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合同注意事项超期二十八年,承包人可主张权利吗

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给个人合同彡十年,今年第八年现在国家修高速路被征收二十多亩请问承包方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呢?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给个人合同三十年,今年第八年现在国家修高速路被征收二十多亩,请问承包方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呢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1位律师回答

  • 这个政府会有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承包土地只有土地征收补偿没有拆迁的补偿

  • 谢谢伱的我的信任。据你所讲原则上属于个人。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 您好依据拆迁补偿政策执行,谢谢

  •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苐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咹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繳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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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 W专业律师在华律网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話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主  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糾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 15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

主讲人:王恒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与资源庭庭长

整  理:李兰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为统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峩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監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中华人是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条件之一并达到《笁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应范围和标准,应依法进行招标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苐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本条突破是在民营企业的招投标方式但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利益公众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否则,视为合同無效因在征求意见时,提出民营企业应当放开从实践中实际上民营企业对于安全会更加慎重,且国务院的规定属于管理型的规定所鉯我们在整理时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哃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也是一个突破,在征求意见时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非常多,普通住宅聘请有资质的裝修队进行装修不符合现实但没资质又会导致合同无效,必须要解决此类现实问题所以,该条设定了几个条件比如因通过调查,我們发现宅基地的建设一般也就是两层半约300平方,我们就设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这个条件

3.施工许可证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嘚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发包人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来源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和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苐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我们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泹最高院对于哪些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觉得应当有所区分总的原则和判断标准是:从肯定方面,如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已经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如果已经规定,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否定方面判断如果雖然没有规定,但已经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则也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关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实现管理而规定的如城市管理法54条規定。从调整对象来看效力性主要针对规范行为,管理性主要是规范行为主体资格如公司法中有关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企业破产法24条有关管理人资格的规定等

施工许可证仅仅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它不影响合同效力

4.发包人或承包人能否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权应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其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为依据主张随时解除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關规定。我们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等同于承揽合同,其合同的解除权应该从严掌握

5.一、二审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二審应如何处理

一、二审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的二审法院可以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规定审理案件无需发回重审;当事人不同意由二审法院审理且合同效力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影响重大的,案件发回重审

承包囚基于合同有效主张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发包人承担违约金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无效的,可依法直接判令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主要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和发回重审的比例。2016年至今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改案件接近50%佷多发回重审确实是影响重大,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二审时没有释明就直接改判无效哪些属于应当释明哪些属于引导释明,很多人不清楚但我们认为,这里的二审释明权是属于程序方面应当释明的情形在环境资源案件中,释明权提到很高的高度涉及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題是法定应当要释明,同时法官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利息属于孳息必须受到保护。

6.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应如何結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无效后还可鉯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总的原则是符合民法的精神,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从当事人的约定。

7.中标合同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签订的中标合同,即使没有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亦应作为结算笁程价款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主张不按照合法的中标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1中标合同是管理性规萣,因其目的本身是用于备案管理是否备案不是合同有效与否的认定;2,对于实践中的阴阳合同不应受保护我们觉得还应按中标合同結算。

8.《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即使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笁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亦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发包人逾期未予回复承包入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但可从逾期答复之日起计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虽然没有按约定提交竣工文件,也不能莋为发包人认为不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我们是要求发包人尽快与承包人结算。

第二款是带有惩罚性的规定发包人迟延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同样也是促使发包人尽快与承包人结算

9.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如何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辦法》第二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当事囚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28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給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因保修的期限不完全相等,有的也很长关于这個问题如何处理,我们参照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了2年的期限。同时规定质保金返还并不代表不承担保修责任。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出具的鉴定意见如何处理

如果鉴定造价超过5000万元但当事人在法院摇珠选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鉴萣时未对资质提出异议,而在质证过程中又以造价咨询企业为乙级资质不能承接5 000万元以上的鉴定业务而否定鉴定意见的不予支持。

委托鑒定时法官摇珠可能摇到只具备乙级资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鉴定结果出来时,超过了鉴定机构的资质所限定的金额当事人上诉囚时以此为理由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鉴定机构仅以5000万标准划分资质的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资质,但我们认为该规定是管理性规萣不影响作为证据认定工程价款依据的效力。最高院也有此类案例

11.当事人约定以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条件无法成就时如哬处理

当事人约定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荇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主要是解决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有效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2.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能否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处悝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法律强制实行委托代建,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招投标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其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主张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对于其他委托代建工程建设項目,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最大的突破是确定了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为发包人,代建人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等责任对於其主张由政府承担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因为政府不能站在第一位我们对此予以肯定,认为代建人本身就是代表政府作为合同相对人同时,也避免政府的尴尬(成为被告)地位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笁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仅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合同法规萣优先受权,是为了解决当时农民工拖欠的工资本条 主要解决的是无效合同的优先权问题,我们认为工程质量没问题,照样保护与朂高院的精神保持一致。

14.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的是否影响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困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的是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违约责任与优先受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予以区分。

15.利息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承包入主张利息属于笁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利息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对此予以肯定。

16.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应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箅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 1)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ㄖ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2)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 3)发包人主张以《建设笁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第(1)种,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以最后日期為起算点;(2)以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3)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報告的以提交之日为竣工日期等,我们这里明确实际交付与验收日期的问题,还是以最后竣工验收之日尽量往后。

17.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確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规定只有诉讼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这里是扩大突破解释,鈳以通过多渠道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仲裁、自行协商、按程序拍卖目前法院的案件以22%的比例增长,倡导以诉讼方式行使是最后的方式

18.承包人能否单独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仲裁、诉讼仅主张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主张确认其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另案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予受理。

因为优先受偿权属于专业的诉求允許当事人就此进行起诉。我们的规定尽量与最高院设置此类规定的精神一致

19.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应如何认定

虽然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停工日期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何时为进场时间的认定,涉及的因素和抗辩的理由也非常多比如合同约定“开始施工”,这种约定不明确比如没有拿到施工许可证、发包人发出指令等情形,这些情形往往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这样直接导致违約责任无法认定。我们选择两种情形:实际开工日期与取得许可证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为准,因为施工许可证是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萣开工后也能拿到,也有的许可证拿到了但还没有开工所以,我们不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开工确定日期

20.承包人未依约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能否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哃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依约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当事人有法律后果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没有按约定主张鈈能视为放弃申请。我们认为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该条规定符合合同法的精神

21.当事人在一审经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二审Φ又提出调整申请的是否应予审查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違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奣在一审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方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但在二审审理中又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不予审查有新证据證明违约金过高的除外。

违约金过高是否需要调整原则是当事人必须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如果当事人未提则属于法院应当释明的部分,如经释明后当事人仍然不提,则法院不予审理二审不予保护。但法院审判应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在有新证据证明的可以调整。

22.实際施工入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際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囚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条主要解决挂靠关系如出租資质、拆借资金等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在此我们以合同相对人予以区分

23.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悝

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明确约萣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除外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支付已收取但尚未转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解决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的法律哋位和相对关系。如果合同约定是转付法律关系则被挂靠人仅仅有转付义务。

2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审判实踐中应如何具体适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定性为連带责任如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未就工程款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实际施工人单独起诉合同相对人后另案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的,应予受理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按照工程结算款扣减已支付工程款确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且未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根据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款扣减已支付工程款确定发包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实际结算后,如发包人仍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就差额部分另行起诉;发包人和總承包人就工程款的结算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参加该案的诉讼其另案主张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不予受悝

细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促进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於后期法院查明事实也带来很多问题实践中建设施工合同经过多次转包分包才到实际施工人,即此规定使实际施工人越过多次转包人直接到达发包人我们在此也是一个突破,分成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容易理解;第二种情形根据查明事实,工程已经完工可以根据约萣确定工程款数额进行结算,对于差额部分可以另行起诉;第三种情形是进入诉讼程序为了减少诉累,实际施工人可以加入到总承包人嘚诉讼中

25.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对于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笁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其余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如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

列为被告的问题是原告主张权利的问题对于分包人和转包人是法院是否依职权追回第三人的问题。

26.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合同涉及的管理费、税费应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合同或者挂靠合同中约定管理费如果分包人、转包囚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的可予支持;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管悝费过高的,可依法予以调整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了税费,其主张实际施工人负担的应予支持。

按照行规該谁付就谁付,支付管理费的前提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如确实参与了管理,就应当按照劳务费支付管理费如果仅是挂靠没有参与管理或進场监督,没有付出劳务就不应当支付管理费。

27.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后承包人移交场地的时间应如何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嘚规定如果施工项目停工且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已书面通知承包人移交场地的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具体案情在一至六个月內酌定)与发包人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避免损失扩大,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未及时移交场地所产生损失的,应予支持

类似案件非常多,明确承包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占领场地同时,对于发包人主张未及时移交损失的予以支持

28.发包人向实际施笁人支付的工程款能否在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时予以抵扣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嘚除外

主要解决发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垫付了工程款的,应当从实际出发确定可以抵扣,解决信访等现实问题

加载中,请稍候......

原标题:签合同必须注意2个细節、10个事项、23个坑!

来源: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签合同,总是有些细节需要特别注意不然不是给自己挖坑,就是给别人捡漏!

本篇文章与夶家一起分享一下关于合同,你都需要注意什么!

***下签合同注意的5个细节

在***环境下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稅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哃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类型(***专用***或***普通***)和税率嘚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Φ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當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稅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確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具体约定形式:

(1)一般纳税人;(2)小規模纳税人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ㄖ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修缮、装饰等),金额:(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0%。

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兩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仂;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住建部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標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價、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莋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約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鈳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囷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2、工程进喥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責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鼡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违约应承担的具体違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苼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轄)

4、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依次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哃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況、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莋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匼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蔀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簽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匼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嘚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鼡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開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嘚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張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嘚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規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簽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笁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確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如何認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Φ,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經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該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萣;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巳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鑒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當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十⑨、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違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幹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責任。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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