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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看点MARVELLOUS“女神”做局玩转虚假诉讼&洛阳中院创客“未来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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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神”做局玩转虚假诉讼 洛阳中院创客“未来先知”
讼争宗地上农贸市场
  潘萍的身份是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开发公司”)的董事长。《中国商报》等媒体的公开报道显示,潘萍因“一元钱买下亿元国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位能在河南省第二大城市洛阳呼风唤雨的“女神”到底有多深厚的背景,民间有多个版本的传闻。潘萍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背后有一个偌大的利益群体为她撑腰,这倒是不争的事实。
  洛阳市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因一个潘萍精心布局的“联合开发”项目,与之较劲十年,官司从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一审,打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的二审,河南省高院又发回重审,洛阳中院再次维持之前的一审。
  过去十年是房地产市场的“黄金期”,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则“陪”潘萍在诉讼中周旋了十年。
  “联合开发”期间签订的两份协议
  洛阳市北出口迎宾大道西侧有一宗占地面积85.425亩的住宅用地,宗地所有权者系城建开发公司。
  日,城建开发公司与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碧云小区合同》(以下简称“联合开发协议”)。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城建开发公司提供合法住宅用地(以土地过户红线以内实用面积为准)85.425亩,每亩地作价23.5万元参与开发,开发完成后占(碧云小区)30%的建筑面积;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提供开发(碧云小区)所需的全部资金,并负责开发全过程的具体运作,在开发完成后占有(碧云小区)70%的建筑面积。
  联合开发协议还约定,城建开发公司“在土地主管机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负责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到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以利用商品房的销售;土地过户和开发中,如发生四邻对项目地界产生争议时,城建开发公司负责进行协调处理”。
  联合开发协议签订之后,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按照约定,给城建开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合同履约定金”。
  城建开发公司为了让联合开发合项目尽快实施,于日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打了一份《关于给予改制企业合作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城建开发公司在报告中称:为了尽快摆脱困境,盘活良性资产,我公司已与鹏燕翔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合作开发市北出口碧云小区项目工程,须将原属我公司碧云小区宗地过户到合作方公司名下;在办理土地过户中,需缴纳的契税、交易费等各项费用近200万元,请政府最大限度地给与税费减免、优惠,帮助改制企业克服困难。
  市政府领导在城建开发公司的报告上做出批示,同意缓交税费三个月,并给予了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在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时候,城建开发公司因另案宗地的7.18亩被法院查封,实际过户面积为76.655亩。
  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开发土地面积为85.425亩,而实际过户的面积为76.655亩。同时,按照联合开发协议的约定,项目的三通一平、建筑垃圾清理等由城建开发公司负责,但实际由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
  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之后的日,城建开发公司、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一起核对了双方前期的投资,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投资已达958万元。因此,双方当日签订了一份《开发碧云小区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实际过户土地面积(76.655亩)和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当前的实际投入,将城建开发公司原约定的应得建筑面积30%作价折抵至10%,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应得建筑面积则变成了90%。
  无论是联合开发协议,还是后来的补充协议,都是双方“联合开发”碧云小区真实意思的表示。
老百姓随意在宗地上修房
  转让闹剧再次确定“联合开发”
  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正准备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碧云小区“大兴土木”时,也就是日,城建开发公司与自然人郝跟进签订了一份《合同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这份转让协议把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列为第三人,代表“第三人”系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少武。
  转让协议称,城建开发公司在改制期间,郝跟进给与了很大的资金支持,导致所欠郝跟进367.7余万元借款无法偿还;基于联合开发合、补充协议,城建开发公司应得开发完成后10%的建筑面积,现将合同整体转让给郝跟进,由郝跟进承接全部权利和义务,用于偿还郝跟进所欠款项,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孙少武)同意。
  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孙少武代表该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之后,公司股东对所谓的“同意”提出质疑,认为经理“同意”并不是鹏燕翔房地产公司股东们真实意思的表示。
  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东介绍,城建开发公司征得该宗地之后,当地村民一直在上访,称还须补偿给他们580万元。按照双方“联合开发”的约定,“地界产生争议”的问题应该由城建开发公司负责,所谓的“转让协议”实际是为了“甩包袱”、转移债务。城建开发公司是一家在洛阳经营多年的国有企业都不能处理好“地界产生争议”的问题,而自然人郝跟进是外地人,他能处理这些矛盾吗? 遂告知城建公司,欲解除转让协议。
  城建开发公司则一纸诉状起诉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涧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涧西法院审理认为: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议、转让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最后判令,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议、转让协议都合法有效。
  鹏燕翔房地产公司虽然就法院对“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有异议,但最终没有提起上诉,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城建开发公司本想通过第三方(郝跟进)“甩包袱”、转移债务,但涧西法院的判决认定了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城建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关系,判决书对之前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的证据予以固定。至此,在该联建项目中城建公司已退出,再无任何权利义务。
宗地上难以拆除的临时搭建
  炮制出的“2600万”债权转让
  孙少武因擅自代表股东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这场官司之后他即被鹏燕翔房地产公司辞退。后来在诉讼中审理查明,这场“转让协议”官司实际是城建开发公司董事长潘萍联手孙少武为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做的一个局。
  潘萍或许是尝到了玩虚假诉讼的甜头,在她的一手操作下,为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做了一个更大的局。这次做局让鹏燕翔房地产公司陷进了无休止地诉讼。
  日,洛阳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鸿房产公司”)将鹏燕翔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洛阳中院,城建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其诉讼请求是:一、解除日城建开发公司与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注:补充协议实际签订日期为日);2、鹏燕翔房地产公司负责过户并返还给建鸿房产公司价值2682.9万元,已由城建开发公司过户给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的宗地(76.655亩);3、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承担两次过户产生的契税等相关费用;4、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34.145万元;5、鹏燕翔房地产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接到洛阳中院的传票之后,顿时感觉到一头雾水,建鸿房产公司究竟是何方“神仙”,为啥要起诉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经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的律师调查之后,这个“更大的局”的逐项浮出水面。
  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律师所收集的证据表明:日,建鸿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以6万元的价格将“注册资金800万元”的建鸿房产公司转让给了吴跃伟(出任法定代表人);五天之后的7月25日,潘萍代表城建开发公司与吴跃伟代表的建鸿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城建开发公司将开发碧云小区追索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万元购地款项、违约责任的债权转让给建鸿房产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的二天(7月26日),城建开发公司即向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发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告之“贵公司直接向建鸿房产公司偿付万元”。
  从7月20日建鸿房产公司被“转让”,到7月25日与城建开发公司签“债权转让协议”,再到7月30日向洛阳中院提起诉讼,建鸿房产公司与城建开发公司的合作仅用了十天时间。
  这种造假的“神速”达到了惊人的地步。据记者调查,吴跃伟以前就是一个卖菜的,他是潘萍的外甥。花6万元购买建鸿房产公司真正主人是潘萍,吴跃伟只是一个棋子。潘萍作假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责任,且所有手续均由潘萍一人办理。
  按照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及转让协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城建开发公司在碧云小区项目中仅占“项目完成后10%的建筑面积”。潘萍通过吴跃伟这颗棋子,搞出“万元”债权转让协议,其作假的手段并不高明,但洛阳中院还是受理了此案。
  洛阳中院判令“未来先知”合法
  洛阳中院受理案件,各方举证期间,城建开发公司突然拿出一份另外一个版本的《“联合开发碧云小区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另版补充协议”)。这份另版补充协议的签订日期居然与联合开发合同为同一个日期“日”。
  另版补充协议“约定”,城建开发公司将“合同规定分得的房产”折价包干转让给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每亩地35万元;协议签订后15天内,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付给城建开发公司5%履约金,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再付给城建开发公司1000万元。待城建投资公司解除法院冻结的7亩土地、全部土地过户到乙方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付清甲方全部地款。然而,时至今日,被法院冻结的7亩土地早已被其他债权人拍卖,根本无法过户给鹏燕翔公司。
  这份另版补充协议将之前(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关键内容进行了大量修改,“联合开发”变成了“折价每亩35万元转让土地”。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的签字代表依然是孙少武,孙少武的签字内容是“以此合同为准,共同遵照执行”
  之前在涧西法院的诉讼中,城建开发公司一再强调“联合开发有效”,城建开发公司法院的判决也认定了“联合开发有效”。那么,在这个时候,城建开发公司为什么又拿出了一份另版补充协议,将“联合开发”变成了“折价每亩35万元转让土地”呢?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找到已经被辞退的孙少武。
  孙少武这时才拿出了另版补充协议,他手中的另版补充协议只有“潘萍”的签字和孙少武那句“以此合同为准,共同遵照执行”的话。而潘萍手中的另版协议则多了她手写的一条内容: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作废,按照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该协议既无鹏燕翔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也未重新加盖公章,孙少武的解释是:帮潘萍逃避债务,且有城建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不以此签字作为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依据。
  首先肯定的是,潘萍这句补充的签字是在另版补充协议形成之后,单方面手写加上去的。更令人荒唐的是,用“7月17”来否定未来“10月29日”的补充协议。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另版补充协议不是7月17日,也不是10月29日,而是在10月29日之后。
  洛阳中院认定这份“未来先知”的另版补充协合法有效,并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同时,洛阳中院也认可了城建开发公司与建鸿房产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城建开发公司、建鸿房产公司的大部分要求都被法庭认可,并以此做出判决:解除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议;鹏燕翔房产地公司将诉争宗地过户给建鸿房产公司,并支付两次土地过户契税214.632万元;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按2682.9万元的数额计算利息支付给建鸿房产公司,从日算起;诉讼费18.0612万元由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承担17.8612万元,建鸿房产公司承担0.2万元,1.5002万元保全费由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承担。
  “看到这份判决的第一印象是,洛阳中院就好像是潘萍她家开的,”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东说,我们的“马拉松”官司就从这份判决开始了,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搁浅了。
  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不服洛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依法上诉到河南省高院。
  “女神”潘萍和她的“洛阳梦”
  即便孙少武在“未来先知”的另版另版补充协议上所签“以此合同为准,共同遵照执行”是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的意思,但并没有否认之前的“联合开发合同”。无论是洛阳中院、还是河南省高院,在审理本案的时候,一直陷入了一个误区:城建开发公司把土地过户给了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就应该是买卖关系,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就应该付土地款。
  退一万步说,即使按买卖关系成立,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也仅能支付所欠土地款,也不是返还土地。况且,虚构债务的建鸿房地产公司根本不具有诉讼权。
  日,河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洛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仅对个别细节做了调整。鹏燕翔房地产公司依然不服这份终审判决,继续向河南省高院提起申诉。
  一直到日,河南省高院做出裁定,撤销了该院的终审和洛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洛阳中院重审。河南省高院在这份发回重审的裁定中,用九页篇幅阐述了案情的基本情况,并对一审、终审的判决做了评析。重审裁定载明:“本院再审认为。再审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城建开发公司转让给建鸿房产公司债权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洛阳中院虽然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还是照抄该院之前的一审判决,于日做出重审一审判决,对河南省高院在发回重审裁定中指出的问题置若罔闻。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再次上诉到了河南省高院。
  9月1日,河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把城建开发公司一系列作假证据通过PPT当庭进行了演示,法庭全部记录在案。
  关于孙少武代表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的“签字行为”,鹏燕翔房地产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孙是公司的雇员,其职责主要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其权力来自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授权。孙少武本人在未经授权且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签协议,不能视其为职务行为,更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
  洛阳中院、河南高院之前的判决一直认为,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和城建开发公司是土地权转让关系(即“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方可对土地权转让。
  时至今日,该诉争宗地依然没有被开发,只能看到老百姓在宗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可以肯定的是,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和城建开发公司在签订联合开发合同的时候,诉争宗地根本没有开发,更谈不上法律所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所谓的土地权转让只是城建开发公司和潘萍的“一厢情愿”,而法院则促成她“梦想成真”。
  潘萍“一元钱买下亿元国企”之后,也把自己送进监狱两年。据公开的判决显示,2009年潘萍因犯“虚假出资罪”,被洛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城建开发公司职工认为,这样的判决实际是变相在保护潘萍,并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日,《中国商报》再次以《洛阳百名职工与一个女人的十年鏖战》为题,对“一元钱买下亿元国企”事件进行了深度报道。
  潘萍在经营城建开发公司十年时间里,与鹏燕翔房地产公司的官司仅为冰山一角。诉争宗地虽然过户到了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名下,但因为城建开发公司涉及多起官司和刑事调查,土地已经被法院、检察院全部查封,其查封的理由是鹏燕翔房地产公司和城建开发公司系“联合开发”。
  既然诉争宗地因城建开发公司被检察院、法院查封,那么要求赔偿损失的理当是鹏燕翔房地产公司,法院做出相反的判决应该有更“深厚”的原因,我们也将继续予以关注。(都迅)
(责编:杨晓娜、尚明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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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  吉林东丰人。1968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核物理专业;“文革”中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被判15年徒刑,入狱10年。平反出狱后,在公开招聘中取胜,成为黑龙江商学院讲师;1985年创办哈尔滨昌宁给水设备厂,担任董事长至今。  只要血液还流动着,石山麟的创造欲似乎就不会凝固。当他跳进没有水的宾馆浴盆时,一个想法就在他心中形成:要来一次供水的革命。于是这个“蹲过大牢”,就职讲师的朝鲜族汉子交了辞呈,讲师、公职全不要了,凭着在狱中自修的机械学、液压学、金属材料力学、热动力学和腋下的一圈图纸,获得了高压水泵的专利,开始了创业。从此之后,成功和财富就如同汩汩不止地活水,涌向了石山麟。“快节奏、高效率”是石山麟的办事风格,是昌宁集团的口号,紧紧地和着改革的节拍。在改革的大潮中,石山麟成就了自己也造福了世人。昌宁集团目前是中国最大的给水系统供应商,并且已拓展到机械、电子、食品、轻工和建筑等五大行业,而石山麟本人也成为了中国富豪100强之一。(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周刊》提供)
(责编: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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