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开商初字第68号
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潭丙太董事长。
住所地烟,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楼**v>
法定代表人姚烟台吉祥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英泰烟台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撤销判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