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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民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法定代表人:汪玲總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贤炼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覀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4元由原告张建民负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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