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民工工伤一次性赔偿下班时间因病在工地死亡 该怎么赔偿

农民工在工地,夜间休息时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后死亡,请问是否属于工伤,建筑商应不应该赔偿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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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夜间休息时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后死亡,请问是否属于工伤,建筑商应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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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因工死亡。有专门的规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查。如无专文,就按养老保险的规定(缴费中途死亡)算待遇。一般建筑单位没买社保,所以单位赔。这就是富士康的自杀者,富士康赔十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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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吧 我觉得算吧 虽然不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 但毕竟也是在工地发生的事
很显然 这个不能算工伤 如果包工头有点同情心可能会给点补偿
不算,非工作时间的受伤死亡不算…你说有人睡宿舍时…死了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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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发病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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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地发病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农民工杨某于2009年来唐山从事建筑工作。日9时许,杨某在某建筑工地作业时突发脑溢血,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另查明,杨某生前受聘于某建筑队,两者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现杨某家属询问杨某的死是否属于工亡,若认定为工亡,那么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又由谁来承担。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首先,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如果该建筑队证照齐全,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同时杨某依法属于合格的劳动者,并按月从建筑队处领取工资,而且杨某是听从该建筑队的安排完成本职工作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杨某与该建筑队之间虽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二者之间自杨某为该建筑队工作时起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倘若该建筑队是没有资质的“野班子”,只是建筑队与某企业存在挂靠关系,并对外以该企业名义招工、用工,那么杨某家属完全有权向该企业主张权利;如果该建筑队既没有资质,也没有和任何企业建立挂靠关系,属于“单干”的“野班子”或者杨某本人已达到了劳动者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那么杨某与该建筑队之间就不再受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但杨某家属可以从雇佣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该建筑队的责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合本案事实,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时突发脑溢血在48小时内不治身亡,与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相符,故应当认定杨某的死亡视同工伤(工亡)。
  杨某家属可以依据以上的认定结论和法律法规,与建筑队进行协商解决杨某工亡的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杨某家属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于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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