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房屋***合同的目的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房屋***合同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2006年于某申请在位于珠山镇宝塔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楼高二层的私宅并獲相关部门批准。但在实际修建过程中于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建成了层高七层的楼房该楼房至今未取得不动产登记***。
2012年10月5日於某21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马某一套房。马某购买此房后对此房进行了装修并入住此房。
2016年6月14日原告马某向被告张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約定借款的月利率为4%借款期限5个月。被告张某某为避免马某日后无还款能力造成出借款项的损失,要求原告向于某购买的的房屋与其簽订《房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马某将该房出卖给被告张某某,房屋价款为20万元同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哃约定该房为原告马某承租使用,每月租金7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所签订的《房屋***合同》实际上是用该***合同作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担保,***房屋并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合同》因虚假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
究竟哪些房屋***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
3、產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6、***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無效。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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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名为房屋***实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