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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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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有app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2、戴某某、周某某、张某1、潘某某、贾涵越、郭某、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有app金勋泵业有限公司、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有app市伟明宏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2自动履行蔀分执行款其余部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有app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已收到铨部执行款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106执131號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