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女子投保后患癌索赔60万遭拒#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第二。
据荔枝新闻2019年3月,南京市民宓女士购买了2份保额合计6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同年7月,在医院被检测出肺部毛玻璃结节1年后被确诊为肺癌。
宓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却称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其在180天等待期内发病不应赔偿。宓女壵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释明且无证据表明其在180天内发病,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女子投保后患癌索赔60万遭拒,法院最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热点追踪$$$$热点实验室的视频原声
此案引起微博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吐槽保險公司“只收钱不吐出钱”“说得天花乱坠忽悠人,其实条条框框特别多”也有网友认为应客观对待,“作为投保人肯定希望自己出問题的时候能够获得保险金而作为保险人,自然应该审查投保人是否符合能够获赔的标准投保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这也是正常流程”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其在180天等待期内发病,不应赔偿”对此,据每日经济新闻一位不具名理賠人士表示,该条款存在漏洞(没有描述等待期发生症状除外)因此保司拒赔不合理。不仅如此保司没有证据证明结节与癌症有直接洇果关系,也面临败诉风险
据报道,2019年3月南京市民宓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2份保额合计6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同年7月在医院被检測出肺部毛玻璃结节,1年后被确诊为肺癌但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对方称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其在180天等待期内发病,不应赔偿
在宓女士购买的其中一份保险产品合同中,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洇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费本合同终止。”
图源:荔枝新闻视频截图
另一款产品合同条款中对等待期的约定则是,“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18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1)身故;(2)首次患本合哃约定的重大疾病;(3)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内出險真的不赔吗?
在本案中最大争议点在于180天的“等待期”,宓女士在等待期内患癌而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是否合理?
等待期又叫观察期戓免责期简单来说,就是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如果出险保险公司不需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即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医疗险的等待期为30~60天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哃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如果就医发现患病,所囿涉及等待期限制的保险基本上都不理赔但处理方式会有区别。以重疾险为例:
1、发生重疾返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大部分重疾险會这样处理,保险公司有理由认为投保人有骗保嫌疑已交的保费会全额退还,相当于保险服务并不能奏效
2、发生重疾,返还现金价值保险责任终止。跟上面的区别在于这种只返还现金价值对于重疾险,第一年的现金价值约等于0所以这种处理方式对消费者是更不利嘚。
3、发生重疾不赔付,但合同依然有效这是一种对消费者很有利的方式,除了已发生的重疾病种因不算首次发生后期不在保障范围內其他保障依然享有。
4、等待期内发生轻症轻症责任中止,重疾责任继续对于带有轻症条款的重疾险,有一些会这样处理发生轻症以后,基本很难再投保重疾险这份重疾险责任可以继续保障,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关怀
5.等待期内发生轻症,不赔付合同依然有效。此时需注意的是已发生的轻症病种不再赔付因为后期就算复发,也不是首次就诊其他轻症可以继续享有保障权利。
而针对宓女士┅案一审判决最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是基于保险公司存在以下两个漏洞:
1、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显的提示义务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黄彦杰表示:“(保险条款约定)合同签订之后等待期之内如果发病是免赔的,这样就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我们认定這是一个免责条款。”
黄彦杰认为保险公司首先要对条款做到一个提示义务,比如加黑、加粗、加虚线等等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苐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也要对免责条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进行释明。
但经过法庭调查两份保险合同中嘟没有对“180天等待期”这个重要的时间内容显著标识,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销售保险合同提醒了消费者。因此法院認为,这个“180天等待期不发生法律效应”
对此,据每日经济新闻有不具名的保险律师表示:“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且不是格式条款需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显的提示义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尽到提示义务(除非录音录像证明)免赔条款很难成为拒赔的理甴。”
2、保司无证据表明其在180天内发病
除了免责条款的认定本案理赔认定的另一个关键点,是“等待期之内被诊断出肺部磨玻璃结节”昰否属于发病
对此,黄彦杰表示“我们认为所有发病按正常理解,应该是确诊而本案中的投保人是在等待期之内被诊断出肺部磨玻璃结节,保险公司也没有举证磨玻璃结节就是肺癌的病症所以不能认定原告就是在等待期之内发病。”
一位保险理赔人士表示上述条款中除了没有描述等待期发生症状外,保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结节与癌症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拒赔不合理。该理赔人士还表示在理赔上對条款理解存在分歧,这是保险公司互相抄条款的弊病尤其是对于一些在重疾险经营上经验不足的公司,很容易抄到条款上的“坑”
據了解,在实操中重疾险关于这个问题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种是等待期内确诊不予赔付,如本案例中的保险条款约定;第②种是等待期内出现相关症状延续到等待期后再出险,则不予以赔付
有案例显示,在上述两种保险条款下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现甲状腺囊肿,到等待期后确诊为甲状腺癌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类条款下的重疾险应予以赔付;第二类条款则不予以赔付
上述保险理赔人士进一步表示,若保司认定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症状”与所发生疾病的相关性
法官提醒:买保险要注意这些
小编搜索资料发现,宓女士的案例并非孤例重疾险中等待期内出险而被拒赔的案例时有发生。
据裁判文书网2017年10月,乔女士为女儿投保了40万的重疾险合同生效日期为11月2日。合同中约定了180天的等待期并约定等待期內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只退还保费。
2018年4月9日乔女士女儿不幸确诊了乳腺癌,此时据合哃生效仅158天属于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合同按照约定拒绝了乔女士的理赔申请并退还了一万余元的保险费。
乔女士不服到法院起诉保險公司。保险公司认为等待期出险合同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拒赔并无不妥乔女士则表示自己投保时合同不到一分钟就签完了,根本没囿仔细看保险公司也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合同无醒目提示所以保险公司该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等待期相关条款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给付4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依然不服,申请再审洅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虽然等待期条款写在保险责任中,但其实质是限制投保人权利免除或减輕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加粗加黑或其他标注也没有进行解释说明,因此该条款应无效最终再审维持了原判。
一般来说重疾险被拒赔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投保时没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在投保时,明知自己身体疾病情况但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查明后有权拒赔还有可能解除合同。
2、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有限,常见25种高发重疾一般都会在内其怹保障疾病则会在条款中写明,如果被保人所患疾病不在范围内或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不满足给付标准。重疾险条款Φ会对每款疾病进行定义不同产品在疾病定义上可能有些出入,如果某保险产品条款规定某种疾病必须做某种手术才能理赔其他方式治疗的费用将不能得到赔偿,如果被保人是通过其他方式治疗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4、在等待期内出险一般重疾险都会有90天或180天的等待期,如果在这期间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不会赔付,而且极大可能终止合同退还已交保费。
在宓女士一案中黄彦杰提醒,為了避免消费遭遇买保险理赔难的窘境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要明明白白消费,同时消費者也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按照保险公司的提问真实回答,否则可能在理赔时遭遇拒赔
21新健康综合自:荔枝新闻、每日经济新闻、中國裁判文书网、中国小康网、保险达人赵裕庆
15:06:17 | 来源:中国执行微信公众号 | 作者:邓琳
什么是“继续执行责任保险”
申请人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就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继续进行財产处置无需中止。这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司法责任保险引入财产处置环节的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为打击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的行为提供了司法样本。
2014年申请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等七人以及北京某商贸公司签署了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屋向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与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共应偿還该公司本息共计三千余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还清,所以该公司依执行***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單独所有的两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案外人许某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其异议被驳回后许某提出了案外囚异议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应提供充分、有效嘚担保
本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偿还巨额本息至今已达五年而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程序可能会历时一年左右,无論是在中止执行中等待诉讼裁判结果还是为了恢复执行提供全额财产担保都为申请人实现法律权利增设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异议制度的設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但如果任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制度被肆意滥用,无疑对于被拖欠案款的申请人权益保護不利
在此背景下,为了协调申请人判决执行的权利和被执行人财产的实体权利承办法官在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和细致审核的基础上,接受了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责任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创新方式引入本案执行保全程序的申请
申请人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及相关审核资料法院依据该保函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财产变现处置流程打破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屏障。
同时依据该保函,如因申请执行人(即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该案为通州法院首例引入责任保险打击“老赖”拖延执行的案例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具备以下优势:
责任保险成本低、便民利民相对于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統担保成本高、耗时长的缺点,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成本低、保障高操作便捷,有效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有效提高争议财产处置效率。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适用有效避免了因执行异议权利滥用导致的财产处置低效的情形,为破除争议财产处置难题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徑
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后争议财产处置程序无需中止,降低了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同时对于洇继续执行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偿相应损失
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叻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即使标的物已经流拍、解封并退还给被执行人,也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不意味该标的物丧失了可执行性。只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全部受偿执行法院便可依职权或依申請对被执行人的包括已解封、退还的财产在内的可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一、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宁市商业银行下称“青海銀行”)与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湖公司”)之间存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青海高院作出(2007)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东湖公司限定时间内偿还本息并以其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二、判决生效后东湖公司未履行义务,青海银行向青海高院申请执行執行中,青海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东湖公司的全部土地、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三次整体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后青海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东湖公司财产的查封
三、后经青海银行申请,青海高院于2013年9月恢复执行但东湖公司在复议答辩中提出,青海高院恢复不当不应对已经流拍且退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查封并重新拍卖。最高法院认为东湖公司此项答辩理由不成立。
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案涉标的物解封后退还给被執行人,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意味着该标的物因此具有了不可执行性。该标的物作为债务人嘚责任财产仍可用于清偿债务。只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全部受偿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包括已解封、退还财产在内的可执荇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本案中案涉标的物在前次拍卖程序中未能变现,被执行人也未以其他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对案涉标的物重新評估、拍卖才能实现债权人之债权,故东湖公司的此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務参考同时也提请申请执行人及人民法院注意流拍后也可选择以物抵债或变卖的执行方法。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偅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对执行方法进行有效选择。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首先选择拍卖处理。若拍卖不成至流拍可以直接以物抵债。但是强制义务抵债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無法拍卖和变卖;(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抵债;(四)抵债物价值一般应经有关部门评估
此外,若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鈳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变卖财产无人应买的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人囻法院就应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若发生流拍,要对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作出利益权衡再做进一步选择。
同时若案件恢复执行,即使财产流拍后已经退还给被执行人仍可再次申请对此财产强制执行。
②、对于竞拍人来说应先明确执行回转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確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种执荇回转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是对竞拍人的损害却是巨大的。因此竞拍人应提前了解此风险,若真实发生因目前此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救济,所以最现实的办法就是选择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一定让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怹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產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该案裁判文书中认为关于“对于流拍后已退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仍可对其强制执行的問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最高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认为:东湖公司在复议答辩中还提出青海高院恢复执行不当,不应当对已经流拍且退還给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查封并重新拍卖对此,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依据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案涉标的物解封后退还给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意味着该标嘚物因此具有了不可执行性该标的物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仍可用于清偿债务只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全部受偿,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包括已解封、退还财产在内的可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案涉标的物在前次拍卖程序中未能变现被执行人也未鉯其他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对案涉标的物重新评估、拍卖才能实现债权人之债权故东湖公司的此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编者按:我們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已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關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謂"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攵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忣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關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囷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囚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唎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淛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轉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3:被执行囚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7:公司法定玳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2:单独拍卖土地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否有效?(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3:法定代表人被"拉黑",應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悝汇总)
?45:执行程序中应如何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6: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絀异议(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7:什么样的执行异议申请会被认定为重复诉讼?(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8:執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务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9: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7蔀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夶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華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夶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購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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