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求正常供水却没有自来水公司供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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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致害”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日,江苏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在南通市崇川区学田北苑9幢的公用通道处张贴了《停水通知》,通知称“因安装改管,定于11月17日9时至11月18日9时停水,特此通知。请各户注意贮水备用”。11月17日中午,9幢楼305室的暂住户周建华欲烧开水,打开水阀放水未果,却没有及时关上。而自来水公司安装改管提前完工,于当日(11月17日)18时提前恢复供水。当时,周建华家中无人,未关上的水阀中自来水直往外溢,造成室内被淹,并渗漏至楼下9幢楼205室杨晓剑家,致使杨家的房屋装潢及家用电器等遭受损害。经评估,原告财产直接损失人民币9890元。原告杨晓剑于2001年1月诉至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诉称因楼上承租户周建华过失未及时关上水阀,自来水公司又提前供水,导致305室被淹,同时水渗流至原告的205室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要求承租人周建华、自来水公司、房屋所有人张义君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35560元。  被告房屋租赁人周建华辩称,自己过失未及时关闭自来水阀是事实,但被告自来水公司提前供水,系违约行为,是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故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自来水公司赔偿。  被告自来水公司则辩称,公司对停水行为有通知义务,但对恢复供水及提前恢复供水法律没有规定通知义务。况且提前供水是一种出于公益目的的积极善意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房屋所有权人张义君认为,自己出租房屋行为与法不悖,没有过错。楼下原告被淹与自己房屋出租无逻辑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晓剑居住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因受水淋,致财产损害,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周建华未及时关闭水阀有过错,与杨晓剑的财产受损有因果关系,故周建华应对杨晓剑财产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张义君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杨晓剑的财物受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责任;自来水公司在其书面通知停水期间内提前供水,该行为与原告的财产受损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提前恢复供水是为公益之目的,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周建华一次性赔偿杨晓剑财产损失人民币9890元;驳回要求张义君对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对杨晓剑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周建华不服上诉称,自来水公司提前供水是造成杨晓剑损失的原因之一,自来水公司的行为违反通知中的约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及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自来水公司张贴的停水通知是否是合同,及自来水公司提前供水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自来水公司的停水、供水是权利还是义务?自来水公司未告知就提前供水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其是否具有通知义务?自来水公司提前供水与原告发生财产损害是直接的原因关系还是条件关系?提前供水不属违约  自来水公司与居民之间是供用水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自来水公司有按合同保证供水的义务。停水通知,仅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律准许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特殊情况下,自来水公司依法履行的停水告知义务。通知中的24小时是暂停履行合同义务所允许最长停水期限,而非必须停止供水期间。停止24小时供水只是对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限限制,目的一是制约自来水公司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二是让居民住户作好准备,备足24小时所需要的用水,保障居民停水期间的用水需要。通知停水24小时不是双方作出的必须停足24小时供水的约定。简言之,停水不是自来水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停水通知不属于狭义合同范畴,不具有真正的合同意义,不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所告知的24小时停水不是合同约定义务,提前恢复供水不存在违约。提前供水没有过错  供水是自来水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前恢复供水是一种有利于公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积极行为,自来水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与法不悖。至于提前恢复供水是否需要先行通知或告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提前恢复供水必须履行先行通知或告知义务,恢复供水如果需要先行通知,则必然导致恢复供水的延迟,不利于公共利益,提前恢复供水没有过错。提前供水是致损的条件  提前恢复供水行为并不会必然的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在此意义上,提前恢复供水仅是产生损害发生的条件。而本案中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提前恢复供水和被告周建华的未及时关水阀两个因素共同叠加才造成的,故可以说本案属于两因一果的关系。而在两个因素中未及时关闭水阀则是具有过错的、主要的、根本的、直接的原因。根据侵权理论,原因对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侵权人有过错,因果关系仅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并非是充分条件。本案中虽然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原因之一,但其行为没有过错,也不侵权,故不符合承担责任的条件。  用户具有注意安全义务,本案中被告周建华自己有过错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害负全部赔偿责任。  注意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停水通知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看,都没有免除用户的注意安全义务。在周建华欲烧开水而发现停水后,应当能预见到自来水阀不关的后果,也应当预见到停水后可能会提前供水。其应当预见未预见,疏忽大意不关水阀,具有过错,符合应承担责任的全部条件。房屋出租人不应担责  法律规定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具有妥善管理、妥善使用的责任,因财产所有人的管理失责造成后果,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假设张义君出租给周建华的房屋本身有瑕疵,比如门窗固定不牢,地面人为损坏等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以归责于出租人未尽到对房屋的妥善管理(维修)责任。本案中的水阀未关闭,并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后果。所有人出租房屋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对该财产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部分权利和义务,其只可能就房屋本身(含内部设施)行使保养维修权,客观上水阀不在所有人实际控制之下,故承租人未关水阀,不属于所有权人未对所有的财产尽妥善管理义务的范畴。对控制房屋的承租人的不规范行为造成的后果,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过错,没有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综上,自来水公司提前供水,不必然导致住户财产损失,行为不违约,不违法,没有过错,法律没有规定提前恢复供水要履行通知义务,自来水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房屋所有人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而由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周建华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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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致害”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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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雅萍 汤继荣
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致害”案评析 & &   一、案件事实 & &某市A区一自来水公司于日在一住宅小区内的每幢楼公共通道处张贴《停水通知》,告知“因安装改管所需,定于11月17日9时至11月18日9时停水,特此通知,并请各户注意贮水备用。”11月17日中午,租赁该小区内第9幢楼305室的承租户周某欲烧开水,打开水龙头放水未果,却未及时关上水龙头。17日晚18时自来水公司因安装改管工作提前完成即恢复供水,而此时,周某外出未归,家中无人。自来水外溢并渗流至楼下205室住户杨某家,致其室内装潢及家用电器等遭受损害,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9890元。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305室房屋所有权人张某、承租人周某及自来水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二、讨论意见  就本案中自来水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议庭讨论中形成了两种意见。持肯定说者认为自来水公司发出的《停水通知》虽系履行特殊情况下的停水告知义务,但同时也是对供水合同的变更,即供水连续性中断24小时。自来水公司未能按《停水通知》确定的时间履行且没有再行通知,无论提前供水或延迟供水均应视为违约行为。同时自来水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提前供水未能通知用户,存在过错并造成用户财产损失,自来水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持否定说者认为自来水公司发出的《停水通知》并非合同,《停水通知》中确定的停水时间并非使自来水公司承担连续停水24小时的义务,故其提前恢复供水并非违约。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是一种有利于公益的积极行为,其并无过错。且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直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承租人周某的过错行为,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仅是损害发生的条件。故自来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法院在其判决书理由部分称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的行为与原告的财产受损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且提前恢复供水是为了公益之目的,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305室房屋所有权人张某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周某未及时关闭水龙头有过错,且与原告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故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案评析  笔者赞同否定说之观点,本案之焦点在于自来水公司发出《停水通知》后提前恢复供水行为的性质、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是否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以下拟围绕上述三点结合民法学说及法理略陈笔者之管见。 & &1、停水通知系民法上之单方法律行为,并非对原供水合同之变更。提前恢复供水系自来水公司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附随义务,并非违约。 & &法律行为系私法上形成、变更或消灭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其中单独行为与双方行为系一基本分类。单独行为者系以一方主体之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其典型者如遗嘱、债务免除等。无需相对人之意思表示而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行为人所欲之法律效力是单独行为与双方行为的主要区别所在。此为民法理论及学说之一般见解。本案中自来水公司为安装施工之需要发出《停水通知》,固然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城市供水条例之规定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但以法律行为的标准来衡量,通知是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之意思表示回应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故笔者认为自来水公司为安装施工之需要发出《停水通知》的行为应为单独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加以认定。 & &所谓合同变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此为基本法理,也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所明确规定。所以本案自来水公司的《停水通知》中所定停水24小时并非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变更的约定,自来水公司当然也无需承担因合同变更产生的新的义务--即持肯定说一方所理解的连续性中断供水24小时。虽为单独行为,但其法律效力却涉及供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来水公司一方其因在维修期间停止供水可能造成的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在用户一方则必须忍受停水可能带来的生产、生活的不便,此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容忍义务,但绝不意味着用户的注意安全用水的义务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自来水公司在供水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即在于按照一定水质、水压连续供水,虽因法定事由得以暂停供水,但在作为法定事由的维修施工完成后,自当及时恢复供水,以尽合同义务,合同法及城市供水条例虽然就自来水公司停水后如何恢复供水未示明文,但结合城市供水条例二十二条后半段关于发生灾害及紧急事故情况下,应在抢修后尽快恢复供水的条文精神及依体系解释的方法,作上述推论应属合理解释。此外以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观之,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均应以诚信原则为之,双方均负有协助、照顾的义务。自来水公司的停水行为虽为合法,但其毕竟造成了广大用户的生活及生产之不便,为供水合同履行之特殊状态,应尽早结束,如此方合乎供水合同之目的,合乎诚信原则之精神。 & &2、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并无过错.过错为民法上一重要概念,学说上虽有主观过错、客观过错之争论,但对判断过错的标准,从目前的民法理论发展趋势看,以客观之标准加以判断为学界之通说。以客观标准判断过错的主旨在于依社会生活之通常观念,确定一个具有正常心智的普通人在实施行为时所应具有的行为标准,行为人未达到此标准的即为有过错。当然,在具体认定过错时应根据特定事件之性质、行为人之职业,并进行相关利益衡量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具有的注意义务和行为标准。就本案而言,用户家中的水龙头应当在不使用期间关闭,这是自来水用户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义务,亦为生活中常人共知的基本状态。如前所述,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系依诚信原则履行义务的行为,其不应对个别用户可能存在的水龙头未关闭的状态负有注意义务。事实上,如果要求自来水公司负有此等注意义务,并要求其在提前恢复供水前通知,实践中必然导致其按照预定时间恢复供水。如此,因个别用户的过失可能产生的意外之损害仍不免发生,而自来水公司的经济利益及广大用户生活、生产之便利却已受损害。就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衡量而论,自应两害相权取其轻。故自来水公司对杨某的财产损害并无过错,唯承租户周某因其基本义务之违反,而应承担过失之责。 & &3、提前恢复供水与原告之财产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然对于因果关系的构成学者间颇有争议。学说上有条件说、原因说及相当因果说。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一直主张原因说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严格区分原因和条件。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理由中所用的“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之语,正是明证。然而,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比较法的发达,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弊端日趋明显。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因果关系,以这种过高的标准来确定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不利于因果关系所承担的确定责任的功能的充分发挥,不符合依公平正义的精神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价值取向。同时,要求法官在每一案件中都要掌握其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也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原理。笔者赞同目前我国民法理论界许多学者提出的我国应当采用相当因果说的主张。依此说,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及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特定行为通常有引起某种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可认定因果关系。本案中,承租户周某的过失行为不仅现实的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而且以通常生活观念衡量,也存在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故其过失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而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并无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可能,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 &综上,笔者认为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系合法行为,并无过错,其行为与原告之损害也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事实虽然简单,然对其定性却颇存争议,依不同之视角观察,所得结论及所持理由也大异其趣,但此乃提升法学研究及司法实务水平之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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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合同网。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自来水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水方式及产权分界
  1、经乙方要求,根据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从城市供水管上接管并安装dn    口径水表    只,核定日用水量为    吨。
  2、新建多层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当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直接供水时,由乙方自建加压设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直接供水时自行拆除。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并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为计费水表。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计费水表)产权属甲方,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进水总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因乙方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列换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发生的工程由乙方负责。
  4、法定计量表具由甲方统一提供,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井规格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整修。
  第二条 供水质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甲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梢不低于0.14mpa。
  3、甲方必须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水,在计划停水、降压供水之前24小时公告乙方(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间乙方有困难,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应启动应急措施,以保证乙方应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灾害或紧急事故、故障发生降压、停水的,乙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甲方应组织连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三条 供水计量
  1、乙方用水以单位、门牌、幢或单元立户装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同一门牌号码墙院内有用水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水户不得拒绝,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与原各用水户合理分摊。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临时用水,应申请办理或签订临时供水合同,施工结束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终止临时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取水费。对尚未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用水户,乙方应及时收取单元(幢、墙院)内的水费,向甲方交纳。由于乙方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交涉无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费,直到抄见到表为止,对已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的水费不退还。
  4、法定计量表具如发生故障,则按正常时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标准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标准收取额定水费,乙方对法定计量表具计量准确值有怀疑的,可向甲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表具计量正确,乙方应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确计量交纳水费。验表结果有误,则由甲方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常流量三个月的平均数退还或追补水费。
  5、乙方每月要按时缴纳水费。现金缴纳水费在每月8-14日,缴费地点:钟楼路126号水厂营业所(缴费时间、地点如有变动,水厂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或个人银行存折代扣,但乙方必须要保证帐户有足够余额。若乙方超期拖欠水费,经甲方催缴仍未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1%滞纳金。乙方在甲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索拖欠水费及滞纳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费通知单,应到水厂营业所查询(营业所电话:6211289)。
  6、乙方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结清费用,中止合同,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报停或暂时中止合同后又需要恢复供水的,乙方应与甲方再续签供用水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复接费用。
  8、乙方因房产转移需要变更名称或用水性质的,应在结清一切费用后,给予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过户时如遇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或因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需要,乙方要重新办量给水申请的相关手续;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则可视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销户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转供水,如确需转供,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转供。
  第四条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总水表以外的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输水渠道、水厂、储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闸门、闸门井、消火栓、扩管涵洞、测压点、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均由甲方事实管理,乙方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乙方(建设单位)应同甲方协商,经同意后由甲方组织实施。迁移、改建工程费用由乙方(建设单位)承担。
  2、乙方不得在埋设的供水设施上(国家规范要求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甲、乙双方都应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共同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安全供水。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启或使用灭火专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对甲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需要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到甲方办理用水手续,乙方须承担相应的工程直接费用,由甲方定点定位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水表计量,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水费。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乙方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续时,应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乙方,应实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储备水源,以确保48小时的用水量(含内部消防用水)。
  3、对新装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与甲方签定供用水时,应向甲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地形图、总平面图、水施图、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
  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在投入使用时,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应与甲方签定消防供用合同,并设立消防水表,按该表最小流量的收费标准支付水费。
  6、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水户,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如装泵抽水,应视为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费(以每日8小时,30天一次计量)。城市供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应在进出水管道上装有计量设备,由产权单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
  ②损坏、拆换总水表或采用技术手段致使总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
  ③有过错的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过借而造成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除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外,无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计算。
  ④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浙江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执行。双方有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或有合法正当理由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的变列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2、在双方签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纸、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乙方为房屋开发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需变更户名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变更前按建筑用水性质计取水费。在合同变更后,按新过户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实际用水性质计取水费。
  第九条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乙方在合同签定前,对有关条款不清楚或有异议时,由甲方提供说明或解释,也可以直接将修改意见或不能接受的有关条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确定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在         签定。
  5、本合同附件和说明,经双方协商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
  以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a/1404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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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和注册号***的两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人民币伍拾捌万陆仟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所有转让费用的95%,其余5%在甲方协作下拿到转让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后支付。
乙方服务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应该态度良好。如乙方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问题,应当按照《劳务合作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合同范本栏目小编整理的司机劳务合同样本,欢迎查看。
第四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工作所需的修缮方案和必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合同范本栏目小编整理的2016物业维修工程合同范本,欢迎查看。
5、工程价格及付款方式:eps线条共计___米,每米单价____元,罗马柱共计____米,每米单价_____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总价________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工程总价30%,工程竣工后结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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