。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应以该纠纷有重新进行一审辩论之必要且直接作出判决违背审级制度之设置为原则。任何判决的结果必须建立在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及证据的基础之上。而程序保障最基本的原理是让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当二审法院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必要经一审辩论的才能发回重审。如果案件事实证据在一审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二审认为上诉有理的则应当直接作出新的判决。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发回重审理由中的“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归入依法改判的范畴。这样既能够使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区分标准更加清晰,亦能够避免发回重审制度工具化倾向。
3.进一步明确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笔者认为,除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外,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有理由,也应当发回重审: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缺席判决的;一审漏判或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的;一审判非所诉的。同时,对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应设置必要的限制,即虽然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结果的可以不发回重审。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笔者认为,应当认真总结多年来的审判经验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上诉审制度规定,尤其是发回重审制度,以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从而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关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标准的几点思考
二审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其受理的民事上诉案件作出发回重审的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了规定: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同时,该条亦规定在前两种情形下,二审人民法院还可以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但是出现了这两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是依法改判还是发回重审,法律却未给出具体明晰的划分标准,造成二审法官对此认识混乱、把握不一。一些本该在二审程序就能够解决的纠纷被发回重审,导致诉讼迟延、增加当事人诉累和审判资源消耗。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重新审视与反思,进一步明确发回重审的范围和标准,从而有效地发挥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剖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的三种情形中,除了程序违法比较好界定外,其余两种情况如何判断难以把握。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引起上下级法院的争议,实际适用过程中亦产生了种种问题。通过对发回重审案件的观察和评析,我们发现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和扩大化倾向值得引起重视。一是为了单纯追求结案率,把发回重审作为结案手段加以适用,延迟了诉讼进程;二是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处理难度较大时,将矛盾下交而发回重审;三是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一定难度时,通过发回重审一推了之;四是受案外因素影响,为平衡关系而将案件发回重审;五是惧怕监督和责任追究,可发可改的发回重审,推卸审判责任。笔者认为,产生上述种种问题的原因固然与二审法官缺乏责任与担当有关,但其主要根源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的标准的规定存在缺陷。法律规定缺乏明确性和科学性,必然导致发回重审的随意性。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如果一个案件被发回重审,这个案件的原一审判决肯定存在错误。但是由于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判断标准本身就是模糊的,加之有些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亦无法查清,此时将这些案件发回重审,必然使原审法院不知所措,甚至产生对立情绪,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同样的判决,出现相互“发回”的尴尬情况。在2002年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一个案件被反复发回重审的情况时常发生,导致纠纷久拖不决。该司法解释限定了发回重审的次数,规定一个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再次上诉后发现仍然存在此类问题,只能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这一司法解释遏制了反复发回重审的混乱局面,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二审民事案件在发回重审中存在的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因此,必须彻底检讨发回重审的设置标准。
二、“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为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
上诉审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赋予案件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机会,通过上诉审法院纠正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我国民事二审制度采取的是“续审”原则,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续。同时,二审程序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二审法官同一审法官一样,既负责审查法律适用问题,又负责审查事实认定问题。这是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标准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可以对我国民事诉讼关于发回重审的几种情形(标准)作进一步分析。诉讼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出现重大瑕疵,当然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侵害。如果一审判决的程序出现了重大瑕疵,二审法院囿于审级划分,不能予以纠正,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等诉讼权利,当无疑异。这也是各国立法的共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程序严重违法而发回重审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因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问题而发回重审的规定则不具有说服力。如上所述,既然二审法官同时要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的审查,那么一审法官未查清案件事实,二审法官有无责任查清事实呢?如果有的话,还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吗?另外,如果二审法官经过审理仍然无法查明事实,那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官又怎么去查明呢?更值得追问的是,二审法官是依据什么判断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呢?因此,将“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在逻辑上站不住脚。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综合行使审判权,不像刑事诉讼那样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分属不同机关。刑事二审法官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这是刑事诉讼架构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都是由法官(或合议庭)完成的,而且一二审法官的职责范围并无区别,所以民事诉讼中亦采用同样的发回重审标准则缺乏正当性。另外,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亦有所区别。通常认为,刑事诉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则要求“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仍然贯彻一元化证明标准,将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与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完全等同,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种规定源于我国长期坚持“客观真实说”的证明要求和任务的理论观点。可是审判实践表明,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程序追求的理念或目标方向是正确的,但将其作为法院解决任何案件的最终标准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我们知道,有些民事案件由于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还原到原来的真实情况,甚至有时会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对此,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裁决,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规则亦作了明确规定。既然如此,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就颇值怀疑,亦与二审法官应该担当的职责相悖。
从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也不宜将“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重审的法定标准和理由。在英美法国家,上诉审程序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因此不会产生此类问题。在大陆法国家,上诉审程序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诉审法官要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审理。但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材料和询问当事人的情况,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给出自己的判决,而不是选择发回重审。在德国民事诉讼的“上诉重审”(控诉)中,如果上诉有法律依据,判决将被撤销,上诉审法院会作出自己的判决;只有极少数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第一审诉讼程序有重大瑕疵并有必要重新进行第一审辩论时,才将案件发回重审。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起草和制定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很大程度上受前苏联法学理论和立法的影响,关于发回重审的规定也是如此。可是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前苏联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的任务并不是调取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通常不从实质上解决案件,所以,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如果上级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判断时,并不就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自己的判决,而是将案件发回重审。而我国二审法院的任务和审理模式与一审法院并无二致,照搬前苏联的模式是不恰当的。同时,我国曾长期坚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所以,关于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笼统,执行时难免会出现偏差。从比较法的观点出发,基于我国二审法院设置的功能和任务,“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应该成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
三、关于重塑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般认为,上诉审制度的功能包括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等。而如何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更高的效率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同样是公正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公民满意、社会秩序稳定。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发回重审的规定应该做必要的修改,以督促二审法官履行纠正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职责,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不满情绪。
1.明确发回重审的原则。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应以该纠纷有重新进行一审辩论之必要且直接作出判决违背审级制度之设置为原则。任何判决的结果必须建立在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及证据的基础之上。而程序保障最基本的原理是让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当二审法院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必要经一审辩论的才能发回重审。如果案件事实证据在一审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二审认为上诉有理的则应当直接作出新的判决。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发回重审理由中的“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归入依法改判的范畴。这样既能够使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区分标准更加清晰,亦能够避免发回重审制度工具化倾向。
3.进一步明确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笔者认为,除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外,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有理由,也应当发回重审: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缺席判决的;一审漏判或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的;一审判非所诉的。同时,对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应设置必要的限制,即虽然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结果的可以不发回重审。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笔者认为,应当认真总结多年来的审判经验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上诉审制度规定,尤其是发回重审制度,以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从而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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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是企业使用欺诈手段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并不是下岗职工。 二、报告中称:“与本厂1000余名职工签定了‘自愿离职,自谋职业’协议书”有误。 纠正:是企业与2270余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是1000余名。 三、报告中称:“以单位侵占下岗职工扶持金、公正违法等问题到处上访”有误。 纠正:并不是扶持金,而是《劳动法》中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报告中称:“形成调查报告认为电三建在办理离职职工问题上基本上是正确的”有误。 纠正:在接到自治区办公厅内政办字[2002]98号转发调查报告后,我们认为自治区政府委派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没有客观真实地反映我们职工的真实思想,是极不负责任的,是在包疵、袒护电建三公司主要领导,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求助于法律。 五、报告中称:“王虎院长亲自接待”是谎言。 纠正:我们从来没有见过王虎院长,法院为什么要捏造事实欺骗包头市人大内司委?
六、报告中称:“青山区法院最初以个案(不以集团诉讼)受理四十余名”有误。 纠正:是334名。 七、报告中称:法院口头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中,“1、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2、拖欠工资而引发群体纠纷。3、因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职工产生的纠纷”有误。 纠正:我们是《行政诉讼》案,与以上三条根本没什么关系。 根据报告中以上几个方面,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们《行政诉讼》一案的曲解,我们认为法院从一开始就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故意刁难具备诉讼条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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