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想解除风险代理,但是只完结了台球案子厂的一部分,拿到钱的部分我已经支付,后面的台球案子厂律师不想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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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律师该收多少钱发布时间: 11:11:57&&&&工伤赔偿27万&&律师拿走11万&&经法院调解律师退回5万元代理费&&&&本报讯&(记者&&刘晓燕&&黄星航&&费文彬&&通讯员&&玉昆培)一位因工伤高位截瘫的农民工状告律师,要求讨回11万元代理费。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律师自愿归还原告525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陈锡文,原在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地打工。日,一只挂在吊机上的铁桶在运送过程中突然脱钩,迅速落下的铁桶刚好砸中了他的背部。在用工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医院的精心治疗,陈锡文保住了自己的生命,但高位瘫痪,用工单位付出了医药费等9万多元。&& 在与用工单位理赔的过程中,经大哥陈锡刘的介绍,日,作为甲方的陈锡文、陈锡刘两兄弟与乙方横县横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苏东庚和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大伟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最后一条约定,若陈锡文获得赔偿款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代理人占70%,陈锡文占30%。&& 签下合同的第三天,用工老板一次性支付陈锡文27万元赔偿款。按照合同的规定,横县横原律师事务所和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应该收取17万元的70%即11.9万元。6月6日,陈锡文的大哥陈锡刘与两名代理人从银行提走了11万元。&& 去年8月,陈锡文的亲戚苏铃静在回家探亲时听说了这件事。苏铃静认为,协议上的代理费计算方法这一条不合理,这11万元给得太冤了。&& 因为自己不懂法律,苏铃静通过网络和查阅法律书籍来了解相关规定和相似案例,经过多方面了解后,今年1月,苏铃静作为陈锡文的代理人,把两名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围绕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委托代理合同是诉讼代理还是非诉讼代理、双方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焦点展开了激烈争论。法庭从下午3点钟审理到下午7点,因在法庭上双方意见分歧悬殊,无法达成调解,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第二次开庭,经主审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都有意和解,但是在数额上还是没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最少退回6万元,律师事务所只同意最多退回5万元。在相持不下的情况下,旁听案件的用工单位南宁市建德劳务公司的雷某当场答应再一次提供陈锡文1万元补偿费,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归还原告人民币525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我们考虑到伤者的实际困难,作为用人单位只想把这件事情早点做个了结,我们也不曾想到会出现这个结果,陈锡文拿到这笔钱以后,不但可以治病养伤,还可以为他自己以后的发展提供资金基础。”雷某说。&&&&当事人说&&&&原告:代理费计算不合理&&&&被告: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本报记者&&刘晓燕&&黄星航&&费文彬&&&&所得的赔偿款几乎有一半要给律师,这让陈锡文一家非常意外。&& 陈锡文就此接受记者采访说:“肯定可惜了,全家人没有我的劳动就没有办法生存了,现在伤又没有好。”陈锡文的妻子智力上有残疾,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家务,根本不可能出去工作挣钱,他们还有一个女儿才7岁,寄养在陈锡文的岳父家里。&& 陈锡文的代理人苏铃静说:“我认为作为一个工伤赔偿款的代理人,要取走赔偿款的70%,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 陈锡文向法院起诉称: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心情是比较着急的,而且其当时的意识是有限的,被告没有将合同的真实内容告知原告,因此被告当时是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的情况下而订立该委托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原告也是因为对国家政策有重大的误解而订立的该合同。&& 因此,原告请求:1.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依法撤销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11万元代理费给原告,并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本案《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之后签订的;陈锡文诉称委托方进行风险代理、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被告说,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对陈锡文来说毫无风险,而对于受托方却包含着非常大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受托方只能支出,没有收入的后果。对于显失公平的问题,我方是10万元以上拿70%,回头看好像拿多了,但在签订合同时风险确实是存在的。在签订时显失公平而不是看后来得多少才去论是否显失公平。签订合同是有前提的,工伤认定、评残等是由律师承担的,因此在合同中就约定了在10万元以内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10万元以外的按照超出部分的70%来收费,在签订此合同时我们并没有考虑到此案会如此快地结案,因此提出显失公平是不成立的。&& 对于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各有说法。&& 被告之一的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和平说,“我们认为这个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是合法有效的,正因为合法有效,我们才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退让,也不是无原则的让步,诉讼费由原告支付,达成目前这个结果大家都是自愿的,我们感到比较满意。”&& “对调解我不想做太多的评论。从2007年8月开始到现在,可以说我经历了许多心酸的事情,最终有个调解的结果出来了,也就算了。”原告代理人苏铃静说,赔偿金虽然拿到了5万多元,但是她始终认为那份合同仍然不合理,特别是合同的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不能占70%,最多他们只能拿3万元,应退回多收的8万元。&&&&本案看点&&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本报记者&&刘晓燕&&黄星航&&费文彬&&本报通讯员&&玉昆培&& 工伤赔偿27万元,律师拿走11万元,这份代理合同是否有效?由于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此没有也不必作出判决,但是,这作为本案的一个焦点,各方有不同的说法。&& 原告代理人苏铃静说,她去了解过,这两个律师在与施工方谈判的时候,根本就没费什么力气。&& 曾经参与调解的施工方的雷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律师参与之后,与他们一共见了3次面,一共是3个半天。如果律师不介入这个事情,他们也会根据劳保规定给他进行补偿。他们是按照陈锡文伤残程度,算出27万赔偿款的,不管来不来律师,他们都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给这么多钱。&& 陈锡文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要告两名律师,是因为发现律师有违规的行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里面明确规定,工伤赔偿是不能够风险代理的,但是他们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明明知道这一点,又要做这么一个合同,他们是明知故犯。&& 苏铃静说,为了保障工伤者的利益,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伤赔偿是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而这是陈锡文当初并不知道的。苏铃静认为,陈锡文与两名律师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这一规定,应该被确定为无效。&& 作为被告之一的律师孟大伟认为,合同法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该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部门的规章为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是发改委和司法部下发的一个部门规章,不能依据这个部门规章就确定合同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就此接受采访时表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有效的,司法部制定这个规则是根据律师法的授权来进行的。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规定,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这种案件当中不能够适用风险代理。这个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是律师付出的劳动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所以律师目前的收费中不公平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对于律师收费高低的问题,王进喜在接受采访时引用了美国已故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一句话,“律师是商人和神职人员所组成的微妙的混合体”。“首先,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商业属性,它有有偿性;第二,这种有偿性和公共利益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所以一个社会当中,只有不为衣食而愁的律师,才能够更符合职业道德的维护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蒙仪告诉记者这个合同是一个非诉讼代理合同,是风险代理合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十一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功,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可能会倾斜于陈锡文这方稍微多一些,因为律师事务所和用工方交涉的时间真正加起来只有1天,而且律师事务所拿不出他们到底花了多少成本来办理这件赔偿案件的证据,他们所得的报酬和劳动时间、办事难度不成比例。”蒙仪这样对记者说。&& 针对工伤事故,蒙仪建议,当事情发生以后,农民朋友可以找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援助中心会指派一些律师事务所对这些没有钱打官司的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能很好地处理相关赔偿事宜,这样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新闻链接&&&&风险代理名不副实&&&&徐州一律所输官司&&&&2008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与孟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5年3月,孟某因徐州天瑞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而委托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协议后填写了格式的委托代理合同。3月22日和8月2日,孟某先后交给律师事务所各2万元共4万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据上均有“收诉讼费”字样。同年9月26日,律师事务所代孟某交纳了起诉徐州天瑞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件受理费17010元,此案法院调解结案,徐州天瑞公司应支付孟某工程款136.63万元。&& 日,该律师事务所持胜诉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和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起诉到铜山县法院,要求孟某依据该合同书第9条协议收费条款“案件胜诉后按胜诉额的15%交纳代理费”的约定,支付代理诉讼费用2049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万元合计214945元。孟某则以该条款为律师事务所单方添加,代理费已经付清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委托代理合同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合同上的署名与合同正文增加的内容为同期书写,但不能确定先后顺序。&& 法院审理认为,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律师事务所在代为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已经以代交诉讼费为由收取被告4万元,扣除已交案件受理费,剩余的款项,与正常的律师收费数额大致相当,该事实与原告陈述的被告无能力支付代理费的情形不符,不具有当事人没有能力提起诉讼而由当事人和律师共同承担诉讼风险的“风险代理”一般特征。&& 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律师代理存在瑕疵&&&&代领费用被判返还&& 2008年7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律师因代理瑕疵成被告一案,被告律师王某因不能证明其受托领取的死亡补偿金已支付给原告,被判返还死亡赔偿金2万元给原告。&& 2005年10月,原告田新兰之子杨宏在合肥医院治疗死亡。与杨宏同居多年的被告王广珍及王伟委托律师王某至合肥交涉此事。委托书上书写王广珍、王伟、田新兰的名字,并按有手印。经协调,医院一次性补偿死亡金5万元,并将该款汇至王某的账户中。原告田新兰得知后,要求王某支付,王某称已支付给三人并有三人签名并按手印的收条为证。为此原告向法院诉请王某、王广珍、王伟三人返还死亡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从医院领取死亡补偿金应及时支付给田新兰。被告王某称已支付给原告,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收款收条中载明的田新兰不是原告所签,名下按捺的指纹不清楚、完整,也不能确定是原告的指纹,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背景知识&&&&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它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较高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按胜诉比例收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一种热门服务项目。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法规链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1页&&共1页编辑:谭元贵&&&&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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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发布人:金牙大状律师网&&发布时间: 15:56:40
&&律师风险代理的法律风险,知多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周静风险代理,有人称是“不成功、不收费”、“胜诉后再付律师费”、“赢了官司再给钱”等。简单说就是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当事人先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很少数额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比例,等律师成功办理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后,再根据完成情况、当事人的收益情况收取约定比例的律师费。当事人收益越大,律师费也就越多,如果败诉,律师也收不到费用。律师在风险代理中,本身就存在着诸多风险,比如本身不能风险代理的案件,做了风险代理。对风险代理缺少了解的律师也比较容易犯的错误。这就要求律师首先要清楚知道哪些案件不适用进行风险代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风险代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5、刑事诉讼案件;6、行政诉讼案件;7、群体性诉讼案件。以上这些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如果进行了风险代理,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因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风险代理合同或者条款无效。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出现“风险”或“风险代理”表述,但约定内容实系风险代理的情况下,这种是按风险代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风险代理的范围、案件类型、方式和幅度均作出了严格限定,即只能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且排除了婚姻、继承、劳动报酬等四类案件),在订立风险代理条款前应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等。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对于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如果采用了风险代理收费的方法,显然违背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政府指导价的计费方式,因此造成风险代理合同或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在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根据《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同时《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些都是在风险代理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做风险代理首先自己要有风险意识,这种风险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并且有些风险是律师难以掌控的。律师一定要在适用的范围内才进行风险代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收费,在进行风险代理办案过程中要完善办案手续等方法。以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比如说代签法律文书,特别是承认或和解,撤诉之类的事关案件关键性的文书一定要当事人自己签字确认,保存好办案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手续等。尽可能地防范风险代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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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杨洋  律师执业必须受到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约束和限制。  正因为风险代理的诱惑太大,极容易让律师违背执业规则而突破法律和道德的红线。  风险代理在律师行业中也被称为胜诉收费,最初来源于美国,在美国采取胜诉收费方式的主要是从事人身损害赔偿业务的诉讼律师,因此类案件的受害人索赔金额巨大,一旦胜诉,将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所以专门从事此类诉讼业务的律师,采取了一种以诉讼裁判结果来收取律师费的方式,败诉不收费,胜诉则按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百分比来收取费用,律师和受害人共享高额的赔偿金。  风险代理在我国的律师制度中也存在,但司法主管部门对律师从事风险代理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刑事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诉讼、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等案件均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形式上看,风险代理将委托人的利益与律师的价值捆绑在一起,律师的服务价值必须通过案件的裁判结果才能体现。有些委托人认为:律师打不赢官司就无权收取律师费,风险代理可以让律师更尽职尽责,官司的胜败风险应当大家共同承担。  我在律师执业的前几年,也在司法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陆续做过一些风险代理业务,部分案件最终胜诉,律师事务所和我本人也获得了较为不错的经济回报。但是在最近几年,我对律师行业和律师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对于是否进行风险代理业务采取了越来越谨慎的态度。  我曾代理一起二十余位业主与开发商关于逾期交房的集团诉讼案件,法院基本上支持了律师为业主设计的诉讼请求。委托人感觉很满意,又介绍了同一楼盘的数十位业主找我办案。  由于此部分业主所购买的房屋是商业用房,房屋位于本地市区的主要地段,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加上本地商业用房市场行情高涨,这必然导致产生高额的违约损失。  我花了两天的时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每位业主可以主张的违约金,我将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告知这批业主后,他们均感到比较吃惊,索赔的数额出乎意料。  当我按本地律师收费规定告知了所要收取的律师费之后,一些业主感到不能接受,提出降低律师费标准,我耐心作了解释:律师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律师费体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业价值,不能随便降价。  几天后,一位业主代表打来电话说:有同一楼盘的其他业主也委托了律师打官司,但他们采取的是风险代理的方式,希望我也能采取这种方式接下这个案子,官司打赢并执行到位后再付律师费,并且可以按不低的百分比支付。  听了这话,虽然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我还是用缓和的语气负责任地回复他:这起官司在法律上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没有问题,由于你们这起案件属于群体性的诉讼案件,不能够采取风险代理。不委托没关系,权当律师给各位业主做一次免费的法律咨询,希望能给大家有一些启发。由于我的坚持,这起案件最终没有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之所以要收取律师费,是由律师行业的定位决定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群体。  律师费在一个侧面体现了律师所应有的社会价值。而风险代理,对律师而言,从人性的角度毫不隐晦说,必定存在一种投机赌博似的心态,因为律师被巨大的经济利益所诱惑,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执业价值可能被利益所绑架。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赋予了律师一些特别的权利,而律师执业必须受到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约束和限制,否则,律师被赋予的权利会被人为扭曲和滥用。正因为风险代理的诱惑太大,极容易让律师违背执业规则而突破法律和道德的红线。  律师执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活动,特别在诉讼业务中,对诉讼案件的启动、诉讼策略过程把握和裁判结果的预测,需要律师通过长期的执业积累和不断磨练,才能具备完善的专业能力。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容易让律师专业能力的正确运用出现偏差,容易让律师根据律师费的大小来提供差别性的服务。  长期如此,律师的社会形象必定受到负面的影响。  风险代理存在的弊端是明显的,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慎重对待风险代理。  我虽然失去了一次获得高额利益回报的机会,但并不感到有什么后悔,因为我坚持了自己作为律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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