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ⅹ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存续分立:分立新设ⅹⅹⅹⅹ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设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ⅹⅹ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續(下称“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减少至人民币3,000万元。
分立后新设公司和存续公司将按分立取得的资产承继分立前债务。ⅹⅹ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新设公司和存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ⅹ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自2016年4月15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ⅹⅹ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以书面形式函告ⅹⅹ有限责任公司公告期满后,ⅹⅹ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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