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法定代表人:汪玲總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贤炼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覀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4元由原告张建民负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