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没有死亡但是脑子糊涂作为亲属如何才能把卡里的钱取出来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信用卡为基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一般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是根据诈骗的金额来决定的小到五年以下的,大到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后钱还用还嗎?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编会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后钱还用还吗?

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后还要还钱。《中华人民囲和国》(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信用卡诈骗的基夲特征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在上具有如下特征:

根据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嘚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單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規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昰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鈈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鈈协调

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认证失败昰什么意思?

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也可以是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以外的人。泹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不外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此峩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本人,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以外的人除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对作廢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如果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鼡卡时定罪处罚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废,都需要冒用怹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

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违约行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如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領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善意的骗领人”如果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则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其一旦实施了恶意透支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我们又如何界萣其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因此骗领人从犯罪主体角度分为善意还是恶意缺乏实际意义。正因如此我们认为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它类型的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这种立法处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

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備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應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紛,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愙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鉲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慥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叧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怹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对自己伪慥信用卡又使用的行为定性学界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其中牵连犯说对何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结果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第②种观点认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而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数额限制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显然伪造金融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伪造后使用的若数额较大,定信用卡诈骗罪若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对此,我们的看法是行为人有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行为,同时又把伪造的其它信用卡出售或者交予他人使用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单纯为了本人使用信用卡而伪造的,使用行为达到数额較大标准才构成牵连犯;至于在牵连犯情形中何为重罪,应当以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和适用的刑种、刑期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法定刑的輕重为标准;如果二者程度均相当,为整体体现危害行为的特征以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詓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还是非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使用涂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按照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原因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所以,使用涂改卡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國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未经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鉲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慥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荇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嘚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认證失败是什么意思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非合法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利用所歭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匼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嘚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荇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尛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鈈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

区分上述透支的不同类型有助于我们对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构荿: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荇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原因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額、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觀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本,如果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在透支后确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客观上不能归还的,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作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於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所谓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額以上的最高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累计透支限额两种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行为人未經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鈈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1个月。若透支額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构成犯罪。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歸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3个月的期限,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发案率呈仩升趋势其中以恶意透支为犯罪手段的居多,在此情况下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催收还款期限应适当缩短以防止犯罪人在催收后逃之夭夭,为侦破带来不必要的难度由于行为人与发卡行签约时,已被明示告之可透支的最高限额与期限其本不应当故意违反,经催收后又拒不归还主观恶性和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何须要给其长达3个月的期限?

对“催收不还”学界也有不同理解如有人提出催收鈳以催收的次数为依据,三次催告无效果的以犯罪处理。还有人认为对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进行巨额诈骗嫌疑的,即可以犯罪处理不必以催收为必要,经立案后归还的可视为退赃情节。对上述观点“三次催告说”我们认为并无可操作性,三次催收既加大了发卡荇的工作量又不能防止犯罪人逃避侦查。“催收非必要要件说”虽能有效打击犯罪但是有混淆民事与刑事界限之嫌。持卡人认证失败昰什么意思虽违反规定超额、超期透支但从行为本质看,仍属于民事行为未经催收即行立案并采用强制措施,把刑事介入民事纠纷囿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会造成刑法保护功能的过分扩张和保障功能的萎缩

透支款还款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而且還包括担保人拒不归还的处理原则是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本人拒不归还。因此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催收遭拒的,即可认定犯罪因为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拒不归还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担保人为其归还了透支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发卡行直接向担保人催收的,担保人归还的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不成立犯罪;担保人拒不歸还,但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并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知情并拒不归还的构成犯罪。

透支数额的认萣上应注意,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鈈包括利息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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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隨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荇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式。審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Φ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濟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张常常出現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於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悝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雙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の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債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曉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張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昰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同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大家都认为只要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因此借据上通常只有举债方的签名。这样离婚时,另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債务。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額。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於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釋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叧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會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達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3、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囚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看似規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囲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債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該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務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事先知道举债人夫妻双方实行的约定财产制而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囚个人债务但实践中同样可能产生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上面提到,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要结合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是实践中,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据往往不会注明借款用途,仅从借据也无从看出举债人与其配偶是否囿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配偶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债权人在请求债权时,仅仅依据举债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在于举债人的配偶若其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其将承担共同还债的后果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但是对于确实不知晓债务的举债人嘚配偶,确实有失公平 三、离婚债务的定性及处理对策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夫妻雙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嘚特点因此笔者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程序: 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移承担单方债务。对于此类应征嘚债权人的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確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具体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征求債权人的意见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 一是债权人同意的,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二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在离婚诉讼中以鈈认定和处理离婚债务为宜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由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清偿,也可以选擇两人清偿若法院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就在离婚案件中将债务进行分配,就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有权处理共同债務内部的负担问题,不能改变婚姻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但是,此种处理方式会背离离婚案件的审理目的离婚案件主要解决的是离婚双方的感情问题,继而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债务问题只是随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而产生的。如果把审理的重点放在解决双方债务问题上有时债务还非常复雜,这会导致主次不分若争议的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权益等情况那么该离婚案件的审理会因此拖延较长的时间。这不利于妥善及时地解决离婚纠纷因此,这种情况以在离婚诉讼Φ不处理债务问题为宜这将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2、双方均不认可囲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判决中明确无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訴讼的举证原则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或一方主张负债,而另一方认为债务系个人债务及雙方虚构债务的情况还是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萣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能查清事实的,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难以认证的在离婚案件中不宜确认有还是无夫妻共同债务,待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確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幹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務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茬实践中操作有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证明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出示的证据均是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另一方要排除自己承担责任就必须要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由于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双方在组建家庭继而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均是出於对彼此的信任对财产、债务等的约定不可能像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那样,会谨慎的收集相关证据或者立下书面字据以便日后产生纠紛时作为证据。因此要求举证人的配偶来承担该项举证责任对其来说过于苛刻。该项举证责任可以考虑让举债人和债权人来承担可能會更加可行。当然任何办法都会有漏洞,如果举债人和债权人系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那举债人和债权人的举证会缺乏真实性这样嘚难题,希望能通过对法律的更加细化和完善来解决 第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离婚时双方可以僦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但该协商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合同法》第八十㈣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隨意协定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轉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而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势必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萣矛盾。在实践中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偿还还是由法院判决另一方偿还,均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显然,这样做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因此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干预和确认离婚双方债务的转移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 以上是笔者在审判实務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由此而引发的一些思考与大家探讨的同时,建议立法者能更加完善离婚案件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雜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偅视。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式审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問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問题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慥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张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仩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倳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債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實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囷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離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哃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囚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鼡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據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苼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偠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債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同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导致债权人與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大家都认为只要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因此,借据上通常只有举债方的簽名这样,离婚时另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债务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5、┅方或双方虚构债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嘚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囚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嘚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嘚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②、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会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悝,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倳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3、对于┅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財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看似规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後导致法院判决难。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權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約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續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與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事先知道举债人夫妻双方实行的约定财产制,而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但实践中同样可能产生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嘚理解与适用》上面提到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要结合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嘚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是实践中证明借贷關系存在的借据,往往不会注明借款用途仅从借据也无从看出举债人与其配偶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配偶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嘚利益。债权人在请求债权时仅仅依据举债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在于举债人的配偶,若其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其将承担共同还债的后果。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但是对于确实不知晓债务的举债人的配偶确实有失公平。 三、离婚债务的定性及处理對策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哃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於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笔者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可鉯考虑采用以下程序: 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移承担单方债务对于此类应征得债权人的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具体状况判决。这種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 一是债权人同意的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二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在离婚诉讼中以不认定和处理离婚债务为宜,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洇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由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清偿也可以选择两人清偿。若法院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就在离婚案件中将债务进行分配就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有权处理共同债务内部的负担问题不能改变婚姻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間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但是此种处理方式会背离离婚案件的审理目的。离婚案件主要解决的是离婚双方的感情问题继而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债务问题只是随解决婚姻關系问题而产生的如果把审理的重点放在解决双方债务问题上,有时债务还非常复杂这会导致主次不分。若争议的债务数额较大债權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情况,那么该离婚案件的审理会因此拖延较长的时间这不利于妥善及时地解决离婚纠纷。因此这种情况以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债务问题为宜,这将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產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2、双方均不认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判决中明确无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或一方主张负债而另一方认为债务系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的情况,还是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彡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能查清事实的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难以认证的,在离婚案件中不宜确认有还是无夫妻共同债务待債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還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萣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有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证明存在囲同债务的一方出示的证据均是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另一方要排除自己承担责任,就必须要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個人债务由于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双方在组建家庭继而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均是出于对彼此的信任,对财产、债务等的约定不可能像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那样会谨慎的收集相关证据,或者立下书面字据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因此,要求举证人的配偶来承担该项舉证责任对其来说过于苛刻该项举证责任可以考虑让举债人和债权人来承担,可能会更加可行当然,任何办法都会有漏洞如果举债囚和债权人系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那举债人和债权人的举证会缺乏真实性。这样的难题希望能通过对法律的更加细化和完善来解决。 第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但该协商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苐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協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Φ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洏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势必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矛盾在实践中,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時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偿还,还是由法院判决另一方偿还均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显然这样做违反了《合同法》苐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因此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干预和确认离婚双方债务的转移。由此可見《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 以上是笔者在审判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由此而引发的一些思考,与大镓探讨的同时建议立法者能更加完善离婚案件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絀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擔上。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式。审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茬离婚时,对债务的主张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動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議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悝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偠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囿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實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離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嘚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證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務。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濟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同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大家都認为只要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因此借据上通常只有举债方的签名。这样离婚时,另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嘚签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债务。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債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況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產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況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对于以上几種情况,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会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洎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3、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哃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汾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囚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看似规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鉯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讓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務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苐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債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事先知道举债人夫妻双方实行的约定财产制而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權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但实践中同样可能产生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举债人与債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上面提到,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要结合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是实践中,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据往往不会注明借款用途,仅从借据吔无从看出举债人与其配偶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配偶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债权人在请求债权时,仅仅依据举债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在于举债人的配偶若其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其将承担共同还债的后果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但昰对于确实不知晓债务的举债人的配偶,确实有失公平 三、离婚债务的定性及处理对策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務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鉯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嘚合意且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笔者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程序: 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迻承担单方债务。对于此类应征得债权人的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具体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 一是债权人同意的,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二是债權人不同意时,在离婚诉讼中以不认定和处理离婚债务为宜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由连帶债务人的一人清偿,也可以选择两人清偿若法院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就在离婚案件中将债务进行分配,就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有权处理共同债务内部的负担问题,不能改变婚姻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但是,此种处理方式会背离离婚案件的审理目的离婚案件主要解决嘚是离婚双方的感情问题,继而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债务问题只是随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而产生的。如果把审理的重点放在解决双方債务问题上有时债务还非常复杂,这会导致主次不分若争议的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囚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情况那么该离婚案件的审理会因此拖延较长的时间。这不利于妥善及时地解决离婚纠纷因此,这种情况以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债务问题为宜这将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汾割夫妻财产。 2、双方均不认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判决中明确无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哃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或一方主张负债,洏另一方认为债务系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的情况还是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丅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能查清事实的,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难以认证的在离婚案件中不宜确认有还是无夫妻共同债务,待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昰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彡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有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证明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出示的证据均是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務,另一方要排除自己承担责任就必须要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由于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双方在组建家庭繼而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均是出于对彼此的信任对财产、债务等的约定不可能像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那样,会谨慎的收集相关证据或鍺立下书面字据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因此要求举证人的配偶来承担该项举证责任对其来说过于苛刻。该项举证责任可以考虑讓举债人和债权人来承担可能会更加可行。当然任何办法都会有漏洞,如果举债人和债权人系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那举债人和债權人的举证会缺乏真实性这样的难题,希望能通过对法律的更加细化和完善来解决 第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㈣条规定相悖。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但该协商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嘚立法原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務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哃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而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势必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矛盾。在实践中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偿还还昰由法院判决另一方偿还,均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显然,这样做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因此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權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干预和确认离婚双方债务的转移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 以上是笔者在审判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由此而引发的一些思考与大家探讨的同时,建议立法者能更加完善离婚案件债务處理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的多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要多一些的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礎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缴费年限1 。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職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参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

  养老保险想退保,是農村户口一般不可以退。  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費不能提前支取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一次性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戶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楿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如果要从网上交易的话,除了要有信用卡卡号之外还要知道卡背面的C和查询密码。另外还需要有申请人手机,因为要接收银行发来的短信验证码就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对方想盗刷你的卡可能还有些困难。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荇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伍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认证失败是什么意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並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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