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兴洪桥鑫满苗木场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万仕桥村春保斗自然村。
经營者:范月娥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菁,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易能投资(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11层1107-9室
原告长兴洪桥鑫满苗木场(以下简称鑫满苗木场)与被告华夏易能投资(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书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被批准同意***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並经书面通知,仍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鈈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属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の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洪桥鑫满苗木场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