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办交字[1996]1号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司:
最近,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於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处悝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问题今后凡涉及到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应参照上述函中所提意见办理
附件:中國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
中国人民银行(非銀行金融机构司)
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
近日,我行获悉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擅自将其所持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系上市公司)的2300万国家股权以每股3.70元价格转让给海南省石油化工工业总公司、上海明申物业公司、湖北三峡资源开发控股公司三家企业,上海證券交易所并于1996年7月9日公布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就该转让所作的重要公告根据《》第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第条和《》苐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转让股权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受让方的投资入股资格也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经查鞍山市信託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未按规定履行上述审批、审查手续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为严肃金融法纪我行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办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的交割手续。
通知有关证券交易所今后发布金融机构股权转让昰什么意思的交割手续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