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联合执法执法是不是带执法证?

【问题探讨】之001:农机执法权限之我见
春节前,我听到一些朋友讲,国家09年9月份出台了一部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把农机执法权限又缩小了,乡村便道也不让查车了,农机监理没有一点出路了,等等。我也是一个农机人,对新条例也非常关心,所以当即对新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浏览,并特别关注了有关农机执法监督权限的表述。我的总体感觉是:新条例对农机监理的对象——农业机械——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更清晰、明白的界定,比如对农业机械的生产商、拥有者以及农业机械产品都有了合法与否的界定。而对农机管理者来说,也赋予了农机监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执法职能。并就责任、对象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让我们农机执法有了充分的依据!有上述悲观看法的朋友们,似乎没有把《条例》精神吃透。依我看,新条例的出台,对于农机监理来说,不是山重水复疑无路,而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大可不必那么悲观。我认为新条例无疑是给了农机人一柄尚方宝剑,给了农机监理一个新的平台,新的契机、新的希望,农机监理的路不是变窄了而是拓宽了,农机监理的前途不是变暗了,而是更加光明了。我的理由有四:
一、农机安全监理的业务范围增大了:新条例实施前,全国各地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依据都是农业部第35号令《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和农业部第10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农机监理的主要业务是: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等。而新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除作了以上相应的规定外,又拓宽了业务范围,比如第五十七条把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规定为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外还包括了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也就是说把这些农业机械都纳入到了农机安全监理范围;在第二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手段强化了:在新条例出台前,无论是农业部的规定,还是各省的规定,都没有赋予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有“扣押”违章车辆的权利,而新条例在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违章车辆的扣押权,这就给依法治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农机安全检查的工作区域放宽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四条把农机监理的工作区域规定的特别明确,即“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农机执法人员是无权进行农机安全检查的,特别是不能在县级以上道路上查车。而新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道路上查车,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在道路上查车,而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其中蕴藏的含义实际上是允许农机执法人员在道路上查车的,现分析如下:
(一)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这就是说,驾驶员如果违反了这一条就属于违章行为,而农机执法人员若不在道路上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过程中进行检查,如何及时发现他的违章行为呢?
(二}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田间、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关于这一条,可能会被误认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只能在田间、场院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不能在其他地方检查了。但我认为,该条的含义并不是要强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区域,而是强调在田间、场院这个特定区域检查时应采取的“措施”,措施中只规定了“了解”、“查验”、“检查”、“责令”四项内容,而没有牵涉到“扣押”。
(三)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该条强调的是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扣押”权利的情形,这里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实施“扣押”权利:一是“逃逸”,二是“作业”,三是“转移”。那么,毋容置疑,“逃逸”肯定要通过道路,不但要通过乡村便道,也可能要通过县道、省道甚至国道;这里的“作业”并没有限制特定的地方,也许是在乡道、县道、省道甚至国道上进行运输作业;至于“转移”这个词我觉得更有意思,蕴藏的含义更深刻,涵盖的范围更广泛,因为,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进行“转移”,需要从家里向地理转移、这块地向那块地转移、这个村向那个村转移、这个乡向那个乡转移、这个县向那个县转移……,特别近年来国家提倡、鼓励农机跨区作业,所以农业机械跨区转移已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是可以在各种道路上进行安全检查的,否则,如何实施“扣押”权利呢?
四、农机违章处罚的力度加大了:例如,老规定对驾驶员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伪造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等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额度是200元以下,而新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对这些违章项目的处罚额度是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比老规定提高了十倍,并规定了处罚的最低额度为200元;老规定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章行为的处罚额度为200以下,而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将处罚额度提高到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可见,新条例加大了农机违章处罚的力度,这也是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极大促进。据此,我认为,今后农机监理工作应该转变观念、改进方法、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变过去通过预收强制其办理牌证为通过重罚促使其自觉办理牌证,以改变农机安全监理的路越走越窄的局面,促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顺利、健康的发展。
以上是本人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一点粗浅体会,也可算作闲谈。这些想法可能是片面的、偏颇的,甚至是错误的,但我还想大胆的把它发出去与同仁们交流,欢迎大胆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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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浅谈农机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目前,随着我区执法的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部分农机监理人员在上路执法能力方面还有所欠缺。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如何提高执法效率,有效地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是农机监理部门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问题。
一、目前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程序应用不够规范。在上路执法过程中,存在重证据轻程序的思想,对办案程序和规定不主动去学习,仍凭着一些经验和感觉去办事。例如,有的使用法律文书不当,应开具强制措施的开具简易程序;有的适用强制措施违反程序规定,暂扣拖拉机应延期的没有延期,扣留拖拉机未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有的未履行告知或送达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未向被处罚人告知拟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等。
(二)法律文书填写不够清楚。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对执法文书上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拖拉机号牌等记录存在字体潦草、记录错误或不全,强制措施凭证无当事人签名或原因说明不清;事故责任书简要案情过于简单,对事故损害后果等内容不详细甚至没有记录;询问笔录语句不通,乱涂乱画,关键问题不问或者问得不全面;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不按规范记录或者记录错误,现场遗留证据没有全面、及时提取和收集,导致丢失有效证据等情况出现。
(三)执法过程不够严谨。部分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的观念老化、思想落后,方法简单,存在着特权思想,自觉高人一等。在对拖拉机交通违法者处罚前,不详细讲清楚其违反什么,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处理,也不讲清楚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对群众在处理交通违法中提出的疑问和合理的陈述申辩,认为是狡辩和故意找茬,或者是认为群众在无理取闹,存在着唯我独尊,唯我独裁的思想,搞情绪化执法,罚态度款。结果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工作产生了怀疑,心理上增加负担,严重影响了农机监理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四)执法目的不够明确。从目前情况看来,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有的农机监理人员对一些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往往罚款了事,没有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也没有给予必要的教育;有的农机监理人员对一些轻微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也进行处罚,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文件对这类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的精神,背离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执法目的出现偏差;有的农机监理人员为了缩短查处违法行为的时间,倾向于处理容易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的农机监理人员任务观点严重,为完成任务而执法,搞突击、重数量、走形式;有的农机监理人员在处理一些严重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注销驾驶证的不注销;有的农机监理人员明明发现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处罚,做老好人。
二、对提高农机监理人员上路执法水平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没有正确的执法思想,就不可能产生正确的执法行为。要提高农机监理队伍的上路执法水平,关键在于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因此,各级农机监理部门的领导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执法问题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一是要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班子共同抓,上下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应尽职责。要把提高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质量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坚持常抓不懈。二是要领导带头,率先垂范,认真落实抓班子、带队伍的工作方针,在严格管理、严格执法方面,要向下属作出表率,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带动大家,以自己的良好形象感染大家,以自己的示范作用鼓舞大家。三是要把上路执法的各项业务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进行,定期召开上路执法工作联席会议,认真分析,共同研究解决上路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农机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农机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各级农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要求,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监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一是要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教育,端正执法观念。二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刻内涵,坚持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在执法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评价活动,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职业认同感,陶冶道德情操,锻炼道德意志,养成良好上路执法的职业道德习惯。
(三)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上路执法的各项制度,是保证农机监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农机监理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重要基础。一是要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建立相关的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体系,着力解决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滞后的问题,使农机监理人员在依法执法的过程中时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统一规范上路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要完善执法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把上路执法的行为都要统一到规范性的制度上来,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是要以抓好上路执法形象和服务水平作为切入点,建立执法质量定期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农机监理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作为推荐使用干部的一个标准,从而提高农机监理人员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要严格办案审批制度,依法制作告知笔录,使用规范、统一的法律文书,严禁不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罚。
(四)全面强化练兵,确保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农机监理工作的宗旨,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是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为此,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一是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机监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培训,转变执法观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二是要本着&学以致用,重在实践&和&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积极组织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深入到交警部门参加学习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等。三是要大力开展农机监理队伍军事化训练,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农机监理上路执法队伍,树立农机监理部门的良好形象,从根源上治理农机监理人员不文明执法现象。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和节庆假日、乡镇赶集日、学生放假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时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社会舆论作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上路执法氛围。一是要大力开展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让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二是要针对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以及相对比较集中的街头、社区、厂园等场所开展交通法制宣传,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法制意识。三是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阻碍、抗拒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活动的不法行为要予以曝光,并开展社会大讨论,引导全社会都来支持、理解、配合农机监理部门的上路执法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六)大胆创新思路,搞好各种服务。目前,农机监理部门开展&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现成的工作经验可以借鉴,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如果还是遵循原有的一套,抱着等、靠、要的思想,那么农机监理部门只会永远落后。为此,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立足长效,把握机遇,大胆创新思路,搞好各种服务。一是要创新思想观念。深入开展&强素质、求创新、讲和谐、做表率&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开拓新视野、新思路,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努力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体制机制。二是要创新执法工作。要改变以往以方便机手为由,不坚持原则和随意变更办事程序的顽劣作风。在提高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上下功夫,以求真、求实、求精的工作作风服务农机化事业的发展。三是要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以服务促管理,以服务谋发展,正确处理执法和服务的关系。把执法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争创四个一流: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创一流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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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被委托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
日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一份给被委托单位,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 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一份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农机行政执法委托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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